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誓与JS卓美网奋战到底,奉劝大家以后还是在京东等正规网站购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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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lw 发表于 2016-11-27 19:03
有此案例,大家可以在卓美网试玩相机了.


    不大可能会成为普遍现象,楼主可能就在北京,能够找到当地工商消协投诉,比较方便。
    如果是远地方的消费者呢?仅查电话、打电话就会搞得头晕脑胀了。没有多少人会冒这个风险,就为了去按下某相机的快门玩退货。

    X天无理由退货,其实更多的商家自己策略选择,京东虽然号称二手东,但能否认其退货比较方便是给他带来更多的客户的原因之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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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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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得真漂亮!!!!

现在这么多商家在无忌混啊?厉害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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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一个经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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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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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的没有买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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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案例,大家可以在卓美网试玩相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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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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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楼主终于成功维护了自己受到损害的利益,
真是替(包括楼主、也包括看似无关的我在内的)所有消费者感到高兴。

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希望都能在网上公布出来。
这是对社会的负责。至少可以让其他的网友避开这些骗子。

这个所谓的“卓美网“的这种行为,我个人判定为一种诈骗。
有时间的话,我可以详细说明一下为什么应该定位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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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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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如下:
今日收到商家退款,已退货。
之后,我不再对该事件进行评论和回复。
每个人对事件都有自己的观念和立场,但我不会像键盘侠一样随意在道德层面进行抨击。
只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争取自己应该争取的权益。

事件大体经过了如下几个阶段:
1. 首先找商家要求“网购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未果(有录音,这一点很重要,必须有证明7日内由消费者发起的退货要求的证据)
2. 12315投诉部门投诉,因消协只有协调权,没有处罚权,且办事人员本身业务能力不足,导致最终无果。消协的调解成功否主要看商家或厂家对售后事件严重性的评判,所以不成功是有可能的。
3. 寻找适马厂家上海售后总部进行协调,厂家表态可以退货, 并帮我电话协调,电话回复我会在5分钟后有商家人员和我最终确认,但最终无果。(不敢判定是商家态度问题,还是厂家在两边忽悠,建议以后遇到类似问题,留录音或凭证)
4. 最终,通过工商部门举报,在工商部门人员协调下,进行退货

本次退货风波,主要的矛盾点基于以下原因。
1. 商品被拆封
2. 影响2次销售
3. 数码相机属于贵重商品,拆封退货会产生较大价值贬损

关于以上容易在7天无理由退货中产生的分歧,具体请参考国家工商总局在15年3月正式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有详细的界定和说明,条文中对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如何界定商家故意拖延“、”工商部门对不执行相关条款可进行的处罚“等有非常具体的界定,请自行补脑。

对于消费者在”网购“前提下要求退货有两种途径:
1. 按”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进行退货
2. 质量问题,也可按三包法规定,进行质量鉴定后退货。
(哪个更便捷,就看自己个人理解了)

基础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俗称新三包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

消费者可选择的途径如下
1. 与商家协商
2. 与厂家售后协商
3. 12315投诉部门协调
4. 工商部门举报
5. 诉讼(诉讼是最麻烦的路径,请保留必要的证据,特别是7天内提出了退货要求,商品完好(无拆卸、划痕、破坏等),需要自己写诉状,出庭。因律师对这种小金额标的是不愿意接的,所以基本就自己搞定好了。剩下的事情留给法官来判断。
但如果商家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时,真要走到诉讼的程序里,请记住除了申请商品退货,还可要求按无故拖延拒不退货的相关罚则,请求给予附加处罚。对于网店涉及虚假宣传的,可以按行政处罚条例要求查处,整改,取消相关资质。对于假冒伪劣商品还可申请3倍赔偿。特别是对于不能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可以要求在商品的显著位置有明确标识,让顾客知晓。对于期间产生的误工费等可以一并申请赔偿等等。

