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爱卡四川分会:西安车祸受害当事人自述事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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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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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于爱卡四川分会

原帖链接:http://www_xcar_com_cn/bbs/viewthread.php?tid=10807920&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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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从此缺口闯入我车车道
  丁丁死前2小时照片  2小时后,永远的去了,国庆日,我们的忌日

    各位同学好,我是西安车祸事件的受害人,痛失女儿的父亲,爱卡 id 打完收工,这些天我怀着失去爱女的巨大悲痛,和父母一起滞留西安处理车祸后续事宜,度日如年,备受煎熬。之前基本没有条件也没有心情上网,在20日※※事件之后,也只是和白帕联系。
    今天和白帕通电话,白帕也说了同学们的疑虑,并积极劝说我详细叙说事情经过。
    经过和老人的商量同意,我现在把事情的经过叙述如下。

简述:
一、车祸情况
国庆日当天,10月1日下午14点左右西安高速未央北收费站以北西铜高速1公里+350米,肇事司机陕西警卫局勤务二处处长(后来自己查的)王文林驾(白色切诺基),挂※※临牌,叫车上随同人员吕军宏下车,搬开高速公路※※隔离带临时缺口放置的锥形桶,从由北向南车道违章掉头窜入我车(红色标致307)正常行驶的由南向北快车道,导致两车相撞(我车撞他车),我7岁半女儿林小丁在副驾位由于此事故头颈折断,当场惨死。

注:1、事发后我们抢救女儿心切坐其他车去医院离开现场,等从医院回来时现场已经清理完毕。
    2、以上车祸发生的详细地段、王文林所挂※※临牌事宜,王文林的车无上户无保险等都由处置此事件的交警告诉我们,另外交警称,王文林接受询问时说,事发后在现场他已经把车牌撕了,所以无车牌原件;
       ※※事件前后,肇事者王文林又声称该临牌查不出来的,是他自己在电脑上PS制作的。
——————————————————————————————————————
二,其后事件发展情况
    1、交警以对方是现役军人为由,事发第三天才告诉我们对方肇事司机姓名,但是始终不告诉我们对方具体单位。
    2、由于交警方面一直不提供肇事司机单位,我们于14日才找到王文林处长所在单位陕西警卫局,警卫局声称不知道该事,但同意出面协调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并改善食宿条件。
    3、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方一直未出。事发后交警于10月3日进行了尸检,6日给了我们血检报告和尸检报告,此后10多天车检报告一直推说做这个报告的单位忙为由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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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文林※※事件前后
    在双方协商过程中,20日晚上11点,这位王文林处长喝了酒以后,冲到我们暂住的地方,恐吓并动手※※,还卡我年近70的老父亲脖子并把他按倒在床上,我父亲吓得嚎啕大哭,王文林却说:你这是装的。同时,他还殴打了我本人以及老婆,母亲还有警卫局阻拦他的同志。王文林还口出狂言:不就是个交通事故吗?大不了判3年,还坐不了几天牢。事后他老婆还跑来笑嘻嘻的对我们说,他们在家里为车祸的事情吵架离婚,离婚后房子归她,可能他受了刺激,才出了这档事。我妈妈当即指出她什么态度,叫她出去了。
    此事让处于车祸、爱女惨死悲痛中的我们身心再次受到极大的创伤,后来检查,从未有过心脏病的父亲查出来冠心病,母亲心脏病复发,爱人受刺激胃病加重胃出血,现在天天吃药。
(此事有酒店监控录像以及酒店保安,受伤的警卫局同志,以及我们报警后赶到现场的110民警作证)
    在※※事件的第二天,21日,王文林的哥哥王碧林,缔伍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协商中,又提出谈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让我们受害方必须去交警部门把事故责任改成对等责任。还说出,走司法凭他在陕西法律界的活动能力,他弟弟根本不会判好重的“豪言”。

