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弯车一定要让直行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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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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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20多年了,但还没有出过一次需要交警处理的事故,没想到这次碰上了,而且交警认定是我全责。我自问并没有违反认交规,因此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交警局法制科提出行政复议,法制科已受理,但要60天后才给结果,只能等了,顺便将向交警局法制科提交的《陈述和申辩》贴出来,请懂有关法规的DX指教。

编号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我驾驶粤Bxxxxx小型汽车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车造成事故,负全责并且罚款300元,扣3分。对此决定本人不服,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如下:

一、陈述:2013年5月27日12时10分左右,我驾驶粤Bxxxxx小型汽车从华侨城的福清街右转到侨城西街。右转弯前我查看了路口左右两边都没有来车后低速(低于5公里/时)向右转弯,转到一半时(左前轮进入侨城西街,车身右转了约45度),一辆车从左后方突然冲到前面,我立即刹车但已来不及了,左前保险扛与来车右侧碰撞,我的车停在相撞地点,来车(粤Bxxxxx)在发生碰撞后也立即刹车,停在距碰撞地点约6、7米处的位置。驾驶员xx下车后责问我:“你是怎么开车的?不知道转弯车要让直行车吗?”这说明她能清楚地看到我的车从其右侧道路右转并认为我会刹车让她先通过。但此时我正在观察右前方有无来车和障碍,不可能同时扭头向左后方观察,根本就无法看到从左后方过来的直行车。

二、申辩:在处理现场我向交警说明了当时的情况,右转前由于路口很狭窄且有行道树和左边的A柱遮挡了左边的视线,我无法看到直行方向离路口稍远的来车,故在判断直行方向没有来车后慢速右转,以防止来车突然出现。在右转过程中我无法看见从左边来的直行车,只能看见从右边来的直行车,也只能避让右边过来的直行车,并不是有意不避让左边过来的直行车。

转弯车让直行车的必要条件是转弯车能看到直行车,在看不到来车的情况下是不可能避让的,只能由看得见的一方避让。也就是先到路口的车应有优先权,由后到路口并且能看到右转弯车的直行车刹车来避免碰撞。也正是因为在没有红绿灯以及交通标志的路口从右侧道路来的车有可能无法看到左边直行的来车,才有“让右”的规定,即《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粤BXXXXX驾驶员XX在进入有右侧道路的路口前既没有停车瞭望或减速行驶(从碰撞后她的刹车距离判断其车速不低于30公里/时), 也没有在发现其右侧道路来车后刹车避让,而是抱着转弯车要让直行车的心态抢道行驶,不知道右转弯车在这种情况下是看不见从左边来的直行车的,这才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据此我认为上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xx

这此事故的示意图如下: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 17:03 编辑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2 10:28 补充
看了一下回帖,将已经回复过但首帖中没有的内容补充如下,就不一一回复了。

一、我有没有可能是明明看见对方的车却辩称没有看见?

答复:在撞车之前我确实看不见左边直行道上的来车。事实上如果我的车速不是低于每小时5公里,而是每小时10公里的话,我的车会再向前走1-2米,而她的车速(30公里/小时以上)不变,撞击位置就是我的左前方驾驶室位置。她的车型是雷克萨斯RX350,四驱越野车,排量3.5L,我的车型是别克凯越,排量1.5升。如果我能看见她的车不可能不避让的,在这种情况下抢道是拿自己的命开玩笑,而且我也不可能以不到5公里的时速去抢道,正是因为要时刻提防着直行道上有车过来,所以我才会以那么慢的速度行行驶,以便立刻可以停车,当时的情况确实是防不胜防。
二、我是不是反对转弯车让直行车这条交规?

答复:不是。即使我是转弯车,我也完全赞同转弯车要让直行车。我想要表达的是如果我是直行车,我一定会也希望其他同学们也会遵守《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2 10:56 补充
第三、我为何要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在车坛上发帖?

答复:希望通过自己的切身体会给车友们提个醒,在我碰到的这种情况下右转弯车确实看不见从左边来的直行车,并不是右转弯车故意不让直行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像我一样是右转弯车,除了要像我一样慢速通过(如果开快了对方的车有可能直撞你的左前门,性命堪忧),只能祈祷上帝让直行车的司机遵守《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不要像我碰到的这位司机一样以为交规规定转弯车要让直行车,转弯车就一定能让直行车,不知道转弯车有可能看不到直行车,根本就无法避让。

如果您是直行车,请一定遵守《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很可能会出交通事故。既便是对方的全责,您自己不也得搭上功夫吗?而且如果出了人身伤亡事故,受害者一定会以这一条款来起诉您,而交警也一定会根据这一条来追究您的责任。

正是因为不希望看到出现直行车驾驶员不遵守《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出现,所以我才要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在车坛上发帖。

我想要说的已经都说完了,谢谢大家看帖并回帖,再见!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2 12:09 补充
对低感光度i车友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既然您这样说我就再答复您一次吧。我不再答复是因为大家提的问题基本上是同样的问题,我已经回复过很多次了,所以在首帖以及在对您的回复中集中再答复一次,我还有别的事,就不再一一回帖了。