工商部门在最后给了我一个建议,我觉得非常有道理,分享给各位:
网购商品尽量选择第三方平台进行,因为第三方平台具有正规的管理方式和法律所没有赋予但很容易执行的一些权力去约束平台上的商家,对于快速解决消费者方面的争端更有力。
对于行政部门也好,法官也好,需要有执法依据,需要按规定的流程严格执行,所以时效性和复杂性方面更缺乏效率
至于很多网友认为京东、淘宝属于二手东渠道,更不可信,那是自己的评判了,这里只是建议。

关于影友提到的退货后的商品如何处理的问题,据我所知
富士、尼康、三星等都在自己的官网上有对返品在特殊的独立渠道以折价的方式进行销售的
至于不良商家用返品当全新品销售,那是商家的诚信问题。

法律的健全与否,不光是立法部门的问题,更是民众※※意识的淡薄造成目前的局面。
这里,只想说一句”只要你认为是对的,就去做,不用在乎别人的眼光和指责,用你最后的结果给他们一个回复即可,你只需要知道那些是你自己的正当权益就好“

最后,感谢”anhuiwannan“提供的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内容,再次感谢。

lucary 发表于 2016-11-16 15:31
因购买的适马dp0q在京东等主流电商上无货,11月8日我在卓美网www_zm7_cn购买了该产品,11月9日收到货,11月10日要求退货,被对方以“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我质问网站帮助信息里第22条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为什么不履行承诺,对方仍然坚持我要不去适马检测站出检测报告,要不不拆封可以退,要不按二手价格回收,要不就去找12315,当即我向12315投诉JS网站不执行新消法关于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但令人失望的是12315西城区※※官员“调解”3天,告诉我调解不成功,对方不接受,调解失败,只能这样了。
不知,遇到这种明知违法的奸商时,法律的尊严何在?违法的成本和代价如此之小,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难道新消法是用来这样被践踏的?可笑的是网站最底下居然还大言不惭的挂着“315诚信商家获奖企业”、”诚信网站”等多个标签,不知道是如何获得的这些所谓荣誉,一个明知违法却知法犯法的企业却可以如此堂而皇之的践踏法律,让人唏嘘。
我质问西城的调节人员对新消费者权益保※※第25条规定怎么定义,对方居然说:“我们公司有自己的规定”,“那是公司的规定大,还是国家的法律大,到底听谁的”,一阵沉寂.....
又告诉我拆封了就不能退,我说法律那个条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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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卓美作为商家诚信已经受损,相信很多人懒得理会到底谁对谁错,反正以后绕着走,就好了。对于商家还有比这个损失更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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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桥 发表于 2016-11-25 13:24
你拿自己当张德江还是周强了?你当然不会一厢情愿,因为你“已解释”过了。

...

        你这无任何意义的胡说八道,再交流下去没有任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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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wannan 发表于 2016-11-25 19:17
676楼我已解释这个“一经激活或试用。。。。”条文在法律上的意义了,它不是用来判断是否完好的,而是用来判断是否按商品性质属销售者认为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须消费者确认的商品的。是不是很绕?那你慢慢理解吧。
你拿自己当张德江还是周强了?你当然不会一厢情愿,因为你“已解释”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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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桥 发表于 2016-11-25 08:33
你扯吧,带着你的有色眼镜,想怎么胡说八道就怎么胡说八道吧。

还一百下,两百下,三百下呢!离开厂家严格控制检测的环境,对于现代工...