————————————————————————————————————————
    我本人对以上叙述事实负责,我们受害者对王文林的恶劣行径表示强烈的愤慨,已经恳请有关部门介入,伸张正义,依据法律,为我们讨还一个公道。目前我们还在等交警的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最后:对所有关心此事的同学、网友表示感谢,许多网友打电话来给予了我们最无私的支持援助,包括许多媒体朋友也关注此事,我会及时通告此事的最新进展,给大家,给自己,给家人,最重要的是给我死去的女儿一个交待。  

18点更新,交警叫我明天去队上了解情况?不知道还要了解什么……

20点紧急寻求帮助,和宾馆交涉对方不给※※监控录像,还说只保留10天,谁有办法?我的电话还是

<**隐私保护,信息超过7天的手机号码不予显示**>

[苏格兰飞人 编辑于 2009-10-28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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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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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那时候我也正好开车去了西安,但是不知道还出了这么大的意见事情。

愿无辜去了的人,能在天堂安息
愿作恶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愿所有行驶在路上的人,能够避免下一次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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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乘车安全是个问题……

可惜了弱小的生命

表示哀悼

肇事者终不会有好下场

混世终会见青天

希望不要让大家等得太久

※※保佑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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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吸取个教训吧: 后座对孩子是最安全的, 7岁的的小女孩, 不是个子很高的话, 要有座垫并且要系安全带.!

[捞一把 编辑于 2009-12-1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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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坛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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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什么情况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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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苏格兰飞人 发表

可能就是因为要带出很多泥,才会拖到现在。


伟光正为了自己的健康长寿,有时也不得不剜掉一些死疮烂肉。
难说这事会不会成为陕西打黑除恶的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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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成不事想心 发表
一个JB警卫局的破处长,撑死是个副团职,也这么NB,这都啥世道啊。


往往就是这些小喽啰才嚣张跋扈,真正权高位重的反而低调检点。
新疆兵团那团副的三八女人多嚣张,自己做错事还抬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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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解决不了,无法还自己一个公道,那只好这样:
开车“不小心”把被告撞死或者撞残废(我更倾向于后者,但对技术操作水平要求较高),然后继续和被告家打官司,反正大不了就是互相赔钱麽,在目前千奇百怪的社会现实下,也许这是最合理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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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混蛋形容这个军痞都是侮辱混蛋!
关注事情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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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JB警卫局的破处长,撑死是个副团职,也这么NB,这都啥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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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军人在国内咋这么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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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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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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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号,已请律师赴西安,谢谢爱卡同学的推荐__打完收工

今天和白帕推荐的律师签了合同,律师已经赶赴西安,谢谢所有爱卡的同学们以及正义的网友,让我们对此后事件的发展 拭目以待.

============================
成都白手帕
版主


给大家通报一下西安事件的最新进展,再次感谢所有关心此事件的同学们

西安出事同学林海回成都后,见了七八个律师,包括三四个爱卡同学(也是律师)。

听取了很多同学的建议,在此真的很感谢川分的同学们。

最后林海还是选择了同学们推荐的姚飞律师和另外一名律师。

今天晚上两位律师就会飞西安,全权代理同学处理这件事情。

同学的要求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并获得合理范围内的民事赔偿。

如有近一步消息,同学会在网上发贴通报大家的。

这次的律师费用一共是六万元,(包括两位律师的律师费和两万元的差旅费用,我已转给姚律师了)

余下的两三千元,我会继续关注这件事及后续费用。

最后处理完了,如果还有多出来的钱,就买点课外书,捐给香水乡的小朋友们吧,大家觉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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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子JB子弟兵,他妈的完全就是恶棍。
啥子JB军民一家亲,完全就是军匪欺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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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yjy 发表
一个破处长,想翻天?
  
  踩了它,还要拔出萝卜带出泥!


