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彭宇案的一个小小的思维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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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案件发生时的情境,现在我们有三个根据经验得出的“常理”来进行心证:

A。在困境中的被撞者,按常理会得到来自侵权人之外的他人的热心帮助,即便只是扶一下

B。侵权人按常理会离开现场即逃逸,或者躲在一旁偷偷观察,而不会主动承担侵权责任

C。无法确认侵权人的被撞击或自行摔倒的老人,按常理会抓住某一个人咬死不松,甚至在明知是自己自行摔倒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讹诈


我们发现,上述三个“常理”, A和B 或者 A和C,必然同时存在并且被认知,因为如果B或者C不成立,那么A则不具备持续性,即便已走出百米,甚至历经数年,侵权人总会走出来承担责任。

有人提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这句话与公开的判词中的一部分“互为表里”,我们现在可以接受这种观点。在这种解读中,我们得到了第四个“常理”:

D。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个表述相当蹩脚,归纳一下:

D。按常理,仅仅好心相扶,并将被侵权人送医的人,其实就是侵权人本身

大家的恐惧、悲伤、失望、愤怒,大概正是来源于此。

好我们坚决反对使用D

但是我们发现实际上D常理和A常理正好是互为反向,不可能同时存在。

如果我们反对使用D,则必须使用A,没有其他选择。

那么问题来了,必须与A同时存在的常理B或者C,我们更容易接受哪一个作为我们的社会现实?

或者说B和C中的哪一个“常理”,可以让我们自身——社会中的个体看起来更高尚?

-----------------------------

希望大家不要意气用事,平静下来仔细思考,如果你是法官,要如何选择。

同时欢迎将此实验完全理解为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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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很多法官根本没有读书过不是法律系毕业的学生。我知道的就是不少。拍脑袋决策。还有就是领导交代。笑话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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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l 发表于 2017-6-23 15:31
您这话我都不知道该怎么接了

好吧好吧,我这不是考虑到各位无法接受灯塔国竟然不搞“疑罪从无”吗?

你怎么证明我不能证明你有罪?来来来,纳税人有的是钱,我们战个痛快
感觉你有些逻辑混乱了

人家干吗跟着你思路走

你说人家有罪 1 2 3 4拿出人证 物证 没有 你就说你是猜的 我就是觉得你有罪 这也是一种说法

这说法也有比一审的说法好点 另外在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的情况下 判彭宇无罪 由国家赔偿老太更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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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射1 发表于 2017-6-23 12:52
公交规矩是先下车后上车。彭是合理下车视线受阻挡。老太是无序狂奔破坏规矩视线良好。老太类似机动车,经过复杂路口时,彭是合理合法的离车探头鬼,老太理应保持减速和合理横向距离。应该是不守规矩的老太撞人。

机动车撞高速上行人一样负责,这还是建立在你说的是事实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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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个老人,楼主都整出abcd四种常理,这样谁还敢扶呢?

三国时,曹植都写了:“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彭宇扶了老人,说明他没有好好学习过传统文化,非要自处嫌疑之地,法官那样判他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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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mless 发表于 2017-06-23 07:25
为何需要证明某人清白?按照“无罪推断”的理念,你不能证明他(她)是有罪的,他(她)就是清白的!...


您这话我都不知道该怎么接了

好吧好吧,我这不是考虑到各位无法接受灯塔国竟然不搞“疑罪从无”吗?

你怎么证明我不能证明你有罪?来来来,纳税人有的是钱,我们战个痛快

本帖由 无忌论坛V3.1.0 iPhone6 iOS10.3.2 客户端编辑于:2017-06-23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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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l 发表于 2017-6-23 09:47
当然这是最理想的

但在一些情况下,想要证明一个人的清白并不容易

在人类的希望灯塔国来温斯基案中,为了证明克林顿的清白,检方历经数年花费1200万美元,最终仍未成功

所以类似情况下我们可能被迫需要使用自由心证


为何需要证明某人清白?按照“无罪推断”的理念,你不能证明他(她)是有罪的,他(她)就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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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尽量在思考以后再参与讨论,并且请勿再质疑程序本身,我们是有搜索引擎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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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犸甲 当然可以根据经验规则的自由心证判决。

还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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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l 发表于 2017-6-23 13:07
那么请问对老太太的善意在哪里?大量的民事纠纷都可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搁置?原告的权益和公平正义该由谁来主张?

难道我们要回到不依靠法律和司法来解决问题的时代吗?

对程序的质疑毋需再提,这不是哪一两个人能左右的,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技术进步。比如天网天眼更广泛地部署,显然可以更好地保障个人权益。

最后,心证过程是根据规定必须要写入判决书的,而此案心证并非主要依据更非唯一依据。请勿再混淆视听。


那么请问对无辜之人的善意在哪里?大量的民事纠纷都以常理判决?如果原告都赢了那可以恶人先告状了,真正公平正义该由谁来主张?
难道我们只能回到不依靠法律和司法来解决问题的时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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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实验吧,只是做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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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在被欺诈诬陷者构陷的血浆里浸泡了十年,酿出的血腥味,指望着几个小毛毛用浇花喷壶就能把地洗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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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 发表于 2017-06-23 02:09
你还是沉浸在你固有的概率推理思维中。这就是芝麻。

西瓜是:断案只能靠证据,不能靠 “不是你撞的,你扶什么” 这样的概率推理。
...


