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实锤了,奔驰西安※※女车主确实就是上海卷款跑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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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坐在奔驰引擎盖※※,西安奔驰女车主薛女士一夜间成为※※女汉子。但日前,她却被指经营餐饮店“卷款跑路”,拖欠商户、供应商数百万债务。

4月22日,薛女士独家接受采访表示,称自己从未潜逃,而且在返回西安前已与商户做过正常沟通。作为运营方,她之所以离开上海,是因为部分商户违约在先,她将向所有违约商户追究违约责任。

据介绍,薛女士作为监事并且为公司实际负责人的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在上海成立一家名为竞集守艺人的餐厅,吸引数十家商户入驻,但运营两个多月后,她和男友却回到了西安,商户们交纳的保证金、装修款也打了水漂。

https://m_guancha_cn/politics/2019_04_22_4987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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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yt 发表于 2019-10-23 05:47
这里可能是全世界最后关心这个的地方。


不管是不是最后,关心是必须的,尤其关心那些坐莲的仿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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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artist 发表于 2019-9-25 16:07
有谁起诉了么?各大主要新闻客户端已经看不到相关消息了


这里可能是全世界最后关心这个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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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_asura 发表于 2019-9-29 08:15
笑别人之前先要想想自己是不是可笑。我承认,您还够不到可笑的资格,也不够回复的资格,这是最后一帖。


对哦,那法院是干嘛的?全警察判么好了,反正去法院的必然是侵权不对,连警察都不要了,你判,你拿着民法通则就可以判了 本帖最后由 beeyan 于 2019-9-29 08: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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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yan 发表于 2019-9-29 08:03
嗯,这是※※律了咯?你认定一类就是一类了咯,不同意的,一律打死?

这样※※律的不如说是讲宗教了,笑死人


笑别人之前先要想想自己是不是可笑。我承认,您还够不到可笑的资格,也不够回复的资格,这是最后一帖。 本帖最后由 j_asura 于 2019-9-29 08: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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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_asura 发表于 2019-9-29 07:41
甭管几类,共同的特点是侵权。在这一范畴内就是同一类。


嗯,这是※※律了咯?你认定一类就是一类了咯,不同意的,一律打死?

这样※※律的不如说是讲宗教了,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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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yan 发表于 2019-9-29 07:04
因为本来就是2类啊,你能让警察帮你决定是换发动机还是换车?你能让警察帮你讨来欠账吗?

而治安案件只要有足够的旁证,就算没所谓的损失警察也可以管,至于是否处罚按法条和实际情况来咯,能一样吗?


甭管几类,共同的特点是侵权。在这一范畴内就是同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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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定形 发表于 2019-9-27 06:17
你们何必非要把一个侵权和“损失”的案件强分成民事和治安两类呢?


因为本来就是2类啊,你能让警察帮你决定是换发动机还是换车?你能让警察帮你讨来欠账吗?

而治安案件只要有足够的旁证,就算没所谓的损失警察也可以管,至于是否处罚按法条和实际情况来咯,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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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tiesihao 发表于 2019-9-27 09:37
当然不是谁说违法就是违法,但也不是只有法官说了违法,才是违法,法官没说的都不是。你现在的逻辑就是只要法官没认定是违法的,都不是违法。你这个逻辑其实已经被偷白菜的例子否定掉了。日常生活中违法的行为太多,法官不可能对每个违法行为作出判决,即使是一个起诉并立案的案子,法官也只会对起诉事项密切相关的事情做出判决,不会节外生枝对关系不大的事情做判决。
薛女坐车盖,虽然不能说所有权转移,但侵害了所有者对财物的使用权支配权,这就是事实,就是侵犯了所有权。所以是违法行为。
违法跟不违法之间是有中间地带的,所以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官是否认定违法来确认是否违法。法官没有认定违法的事情同样存在违法的可能性。我们学习法律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判断违法与否的能力。再说法官还有因为水平问题或者腐败问题判错的时候,更基本的判断标准还是法律条文。
无意造成损失这件事本身不算违法,但造成别人损失后拒不陪偿,就是故意的侵权行为了。坐4S店炒架有个分寸问题,明显的侵权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比如对方同意按法律处理纠纷的情况下,每天象上班一样到人家办公室去闹,肯定干扰人家正常工作了,属违法行为。
...