676楼我已解释这个“一经激活或试用。。。。”条文在法律上的意义了,它不是用来判断是否完好的,而是用来判断是否按商品性质属销售者认为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须消费者确认的商品的。是不是很绕?那你慢慢理解吧。

一并回复680楼的你,七天无理由退货肯定不会短命的,一四年生效已两年了,且两意见稿已在征求意见了,会规定的更细致,你说短命恰恰是你一厢情愿,呵呵呵。

戴不戴有色眼镜,各人心里清楚。我是消费者,我当然站在消费者立场引用法律为消费者讲话。

我虽然戴“有色眼镜”,但我绝不胡说八道。至于你是不是戴有色眼镜,我没兴趣。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编辑于:2016-11-25 19: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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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桥 发表于 2016-11-25 16:33
你扯吧,带着你的有色眼镜,想怎么胡说八道就怎么胡说八道吧。

还一百下,两百下,三百下呢!离开厂家严格控制检测的环境,对于现代工业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来说,一下就属于不可控的,就是致命的。完全可以适用“(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的条款。

而且,只要网站上用“醒目”的方式说明了上述情形,消费者再行购买的,就应当视为消费者已经同意此条款。至于“醒目”与否,你我说了不算,楼主和其他网友说了都不算,法官说了才算。


你说我同样带着有色眼镜也可以。事实上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脱离有色眼镜,包括楼主引用的狗屁 250 律师的狗屁 250 解释:无理由退货 = 无条件退货。

但是我的话可以公开地说:只要所谓“后悔权”的解释没有被明确排除,只要类似楼主这样的诉求被支持,无论再怎么补充、再怎么“完善”,7 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就逃不脱“恶法”的指责,并且注定是不可能被完全执行的、最终注定是短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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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wannan 发表于 2016-11-24 16:32
这个确实是个问题。
      如果快门数作为是否有明显使用痕迹的标准,商家、消费者又会扯,一百下,两百下,三百下了。 所以这个还得回归到对完好的理解上,在找不到更权威的立法部门的解释,就只有参考效力等级更高的部门的意见了,那就来看看国务院的《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


你扯吧,带着你的有色眼镜,想怎么胡说八道就怎么胡说八道吧。

还一百下,两百下,三百下呢!离开厂家严格控制检测的环境,对于现代工业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来说,一下就属于不可控的,就是致命的。完全可以适用“(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的条款。

而且,只要网站上用“醒目”的方式说明了上述情形,消费者再行购买的,就应当视为消费者已经同意此条款。至于“醒目”与否,你我说了不算,楼主和其他网友说了都不算,法官说了才算。

本帖最后由 九里桥 于 2016-11-25 16: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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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梧桐 发表于 2016-11-24 13:18
再次买家会十分疑惑:我花同样的钱,为何买有几十上百快门数的机器,莫非是有暗病不成?

本人买相机,有可能尽量在实体店要原封包装,...
这是卖家的道德甚至是法律问题了。

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这是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就看退回的相机属哪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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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wannan 发表于 2016-11-24 16:32
这个确实是个问题。
      如果快门数作为是否有明显使用痕迹的标准,商家、消费者又会扯,一百下,两百下,三百下了。 所以这个还得回归到对完好的理解上,在找不到更权威的立法部门的解释,就只有参考效力等级更高的部门的意见了,那就来看看国务院的《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关于完好的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从正反两方面界定了什么叫完好,从正的方面来说,就是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反的方面来说,就是开包、合理调试不视为不完好,其实核心就是品质和功能的保持。虽然本人也是机友色友,心里也不太愿意接受开封后被按过快门的相机,但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来说,我也知道,十几万次寿命的快门,按个一百次与按个一千次,与没按,其实带来物理上的损耗区别可以是忽略不计的,这种按过快门的相机从品质与功能上来说,与没按过的相机有区别吗?除了心理上的感受。

     另外,从《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及《指引》的相关条文来看,一经激活或试用的即有较大贬值的数码商品,是 ...


再次买家会十分疑惑:我花同样的钱,为何买有几十上百快门数的机器,莫非是有暗病不成?