可能就是因为要带出很多泥,才会拖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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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亚西卡 发表
即便是对方全责,如果法院判决,应该在30万左右。
本案来说,当事人有相当大比例的责任,如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应该还要低。
也就是说,如选择诉讼,当事人远得不到对方答应给付的45万,可能连45的一半也未必得到。


一个亲戚2006年遭遇车祸身亡,最终的协商赔偿结果32万。中国的法律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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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破处长,想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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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转帖:http://www_xcar_com_cn/bbs/viewthread.php?tid=10826591&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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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练习:西安军籍处长驾车肇事亡人并殴打受害人家属事件调查

转贴供发帖练习:对文中内容本人及xcar均不负责!!!

对此事我报以极大的关注,也通过自己的人脉,尽力去搞※※相,现在就目前该事件的处理进度,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同时,我对我下文所述内容之真伪负责。

人物介绍:

肇事人:陕西省警卫局勤务二处处长 王文林,经典语录:不就是个交通事故吗?大不了判3年,还坐不了几天牢。

肇事人的哥哥:陕西省法学会理事、商法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九三学社政法委员会副主任 王碧林,经典语路:以他在西安的本事,绝对不让他弟弟坐一天牢。

受害人:著名编辑 林海,笔名:卓一刀或卓叶 事故中去世的是卓编的爱女,林小丁。

事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下午14点左右,
地点在西安高速未央收费站以北1350米西铜高速(受害人表示,这个位置由西安交警办案警员告知,我暂无法核实),限速为120公里/小时(暂无法核实,但根据交通安全法关于高速公路限速的有关规定为小型车速度上限120公里/小时,速度下限60公里/小时)。

事故由肇事者王文林驾驶的切诺基违章停车并命人搬开隔离栏后违章调头,突然驶入反向车道所致受害者车辆刹车不及酿成事故(交警已作记录)。事故发生后,由于被害人的女儿颈部折断,救女心切离开了,回到肇事地点时,现场已经清理完毕,办案警员告之被害人肇事车辆为※※临牌,肇事车辆无上户无保险,并且肇事人王文林已将车牌撕毁,故无车牌原件(被害人口述)〖能在当时就撕毁车牌,足显其蛮横〗。

根据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从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28天,警方仍然未出具责任认定书,其合法的推托依据为:车检未完成。〗

〖就目前而言,以下几项内容是经过司法程序认可的:

⒈王文林的白色切诺基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并命人搬开隔离栏后违章掉头,此条违反新中※※※※※道路交通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确系违法。

⒉王文林的白色切诺基未上户未缴交强险,该车已行驶四年,此条违反新中※※※※※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五条,确系违法。〗

肇事事故处理过程中,警方以对方是现役军人为由,直到第三天才告诉受害者肇事司机的姓名,但是始终不透露肇事者的所属单位〖鉴于官场中的利弊关系,警方选择了慎重对待,在此问题上,我个人表示理解〗。10月3日警方对事故中死去的女孩进行了尸检,并于10月6日出具了血检报告和尸检报告。受害人直到第十四天才找到了肇事者的单位,肇事者的单位对此事件表示不知情,但处理态度与接待受到了受害方的认可。而警方仍未出具车检报告。

在与对方所在单位协商过程中,又出现了肇事者王文林所使用的临牌查不出来的情况,王文林声称是他自己用电脑制作的〖这一声称的真实度无法确定,但是其在事故当天使用车牌确系※※临牌,所以他只能在套牌与制假牌中择其一了,也许是这样的窘镜导致了王文林酗酒滋事的诱因〗。

〖就目前而言,王文林使用的车牌成了重大问题,如果王文林使用的※※临牌是借用他人的真车牌,那么就不构成犯罪,按照军队里的规章制度处理。但如果是他自己伪造的,如何界定军籍人员制作假军牌的处罚,我倒是没有接触过类似的案例,不知道民法与刑法是否管用〗