请相信在与自己性命攸关的关口我不会不注意观察周边的情况,确实是看不到。我前方的路口也不是大路,有可能有来车、行人以及停在路边的车辆,如果我不去观察我的前方有没有来车和行人而导致事故,100%是我的责任,因此我只能将我侧后的安全交给后面过来的司机。

前面我已经说过了,她的车速是30公里/小时以上,也就是每秒8.3米以上,我的车速不到5公里/小时,每秒1.4米以下,这就是为何我先进入路口却在她快出路口的时候才撞上的原因,我走一米她可以走7米以上,当我能从左车窗看到她的车时,距离碰撞地点不会超过1米,而她的车走一米只需要0.12秒,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我是不可能反应过来的。

深圳现在的天气已经很热了,大家都是关着车窗开着空调,不可能感觉得到30km/小时的风速,再说了,即使开窗也必须是她的车过了之后才有可能感觉得到风速,在她的车头前面也就是我的身后是不可能感觉得到的,如果能感觉得到,说明她的车已经过去了,也就是已经撞上了。

我的车是租的,没有配行车记录仪。谢谢回复,再见!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3 12:17 补充
许多车友对我当时应该如何处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归纳起来是为两种:一种认为车速只有5公里太慢,要高速右转。另一类种意见认为我应该停车观察,看清楚没有来车再转弯。事实上我在转弯前由于会车已经几乎是速度为0,此时离进入侨城西街的距离约7、8米的样子,看到路口左右两边都没车时才加油提速到5公里。我的实际操作基本符合第二种意见的要求。

有同学对我转弯时为何只有5公里的时速不解。这里说明一下:这条路我是第一次走,连路名都是报案时才看到的。路很窄,路边没有人行道,车与行人混道并且路边有停放的车,而且随时都会有行人、电动车、自行车从路边的楼里和小道上出来,在这样的路上以高于5公里的速度行驶很有可能出事,开5公里时速都要小心别碰到人或挂了别人的车。转出去的路也只比这条路好一点,两车道,路边有很窄的人行道。下面是这个地区的地图,左下角有比例尺,图上一厘米相当于地面20米。按这个比例尺来看,出事地点的福清街和侨城西街都不到10米宽。图上这两条路画的是一样宽,实际上福清路更窄一些,只有6、7米的样子。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3 17:49 补充
回帖中许多车友一直不明白为何我会看不见左侧的直行车。我计算了一下,我的车5公里的时速,她的车30公里时速,是我的6倍。那么,我在距碰撞地点6米处转弯时,她的车距离碰撞地点为6x6=36米,原示意图的比例不正确。重新按正确的比例画了一张,从这张图上可以清楚看到我在右转的时候是不可能看到她的,她在这时也可能看不到我,但如果她的车速没有那么快或者看到有右侧道路时减速并按照交规停车观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

下面是符合比例的示意图: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4 22:12 补充
今天中午到现场将事故发生前的路线又走了一遍并拍摄了照片,看过这些照片后或许对当时的情况会有所了解。

从福清街接近侨城西街:
由于路口停了一辆车,只能下车拍摄,视角较在车内高了不少。前面的白线不是停车线,而是一条覆盖的电缆沟
下图的位置为车头已抵达电缆沟,当时我就是在这个位置观察了左右两个方向都无来车后开始右转弯的。注意:图中只能看到一辆车
下面这张图出现了上图观察不到的出租车,此时出租车如果不避让从上图位置开始右转的右转弯车,就必然会碰撞。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5 00:12 补充
前面的照片是从右转弯车视角拍摄的,可以看出右转弯车在右转弯时确实有可能不能发现左侧来的直行车。那么,直行车能不能发现右转弯车呢?下面这张照片是从直行车方向在副驾驶座拍摄的,可以清楚地看到停在右侧路口的面包车,面包车的位置与我当时右转的位置很接近,也就是说从直行车驾驶座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右侧路口出来的右转弯车,应该是很容易避让的。所以,在转弯车无法发现直行车因而没有避让时,直行车有义务避让转弯车,否则事故的发生将是不可避免的。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5 00:37 补充
这是从右转弯车方向看到的路口面包车的位置和角度: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5 00:52 补充
看完这些图请大家考虑一下,右侧路口出来的右转弯车向左前方观察千难万险,还难免观察不到,直行车看右侧路口一览无遗。而且直行车如果冲撞右转弯车的左前门,将有可能要了驾驶员的命。请各位驾驶员想一想,到底是转弯车一定要让直行车合理呢还是按照原意解释《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既只要是右方道路的来车,无论是左转、直行还是右转,都有先行的权利更合理、更能保证驾驶员的人身安全?请各位不要忘记,您不可能永远直行,也会有右转弯的时候。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5 10:43 补充
有同学提出:如果按照楼主的理解,那国道上行驶的车辆在经过两边小路路口时都要停车让行从小路上出来的其它车辆?

