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载:遭二次碾压的女子马瑞霞:倒在斑马线上的隐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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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吃了三五口 发表于 2017-06-11 11:39
奇怪为啥之前看一些报道直接就把主要责任定给了逃逸的粗猪斯基

假定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来自于后车二次碾压呢

……

希望法...
不假定,第一次事故是主要原因。反过来,假定受害人已死亡,二次辗压不就不担责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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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五子登科 发表于 2017-06-11 03:38
对面的远光狗晃眼,导致粗心快速的女司机SUV,没看见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在地下躺着的人。
那个远光狗不负点责任,可惜了。...
无法举证,不然跑不了和suv分摊20%责任。但逃跑的无论如何也要出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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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吃了三五口 发表于 2017-6-12 21:43
前车斯基是当场逃逸

并无其他转移、藏匿、异地抛弃受害人的行为

也没有继续施加其他加害的行为

在尸检和现场勘查认定共同得出结论以前,暂无法认定前车斯基的行为是否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必然后果

虽然其肇事逃逸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必然关联

前面讲过了

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于,导致受害人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否是由于后车的碾轧

假如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第一次撞击直接造成的

前车斯基承担交通肇事罪是没有疑议的


你这逻辑好像是说后车的责任大于前面撞人后逃逸的出租车吗?你自己觉得讲得通吗?虽然后车碾压了倒地的被害者,但前车逃逸是主观故意,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负有更大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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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界潜水虫 发表于 2017-6-13 11:56
行车记录仪是个好东西,跟脑子一样, 一定要有。

如果是我,第一次也许我临场反应没这么快,遇到也许不知道该怎么做。

以后也许知道该怎那么办了,救人命的事情,冒一些风险还是值得的。

从小长大到如今,在大是大非的事情上没犯过低级错误,至今很欣慰。
(我小时游泳,也冒着危险救过小伙伴的,只是很低调,怕大人知道挨打)。
顶你!比那些为肇事逃逸的司机辩护的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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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icher 发表于 2017-6-13 18:46
那就开慢点 看不清就停下来 人为自己辩护 怎么都找的到理由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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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吃了三五口 发表于 2017-6-12 21:43
前车斯基是当场逃逸

并无其他转移、藏匿、异地抛弃受害人的行为

也没有继续施加其他加害的行为

在尸检和现场勘查认定共同得出结论以前,暂无法认定前车斯基的行为是否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必然后果

虽然其肇事逃逸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必然关联

前面讲过了

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于,导致受害人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否是由于后车的碾轧

假如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第一次撞击直接造成的

前车斯基承担交通肇事罪是没有疑议的
但前车司机撞到了受害人 没有停车保护 而是逃逸

把受害人放任在一个极其危险的境地

虽然说把人带倒并不一定意味着受害人一定会被后车碾压 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 一定明白存在这个可能性的

在这种雨天 甚至可以说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这就和你撞伤一个人 保护 报警是交通肇事 你把伤者抱上车 丢到一个偏僻角落是谋杀   道理一样 本帖最后由 noricher 于 2017-6-13 18: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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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x 发表于 2017-6-13 18:18
这事的确不能怪过马路的,不过这种雨夜+对面远光灯雾灯的情况,司机会有很大可能看不清马路中间情况,
强光和反光会在司机眼里形成光雾,导致完全看不到中间的物体,就像那个自行车男的上半身一样。
我考驾照的时候笔试教材里提到过这点,这不是考集中注意力能解决的,


那就开慢点 看不清就停下来 人为自己辩护 怎么都找的到理由 本帖最后由 noricher 于 2017-6-13 18: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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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吃了三五口 发表于 2017-06-12 21:43
前车斯基是当场逃逸

并无其他转移、藏匿、异地抛弃受害人的行为

也没有继续施加其他加害的行为

在尸检和现场勘查认...

法理上是这样,可是不符合大部分人的感受,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应该符合绝大部份人对于正义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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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tiesihao 发表于 2017-6-13 16:14

肇事者只要集中注意力开车,是不可能看不到一个大活人站在斑马线上的。如果这件事还要怪这个女子的话,这马路就完全没法过了。


这事的确不能怪过马路的,不过这种雨夜+对面远光灯雾灯的情况,司机会有很大可能看不清马路中间情况,
强光和反光会在司机眼里形成光雾,导致完全看不到中间的物体,就像那个自行车男的上半身一样。
我考驾照的时候笔试教材里提到过这点,这不是考集中注意力能解决的, 本帖最后由 gongx 于 2017-6-13 18: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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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奇 发表于 2017-6-12 13:28
远光狗,呵呵,讲个前几天亲身经历