肇事者王文林于10月20日23时冲到受害人的暂住所,恐吓并动手※※,并侵害了受害人与受害人的父亲、母亲、妻子,也包括警卫局的同事。并说了不少张狂与伤人的言语〖据说酒店监控录象、酒店保安、警卫局同事及110民警都能作证,事件的真实性无庸质疑。但是具体的言辞与王文林伤害他人的手段,因为我没有亲眼见到录象,就不发表意见了〗。这一事件直接导致受害人全部四名在场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出现严重问题,连同行的警卫局同事都受了伤〖我的评价:丧心病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10月21日,肇事者王文林的哥哥王碧林律师作为王文林的代表,在协商中提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让受害人去警方将事故责任改成对等责任〖这里我要插一句,类似的案例我接触过多例,无一不是在改为对等责任后,撕毁口头约定,所以在这一原则问题上,受害者没有让步,是非常理智和明智的〗。若将20日王文林※※事件和21日王碧林的带有欺诈性质的协商条件及其它张狂言论结合在一起看,这是带有迫害性质的行为,是对受害人身体与心理的双重打击〖身为律师的王碧林,想必不会让受害人留下任何书面或影象资料〗。

10月27日18时,受害人又接到警方通知前去了解情况,20时找宾馆交涉对方拒绝提供※※录象并被告知录象只能保存10天。

10月28日上午,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车检报告中,肇事者王文林对受害人88公里/小时的速度提出异议,于是又要按程序进行复检。〖为什么一件责任归属清楚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这么难制作?我对警方办案人员所承受的来自于上方和王文林派系权力人物等的压力表示非常理解。而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我认为可以这么理解:⒈对方想通过本土优势打疲劳战,拖得越久,受害人越心力憔悴,何况受害人死去的女儿还无法入土为安,一旦受害人忍受不了先行火化,那么到时候又可以增加一些胜诉的几率。⒉反复验车,是办案警员迫于压力变相同意了肇事人的拖延时间的要求,往好了想,是为了在车检中寻找对受害人不利的证据,可是警方对车检作出的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是权威的,多次车检并不能改变结果,何况肇事人王文林只是对车检中的车速提出异议,那么,作为正常人的我,只能恶意的揣测,这种环境下要求反复车检,有没有可能是肇事人想要制造些对受害人不利的证据呢?假军牌他都敢自己做了,私以为,可能性并不是没有〗。

10月28日,警方已经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承诺保存宾馆※※的录象,与宾馆也达成协商一致。〖问题在于,受害人依旧无法获得影象资料,也就说,证据都在别人手里,自己依然被动〗

10月29日中午办案警员来宾馆调看了※※录象并承诺保存,但对受害人再三强调警方无权调查军籍肇事者,但已向中※※监察举报部门举报此事。〖很欣慰的看到,警员在面对肇事方压力下,仍能坚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受害人指引道路,我虽为局外人,但也要对您表示敬意!相信在更多的像您这样的警员面前,能让亡故的女孩得以昭雪〗

〖截止到目前位置,对受害人来说,优势与劣势分别如下:〗

〖优势⒈肇事责任清晰,系对方违反交通安全法导致的全责交通亡人事故。劣势⒈肇事人在当地有能力干扰执法交警部门的正常工作。〗

〖优势⒉当地交警部门的友人告诉我,西安的报警录音是永久的。劣势⒉对肇事人有没有能力删除录音的问题上,友人没有给出肯定的答复。〗

〖优势⒊肇事车辆无户无牌,系套牌或自制假军牌。劣势⒊肇事人为现役军籍(这将是最大的麻烦),如事故当天有任务在身,事故的处理将有重大变化。〗

〖优势⒋肇事者对受害人身心侵犯的丑恶嘴脸,甚至醉酒※※波及到无辜同事,此人必然长期得罪很多同僚与下属。劣势⒋能够培养出这样恶劣的性格和丑恶的心态,其背后支撑的权势不可小看。〗