答复:首先,《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没有信号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国道一般都会有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控制,我走的这条路上没有有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控制,照片上看到的横线不是停车线而是一条被覆盖的电缆沟。即使是这样,在电缆沟的位置我也观察过左边没有来车才开始右转弯的。

其次,《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让右,也就是避让右边道路的来车,不必让左,也就是左边道路的来车无论是直行、左转还是右转都必需避让右边道路上的来车。如下图所示,左边道路的转弯车发现直行道上右边道路上有直行车时必须避让,因为这时直行车的视线不如左边道路的转弯车,如果转弯车不避让的话,就有可能冲撞直行车的左前门,危及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6 09:45 补充
发这个帖的主要目的是找到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右转弯车如何避免事故的操作方法。经过几天的讨论,与主张在这种情况下直行车优先的车友达成一致的方法是在右转弯前先观察左、右路口无车后向右转弯,在没有进入直行道之前停车,扭头向左后方观察,发现左边没有来车后再观察前方无车和行人后加速出弯,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直行道。右转弯车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避免在路口范围内与高速过来的直行车发生碰撞还要负全责的危险。

这种操作方法虽然能保证右转弯车的安全,但却会给直行车带来麻烦。如下图所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弯道停车扭头观察,也只能看到左后方直行道上十多米的范围内有没有直行车。如果直行车在这个范围之外看到右转弯车之后减速甚至停车避让右转弯车,在看到右转弯车停车后以为右转弯车看到自己,重新起步或加速通过路口,却发现右转弯车突然从弯道起步高速冲出路口,如果避让不及的话将很可能追尾。由于此时右转弯车已驶出路口并摆正,即使追尾也是直行车的全责。出现这种情况直行车驾驶员会不会觉得很冤?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7 23:09 补充
这个帖子讨论的问题涉及到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是法律是站在强者一边还是站在弱者一边?为了公平正义,现代法制国家都将法律的天平向弱者倾斜,使得弱者能获得法律更多的救济,而不是使得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现代社会不应该成为一个弱肉强食的从林社会。

在直行车与右侧道路来车的问题上,右侧道路的来车将左前门暴露在直行车的车头前,驾驶员的生命会受到威胁;向左前方观察视野不好;需要观察左右两个方向;丁字路口的右侧道路往往是支路或小路,加上有转弯的问题,车速不可能太快;特别是右转弯时不能像直行或者左转弯一样抵近直行道边上观察左边来车,只能离路口一段距离观察或者在右转弯时扭头向左后方观察,视角会受到很大影响,处于弱者的位置。直行车的驾驶座不会受到右侧道路来车的撞击,向右前方观察的视野较好,主路车速较快,处于强者地位。显然,法律应该向右侧道路来车的一方倾斜。因此,采用右行制的发达国家均有让右的规定。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7 23:11 补充
中国2004年的交规向国际靠拢,也引入了让右的条款,即《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但有人却认为,法律规定让右实际上是让右侧道路来车的司机将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给了左边来车司机的手上,在这个案例中就是我将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给了左边来的直行车司机手上。因为我依法先行,直行车违法抢行,直行车违法的代价是我的生命安全,我将我的生命交给了直行车来掌握,不合理。相反,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右侧来车让左侧的来车先行,那么,右侧来车驾驶人的生命就把握在自己的手中,你依法让了左车,你安全,你违法不让,那是你自己不珍惜生命。

这个推理要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同时到达路口、车速相同并且能相互看得见,这样右侧来车的司机才有可能避让左边直行的来车。如果双方的车速不等,左边来车速度快,右边来车的速度慢,虽然右侧来车先到路口有先行权通过,但左边直行道的司机仗着自己的车速快、相对安全以及法律的倾斜可以完全不顾右侧来车司机的生命安全抢道行驶,如果右侧来车司机由于视线受到限制没能及时看到左边来车,将不可避免的发生交通事故。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7 23:13 补充
由于中国的交警在处理这类事故的时候往往简单地用转弯车要让直行车的规则硬套,不会认真分析是谁先到路口以及转弯车到底能不能看到直行车等复杂一点的问题,就有可能形成右侧来车司机守法并付出生命的代价,而违法的直行车不但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甚至还能获得受害者和守法者赔偿的荒唐结果。

如果规定让右,在双方能相互看得见的情况下,右侧来车司机发现左边来车司机有违法抢道的行为时,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会避让违法者,不会出现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别人去掌握的情况。如果右侧来车司机依法先行,没有发现左边来车司机的违法行为而发生事故,虽然会遭到损失但会得到法律的救济,违法行为也会受到惩罚,违法者也必须赔偿守法者的损失,比起取消让右更合理也更能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7 23:16 补充
更为恶劣的是取消让右不但使右侧来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会让社会形成错误的认识。从逻辑上来说,如果不规定让右,右侧来车的司机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会守法,那么,出现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的情况就一定有客观原因,不会是主观故意违法。但无论是交警还是公众在发生事故以后却根本就不考虑这一因素,也不会去考虑让行必须是双方同时到达路口,避让一方必须要能看得见对方。只要出了事故就是右侧道路来车的责任,说你违法你就是主观故意违法,说你看得见你就是能够看得见。使得弱者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反而受到更深的伤害。这一点在本贴的讨论过程中清晰可见。

