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今天跟一个妹子撕逼之后,聊一聊拍陌生人像侵权的事情。 [主题管理员:从耗子胖成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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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son 发表于 2018-4-18 17:58
法律层面你能不能站住脚不详。但在道德层面,你“缺德”。
你的所得和关切,建立在了践踏人家作为无辜人的意愿。你利用了人家。

也是我想说的。

公民守法是强制要求,否则会有严重后果。

遵守道德是非强制要求,但却是做高尚人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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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son 发表于 2018-4-18 18:13
可能,第二条确实是有特指的,指的是群体的或部分群体的照片,你可以拍,这是泛拍。画面上的观众等于放弃了肖像权。也可以说被取消了这个特权。
但是,如果是在这个现场的观众中,你单挑某个美女去专门地故意地追着地死皮赖脸地去拍,此美女有权拒绝。这跟她处于群体之中是安全不同的情景,而且,拍摄人的目的也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不特定目标地拍群体或场面,是泛拍;一个是有特定目的地专门挑某个人拍。
拍摄人是记者的除外。

对。前面所说的界定也就是存在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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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操作空间很模糊。
我看美国的真人秀《极速前进》,不少路人甲的面部是处理过的。据拍摄现场跟剧组打过交道的人说,剧组人员追着他们签字同意出镜。但是满大街的吃瓜群众既不可能都屏蔽也不可能一一签字认可出镜。所以界限在哪儿,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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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intin-fox 发表于 2018-4-18 17:54
这是你的误读。你好好看看文章最后的三条:
1.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这显然不是普通自然人的身份。
2.公共场合使用※※、庆典、※※的场合的普通公民肖像,请注意前面的限制条件:※※、庆典、※※应该在照片中有所交代,否则就不具备以上条件。(不然的话,谁知道是什么场合)
3.犯罪分子也不是普通自然人身份。
可能,第二条确实是有特指的,指的是群体的或部分群体的照片,你可以拍,这是泛拍。画面上的观众等于放弃了肖像权。也可以说被取消了这个特权。
但是,如果是在这个现场的观众中,你单挑某个美女去专门地故意地追着地死皮赖脸地去拍,此美女有权拒绝。这跟她处于群体之中是安全不同的情景,而且,拍摄人的目的也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不特定目标地拍群体或场面,是泛拍;一个是有特定目的地专门挑某个人拍。
拍摄人是记者的除外。 本帖最后由 timson 于 2018-4-18 18: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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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asion 发表于 2018-4-18 17:57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一、肖像权相关:1、宪法第 38条:中※※※※※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 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 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58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 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59条: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 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 25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 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 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你上面引用的法律条文跟我说的并不矛盾。
这5条属于侵权,但实际上并不是侵权的全部。并不是说除了这5条之外就都合法了。
例如:法律规定※※属于犯罪,但并没有说不※※就没有犯罪了吧。
你应该去找公民享有肖像权定义的条文,而不仅仅是侵权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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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son 发表于 2018-4-18 17:58
法律层面你能不能站住脚不详。但在道德层面,你“缺德”。
你的所得和关切,建立在了践踏人家作为无辜人的意愿。你利用了人家。


肯定是按照法律和规矩去做啊,正常的新闻报道,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这么担心被拍,那这个妹子就别去参加这种活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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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子胖成猪 发表于 2018-4-18 17:47
给面子做编辑是人情,不给面子不编辑则是按规矩办事。
能行个方便的时候,我当然乐于行个方便。

要是伤害我的利益,就得讲道理。
我的劳动成果不算事? 写一篇文章让她说删就删?

那照你说的,摄影师也太没尊严了。
好歹这些图片,文章我还有著作权呢。

呵呵……
法律层面你能不能站住脚不详。但在道德层面,你“缺德”。
你的所得和关切,建立在了践踏人家作为无辜人的意愿。你利用了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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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intin-fox 发表于 2018-4-18 17:54
这是你的误读。你好好看看文章最后的三条:
1.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这显然不是普通自然人的身份。
2.公共场合使用※※、庆典、※※的场合的普通公民肖像,请注意前面的限制条件:※※、庆典、※※应该在照片中有所交代,否则就不具备以上条件。(不然的话,谁知道是什么场合)
3.犯罪分子也不是普通自然人身份。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一、肖像权相关:1、宪法第 38条:中※※※※※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 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 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58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 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59条: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 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 25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 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 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7、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 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 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 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 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 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 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出自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 2005年
==================================================================

※※场合(活动、展览会、庙会。。。),并不限制必须是交代环境的拍摄,二个人的特写不行?(一个观众一个工作人员),只要你是在这个场合拍的就行,通过单张或组图去表达新闻报道,既然是新闻报道,就会有新闻构成的要件。