〖优势⒌※※事件有多方证人与监控录象。劣势⒌目前未取得任何监控录象的原件或副本,没有手握证据的主动权。〗

〖劣势⒍肇事者对受害人采取拖延战。经过※※事件后,受害人的父母与妻子健康状况都出现问题。〗

〖劣势⒎肇事者的哥哥王碧林为当地政法界知名人士,名律师,自称在当地有遮天之手。〗

〖劣势⒏肇事事故中死去的小丁丁仍然不能火化,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是一种莫大的煎熬与伤害。〗

〖劣势⒐虽然受害人拥有直至北京高院的上诉权利,但是肇事者及其哥哥通过自己的关系在势力范围内作出终审也不是没有可能。〗

〖很明显,受害人想要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就必须依靠舆论和媒体的力量,将上述劣势中的⒈⒉⒋⒌⒐通过大众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及栽赃迫害,才能转劣势为优势,将肇事者依法惩办。而肇事者的拖延时间,很明显动机是不单纯的,凭借王碧林大律师的能力,各种公关活动已经展开很久,百姓呼声与舆论压力已经成为受害者唯一的依靠。执法部门?虽然我个人非常理解你们的难处,但是,我到目前还没有看出来您们是向纪律原则多一点,还是向权势多一点,毕竟已经有不少原则性的问题已经被您们暧昧掉了。〗

§§§附:本文中提到的部分法律文献与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新中※※※※※道路交通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㈠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㈡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㈢骑、轧车形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㈣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㈤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新中※※※※※道路交通管理法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㈡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㈢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苏格兰飞人 编辑于 2009-10-31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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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了打完收工TX30号的最新更新 分析如下:

刚看了打完收工TX30号的最新更新 分析如下:
1.协商完全破裂 事情已经这样了 对方单位态度终于明确了!(一切按现有法律条款解决 不得保护处长 但也不得答应任何法律条款赔偿责任等之外的东西)
2.从TX贴出来的血检报告来看 从律师威胁TX改对等责任来看 从透露出来的45W 出到了50W的消息来看 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出来 但相关部门应该是对此次事故有一个比较公正的看法的(事实上 我没有看到任何相关部门偏袒处长的行为)
3.※※单位初衷是应该这样的:减小对※※的负面影响 希望处长和受害TX达成一定程度上的谅解协议(很多TX说的那个用钱减轻责任?)

现在而今眼目下 处长是玩完了 事件也如大家所希望的那样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 但TX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我不清楚出事TX的要求是什么 不过 我相信这个要求很难实现了!
综观整个舆论参与进程 忽然想起了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不用时 才是可靠的威慑力量 如果真用了 就是灾难!
无论什么结果 有一个结果是改变不了的:7岁的生命永远离去!

回帖之一:
中国老虎:
这几天我一直在沉思,自从我公布了电话后接到了很多威胁恐吓的,当然更多是鼓励的!我没有打算过退缩,我夫人现在也完全支持我的做法,我会坚持到底,最关键是今天看到了当事人30号的发言,我们的确应该陪他走下去~!

回帖之二:
生命 是无价的!
不论判几年还是缓几年,王处长以后彻底的是被扒皮了!希望以后路上开强势车的公职人员引以为戒!
上路安全行车!不要影响他人的安全


回帖之三:
支持老虎!最好公布录音。
把录音和来电号码报警!同时自己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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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揭露的王处长他大哥代理的烂官司!看看这是一帮什么货色!

http://news_cctv_com/lm/240/22/33341.html

可以看到这帮人是做什么烂事儿的,当时法院检察院都给收买了,现在也不知道下文如何,难怪这么嚣张!

