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丁字路口右转差点被直行车撞到,如果被撞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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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02-14 10:27
你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即使法规规定直行车要让转弯车,那么转弯车一样可以设局谋杀直行车驾驶员。。。
设局谋杀是犯罪行为,无论他是否违反交规...
所以说你讲这些完全说明你还没明白我们说的意思。很简单,直行车是否需要减速至安全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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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让直行,撞上转弯主要责任,没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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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alker1991 发表于 2014-02-14 10:22
天朝※※都倒过来的,谋杀的指责受害的是凶手

...
慢速到十公里时速,二十米无车,进入路口,是杀手??!!
遇路口不减速不避让,不管他人死活,是受害者??!!
装!!!你使劲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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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樵子 发表于 2014-02-14 10:41
什么叫保护弱势群体,,,你根本不知道讨论什么呢?
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才是。。

...


地球早就有答案了:已经不该你走就别走,该你走就别不走。

别摸石头上瘾,忘了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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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樵子 发表于 2014-02-14 10:39
问题是,你能在开车时做出这种正确计算吗?
同样,直行车遇到路口不减速,难道不是做死?
我知道你说什么,可你不知道我说什么。

...


所以你只能天朝驾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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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alker1991 发表于 2014-02-14 10:17
这些人思维根子里还是那套“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是保护守法者的想法。

不观察不避让慢吞吞转弯的,都是超强的强势违法群体啊:brickwa...
什么叫保护弱势群体,,,你根本不知道讨论什么呢?
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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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vink 发表于 2014-02-14 10:15
人家两秒就开过来了你还要去抢行,这不是直行车谋杀转弯车,分明是转弯车自杀。...
问题是,你能在开车时做出这种正确计算吗?
同样,直行车遇到路口不减速,难道不是做死?
我知道你说什么,可你不知道我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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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 发表于 2014-02-14 10:02
你起码要转过去把车摆正啊,按法律讲你还真就要避让30米外的直行车,判断转弯出去是否安全是转弯车的责任,如果这个路口忙到转弯车出不去的...
你倒是举出三十米证据来?
三十米已经超出了城市道路灯杆间距,你有概念吧?在法无定法帖子里那个路口不要说三十米,就是二十米都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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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樵子 发表于 2014-02-14 10:32
你啊,以你五十迈车距两米地开法,以及其他诸多毛病,我都看到你在这里发过事故帖子;比我能好?要我去翻吗?

...


在你眼里是毛病,我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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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alker1991 发表于 2014-02-14 10:07
也就天朝给你发驾照
你啊,以你五十迈车距两米地开法,以及其他诸多毛病,我都看到你在这里发过事故帖子;比我能好?要我去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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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暂时同意直行应该让转弯车。

那么,现在,我们讨论并谴责兰州利用自己的强势转弯路权,谋杀直行车弱势群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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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07:42
好吧,你贴出国务院解释,代表你们的观点符合国务院的解释,不代表国务院的解释就符合五十二条第二点规定的立法本意;我的逻辑依然没错,直行车可以设局谋杀右转车驾驶员;五十二条的第二点中,右方来车为什么不在国务院解释出台之后改成右方直行来车?而且这个解释,在T字路口可以得出一个很简单的推论:直行车如果不让的话,右方来车要么是来左转的有么是来右转的,右方来车转不了弯了?具体在我这个案例中,那么我认为直行车就必须※※路1,右侧直行车道就该是留给车辆右转用的,在右侧直行车道发生碰撞,直行车还是要担责

你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即使法规规定直行车要让转弯车,那么转弯车一样可以设局谋杀直行车驾驶员。。。
设局谋杀是犯罪行为,无论他是否违反交规。交法不是用来预防谋杀的,谋杀也不一定必须利用交规。
事实上如果有主观故意嫌疑,刑警是要介入的。那是刑法调节范围。。。

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针对所有进入路口的车辆的。这一点无法的理解是对的。这是一种普遍的规定。
五十二条第三款则是对转弯车所规定的特别规定。因为有这个特别规定,所以直行车优先。

那么,为什么不在国务院解释出台之后改成右方直行来车?
因为交法细则没有问题。
在法律界,规定普遍条款以后,再规定若干特别条款是法律文书上的通行做法。
不只是交法、也不只是中国如此。。。