另一方面,强者在法律的倾斜下,不但使得其违法行为合法化,而且可以将违法行为强加在受害者和守法者身上,不但不会受到惩处,反而还能从受害者处获得赔偿。以我碰到的这次事故为例,直行车违反了先到路口者先行(让行是指同时到达路口)的规定,无视右侧道路警告标志以及在右侧道路路口要停车观察的规定抢道行驶,使得右侧来车在视线受阻的情况下与其发生碰撞,却由守法者负全责。这样的结果只会使得守法者受到伤害,违法者获得利益,使得违法行为越演越烈。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7 23:23 补充
然而,网上却出了一个但却出现了一个以国务院法制办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回函的名义对《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解释,通过释法将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阉割为只有右侧来车中的直行车可以先行,以避免与转弯车让直行车的规定矛盾。这个解释显然不符合五十二条第二项原意,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应地法律程序予以澄清。

另一方面,右侧来车的右转弯车处于最弱的地位,因为无论是直行和左转的视线都会比右转好,这样一解释使得右侧道路右转弯的驾驶员处于非常危险的位置,很可能出现由于看不到左侧直行车而右转发生事故,此时不但由于处于弱者地位而受到伤害,还要承担事故的责任。这样一种有失公平、公正的法律解释将会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培养出更多的马路杀手、使得某些道德水准低下、对交规一知半解、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车主更加横行霸道、肆无忌惮,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8 12:38 补充
有车友认为右侧来车驾驶员的视线要比左侧来车的视线好,实际上不是这样的。请看下图:
这是从右转弯车在进入路口前的位置向后看的视野。实际上由于此时车身已经向右转了30-45度,因此只能向左扭头才能观察左后方的来车,但扭脖子有一个限度,同时还会受到B柱的影响,视野会比这张照片小得多。但即使这样,能看到的也只有10多米范围内的来车。而且由于右转弯车此时正在右转,右侧也有绿化带影响视线,离路口不远处还有人行横道,除非在弯道停车,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敢扭头向左后方观察的。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8 12:41 补充
再看下图:
这是从直行车副驾驶座的位置拍摄的,从左边正驾驶座观察右前方道路的来车视野还会更好一些,可以很方便地看到右边路口停放的面包车。这次事故的碰撞位置离面包车大约2-3米,就是刚进入直行道一点。因此,直行车在这个位置可以清楚地看到右转弯车正在面包车的位置向右转弯。由于路况的限制,右转弯车的速度不到5公里/时,从面包车位置行驶到碰撞位置的时间约2秒。直行车的速度不低于30公里/时,2秒至少可行驶16米,也就是说此时直行车还在16米外。因此,即使右转弯车的驾驶员在这时扭头向左后方观察,也未必能看见16米外的直行车。到底是直行车视线好还是右转弯车视线好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8 12:45 补充
直行车看到右转弯车已经在右转弯了,说明右转弯车先到路口,按照先到路口的车辆有路权的交规直行车必须停车避让。在明明看见转弯车已经在转弯还要抢道让右转弯车避让,到底是谁在违法?

在上图中还可以清楚地看到右方道路警告标识。因此,即使是两车同时到达路口,按照《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也是直行车要让右转弯车,不遵守这条规定就是直行车违法。

有人提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且不说这个文件的真伪,就算是真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向全国人民公布。一个发给省公安厅的函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不可能让全国的驾驶员遵守。在法庭上法官也只会按照立法机关也就是※※※※批准的《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可能根据行政机关的函件来断案。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9 11:19 补充
纠正一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按照※※※※常委会通过的《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向全国人民公布,不是直接由※※※※通过的,我前面关于※※※※批准的说法不对。但也正因为如此,《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法院会以《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制办不是国务院,只是国务院的下属机构,《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可以修改或解释《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对《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出的修改或解释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值得怀疑。而且就算是有法律效力,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法院也只会根据《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来判决,不可能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发的内部文件来判决。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9 11:20 补充
任何一个要让全中国的驾驶员都要遵守的法律条文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向全国人民公布才会有法律效力,比如《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回函抬头写的是省公安厅,一般的驾驶员根本就无从得知。在法庭上我完全可以说我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有这个回函,我只知道《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如果依据这个回函对我进行处罚是不合法的。事实也是如此,在此之前我确实不知道有这个函件,更不知道这个函件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提出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澄清这些模糊混淆之处,避免对法律产生错误的理解。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10:54 补充
有资深问如果我是直行车,出了这样的事故交警罚款后是不是申诉写得比这次还长三倍?以下是我的答复:

如果我是直行车,出了这样的事故交警判我全责,我不但立即接受而且会向转弯车车主道歉,因为我的危险动作威胁到了他的人身安全。

话又说回来,如果我是直行车司机,我会一直观察右侧路口有没有车出来?发现有车出来后我会立即制动避让,绝不会在看到有车出来的时还不减速避让,反而抢道行驶。

如果我是直行车司机,在看到右侧道路警告标识后,我会按照《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要求: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做一个懂法守法、珍惜生命的驾驶员。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11:43 补充
在这里讨论的目的不是要说服谁,而是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出现抵触和矛盾怎么办?更重要的是作为驾驶员我要按照哪一项法律规定行驶?是《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给省公安厅的复函?