下面是部分节选:

 主持人:去年年初,在古城西安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情,一家个人开办的广告公司状告当地的省电视台合同违约。依靠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审法院都判电视台败诉,700多万巨款马上被执行给了广告公司。本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电视台败诉也无不可,但是随后,判案的关键证据居然在检察院里被人给偷偷换掉了、改掉了,这个时候,人们开始明白,这个案子其实并不简单。

......
 记者:好不容易找到了怡宝花园了,但还是找不到红叶公司。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那不知道。
记者:当时写诉状的时候,你也不知道他们公司的情况?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不知道。
记者:现在这个苏岸妮您看见她吗?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没见过。
 记者:你没见过她,那她怎么委托您呢?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委托也是她们下边人办的。

......
  解说: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王律师说电视台之所以败诉,是因为红叶一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电视台违约在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西安碑林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的法官都判电视台败诉了,凭的就是红叶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据。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我还认为判的比较公正,比较公平。
......
  解说:电视台的观点是,按照电视行业的工作规程,监看播出,应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和设备,尤其应对所监看的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实况录制,录像带才能作为证据。而仅有所谓的监播单,是没有证明力的。法庭当然不应将其作为判断的依据。
  记者:那实际上有没有监播带呢?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实际上城调队说是,有,但是人家保留的时间好像是有限的,只能根据人家的记录。
 记者:正远呢?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正远,监播带咱还不清楚。

......
  解说: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相互矛盾和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调查的。那么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是不是对于两份监播单的出具单位,也做过相应的调查呢?在西安中院,有关同志回避了记者的问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闵合平:咱们法院,现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这样的,采访有个规定,这个规定事实上意思是,所有的法官,他审的案子就代表人民法院,他所做的判决,就是人民法院的观点,他不管是在案前案后说的任何话,都不能代表法院。因此,所有审判员都不能接受媒体的采访。
  解说:在碑林区法院,记者则被告知,主审此案的法官请了长假。
  碑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都不在,都不在。你还得找审判长,这审判长是主审人,他现在不在,他父亲有点不太好。
......

 解说:应当说,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电视台是寄于厚望的,但4个多月过去了,究竟抗诉还是不抗诉,省检察院还是没有消息。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成员 郭王泽:检察系统素质考试有些耽搁,一般案件在我们这儿来讲,时间都不会这么长,重要的,主要是想把这个案件搞准。
  解说:2001年11月末的一天,焦急中等待的电视台,等来的是一个令人难人置信的消息,由西安中院移交省检察院的二审案卷中,对于红叶公司一方极为不利的证据,就在检察院里已经被人抽换和涂改,台长立即与检察长取得了联系。
  陕西电视台台长 王广群:找检察院谈过了,检察院给我们承认有这事情。
  温也冰:腐败到这种程度了,那,真是,法院这样判,检察院再把我们的案卷再一改,那我们死定了嘛。
  陕西电视台台长 王广群: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态度,没有坚决的行动,我们是失职。
  解说: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不得隐瞒和伪造证据,刑法规定,司法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和伪造证据的罪行,要从重处罚。电视台当即向省委、省纪检委和省政法委等做出了报告,恳请对于检察院这个执法监督机关进行监督。2001年12月中旬,记者再次来到了陕西省检察院核实有关此事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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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能充分利用网络的力量也算是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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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遵义老孟 发表


da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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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遵义老孟 发表
有的人老是说安全带,是无聊还是无知?!

不栓安全带,是自己不注意安全,容易出事,但和被违章车撞死有啥关联

一个行刑官在路上撞死的是自己马上要去行刑的、越狱的死刑犯,怎么办?


di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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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沙漠之箭 发表

如果判刑,那么赔偿问题也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进行判决,而不会只依照受害者的单方面要求来判定赔偿额度。

如果受害者想要获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赔偿额度,那么协商是主要途径,势必会有双方的谅解或妥协因素在内。

如果俺是受害者一方,俺的立场就会主要取决于肇事者的态度,如果肇事者态度很好,那就 ......