本人买相机,有可能尽量在实体店要原封包装,现场开封,检查配件齐全后归位带回家,上电池看起始快门数,从此后有任何质量事也与店家无干,自己带保卡发票去维修站,佳能的350D,100D.5D2,都是这样买的,使用至今,无病无灾。

适马的DP1m在易迅网购,DP2m在淘宝马帮网购,本人对此2商家至信度100%,原封包装全新开机没话说。

DP1m、DP2m双机在手,外观设计漂亮、用料地道、质量不错。出片红心绿角,存储慢、耗电等问题早就在本版做好功课,片质是一好遮百丑,实际使用对适马这2台机器出片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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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梧桐 发表于 2016-11-24 15:36
机内的初始快门计数器的数值改变了,普及如果出现这个该归类何处?如同在4S店买辆全新的车,外观算是无“有明显使用痕迹”,公里数表显示多了不少,买家如何想法?


      这个确实是个问题。
      如果快门数作为是否有明显使用痕迹的标准,商家、消费者又会扯,一百下,两百下,三百下了。 所以这个还得回归到对完好的理解上,在找不到更权威的立法部门的解释,就只有参考效力等级更高的部门的意见了,那就来看看国务院的《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关于完好的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从正反两方面界定了什么叫完好,从正的方面来说,就是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反的方面来说,就是开包、合理调试不视为不完好,其实核心就是品质和功能的保持。虽然本人也是机友色友,心里也不太愿意接受开封后被按过快门的相机,但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来说,我也知道,十几万次寿命的快门,按个一百次与按个一千次,与没按,其实带来物理上的损耗区别可以是忽略不计的,这种按过快门的相机从品质与功能上来说,与没按过的相机有区别吗?除了心理上的感受。

     另外,从《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及《指引》的相关条文来看,一经激活或试用的即有较大贬值的数码商品,是属于商家认为不适宜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种商品前文已经说过了,是商家要标识出来,说这是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如果没标出来这样类似的话,你商家也不能引用这个条款说试用了,所以不完好了。这个条文是针对商品性质的,不是用来判断商品完好程度的,这个区别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非常关键的。
本帖最后由 anhuiwannan 于 2016-11-24 17: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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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ary 发表于 2016-11-16 16:49
不用质问,因为机器发热量很大,会发热后自动关机,屏幕有竖线的紫色闪烁。但如果提及质量问题,对方会要求你去适马获取质量检测报告,但两个是一家的,你相信谁?

我现在要按最简单的7天无理由退货流程来主张我的权益

给你们普及下法律知识,看看律师怎么回复的吧


几代的dp都用过,dp0q过热保护自动关机的情况也遇到过,重新开机就没事了。
屏幕有竖线闪烁也遇到过,原因是电池快要用尽了,换一块有电的电池就行。
楼主没用过适马的机器,遇到上面这些问题而对机器产生怀疑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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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wannan 发表于 2016-11-24 11:51
闲来无事,将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一下,自己学习学习,也供机友色友们参考参考。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本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已生效的
1、《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


机内的初始快门计数器的数值改变了,普及如果出现这个该归类何处?如同在4S店买辆全新的车,外观算是无“有明显使用痕迹”,公里数表显示多了不少,买家如何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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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说点法律之外,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商人应适时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商业素质吧,然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我们很难说适马公司、卓美不懂国家法律,也很难说他们定价当中未包含这种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成本,如果定价中已包含了这种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为何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未包含,为何不适时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从而制定相应的价格或销售策略?

        另外,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道德要求,商家连法律这种最低的道德要求都做不到,凭什么去妄测消费者的道德水平? 本帖最后由 anhuiwannan 于 2016-11-24 12: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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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事,将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一下,自己学习学习,也供机友色友们参考参考。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本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已生效的
1、《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二)未生效的,尚处于立法过程中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的条款:
1、国务院的《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是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

    2、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四)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第九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第十条 对超出查验和试用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损,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
(二)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
(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的主体是谁?
根据前列《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的主体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
我印象中还有规定直销的销售者也得承担这个义务,具体可查《直销管理条例》,但当初比较了下,与这个七天无理由退货似乎有不同。