以无法经常列举的美国加州的规定为例:
‧在沒有「STOP」(停車)或「YIELD」(讓行)標誌的交叉路口,應減慢車速,並隨時準備停車。為已經進入或剛剛進入交叉路口的車輛和腳踏車讓行。此外,應為先行到達的車輛或腳踏車讓行,或者為與您同時到達並在您右方的車輛或腳踏車讓行。
‧在沒有「STOP」(停車)或「YIELD」(讓行)標誌的「丁字形」交叉路口,應為直行道上的車輛和/或腳踏車讓行。直行道上的車輛有先行權。

你看,除了转弯让行的范围不同以外(美国只是在「丁字形」交叉路口),它和※※交法细则的五十二条第二、三款是基本上相似的。。。

对于法律文书的行文方式,一般人并不熟悉,才会出现种种争论。
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是回答某地方※※提出的疑问,具体解释法规条文意义。不可能也无需因此去修改法规。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经过各方面专业人士研究、经过专门会议审核、经过立法机构批准后颁布的。非专业人士哪里有可能挑出毛病来。
这里面的每一个字都是必要的,都有特定的含义。
要确切地了解法律法规,还要借助于专业律师。他们根据专业的法律知识,凭借丰富的司法实践,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帮助委托人维护权益,得到最大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像无法那样靠百度来打官司,靠想象和推论来辩护,是全无用处的。。。
你看他每次上诉都是洋洋万言,慷慨激昂,却没有一句能说到点子上,也没有一句能站得住脚。这样打官司,不输才怪。
本帖最后由 tianman 于 2014-2-14 10: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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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vink 发表于 2014-02-14 10:15
人家两秒就开过来了你还要去抢行,这不是直行车谋杀转弯车,分明是转弯车自杀。...


天朝※※都倒过来的,谋杀的指责受害的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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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penn 发表于 2014-02-14 10:13
就在你引用的条文的下一条你怎么不引?完全对应你的case。

At “T” intersections without “STO...


人家明明装睡你偏叫,你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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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 发表于 2014-02-14 10:02
你起码要转过去把车摆正啊,按法律讲你还真就要避让30米外的直行车,判断转弯出去是否安全是转弯车的责任,如果这个路口忙到转弯车出不去的...


这些人思维根子里还是那套“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是保护守法者的想法。

不观察不避让慢吞吞转弯的,都是超强的强势违法群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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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樵子 发表于 2014-2-14 09:52
交警如何判,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这其实不用多说,关键是你们还没明白到底争论的是什么?
是质疑这种判罚的合理性——完全是一种矫枉过度。

过路口超速、恶意碰撞、不进行适当避让等等涉嫌谋杀的行为竟然可以免责——不要忽略这样的可能性——这就是如今硬性判罚必然带有的弊端。

转弯车辆减速后,需要3秒以上完成转弯并达到30千米以上时速,而20米外的车在时速50左右时不减速的话只需要不到2秒就能撞上来,你说这该怎么办?让转弯车避让30米外的直行车?
——你做到了吗?

人家两秒就开过来了你还要去抢行,这不是直行车谋杀转弯车,分明是转弯车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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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2-13 18:11
至少深圳地方法院并不认为“深圳的为明确释法补充”,因为我和被告在法庭上已经明确表达过除深圳的地方法规外,还应适用国家的有关法规,可惜一二审法院均未接受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坚持认定只适用深圳的地方法规。

国外的法律也有在没有标识的道路上停车的规定,例如加州交法:

在沒有S T O P (停車)或YIELD(讓行)標誌的交叉路口,應減慢車速,並隨時準備停車。為已經駛入或剛剛駛入交叉路口的車輛讓行。此外,為先行到達的車輛讓行,或者為與您同時到達並在您右方的車輛讓行。

与国外不同的是,国内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為已經駛入或剛剛駛入交叉路口的車輛讓行。此外,為先行到達的車輛讓行。


就在你引用的条文的下一条你怎么不引?完全对应你的case。

At “T” intersections without “STOP” or “YIELD” signs, yield to traffic and pedestrians on the through road. They have the right-of-way.

http://apps.dmv.ca.gov/pubs/hdbk/right_of_way.htm

让右方来车仅限于十字路口,不适于辅路和主路的交叉口。像某人从一个小区门口出来穿过主路到对面小区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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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 发表于 2014-02-14 10:09
你拐着走不是找死嘛 除非大爷们都同意转弯让直行了,否则咱也得直行...


我已经凌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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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alker1991 发表于 2014-2-14 10:05
直行车没一个好人,建议出门只能拐着弯走


你拐着走不是找死嘛 除非大爷们都同意转弯让直行了,否则咱也得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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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樵子 发表于 2014-02-14 09:52
交警如何判,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这其实不用多说,关键是你们还没明白到底争论的是什么?
是质疑这种判罚的合理性——完全是一种矫枉过度。

...