我是这样理解的,在出了事故追究责任的时候,如果公安交警部门以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为依据判我全责,到了法院后我完全可以申辩我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国务院法制办给省公安厅的复函,以此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公安交警部门以《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我无话可说,因为作为一个中国的驾驶员当你拿到驾驶证的时候,就表明你已经知道并且应该知道《中※※※※※道路安全法》以及《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13:40 补充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如何解释?我的答复如下:

《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

显然,第一项最优先,“因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虽然第二项规定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如果右方道路上有让行标志,那么就应该让左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同理,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必须服从第一项和第二项,不能说在直行车道上有等待或让行标志还要让转弯车让直行车。因此,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13:44 补充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呢?应该是:

1、左边道路的转弯车;2、本道相向行驶的左转弯车;3、本道同向行驶的右转弯车。

可见,按照《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转弯车让直行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五十二条 第一、第二项的情况,直行车必须让转弯车。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15:16 补充
转贴:

转弯车须让直行车 右侧来车左转时也优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前城市的车辆保有量比较低,路面车辆较少,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了让行规则。"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内车辆保有量大幅度增加,旧版《条例》中的部分通行原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的道路通行状况,因此在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部分路口通行规则进行了调整。

  而作出调整的原因,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也在昨日的采访中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以一个十字路口为例,相对方向行驶的两辆车一辆要右转,一辆要左转,两车都将进入同一条道路。如果按照旧《条例》的规定,左转车让右转车先行,如果右转车较多,左转的车辆就会在路口造成积压,影响其他方向车辆的通行。"而按照新《道法实施条例》规定,右转车让左转车先行,即使右转车辆较多,但由于右转车的排行都在路口以外,对路口的占用率不高。让左转车快速走完后能达到净空路口的效果,给其他方向的来车创造通行条件。

  同时,对于该条微博中所提到的"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的通行规则,该负责人表示,这是正确和安全的让行方式

  "※※的通行原则为车辆靠右行驶,驾驶室在车辆左侧。假设A车直行,B车从其右侧驶来,不论B车是直行还是左转,A车都应让B车先行,如果不让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A车车头将会直接撞向B车驾驶室一侧,对B车驾驶员造成伤害。同理,A车直行,B车对向驶来准备左转,B车就应让A车先走,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B车车头将会直接撞向A车驾驶室一侧。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驾驶员的生命安全。"

  成都交警在此也要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为保障驾车安全和道路畅通,行车时应自觉遵守路口通行规则通行,宁停三分勿抢一秒。

http://www_chexun_com/2013-02-27/101756613.html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16:25 补充
如何理解《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目前存在争议。。所以我才要打这场官司搞清楚。

现在的问题是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您准备怎么行车?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复函的解释那样去开车还是严格遵守《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的做法是两条我都照办。转弯时只要我能看得到的直行车我都会避让,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与违法的直行车抢道。直行时严格按照《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不拿他人的生命当儿戏。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17:56 补充
有同学以为我已经拿到了行政复议的结果,特此声明如下:

1、行政复议的结果还没有,5月28起60天才能拿到;

2、拿到结果后如果维持原决定,本人一定到法院起诉;

3、如果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我败诉,我会在本帖公布判决结果并公开认错。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22:45 补充
从本帖的讨论过程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不知道52条第2项,就是知道了也不认为应该执行。而交警依照法制办复函的解释执法更是加剧了这种情况,将很多不是右转弯车的责任也强加在右转弯车头上,让社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更认为不能让右,形成恶性循环,这意味着会有更多的事故发生,会有更多的人持有这次事故直行车司机那样的想法,会有更多的司机像这次事故的直行车司机那样行动,也会有更多的人对这种行为麻木不仁。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2 09:17 补充
有人打着律师的名义提出如下观点:

《中※※※※※立法法》第五章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特别规定就是特别条款

一般规定就是普通条款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规定了一般的让右原则,它是一个一般规定也就是普通条款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规定了非常具体特别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它是一个特别规定也就是特别条款

显然(二)和(三)有矛盾的地方,所以《中※※※※※立法法》第五章 第八十三条 规定了“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2 09:20 补充
对此我的辩驳如下:

这就是你的法律依据?如果你真有做律师的朋友,你不妨问问他这样行吗?