是耶,所以说如果只是要钱,就不可能要求太离谱,因为就算全责法院也判不了多少钱。

只有希望协商不成的,才会要求很离谱。

事故责任确实不能一锅粥,尤其是安全带,不系,只能算“没有起到救人的作用”,切不可和撞击这个原因混到一起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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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pegasusplus 发表

为啥要让啊,就是要让他赔也赔不起,判也要判啊。。。赔得起就没意思了。


如果判刑,那么赔偿问题也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进行判决,而不会只依照受害者的单方面要求来判定赔偿额度。

如果受害者想要获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赔偿额度,那么协商是主要途径,势必会有双方的谅解或妥协因素在内。

如果俺是受害者一方,俺的立场就会主要取决于肇事者的态度,如果肇事者态度很好,那就在赔偿额度要求方面相对稍高一点,其它方面就适当让一点,多少也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和出路;如果肇事者态度很恶劣,那么就不客气了,宁愿按照法律标准要赔偿,就算少拿一些赔偿,也要把肇事者送进大牢里接受罪有应得的惩罚,这个时候,钱就不重要了。

另外,责任划分不能一锅粥,区分清楚是有必要的。

生命本身是无价的,但死亡赔偿是有标准的或协商依据的。

[沙漠之箭 编辑于 2009-10-3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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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要划分碰撞责任和致死责任,最后判个本次事故大家都有责任,这样的法庭真是不知道怎么说好了,这是把因和果混在一起来搅和。

不系安全带和这次事故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事故,何来伤亡?//就算系了安全带,小孩子伤亡概率也很高的。

如果硬要拉到一起说,所有的事故涉及到的人,都是有责任的:谁叫你在这个时间出现在这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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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亚西卡 发表
第三条忽略,且不说是不是真的殴打,这个跟第一条本就是一体的,如果交通事故双方协商解决了,受害方肯定不会单为这条纠缠。
第一条如前所述,若双方协商解决,在受害方配合的前提下,肇事方肯定可以不被定罪。
第二条不适用,肇事者不是冒充军人的社会人员,军人非法使用军牌,不归地方法院管辖。
军人非法使用军牌,如不同时伴有其他罪行(例如利用该车辆走私等),单为这条在军事法院起诉的,闻所未闻。但吃个处分再所难免。
简单的说,如双方能协商解决。
对肇事者来说,这个事情大致也就算过去了。
你要想看着肇事者定罪受罚,就要期盼双方谈不成价钱,不能协商解决。


客观地说,可能大致如此。所以,有两个关键词:“责任划定”,“赔偿额度”。

西安交警方面之所以迟迟未做出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想拖到规定期限的最后时刻再给出,估计是在等待双方的最后协商结果。

另外,这个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实有特殊性:一方面,单就碰撞事故本身而言,肇事者应该是全责(至少也是主要责任);另外一方面,碰撞事故所导致的小女孩死亡事故(即所导致的伴随事故部分),双方都有责任,责任大小另议。

也就是说整个事故是有紧密关联的两个部分组成,“车辆碰撞事故部分”和“人员死亡事故部分”。所以,这个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可能比较难写一些。如果写成肇事者为整个事故(两个部分)的全责,显然有不妥之处;如果有区分地写“碰撞事故部分的全责”和“人员死亡事故部分的某种比例责任”,可能比较合适一些,但是这需要各方协商,特别是“人员死亡事故部分的某种比例责任”。此外,如果“受害者”在事故中存在“超速”或“观察处理不当”等方面的因素,那么肇事者就不是“碰撞的全责”而是“碰撞的主要责任”,这也是需要全面深入细致地调查鉴定后才能得出最后结论的。我们在网上都是根据有限信息进行的推测,不能代替交警的工作。

如果是“碰撞的主要责任”和“死亡的某种比例责任”,加上法律条文本身又弹性量刑空间,再结合双方的协商结果,量刑尺度上就会有差异,甚至很大差异。

所以,交警方面暂时没有给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估计是有多方面的考虑的,实际上是给事故双方留下了更多的协商空间和时间余地,只要规定期限还没有超过,暂时也不宜批评指责,也不能片面地推测说是对肇事者“徇私情”。一旦给出了,就成为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双方协商的余地就很小了,包括赔偿额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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