也就天朝给你发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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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 发表于 2014-02-14 09:53
直行车还可以在十字路口设局谋杀左转车乘客呢,直行车真是杀手啊,应该建议修法要求任何情况直行必须让转弯。...


直行车没一个好人,建议出门只能拐着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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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樵子 发表于 2014-2-14 09:52
交警如何判,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这其实不用多说,关键是你们还没明白到底争论的是什么?
是质疑这种判罚的合理性——完全是一种矫枉过度。

过路口超速、恶意碰撞、不进行适当避让等等涉嫌谋杀的行为竟然可以免责——不要忽略这样的可能性——这就是如今硬性判罚必然带有的弊端。

转弯车辆减速后,需要3秒以上完成转弯并达到30千米以上时速,而20米外的车在时速50左右时不减速的话只需要不到2秒就能撞上来,你说这该怎么办?让转弯车避让30米外的直行车?
——你做到了吗?


你起码要转过去把车摆正啊,按法律讲你还真就要避让30米外的直行车,判断转弯出去是否安全是转弯车的责任,如果这个路口忙到转弯车出不去的程度就该设红绿灯了。

天朝交通堵塞的很大因素就是大家都乱开,你去美国考驾照转弯跟离路口20-30米的直行车抢道肯定直接就被考官干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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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07:42
好吧,你贴出国务院解释,代表你们的观点符合国务院的解释,不代表国务院的解释就符合五十二条第二点规定的立法本意;我的逻辑依然没错,直行车可以设局谋杀右转车驾驶员;五十二条的第二点中,右方来车为什么不在国务院解释出台之后改成右方直行来车?而且这个解释,在T字路口可以得出一个很简单的推论:直行车如果不让的话,右方来车要么是来左转的有么是来右转的,右方来车转不了弯了?具体在我这个案例中,那么我认为直行车就必须※※路1,右侧直行车道就该是留给车辆右转用的,在右侧直行车道发生碰撞,直行车还是要担责


直行车还可以在十字路口设局谋杀左转车乘客呢,直行车真是杀手啊,应该建议修法要求任何情况直行必须让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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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man 发表于 2014-2-14 09:41
再争下去没有太大意思,别人想怎样就怎样吧,反正撞的不是你的车。其实最好就是是重现过程,楼主照转弯,然后找个坛友去直行“谋杀”撞上去,撞左侧,看看交警如何判。
交警如何判,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这其实不用多说,关键是你们还没明白到底争论的是什么?
是质疑这种判罚的合理性——完全是一种矫枉过度。

过路口超速、恶意碰撞、不进行适当避让等等涉嫌谋杀的行为竟然可以免责——不要忽略这样的可能性——这就是如今硬性判罚必然带有的弊端。

转弯车辆减速后,需要3秒以上完成转弯并达到30千米以上时速,而20米外的车在时速50左右时不减速的话只需要不到2秒就能撞上来,你说这该怎么办?让转弯车避让30米外的直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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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man 发表于 2014-2-14 09:41
再争下去没有太大意思,别人想怎样就怎样吧,反正撞的不是你的车。其实最好就是是重现过程,楼主照转弯,然后找个坛友去直行“谋杀”撞上去,撞左侧,看看交警如何判。


干嘛找坛友

应该找个泥头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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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sof 发表于 2014-2-14 09:31
国务院的解释你都不认,那不用争了,你以后开车按你自己的理解和逻辑开就是了,我们其他人按法条解释开,大家都OK了。

再争下去没有太大意思,别人想怎样就怎样吧,反正撞的不是你的车。其实最好就是是重现过程,楼主照转弯,然后找个坛友去直行“谋杀”撞上去,撞左侧,看看交警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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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02-14 07:42
<blockquote><font color=#660000><font color=\"#999999\">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2...

国务院的解释你都不认,那不用争了,你以后开车按你自己的理解和逻辑开就是了,我们其他人按法条解释开,大家都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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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08:44
你找出我哪里说的不对就请指出来,我推理的没问题,你觉得错的是谁


你能错吗, 肯定是其他所有人错了,

还有法无定法跟你一样也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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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2014-2-14 08:29
没有你强大, 你已经正在成为车坛偶像。。。
你找出我哪里说的不对就请指出来,我推理的没问题,你觉得错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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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07:24
我说的考试不及格被你理解成考科目一,你思维真强大


没有你强大, 你已经正在成为车坛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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