按照这个理解,只要你在任何法律中找到一条对你有利的条款,都可以说这是特别条款,秒杀其它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条款。见过不懂法的,没有见过如此不懂法还要冒充说是律师朋友说的。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2 10:32 补充
对方反驳如下:

现在是你在法律中找到一条对你有利的条款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解。你要搞清楚“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先执行”是法律定案的原则,不是当事人的原则。

我是站在警察执法的角度为你解释(三)先于(二)是按“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原则对你进行处罚的。

请你在全国看能不能找到一例“直行车与右转弯相撞,直行车负主要责任”的案例

只能说你疯了,既不懂法还自以为是,听不进任何人的不同意见,和你讲道理如同对牛弹琴

支持你复议和上诉

你到时看看裁定书上面会不会出现“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先执行”的内容吧!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2 10:33 补充
很好,希望在后面的讨论中你能继续保持这种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不要像前面那样一到理屈词穷的时候就恼羞成怒。

一、请记住,在行政诉讼中,就算你是警察,也是与我一样,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所以,你必须按照当事人原则说清楚你将52条第3项说成是特别条款的法律依据;

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警察有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解释的权力,如果你是“站在警察执法的角度”为我解释(三)先于(二),你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我都不用提交任何证据这场官司你就输定了。

就凭你这样的法律素质,但愿你真的不是警察,否则就是为警察丢脸。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2 12:50 补充
有人认为:

"知道了也看不懂"的人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会上法院。
不能主观地为一个人下判断。但从他的行为上可以得到正确的判断。
你是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所以你就是你所说的"知道了也看不懂"。

我的回答:

逻辑和法律常识错误。

只有法院裁决之后才能认定谁是谁非,而只有申请行政复议被否决之后才能提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才是懂法守法的表现,通过法律程序搞清楚到底要如何行车。反而是那些在法院没有终审裁定之前就自以为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并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开车的人,才是不懂法守法的人。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2 13:13 补充
有人说:

这个论坛99%的人都认为你《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都不知道、知道了也看不懂

JCSS认为你违反了《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给予你行政处罚

这个论坛99%的人都认定你违反了《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这说明了什么?

一个与社会大多数人对立的人、一个与执法机构对立的人难道不该深刻反省自己吗?

我的回答是:

难道你认为违法行为不是由法院判定而是由大多数人或者警察来判定?

你知道现在是什么年代什么社会?你以为还是在“革命群众”说了算的※※时代?醒醒吧,现在是21世纪的法制社会了。怪不得法律知识那么差劲!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2 13:18 补充
有人说:

"知道了也看不懂"的人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会上法院。

这里的“知道了也看不懂”是客观条件,就是说事实上这个人是“知道了也看不懂”。而在这个人申请行政诉讼和上法院时,他是自以为自己不是“知道了也看不懂”的人。这样他才会去做这些事。大多数“知道并看懂”的人不去申请行政诉讼和上法院,这是显而易见的。

楼主,如果你能走出“我知道了,我看懂了,别人不知道,不懂法”这个主观心理的圈圈。你就解脱了。

我的回答是:

公民社会和法制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知道只有法院根据法律才能裁定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不违法的?不是由群众,更不是由警察说了算。按照这个要求,说句不好听的话,车坛里大多数人是不合格的。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2 13:55 补充
有人说:

你个法盲!

去了解下法律规定,看看简单违(犯)法能不能由警察来判定?

去了解下“海洋法系”,看看是由法官判定嫌疑人犯法还是由陪审团判定嫌疑人犯法?

一个大陪审团才12人组成,何况论坛99%的人。

我的回答:

哪条法律规定警察可以判定违法行为了?

我说的是由法院根据法律来裁决,法官和陪审团难道不属于法院?你才是真正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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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新开的主题为:转弯车一定要让直行车吗?(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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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uorui 发表于 2013-6-13 19:15
看了几天贴了,老大你的话说的对!前几日还真让我碰到:国内同向3车道,我直行中间,一个红车在前方右转加入主道最右侧,速度一般很规矩我就正常行驶,但快接近时候奇葩出现了,红车后出来一个银车竟然右转超红车,硬想插到我的中间车道!哎。。。不说了,说了蛋疼(没撞)
PS:
国内行车无底限。。。

LZ 就是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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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alker1991 发表于 2013-6-7 05:32
中国司机znm有才,自己埋伏别人,然后怪别人“自找的!”


路上开车我就记两条:1、自己守规矩;2、总是假设周围有人不守规矩。所以通过路口或视界不好时就减速、提防点儿,象法无定法这个路口就是的。如果象LZ自己说的车速只有5码,雷克萨斯还要被他撞上,那我就认为雷克萨斯不够小心,说的不好听点儿就是自找的。如果我是雷克萨斯,回家只会自我检讨,怪法无定法有什么用呢?

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直行就理直气壮地傻奔。

另外,说话客气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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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wjb 发表于 2013-6-1 19:39
当然要让!