那么请问对老太太的善意在哪里?大量的民事纠纷都可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搁置?原告的权益和公平正义该由谁来主张?

难道我们要回到不依靠法律和司法来解决问题的时代吗?

对程序的质疑毋需再提,这不是哪一两个人能左右的,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技术进步。比如天网天眼更广泛地部署,显然可以更好地保障个人权益。

最后,心证过程是根据规定必须要写入判决书的,而此案心证并非主要依据更非唯一依据。请勿再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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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l 发表于 2017-06-22 19:20
还原案件发生时的情境,现在我们有三个根据经验得出的“常理”来进行心证:

A。在困境中的被撞者,按常理会得到来自侵权人之外的他人的热心帮...

现在 这个案子的结果不重要。重要的是 法官的推断罗辑。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是 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在老太无法举证的情况下 脑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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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_gun 发表于 2017-06-23 03:30
附议!
楼主看不见西瓜而看见芝麻,选择性失明。


因为存在一个虚无的根本拣不起来的西瓜,所以我连芝麻也不能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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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德牧 发表于 2017-6-23 11:34
就是彭宇撞的,他陪着去医院,并付了医药费。
他就是因为后来看老太太撞的重,怕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再加上没有摄像头,所以就开始抵赖。
法官判的有理,但被很多媒体故意咬文嚼字,吸引眼球,混淆是非。
公交规矩是先下车后上车。彭是合理下车视线受阻挡。老太是无序狂奔破坏规矩视线良好。老太类似机动车,经过复杂路口时,彭是合理合法的离车探头鬼,老太理应保持减速和合理横向距离。应该是不守规矩的老太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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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没有司法独立,因为有人说了,不能走司法独立的邪路。
另外,中国有个特色的制度叫做合议庭,他们做出了最终的审判结果,法官得听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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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彭宇撞的,他陪着去医院,并付了医药费。
他就是因为后来看老太太撞的重,怕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再加上没有摄像头,所以就开始抵赖。
法官判的有理,但被很多媒体故意咬文嚼字,吸引眼球,混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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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事实做出的推断也要得到事实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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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 发表于 2017-06-23 10:09
你还是沉浸在你固有的概率推理思维中。这就是芝麻。

西瓜是:断案只能靠证据,不能靠 “不是你撞的,你扶什么” 这样的概率推理。
...

附议!
楼主看不见西瓜而看见芝麻,选择性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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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品 发表于 2017-6-23 08:10
做选择的不能是法官,法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的,不能按““常理”来进行心证”。


是的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叫唤了这么多年,仍然遍地葫芦官。

遍地葫芦官倒也还罢了。

期待青天大老爷的仍然跪了一地。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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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sxp 发表于 2017-6-23 08:08
A已经不存在了。

基本同意,现实生活中,有胆选A的在0.01%或更少,反正我是不敢,囊肿羞涩,万一被判赔一下,估计能被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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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键是这个案件双方都没有证据,老太拿不出被撞的证据,彭宇拿不出没撞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判定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彭宇要承担40%,赔老太4.5万元,就有点莫名其妙了。既然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承担40%的赔偿,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以后没有人敢去扶老太了。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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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l 发表于 2017-6-23 09:28
您所谓的捡西瓜是指为了强行附和一个低盖然性的善(A)

去假设两个更低盖然性的恶(B和C)?

抱歉这个西瓜我不敢捡,我觉得那是恶的果实,而且是大恶

你还是沉浸在你固有的概率推理思维中。这就是芝麻。

西瓜是:断案只能靠证据,不能靠 “不是你撞的,你扶什么” 这样的概率推理。

至于 断案只能靠证据,不能靠概率推理;司法中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很重要,不能违反 —— 就不论述了。

你讲的概率分析,大家其实没人反驳你;但你始终沉浸在概率分析中,却没有真正击中最大的分歧点。在彭宇案中,不单单涉及靠证据还是靠概率推理的问题,而且这种概率推理直接否定了人性中的善念

红字两句,才是西瓜。吃瓜群众愤愤不平的,就是这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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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954 发表于 2017-6-23 09:33
判案不能靠常理
要靠证据


当然这是最理想的

但在一些情况下,想要证明一个人的清白并不容易

在人类的希望灯塔国来温斯基案中,为了证明克林顿的清白,检方历经数年花费1200万美元,最终仍未成功

所以类似情况下我们可能被迫需要使用自由心证 本帖最后由 dual 于 2017-6-23 09: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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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吃瓜的,彭案真相咋回事儿没说话的份儿,但楼主凭“常理”断案思维,暴露出深入骨髓的人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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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我只说说美剧csi里一个案例,2个嫌疑犯都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证据,但是没有证据显示他们合伙犯罪,法官对2人都无罪释放,他们宁可放走100个凡人也不能把一个无罪的人关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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