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浙江也有南京法官:女子骑车摔死,家属状告旁边超车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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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南京王法官的逻辑惊人,现在浙江也有了南京王法官了。

浙江一女子骑车时摔倒身亡,家属竟向超车司机索赔79万!

2019年2月份,事发地是浙江衢州衢江区一路口,一辆小轿车超过一辆电动车之后,致电动车翻车,骑车女子倒地后身亡。当时事发的时候,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所以交警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事后死者家属告到了衢江区法院,要求小轿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此事件到底是谁之责呢?

在2019年2月27日下午4点20分的时候,天空下着小雨,沥青路面非常的湿滑,衢江区莲花镇西山下村一路口的监控画面显示,一辆二轮电动车由左向右横驶过马路,当时骑车的女子是张女士,还穿戴着有帽子的雨衣,但张女士并未佩戴头盔。这个时候,一辆由方先生驾驶的银灰色轿车尾随其后并驶出监控画面。

监控画面的时间最终定格在2019年2月27日,下午16时20分46秒,接下来便发生了离奇的交通事故,小轿车超越电动车之后,电动车便发生了侧翻,张女士的头部着地后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时候超越电动车的小轿车已经驶离了现场。

在事故发生的时候,现场没有证人,没有监控,交警经过对现场的勘察,也调取不到相应的政策。

交警倒是找到了那辆银灰色小轿车和车主方先生,随后交警发现小轿车的右侧有刮擦、碰撞的痕迹,当时问方先生这个该作何解释。这个时候方先生开口了,说这是今年过年正月十四三点左右的时候,其老婆在东迹大道一红路灯路口被一辆面包车插队造成的,当时是下去三点多的时候,而且当时还报了警,已经在快速处理中认定过责任了,保险公司也过来拍照了。

鉴于上述的情况,交警大队于2019年4月8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最后结论是:由于方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超越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车时,对张女士所产生的影响的大小无法查清,无法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不能够判定方先生就是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在2019年8月12日的时候,死者张女士的家属把小轿车车主方先生以及小轿车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原告就认定张女士的死亡就是因为方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超车所致,指责被告方先生就应该承担责任,故要求方向生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9万元。

但法官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系小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出具的证明认定的事实是,方先生的小轿车在超越张女士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

从监控画面中显示,张女士穿着雨衣骑自行车,当小轿车近距离快速超越时,张女士可能因为受到了惊吓而翻车,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就这一点,小轿车超车与电动自行车翻车应该有法律上面的因果关系存在。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形成高度危险状态,机动车方注意义务大于非机动车方、行人,方先生作为驾驶员应当预见雨天路滑近距离快速超越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由于没有预见和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超车,多引发的交通事故,故方先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家属30万元,由方先生支付张女士家属5000元,本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

交警认定汽车没有任何责任,法官判定惊吓摔倒身亡,真是神奇的逻辑,是不是以后路边死个人,旁边的人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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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nys 发表于 2019-09-10 16:27
另外注意本案是调解的,不是判决。其中奥妙在何处呢?

因为调解不服是不能上诉的。只有对判决、裁定不服,才能上诉,所以本案终结了。

...


诉讼调解是当事各方自愿达成协议,不能达成的则继续执行诉讼程序。既然主动签了调解书,怎么会有不服,你是说后悔吧

本帖由 无忌论坛V3.1.0 iPhone6 iOS12.4.1 客户端编辑于:2019-09-10 16: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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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注意本案是调解的,不是判决。其中奥妙在何处呢?

因为调解不服是不能上诉的。只有对判决、裁定不服,才能上诉,所以本案终结了。

法院往往为了尽快了结案子,会希望双方调解,避免后续的麻烦。

但是这忘记了初心不是么?为了避免麻烦,在证据不充分的时候不予以驳回,而是通过调解来减少麻烦,但是让无辜的人受到伤害,让无赖得逞,这维护了正义吗?依法治国了吗?自己的誓言忘记了吗?

法官的誓词:
我是中※※※※※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本帖最后由 sonnys 于 2019-9-10 16: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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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hunters 发表于 2019-9-10 15:48
谁说陪审员非得有裁判权了? 你又往花旗国的制度上套了吧?

中国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的吧? 那就能评议案件呗!!!

