主题:法院判了:停车位居民※※※※,开发商无权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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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于判了:停车位居民※※※※,开发商无权租售!

全国首例,业主委员会因为停车位和开发商打官司获得胜诉,“居民※※※※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售卖停车位”,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业主是如何赢得开发商的。

最近,网上吵的很热的一个话题,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意义: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理由: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展望: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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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贴说的对着呢。

停车位和独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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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权的有单独的车库房产本,随便卖。

没有的铁定不能卖,开发商卖了是摊了大家的土地使用权,物业卖是爷卖仔地,下届物业吃风打屁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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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ysler 发表于 2016-8-26 19:13
一般来说

地面车位没有产权,

地下普通车位有产权,

地下人防车位没产权。
你这个比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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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太平 发表于 2016-08-26 13:33
主贴判决被撤销。南京的法官判案居然违反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就是个笑话。

终审判决是,地面占路修的二十几个车位归业主,车库有六个归...
没看明白,到底业主赢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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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n 发表于 2016-8-26 17:37
http://bbs_southcn_com/thread-8396697-1-1.html

事实上,该判决并未生效,开发商随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经撤销发回重审后,最终判决其中29个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不过前面说了全部面积都公摊给业主了,那么没公摊面积的车位又怎么可以卖呢?


主贴判决被撤销。南京的法官判案居然违反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就是个笑话。

终审判决是,地面占路修的二十几个车位归业主,车库有六个归业主。和全国其他地方的做法没区别。 本帖最后由 醉太平 于 2016-8-26 21: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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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zcg 发表于 2016-8-26 19:37
你有病吧?

你对业主自治就这么没信心吗?还是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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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问问法院,业主怎么个※※※※法?怎么分配?车库的保养维修谁给钱?等着打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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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tsui 发表于 2016-8-26 18:03
只有购买的私人车库才有产权的,购买的车位从来都没有产权。


我買的地下車庫車位有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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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鼓楼 发表于 2016-8-26 19:32
你是开发商的奴才吧


你有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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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zcg 发表于 2016-8-26 16:10
退回之后,这个小区开启抢车位的停车模式

你是开发商的奴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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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嘴香烟 发表于 2016-8-26 16:09
车位是没有产权的,车库才有。


一般来说

地面车位没有产权,

地下普通车位有产权,

地下人防车位没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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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时这个判例理论上是走对路的,不过※※层面没有跟上。中间一句话其实很正确,规划要求的车位数量应该交付全体业主,规划要求数量以外的车位才是属于开发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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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琴海的春天 发表于 2016-8-26 16:03
记者没有说清楚,那些购买了车位且办了产权证的业主,要退出来?

开发商依法拿到产权的车位,法官也可以无偿剥夺?


只有购买的私人车库才有产权的,购买的车位从来都没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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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买的房子总价都已经包括车位了,每户两个地库车位,全封闭小区,地面设计成非常安全的无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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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en 发表于 2016-8-26 17:26
标题哗众取宠,误导吃瓜群众。
本案实际是开发商重复销售的欺诈行为,所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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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_southcn_com/thread-8396697-1-1.html

事实上,该判决并未生效,开发商随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经撤销发回重审后,最终判决其中29个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不过前面说了全部面积都公摊给业主了,那么没公摊面积的车位又怎么可以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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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马来西亚买楼送车位,应该可以解决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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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哗众取宠,误导吃瓜群众。
本案实际是开发商重复销售的欺诈行为,所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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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了不算,要大个头的※※说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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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full 发表于 2016-8-26 16:32
中国目前最混乱不堪的就是小区天价停车费天价停车位,完全是绑架业主,这方面的权力应该把握在业主委员会手中,而不是那阴魂不散的开发商。

如何定义为天价?
如何能绑架得了?开发商的东西凭什么处置权在业委会?
你把车库看成是一套房不就得了。
如果贵,一开始就买或者是不与住房同时买车库的小区不买,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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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full 发表于 2016-8-26 16:32
中国目前最混乱不堪的就是小区天价停车费天价停车位,完全是绑架业主,这方面的权力应该把握在业主委员会手中,而不是那阴魂不散的开发商。


最根本的是,国家在对小区建设中车位的数量没有规定。 例如,小区车位户数比必须1:1以上,也就是KFS必须满足家庭第一辆车需求,这才是进步。

就现在这么点车位,落到业委会手里又如何?先到先得?到时某家把车停上面一年半载,咋弄?最后还是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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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358117 发表于 2016-8-26 16:32
不要纠结公摊面积怎么算     公摊30%的卖1万    不算公摊卖1万3   你买哪个

定价权都在※※和开发商手里,想卖多少就多少,玩文字游戏都玩不过他们,还想这想那的。。

问题是成都房价不高啊,均价9000,不算公摊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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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琴海的春天 发表于 2016-8-26 16:03
记者没有说清楚,那些购买了车位且办了产权证的业主,要退出来?

开发商依法拿到产权的车位,法官也可以无偿剥夺?


   判例中的那些车位,显然没有产权证啊,有产权证的那就说明土地所有权不是业主公有,而是属于开发商了,立案都不给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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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是鼓励建停车位解决老小区停车难问题吗?这回头都被充公了谁敢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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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是※※没抢到车位,想让那些抢到车位的吐出来而已。我们小区也一样,只不过我们产证都办出来了,那帮※※闹也没用 本帖最后由 finalyf 于 2016-8-26 16: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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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來的德味清香 发表于 2016-8-26 16:22
这句话有问题。。

假如不购买车位,岂不是小区内随意乱停??

还是因为从根本入手,房价就应该取消公摊面积,然后公摊面积以车位形式卖给住户。。

话说成都的房价是不是就没有公摊面积??


不要纠结公摊面积怎么算     公摊30%的卖1万    不算公摊卖1万3   你买哪个

定价权都在※※和开发商手里,想卖多少就多少,玩文字游戏都玩不过他们,还想这想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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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目前最混乱不堪的就是小区天价停车费天价停车位,完全是绑架业主,这方面的权力应该把握在业主委员会手中,而不是那阴魂不散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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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2001年的案子,当时物权法还没实施,而且这个也是一审,不是终审。

这个谣言都传了N遍了,官方也辟谣了N遍了

今天怎么又冒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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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相信开发商、业主在房管局办了产权证的车位会这样判!那不是※※自打耳光了哟[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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