你自己说了分寸了,很多时候分寸就是模棱两可的,那你现在告诉,什么样的说辞是会被定义成诽谤违法的,什么样的说辞又不会?谁来定义这个行为?

再说一遍,我同意你对违法行为的说法,违法行为不处罚的事的确有很多,但是,某些中间事件,谁来判定是违法?谁来判定的确侵权了?

我看你说到现在都是在逃避谁来判定这个关键

严谨地说,偷白菜的事只证明了违法不处理,而坐车上,是涉嫌违法,这是一回事吗?

如果处理纠纷要走法律程序才是对的,判定一个人违法就不需要走法律程序而可以随便下结论?

你是真的在说法律吗? 本帖最后由 beeyan 于 2019-9-29 07: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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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yan 发表于 2019-09-27 02:35
你们为啥要把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等同起来呢?

你们何必非要把一个侵权和“损失”的案件强分成民事和治安两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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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定形 发表于 2019-9-25 17:13
没谁要定奔女的罪名,地铁车厢里的咸猪手也没被法官定罪。


你们为啥要把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等同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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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tiesihao 发表于 2019-9-25 16:31
难道前面说过的偷一颗白菜的行为,因为法官没有判※※罪就不是※※行为了吗?
诽谤也一样,正常人就可以判断。法官在名誉纠纷案件中不判被告诽谤罪,但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的就是由于有诽谤行为但没有严重到定罪的程度。总之,不是只要法官没有判诽谤罪,就可以认定为没有诽谤行为。
自诉罪不等于没有人来自诉就没有违法,没有人自诉只是不构成犯罪,但不表示不构成违法。像重婚罪,也是自诉罪,没有人自诉,重婚的事实并没有消除,重婚就意味着违反婚姻法。


还是那句话,偷白菜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你自己都说法官警察判不判,所有权转移是事实,所以肯定是违法行为

然而,诽谤行为是需要法院认定的,如果没认定诽谤,那当然不是违法行为,认定了诽谤,才需要按结果的严重程度进行道歉、赔偿甚至判刑,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不是谁说某人诽谤了违法了那就是违法了,必须得法院判

否则,我说你诽谤了法律对诽谤罪的定义,或者你说我诽谤了法律的定义,那到底哪个是违法行为?

另外,你说的那么多,就我的认知,违法行为的一个前提是故意,无意造成的损失还是属于纠纷,不算违法行为,某人在路上摔倒了打破了别人的玻璃,算违法行为吗?坐4s办公室里吵架,是违法行为吗?你敢这么认定吗?

本帖最后由 beeyan 于 2019-9-27 02: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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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yan 发表于 2019-09-25 16:04
那谁来认定啊?你吗?那么言之凿凿地要守法,怎么可以随意定人罪名呢?

没谁要定奔女的罪名,地铁车厢里的咸猪手也没被法官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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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_asura 发表于 2019-9-25 10:34
不是提到了“损失”了吗?

这一原则难道不可以用在“治安案件”中吗?其实就是侵权,无论侵犯的是财产还是人身,都是侵犯。


那谁来认定啊?你吗?那么言之凿凿地要守法,怎么可以随意定人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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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tiesihao 发表于 2019-9-25 09:58
你又把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了,诽谤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但有诽谤行为就是违法了。
违法不违法不只是根据后果来认定的,我在前面说过,在空无一人的道路上闯红灯,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但违法是确定无疑的。
你作为债权人到欠你钱的家里要账,是可以的,但其他行为包括吵架是有限度的。
像本案中,4S店并没有说不承担责任,4S店一开始就同意换发动机,只是换发的解决方案薛女不同意而产生的纠纷。但换发是符合三包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薛女有的是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是通过消协仲裁,二是通过法院判决(当然在法制不健全的现实环境中薛女用违法手段※※也有情有可原之处)。薛女坐车盖上的行为,相当于,债主把愿意按照法律程序还钱的欠债人的家门堵了或者在他家赖着不走,你说违不违法,不还是闹的逻辑么。


诽谤行为谁来认定啊,你吗?

诽谤是自诉罪,你意思是只要起诉,就是违法行为?还是不需要起诉,说某人诽谤了那就是违法行为了? 本帖最后由 beeyan 于 2019-9-25 16: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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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yan 发表于 2019-9-24 21:08
你也要把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相提并论吗?