三、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哪些商品?反言之,就是哪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下列1、2、3、4、5)?
根据前列《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二款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除下列商品之外的商品: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对于1、2、3、4的商品,大家一般都好理解,但对第5项的商品,可能争议比较大,比如,有的说相机根据性质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有的说适宜。那怎么解决这个争议?现有法条其实包含了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即从商品性质上来说,商家认为该商品不适宜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是废话,呵呵,本就是有争议的),第二个要素,就是从程序上来说商家要告诉消费者:我这个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第三个要素也是从程序上来说要消费者确认,即消费者要确认:我知道了,确认这个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我提出这样的理解,可能会有人说,你算老几?你说包含就包含啊?别急。我们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虽然是意见稿,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立法机关的意思,对现实有一定的指引意义。我不嫌麻烦再列出来。
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四、能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须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一)时间上的要求:收到商品后七天之内。
(二)完整度上的要求:完好。
对于第(一)个时间上要求,虽然有时候也有争议,最终比较好解决。比如有一个案例,甲买了手机,有问题,先换了一个,换了,但不想要了,要无理由退货。商家说不行,你第一次收货后换过了,不能再退了,并且从第一次收货起过了七天了。消费者说,不对,第二次收货后还没过七天。这时候法官怎么判?法官支持了消费者的说法。
但对于第(二)个要求,完整度上的要求,就是扯皮厉害的了。商家可能说,包装坏了,吊牌坏了,防伪标签撕了甚至查过防伪了,相机快门增多了,手机电池充电了,所以商品不完好。消费者可能说,法律只说了商品完好,包装不是商品,吊牌不是商品,防伪标签不是商品,相机我虽然按了快门,但快门还没坏,电池虽然充电了,但电池又没坏,所以,商品还是完好的。确实,这些争议很大。在这儿我就不扯了,有兴趣的可能翻看前面列明的两个征求意见的相关法条。但特别是这两条应予注意:
1、是《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这一条是生效的。
2、是《指引》意见稿中的这一项:
(二)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这一条未生效。
同时再提供一个案例,魏先生诉京东案,魏先生从京东买了一电视安装使用,因为四角漏光,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经检测说没问题。但魏先生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支持了魏先生。此案网上可搜。

结合上文及楼主所给的事实(假定楼主给的事实是真实的),我认为,卓美在网络上销售相机DPQ0,如果未在该商品销售面标明“本相机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之类的标识,卓美应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从楼主叙述中可以看出,卓美认为相机属于“(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因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显然不能成立。相机肯定不是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更不可能是从上网上下载的东西,呵呵。 这一条被楼主反驳后,卓美又认为楼主拆封了,所以不退。根据前面我所列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这一条来看,卓美这一说法也不成立。
那么楼主按了相机快门,根据未生效的《指引》中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这个条款来判断楼主退还的相机不完好呢?
从楼主的叙述中,未看出卓美有说楼主有“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并且楼主说寄过来的包装盒本身就没有封条。我们吃瓜群从一般的推测可能就是按了快门、装了存储卡,所以不完好了,但本人认为按快门,装存储卡尚不足以构得上“有明显使用痕迹”。
综上:卓美应接受楼主的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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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益周 发表于 2016-11-2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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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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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主退货是应为跑焦 屏幕损坏什么的相机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我相信网友都会支持你。国家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规,这个没错,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这个是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的前提下,如果你网购一个几千块的相机,有封条的,到你手的时候已是开封的,你愿意收货么?说明这个是影响二次销售的。结论就是这条法规是简单粗暴的不合理的,至少针对相机类产品是不合适的。如果人人都想你这样,收到货用7天内,然后退货,还有人会买相机么,要用的时候网购回来玩几天退掉,每次都有新机器用,连租金都省了。还有人敢做相机类的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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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qizzz 发表于 2016-11-23 00:00
其实电子产品的”新“与”旧“是个相对的命题
比如拿到没拆封的产品,就是完全没人用过么?也不是这样。产品出厂之前都有一系列生产测试。比如觉得摔过怎么样?生产测试中都有震动和跌落试验。都要拿去摔(带包装)
还有老化(仿真高温 恶劣环境下高负荷持续工作48小时以上)
还有高温负荷、低温负荷、高温存储 、低温存储。。。
有些产品可能还是测试不过然后又拿回去维修再次测试
不同的是,产品在一系列测试完后还有一次质量检测的过程。
所以大家还是看开些,就算别的人试过后不满意又再次销售的,也不必就那么放在心上,只要功能正常就好。