魔都,晚上九点多我回家,小区里走着,前面一辆车车头朝着我开着远光在侧边停车,射的我完全看不清,我路过车的时候对车主说:小区内不用远光,换成近光吧。女车主:你神经病啊,关你屁事,我射死你。我:你开远光,前面的人啥都看不见你还有理了?女车主:我就开远光,你再说,你再说我撞死你。我一言不发,灰溜溜的走了。。。

拖出来,看谁射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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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这种路口都有风险,行人不停留是正常的,也有几个人打了电话,这个女的过马路也不太小心。
再说说后来的车,如果看了能够双闪警示,然后在车后摆指示牌防止追尾,就应该受到表扬
救人有风险,但有行车记录仪和这么多人有手机,风险不会太大
对于绕道走开的司机有良心的下半辈子不舒服。。。对于意外没必要升级到民族道德层面,鄙视现在的无良标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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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草人的手机 发表于 2017-6-11 21:05
谁知道监控有没有失效?万一失效了,就变成他的全责都难说了。
行车记录仪是个好东西,跟脑子一样, 一定要有。

如果是我,第一次也许我临场反应没这么快,遇到也许不知道该怎么做。

以后也许知道该怎那么办了,救人命的事情,冒一些风险还是值得的。

从小长大到如今,在大是大非的事情上没犯过低级错误,至今很欣慰。
(我小时游泳,也冒着危险救过小伙伴的,只是很低调,怕大人知道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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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吃了三五口 发表于 2017-06-12 21:23
那是您的一种观点。

刑法就是这样的!你要多了解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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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TTONFISH 发表于 2017-6-12 16:32
不太相信。

这有啥不信的
有些人就觉得全宇宙都该围着他转

有次排队买早饭,我刚把小笼拿到手,
一女的无视我身后长长的队伍冲到我前面问服务员要※※
我说你要排队的,后面那么多人呢
她说我又不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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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原理吧

一起事故,实际是两起事件

要看肇事者分别是什么角色,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分别导致了什么后果

然后才能分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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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wannan 发表于 2017-6-12 15:5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不能,但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处刑。

    但我个人认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  开车撞到人,因此给撞人的司机带来对被伤害的人有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此救助义务,致被撞的人死亡,实际上比较符合不作为犯罪,不履行此先前行为带来的救助义务,其实也反映了司机的主观认识,即对被撞的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是否死亡持放任态度,比较符合间接故意犯罪。


前车斯基是当场逃逸

并无其他转移、藏匿、异地抛弃受害人的行为

也没有继续施加其他加害的行为

在尸检和现场勘查认定共同得出结论以前,暂无法认定前车斯基的行为是否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必然后果

虽然其肇事逃逸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必然关联

前面讲过了

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于,导致受害人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否是由于后车的碾轧

假如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第一次撞击直接造成的

前车斯基承担交通肇事罪是没有疑议的

假如受害人死亡的原因系由后车碾轧直接造成

前车斯基也可能会涉嫌过世致人死亡罪

而后车司机在驾驶车辆时未尽到观察和安全驾驶义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则可能面临交通肇事罪的指控

这种情形下不应该存在因为前车肇事逃逸就减轻后车“责任”的裁决

套用大家对于肇事逃逸的一般认识

肇事逃逸了,然后人死了

肇事者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双方事故一般是没啥问题的

但本案是三方事故

具体的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制裁

关键还是要看证据

明确究竟谁在事故中犯了什么样的错,各自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在调查结论得出,并经法庭最终裁决以前

仅凭现场录像,也只是“究竟谁是凶手”的推论罢了

希望上路的激动车、飞机动车和11路车司机都养成安全驾驶的习惯

祝好人一生都平安

本帖最后由 多吃了三五口 于 2017-6-12 21: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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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asdfg 发表于 2017-6-12 15:03
正是因为死亡原因是后车碾压!肇事逃逸的罪才更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要重判的!