而且,LZ的新闻报道照片,2张,环境也交代的非常充分。

本帖最后由 newfasion 于 2018-4-18 18: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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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啥可撕的,人家找来了就好好解释,头条编辑不了可以彻底删除啊,不愿给解决还嫌别人硬气,换位思考一下,真碰上硬气的你连发帖的勇气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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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下国外那个摄影师的一位数机机被扔到海里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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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asion 发表于 2018-4-18 17:40
建议你还是看看律师的解释,你的都是想当然,也专门咨询过律师,因为我们的日常拍摄就有非常多的这样情况。

这是你的误读。你好好看看文章最后的三条:
1.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这显然不是普通自然人的身份。
2.公共场合使用※※、庆典、※※的场合的普通公民肖像,请注意前面的限制条件:※※、庆典、※※应该在照片中有所交代,否则就不具备以上条件。(不然的话,谁知道是什么场合)
3.犯罪分子也不是普通自然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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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子胖成猪 发表于 2018-4-18 17:47
给面子做编辑是人情,不给面子不编辑则是按规矩办事。
能行个方便的时候,我当然乐于行个方便。

要是伤害我的利益,就得讲道理。
我的劳动成果不算事? 写一篇文章让她说删就删?

那照你说的,摄影师也太没尊严了。
好歹这些图片,文章我还有著作权呢。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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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990707 发表于 2018-4-18 17:34
个人觉得,妹子自己划线的上面一句就够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就可以把楼主摘干净了。楼主仔细看下,是不是妹子画红线的上一句已经替你搞定了??


红线是我自己划的。
这个红线部分的内容适用于普通情况。

而我提供的限制条例适用于限制情况,她出席公开活动,就已经在限制情况的应用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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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son 发表于 2018-4-18 17:40
觉得,既然人家提出要求了,你得尽自己所能处理,联系网管修改或删除。要点是,“尽你所能”,你不联系网站,就没尽你所能。法律层面的说法不详,但道德层面上,人家提要求了,理应回应处理。法律层面上的说法是什么?需要答案。


给面子做编辑是人情,不给面子不编辑则是按规矩办事。
能行个方便的时候,我当然乐于行个方便。

要是伤害我的利益,就得讲道理。
我的劳动成果不算事? 写一篇文章让她说删就删?

那照你说的,摄影师也太没尊严了。
好歹这些图片,文章我还有著作权呢。

呵呵…… 本帖最后由 从耗子胖成猪 于 2018-4-18 17: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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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intin-fox 发表于 2018-4-18 17:37
正确。这个“互动”已经改变角色的身份了。否则的话,哪怕是记者也不能随意拍摄别人的肖像。
同感。但拍摄人如果是记者之类,可能得要遵循特有的双方权利规定。 本帖最后由 timson 于 2018-4-18 17: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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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intin-fox 发表于 2018-4-18 17:17
你没有搞明白的是,这个时候的“观众”已经不是普通观众了,应该归属于有新闻价值的人物,在照片中更受关注的是与展品有关的信息,而不仅仅是肖像本身。(照片的主题是展品)
如果你不交代环境(展品信息),只露一个大头照试试,照样涉及侵权。除非他同意你拍。

公共场合 + 公共活动 + 新闻报道,这里面限定的都不仅仅是自然人的身份。
例如在模特秀场,你可以对着模特任意拍。但这时候你敢对着现场观众明目张胆地任意拍吗?


建议你还是看看律师的解释,解释的非常简单明了,在肖像权里,根本无需定义所谓的自然人,也不会因为使用了肖像权就使被拍人肖像权丧失。

也专门咨询过律师,因为我们的日常拍摄就有非常多的这样情况。你在公共场合参加的公共活动,新闻报道就有可能会使用你的肖像,这就是默认的规则。如果怕肖像被人使用,就带墨镜和口罩好了。 本帖最后由 newfasion 于 2018-4-18 17: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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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子胖成猪 发表于 2018-4-18 09:45
唉,一般能档就档了吧。
其实她的要求我也蛮理解的,能配合就尽量咯。
头条的文章实在是没法编辑,而且妹子的语气太硬,一开口就要律师函,这个才不鸟她呢。
觉得,既然人家提出要求了,你得尽自己所能处理,联系网管修改或删除。要点是,“尽你所能”,你不联系网站,就没尽你所能。法律层面的说法不详,但道德层面上,人家提要求了,理应回应处理。法律层面上的说法是什么?需要答案。 本帖最后由 timson 于 2018-4-18 17: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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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son 发表于 2018-4-18 17:34
感觉蓝色的部分应该是对的。比如演唱会观众中,发现个美女,专门去拍她,似乎有点问题。人家如果表示不愿被拍,那显然不妥了,得停止,删片。即使没表示,似乎也有些问题吧。 但是,如果此美女上台了,跟演员互动,那感觉拍起来没问题,跟她在观众席上作为普通观众的角色和权利似乎不同了。