不是提到了“损失”了吗?

这一原则难道不可以用在“治安案件”中吗?其实就是侵权,无论侵犯的是财产还是人身,都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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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tiesihao 发表于 2019-9-21 15:13
吵架是不是违法,取决于在什么场合,比如在飞机上你吵个架试试。纠纷处理时难免出现吵架,但要有个度。
任何侵权行为都是违法的,所谓侵权就是指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如果侵权行为不是违法,就没有理由制止,那怎么保护合法权益。只要你承认这女的坐上去就是侵权,那么就是在承认是违法行为。如果不信,你可以仔细去学习下民法。
违法不违法,是法律说了算的,不是警察说了算的,警察有可能因为业务水平或其他考虑不说违法,但警察说不说改变不了违法的性质,何况不是所有警察都不会说侵权的。
侵害所有权不一定是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或破坏别人的东西,影响人家的使用和处置,也是侵权,这影响也是侵权的后果。
像医闹,不一定到动手的程度才是违法,妨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就是违法行为。


民事纠纷里侵权结果得到确认才能认为是侵权行为,大部分情况下,某些行为直接回带来损失即侵权结果已经明显存在了,那可以说,涉嫌侵权违法了。

但是有些灰色地带,并不是很明确的,比如,诽谤罪是一个很典型的罪行,那就是,你得法官判了是诽谤那才是诽谤罪,然后,才属于侵权行为,法官不判,那就不是

所以,这个事,本身就处于民事纠纷中的纠纷,是否侵权,不知道,就好比你去一个陌生人家里吵架,肯定是违法行为,你去一个欠你钱的人家里吵架,那就不是侵权行为,明白了不?

法条是客观,法律是主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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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_asura 发表于 2019-9-23 11:12
地铁偷窥姑娘身体的人给对象人造成什么损失了吗?


你也要把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相提并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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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你们说了,道貌岸然的伪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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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老男孩 发表于 2019-9-24 01:58
消费者你都能追着不放,商家你却要别人给你点出来,自己网上look去啊。


我追的不是消费者,不是奔女。奔女假如说受损,是意外,如果说是得利,也是意外。这根本就不是我要追杀的对象,奔驰顶多算一半。

我对奔女的人品不报幻想,也不想谴责,谁愿意学谁学,但我绝不会叫好助威。
对奔驰的品质我也不报幻想,当然也不谴责,我只是想借此揭开那些披着“奢侈品”外衣的工业品们的画皮。
可是对规则的践踏却是目的明确的行为,就是为了平息错误的舆论拿规则当牺牲品。在它们眼里,一事一时的“安稳”高于法制的环境。
不要以为个案的所谓“胜利”就是一般消费者的胜利,即便是马上学习坐莲的行为也没有带来同样的利益,招致的是拘留所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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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老男孩 发表于 2019-9-24 01:58
消费者你都能追着不放,商家你却要别人给你点出来,自己网上look去啊。
你说说看,以你的标准,什么人该追着不放,什么人可以放纵其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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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定形 发表于 2019-9-23 20:52
那就劳烦阁下提个醒,点出两家名号和案例梗概,在下自会发言。哪怕第三次因言获罪在所不辞。
消费者你都能追着不放,商家你却要别人给你点出来,自己网上look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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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老男孩 发表于 2019-09-23 15:53
那如果是商家违背了法治精神,只认立场和一己之利而无视规则的观念和言论应该如何,是不是也应该发挥你的长处,追杀之死,振作点,追杀两个让大家...

那就劳烦阁下提个醒,点出两家名号和案例梗概,在下自会发言。哪怕第三次因言获罪在所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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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_asura 发表于 2019-9-23 11:19
不管对谁,追杀致死,说得对!
对违背法治精神的,对只认立场无视规则的观念和言论尤其如此。

那如果是商家违背了法治精神,只认立场和一己之利而无视规则的观念和言论应该如何,是不是也应该发挥你的长处,追杀之死,振作点,追杀两个让大家看看。 本帖最后由 寂寞老男孩 于 2019-9-23 15: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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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_asura 发表于 2019-09-23 11:19
不管对谁,追杀致死,说得对!
对违背法治精神的,对只认立场无视规则的观念和言论尤其如此。

套用近两年的案例,一个坐庄的人...

那警察叔叔怎么说的,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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