生产线的产品检验测试项与产品定型测试项是有较大的差别。

据说开放的环境与气候,对原来要求封闭洁净环境内检测电子产品初始指标是否达标也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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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桥 发表于 2016-11-23 14:43
你看,被误导的这么快就来了。


所以我不买新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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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lw 发表于 2016-11-23 10:31
主要是有部分人感觉别人退回来的东西是有问题,所以不愿意要.
不知道大家买的新机,看过快门次数没有,是不是 "零"次?如果是零次,那就是工厂测试完毕后把快门次数归零了.
如果不是零次,还真不知道是工厂测试按的快门,还是你买的是"二手"!!!


你知道现代工业产品质量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各项指标的一致性!楼上说的那些关于产品的耐用性、各种恶劣条件下的适用性、包括各种破坏性测试都是在确保厂品质量一致性的前提下进行的抽样测试好不好?这些进行过抽样测试的机器样品是不能正常销售的!

至于必要的加速老化、至于快门安装上去后是否需要测试几次以确保正常运行,这都是按照严格控制的程序、在确保产品质量一致性的前提下进行的!

请问,客户拆机试用后退回的机器,他是在什么环境下、怎样试用的,试用的过程遇到了一些什么情况,这些情况对于产品质量一致性的影响如何,请问作为厂家,你应当如何掌握,如何保证?你是不是需要一系列复杂的、附加的检验过程?特别是为了让这些复杂的、附加的检验过程不至于二次影响到产品质量的一致性,有需要增加多少成本的投入?

事实上,你到尼康官方翻新店看看:那些机器就是一些样品,经过回厂检测、翻新后重新出售的。为什么要比全新产品卖得便宜?理由很简单:尽管尼康含混地保证这些产品和新品质量“完全一样”,但实际上他们还是不能从技术上完全保证这些“翻新品”和全新品质量的一致性,或者说他承担不起为了从技术上完全保证这种质量的一致性所需要支付的成本!

本帖最后由 九里桥 于 2016-11-23 15: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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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lw 发表于 2016-11-23 10:31
主要是有部分人感觉别人退回来的东西是有问题,所以不愿意要.
不知道大家买的新机,看过快门次数没有,是不是 "零"次?如果是零次,那就是工厂测试完毕后把快门次数归零了.
如果不是零次,还真不知道是工厂测试按的快门,还是你买的是"二手"!!!


你看,被误导的这么快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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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qizzz 发表于 2016-11-23 00:00
其实电子产品的”新“与”旧“是个相对的命题
比如拿到没拆封的产品,就是完全没人用过么?也不是这样。产品出厂之前都有一系列生产测试。比如觉得摔过怎么样?生产测试中都有震动和跌落试验。都要拿去摔(带包装)


你确定你哪怕是有一点点了解现代产业化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测试过程吗?不确定最好不要装,以免贻笑大方,更不要误导他人。

本帖最后由 九里桥 于 2016-11-23 14: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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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4b251 发表于 2016-11-22 16:39
有人说外国退货有多方便。。。。您老说的那是发达国家吧。。那些国家人民的素质和经济水平能跟中国一样吗? 以别人的经济水平也……


说白了,就是因为国内有太多太多楼主这样的人,不知廉耻,有便宜不赚王八蛋。

总有人说国人被妖魔化,换个角度就是老外视国人为妖魔。其实大多数人不过是被“代表”了,“被妖魔化”(其实本来就是妖魔)的人不过是一小撮。这些人拿国外诚信的环境当不赚白不赚的天堂,殊不知“天堂里的人们”最鄙视正是这些试图拥抱他们的“妖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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