正确。这个“互动”已经改变角色的身份了。否则的话,哪怕是记者也不能随意拍摄别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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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intin-fox 发表于 2018-4-18 11:40
你说的"一定条件下"不就是身份转换的情况吗。但这个条件肯定不是仅仅由"公共场合"决定的,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只有当被摄者的角色取代了自然人才不具备肖像权。换句话说,出现在公众场合的人不一定都是公众人物,所以不能随便拍。是你混淆了这个概念。
感觉蓝色的部分应该是对的。比如演唱会观众中,发现个美女,专门去拍她,似乎有点问题。人家如果表示不愿被拍,那显然不妥了,得停止,删片。即使没表示,似乎也有些问题吧。 但是,如果此美女上台了,跟演员互动,那感觉拍起来没问题,跟她在观众席上作为普通观众的角色和权利似乎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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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妹子自己划线的上面一句就够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就可以把楼主摘干净了。楼主仔细看下,是不是妹子画红线的上一句已经替你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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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asion 发表于 2018-4-18 15:25
你的理解是错的,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具有肖像权(包括已经过世了)。这里的区别是:肖像权和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使用了你的肖像权,不等于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也不等于剥夺了你的肖像权。这在日常的拍摄中,会时时遇到的问题。那些摄影记者几乎每天都要面对的。

公共场合 + 公共活动 + 新闻报道 = 不侵犯肖像权,这个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在一个展览会上,拍一个观众与厂家的专注交流,不侵犯肖像权,就这么简单。

你没有搞明白的是,这个时候的“观众”已经不是普通观众了,应该归属于有新闻价值的人物,在照片中更受关注的是与展品有关的信息,而不仅仅是肖像本身。(照片的主题是展品)
如果你不交代环境(展品信息),只露一个大头照试试,照样涉及侵权。除非他同意你拍。

公共场合 + 公共活动 + 新闻报道,这里面限定的都不仅仅是自然人的身份。
例如在模特秀场,你可以对着模特任意拍。但这时候你敢对着现场观众明目张胆地任意拍吗?

本帖最后由 constaintin-fox 于 2018-4-18 17: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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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intin-fox 发表于 2018-4-18 11:40
你说的"一定条件下"不就是身份转换的情况吗。但这个条件肯定不是仅仅由"公共场合"决定的,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只有当被摄者的角色取代了自然人才不具备肖像权。换句话说,出现在公众场合的人不一定都是公众人物,所以不能随便拍。是你混淆了这个概念。


你的理解是错的,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具有肖像权(包括已经过世了)。这里的区别是:肖像权和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使用了你的肖像权,不等于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也不等于剥夺了你的肖像权。这在日常的拍摄中,会时时遇到的问题。那些摄影记者几乎每天都要面对的。

公共场合 + 公共活动 + 新闻报道 = 不侵犯肖像权,这个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在一个展览会上,拍一个观众与厂家的专注交流,不侵犯肖像权,就这么简单。 本帖最后由 newfasion 于 2018-4-18 15: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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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子善于借题发挥,借题炒作,呵呵。。。。不过也暴露了素质偏低的问题,看到有不少人喷耗子,我也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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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风微凉 发表于 2018-04-17 23:31
偷窃当然怕人看见,那么偷窃不能被曝光咯?

偷窃属于违法犯罪,这能相提并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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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醒一下诸位,作者还有著作权也是值得尊重的哟!

至于究竟是肖像权大?还是著作权大?那就要看当事人双方谁的势力大了!

店大欺客,客大也可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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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asion 发表于 2018-4-18 09:30
你混淆了概念,自然人一直有肖像权,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被别人合理使用,不侵权,这个不是你和我决定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你说的"一定条件下"不就是身份转换的情况吗。但这个条件肯定不是仅仅由"公共场合"决定的,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只有当被摄者的角色取代了自然人才不具备肖像权。换句话说,出现在公众场合的人不一定都是公众人物,所以不能随便拍。是你混淆了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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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子胖成猪 发表于 2018-4-18 09:45
唉,一般能档就档了吧。
其实她的要求我也蛮理解的,能配合就尽量咯。
头条的文章实在是没法编辑,而且妹子的语气太硬,一开口就要律师函,这个才不鸟她呢。


说实话,律师一般真的不会管这种事情,数额太低了,也不能证明你那2张有损于她形象。

真打这么个官司,一般要半年到1年,律师要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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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你照片里的那个就是她本尊呢?
我觉得你有必要先加个微信视频确认一下看看是不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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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都提出来了你还不删?还有道理了 呵呵发帖子你跟张自己自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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