转弯车是没有路权的,原则就是你转弯到完全进入道路,是不应该让直行车辆有任何刹车的必要。

在国外开车,碰到过很多次转弯车避让三、四百米外的直行车辆。

看了几天贴了,老大你的话说的对!前几日还真让我碰到:国内同向3车道,我直行中间,一个红车在前方右转加入主道最右侧,速度一般很规矩我就正常行驶,但快接近时候奇葩出现了,红车后出来一个银车竟然右转超红车,硬想插到我的中间车道!哎。。。不说了,说了蛋疼(没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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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在广州 发表于 2013-6-13 18:41
假设来直行的是大货车。与楼主碰撞时间慢上半秒,楼主已经进入直行车道。直行车速度在快一倍达到60公里。这样直行车全责,楼主会满意吧。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

必须货车全责,必须的。
如果投票的话,肯定都支持货车全责,然后给货车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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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来直行的是大货车。与楼主碰撞时间慢上半秒,楼主已经进入直行车道。直行车速度在快一倍达到60公里。这样直行车全责,楼主会满意吧。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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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能镜 发表于 2013-6-13 18:26
还没有开始第二季呀?

继续努力。

楼主的行政复议,也要打电话催一催,加快进度。

还差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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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开始第二季呀?

继续努力。

楼主的行政复议,也要打电话催一催,加快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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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9t 发表于 2013-6-13 18:02
2486,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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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超了? 本帖最后由 h9t 于 2013-6-13 18: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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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3 14:44
1、无耻在哪里?

2、我的所谓自证是什么?又证明了什么?

3、当然,人首先要懂得自尊,一个连自尊都没有的人是不可能尊重他人的。


1. 技术低下:5KM时速也会撞直行车

2. 道德低下:全责肇事,却妄图推卸责任给无辜直行车

3. 人品低下:打着请教幌子,奢想教诲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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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vink 发表于 2013-6-13 10:33
http://map_soso_com/#pano=10041002111112122959995&heading=51&pitch=20&zoom=1

街景地图可以看到事发地。

这怎么能说无交通标志的路口呢?楼猪右转弯的路口明显有停车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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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感光度 发表于 2013-6-13 11:32
这里再说一句,你那20年车是白开了,没事故是运气好。
正因为你一点点“预见性”都没有,所以这次就没那么好运气。不停(慢)下来、不扭一下头、在转的过程中不观察左后视镜你当然看不见。
对了,不要强调只顾看右面


说的对。不应只看右面。 这个事故的根本缘由其实是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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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2 21:09
每条法律条款都有其适用范围,比如机动车的条款只适用于机动车,不适用于非机动车。同理,有灯路口的条款只适用于有灯的路口,未必适用于无灯的路口,这是适用范围问题,不是有效性的问题,这有问题吗?

既然你也知道每条法律条款都有其适用范围,那么请问,判断你的转弯车是否违章要看哪条规定啊?!你让直行车先行了嘛?!自己抽自己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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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2013-6-12 21:25
LZ 不敢贴处罚单,一切都是撒谎,是骗子!
LZ 把路口直行车撞出去7米,是超速,且未避让右侧车辆,负全责。


声讨楼主这个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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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3 14:44
1、无耻在哪里?   

2、我的所谓自证是什么?又证明了什么?

3、当然,人首先要懂得自尊,一个连自尊都没有的人是不可能尊重他人的。

1、无耻在哪里?   楼主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多无耻了。。

2、我的所谓自证是什么?又证明了什么?  楼主自己也不知道想证明什么。。

3、当然,人首先要懂得自尊,一个连自尊都没有的人是不可能尊重他人的。  楼主不尊重他人,所以也不懂得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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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3 14:44
1、无耻在哪里?

2、我的所谓自证是什么?又证明了什么?

3、当然,人首先要懂得自尊,一个连自尊都没有的人是不可能尊重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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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3 14:25
1、我从来没有说过她的车是加速冲过来的,她的车速我也是根据碰撞后的刹车距离估计的。我说的加速并不是指着这次事故,而是指前面有人回帖说如果看见有车在路口右转弯时他会加油冲过去这种一般的行为,您把二者搞混了。

2、那你认为在下图这种情况下右转弯时您会开多少的时速?我没有在右转弯的时候扭头向左后方看的驾驶习惯,不知道您有没有?有哪一种交规或者安全驾驶手册有这样的规定?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慢速行驶是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也是交规的规定,这您都要骂,您这不是开霸王车和斗气车是什么?您这样的行为和思想与安全驾驶粘边吗?

我要是为了获得同情就不会发这个挨骂的帖子,要※※※我会找有关部门,不会也没有必要到论坛发帖。如果你不理解或者不认可我的观点那是您的事,与我无关。但如果您不仅想要安全而且还想要文明驾驶并且希望得到他人尊重的话,请您改掉开车和发帖时骂人的坏习惯,不尊重他人的人不会也不配得到他人的尊重。

还是废话连篇,无药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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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3 12:13
我觉得这不仅是路政部门放一面镜子的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实施国际通行并且※※法规早在2004年就通过的让右规则?要知道这条规则早在1949年联合国《日内瓦道路公约》中就有规定并在实行右行制的发达国家中实施多年,而※※的法规上也有这项规定,但从来没有严格实施甚至出现了相反的规定,这是很令人担忧的问题。要知道这条规定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汽车多的发达国家多年来血的教训换来的,有其科学道理。

※※之所以不严格执行这条规定是因为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是转弯车的视野比直行车的视野好,但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通过这次事故我发现,转弯车的视野比直行车小不少,特别是右转弯车。现在国内机动车辆越多越多,新手也越来越多,许多人脑子里根本就没有让右的概念,只知道转弯车要让直行车,在发现路口有转弯车的时候根本就不会刹车避让,反而会加速通过。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的话,不知道还会发生多少起事故。所以,严格执行《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52条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必须尽早让驾驶员明白与进入路口的转弯车抢道的危害,不要认为转弯车必须无条件的让自己,这样才有可能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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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感光度 发表于 2013-6-13 14:40
1.不带这么无耻的
2.您的自证很说明问题
3.您的尊重还是留给您自个

1、无耻在哪里?