那是您的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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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i 发表于 2017-6-12 17:08
这有啥不信的,有一种女人,在网上发个言里面用了无数叹号的,甚至一句一个叹号的,一定就是这类人。

这种人应该归于第四种人。前三种人是男人、女人、变性人。
话说回来,我看视频时对于那个女孩淡定的站在与行车线交叉的斑马线上而毫无防备(本来应该正常,但是她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正常,这就有认识差距),不免担心,她实际上是把自己的安全交给了社会尤其是那些开车的人,但是她万万没有想到这环境竟然如此恶劣(包括很可能是肇事元凶之一的远光狗),不仅有人撞她,还有人二次碾压她!最可怜的是身边竟然没有人关注她一下,这个生命就这样被她所处的环境(主要是那些“人”!)杀害了!联想到去年郑州市街头有一个坐在同事电动车后座上的女教师,在暴雨如注的环境下仍然在专心发微信,后来一头栽进塌陷的下水道后被泥水冲入地下人防工事惨死(男同事在电动车的挡驾下幸免于难),那也是典型的把自己的安危交给他人!女孩子是应该受到呵护的,这样的社会认同感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害了她们(请原谅这样说对于逝去的她们之不敬),不管是谁,在咱们这个社会大环境里,保护自己始终要放在重要位置,包括那些在大街上等等场合专心致志看手机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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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真 发表于 2017-6-12 11:34
这些判例明显是基于河蟹而不是法律。因为逃走的找不到没法赔钱了,所以被抓到的就该赔钱!


对的,这案子判下来后车责任小不了
不为别的,就是前车出租司机能赔的钱肯定不如后面开SUV的,后面多承担些责任对死者家属有利

有几个ID把法理顺的那么清楚,搞得好像法治社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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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TTONFISH 发表于 2017-6-12 16:32
不太相信。


这有啥不信的,有一种女人,在网上发个言里面用了无数叹号的,甚至一句一个叹号的,一定就是这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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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tiesihao 发表于 2017-6-12 16:17
同意你的看法,应该判间接故意杀人罪。
不过,实际情况恐怕连“逃逸致人死亡”都认定不了,“逃逸致人死亡”通常是指伤者没有被及时救助,因伤或冻饿而死的情况。这个案件中是被后车二次碾压致死的,恐怕不会这么认定的,相信没有判7年以上徒刑。


我赌最低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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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五子登科 发表于 2017-6-11 11:38
对面的远光狗晃眼,导致粗心快速的女司机SUV,没看见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在地下躺着的人。
那个远光狗不负点责任,可惜了。

问题是远光狗怎么找?
挨千刀的远光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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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ute60564 发表于 2017-6-12 11:46
解密那个,不知道有多少公关公司轻而易举就能把黑的写成白的。
为李刚反转的,为彭宇揭秘的报道,拿钱写这样的文章真的是缺大德的事情,如果是领导逼着写另谈。

当年媒体报道视频报道清清楚楚,http://video_tudou_com/v/XMjEwOTk4MTY4OA==.html 14分30秒之后。
一审案件一共三个证人,一个老太儿子,一个彭宇老婆,一个是第三方在场打电话的大哥。
第三方证人,证人说了证词,老太说我不认识这个人,我肯定当时他不在。
证人很气愤,跑移动打印了当时给老太儿子的通话记录,老太改口说,几个月穿的衣服不一样,记不清。
既然记不清了,为何能肯定当时他不在场?

老太儿子是警察,笔录原件丢失,只有扫描件,
二审老太居然将公安局里丢失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拿出来了,案件之后老太儿子被撤职。
其实这事儿从头到尾都跟明镜似的,别的不说,视频资料就可以直接推翻所谓的揭秘。


在天朝,确实存在这个可能,这是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现实。所以,今后再次出现马瑞霞这样的事情,仍然存在较大的概率。
当哪天真的让百姓看到讹诈他人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后,才能彻底扭转这个局面。
天天喊什么价值观,什么高大上的道德啥的,不及一两个迟到的正义审判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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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奇 发表于 2017-6-12 13:28
远光狗,呵呵,讲个前几天亲身经历

魔都,晚上九点多我回家,小区里走着,前面一辆车车头朝着我开着远光在侧边停车,射的我完全看不清,我路过车的时候对车主说:小区内不用远光,换成近光吧。女车主:你神经病啊,关你屁事,我射死你。我:你开远光,前面的人啥都看不见你还有理了?女车主:我就开远光,你再说,你再说我撞死你。我一言不发,灰溜溜的走了。。。


不太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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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ydove 发表于 2017-6-12 12:18
逃逸的出租车可以判间接故意杀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不能,但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处刑。

    但我个人认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  开车撞到人,因此给撞人的司机带来对被伤害的人有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此救助义务,致被撞的人死亡,实际上比较符合不作为犯罪,不履行此先前行为带来的救助义务,其实也反映了司机的主观认识,即对被撞的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是否死亡持放任态度,比较符合间接故意犯罪。 本帖最后由 anhuiwannan 于 2017-6-12 15: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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