2、我的所谓自证是什么?又证明了什么?

3、当然,人首先要懂得自尊,一个连自尊都没有的人是不可能尊重他人的。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3 14: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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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3 14:25
1、我从来没有说过她的车是加速冲过来的,她的车速我也是根据碰撞后的刹车距离估计的。我说的加速并不是指着这次事故,而是指前面有人回帖说如果看见有车在路口右转弯时他会加油冲过去这种一般的行为,您把二者搞混了。

2、那你认为在下图这种情况下右转弯时您会开多少的时速?我没有在右转弯的时候扭头向左后方看的驾驶习惯,不知道您有没有?有哪一种交规或者安全驾驶手册有这样的规定?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慢速行驶是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也是交规的规定,这您都要骂,您这不是开霸王车和斗气车是什么?您这样的行为和思想与安全驾驶粘边吗?

我要是为了获得同情就不会发这个挨骂的帖子,如果你不理解或者不认可我的观点那是您的事,与我无关。但如果您不仅想要安全而且还想要文明驾驶并且希望得到他人尊重的话,请您改掉开车和发帖时骂人的坏习惯,不尊重他人的人不会也不配得到他人的尊重。


1.不带这么无耻的
2.您的自证很说明问题
3.您的尊重还是留给您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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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感光度 发表于 2013-6-13 13:31
1.您车都看不见,怎么确定她加速冲过来的?您不会是自夸自己第六感很好吧,俺记得您说过您无法感知到30km风速

2.俺会预见到可能会碰上您这样懵懵懂懂冒冒失失的主,所以俺会带着刹车,当然看到你傻不拉几以5km的时速头也不回毫无顾忌地磨蹭过去,俺在踩下刹车的同时问候您的

ps:
上车坛※※※无非两种人,一是寻求无条件的同情,一是真的想明白自己问题出在哪里今后如何才能避免;前一个只有惨痛的事故可以警醒他,后一位下了坛子就会千方百计地避免再出现此类苗头;前一种收获的是口水,后一类收获的是安全。
一切取决于自己

1、我从来没有说过她的车是加速冲过来的,她的车速我也是根据碰撞后的刹车距离估计的。我说的加速并不是指着这次事故,而是指前面有人回帖说如果看见有车在路口右转弯时他会加油冲过去这种一般的行为,您把二者搞混了。

2、那你认为在下图这种情况下右转弯时您会开多少的时速?我没有在右转弯的时候扭头向左后方看的驾驶习惯,不知道您有没有?有哪一种交规或者安全驾驶手册有这样的规定?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慢速行驶是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也是交规的规定,这您都要骂,您这不是开霸王车和斗气车是什么?您这样的行为和思想与安全驾驶粘边吗?

我要是为了获得同情就不会发这个挨骂的帖子,要※※※我会找有关部门,不会也没有必要到论坛发帖。如果你不理解或者不认可我的观点那是您的事,与我无关。但如果您不仅想要安全而且还想要文明驾驶并且希望得到他人尊重的话,请您改掉开车和发帖时骂人的坏习惯,不尊重他人的人不会也不配得到他人的尊重。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3 14: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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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3 13:03
1.
这种在进入路口前明明看到前方有车在慢速右转弯不但不刹车避让,反而加速冲过去抢道的行为在您看来是不是安全驾驶的行为。

2.
您开车的时候在进入路口之前会不会避让已经在路口内转弯的车?


1.您车都看不见,怎么确定她加速冲过来的?您不会是自夸自己第六感很好吧,俺记得您说过您无法感知到30km风速

2.俺会预见到可能会碰上您这样懵懵懂懂冒冒失失的主,所以俺会带着刹车,当然看到你傻不拉几以5km的时速头也不回毫无顾忌地磨蹭过去,俺在踩下刹车的同时问候您的

ps:
上车坛※※※无非两种人,一是寻求无条件的同情,一是真的想明白自己问题出在哪里今后如何才能避免;前一个只有惨痛的事故可以警醒他,后一位下了坛子就会千方百计地避免再出现此类苗头;前一种收获的是口水,后一类收获的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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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壮 发表于 2013-6-13 12:54
看照片,出事地点确实视线不好。走到类似地方,要不出事,只好靠个人格外小心外加一定运气了。楼主作为当事人,发帖提醒后人一下,还是很有必要和善意地。至于谁对谁错,谁的责任,还是听从最终裁决吧。

谢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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