别跟我说你不知道 这个啊, 那我真要怀疑你的律师执照是买的了

《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


嗯嗯 正解

我就是新任陪审员.....  也参加了好几次合议庭了,虽然案子都是很简单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不过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还是会和我们小议,并就确定量刑轻重等和我们商议也说明为什么可以轻或者重..我们也可发表意见,审判长也会就我们的意见在法理上给予解析, 有理有据, 审判长们都是很有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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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定逻辑,也是很有问题的。

首先看证据
1。在事故发生的时候,现场没有证人,没有监控。
2。交警发现小轿车的右侧有刮擦、碰撞的痕迹,当时问方先生这个该作何解释。这个时候方先生开口了,说这是今年过年正月十四三点左右的时候,其老婆在东迹大道一红路灯路口被一辆面包车插队造成的,当时是下去三点多的时候,而且当时还报了警,已经在快速处理中认定过责任了,保险公司也过来拍照了。
3。交警大队于2019年4月8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最后结论是:由于方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超越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车时,对张女士所产生的影响的大小无法查清,无法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不能够判定方先生就是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4。交警出具的证明认定的事实是,方先生的小轿车在超越张女士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但是注意这个认定也没有充分依据,因为监控只拍到了方先生的小轿车在张女士的电动自行车的后面,并未超越。交警是根据什么判定张女士是在方先生超越的时候倒地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倒地的呢?完全有可能是张女士先倒地,然后方先生才驶过,不是么?既然没有证据,交警是怎么做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的呢?

原告主张:原告就认定张女士的死亡就是因为方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超车所致,指责被告方先生就应该承担责任,故要求方向生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9万元。

法官意见:由于没有预见和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超车,多引发的交通事故,故方先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首先就是举证义务倒置,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对交通事故有责任,他的举证义务呢?
其次就是法官认定责任的依据,“没有预见和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超车”的证据是什么,没有视频没有目击者,被告的行车轨迹和速度都没有任何记录,法官怎么认定被告违反了这条规则,凭什么?

这样的判罚如何服众呢? 本帖最后由 sonnys 于 2019-9-10 16: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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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武者Forever 发表于 2019-9-10 15:15
你对我们国家陪审制度完全不了解,我们的陪审员有权利参与裁判吗?陪审员的标准是普通老百姓吗?特别是现在法官队伍员额制改革以后,你知道陪审员现在是怎么样的吗?你当员额法官是干啥的?就你这水平还好意思叫别人法盲?除非这法是你自己编的吧。千万不要路边听来个概念就到处卖弄,碰到圈内人就丢人了~


谁说陪审员非得有裁判权了? 你又往花旗国的制度上套了吧?

中国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的吧? 那就能评议案件呗!!!

别跟我说你不知道 这个啊, 那我真要怀疑你的律师执照是买的了

《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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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风波,是法官的一句名言造成的,实质是举证的倒置,所以舆论无法接受。

彭宇案的原告主张彭宇推到了自己,但是却让被告彭宇来举证没有推倒原告,那句名言就是法官举证倒置的表达。

彭宇案后出现了大量倒地诬陷案例,就是举证倒置所造成的严重引导的后果,可以说影响非常恶劣,这也是这个法官万万没有想到的。

倒地诬陷的标准操作是:老人摔倒旁人扶起,然后老人拉住对方表示是你推倒我赔钱,然后家属齐上阵,甚至殴打对方。令人瞠目的是被诬陷者居然要自己去找视频来证明没有推到老人,这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这段※※必定会钉在司法界的耻辱柱上。

谁主张谁举证居然可以倒置,这必然导致了无赖横行,而且诬陷者居然不承担什么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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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hunters 发表于 2019-9-10 09:29
再次确认你是法盲。我所有回帖中压根没提美国, 你一看陪审员仨字,立马自动往美国联想了,呵呵呵,你根本不知道中国还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吧?

为毛非得向美国看齐? 拿美国法律往中国身上套,你简直太盲了。

我就烦你们这种言必称美国的人
你对我们国家陪审制度完全不了解,我们的陪审员有权利参与裁判吗?陪审员的标准是普通老百姓吗?特别是现在法官队伍员额制改革以后,你知道陪审员现在是怎么样的吗?你当员额法官是干啥的?就你这水平还好意思叫别人法盲?除非这法是你自己编的吧。千万不要路边听来个概念就到处卖弄,碰到圈内人就丢人了~ 本帖最后由 影武者Forever 于 2019-9-10 15: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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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hunters 发表于 2019-9-10 09:29
再次确认你是法盲。我所有回帖中压根没提美国, 你一看陪审员仨字,立马自动往美国联想了,呵呵呵,你根本不知道中国还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吧?

为毛非得向美国看齐? 拿美国法律往中国身上套,你简直太盲了。

我就烦你们这种言必称美国的人
你看清楚前面的说法再说~你一知半解的半吊子水平不要来秀优越了,先把司法考试去考出再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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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搞清楚到底什么情况,看妓者XJB写的新闻没用,上裁判文书网,找到判决书,自然而然就知道了。法官有可能错,但错的比例和概率远远低于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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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好几个中律指南针、瑞达、厚大等好几个网校的老师,都说到过彭宇案,其实法官判的问题不大,适用法律也正确,只是文书写的有点问题。但是记者、编辑就是节操底博人眼球,XJB写,有意无意删减事实甚至创造事实。就中国目前的这个情况,我相信法官乱来的概率远远小于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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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焦巴弓 发表于 2019-09-09 13:54
一般而言,法官胡来的可能性不大,民法的运用非常复杂,民法通则(总则)只是薄薄一本,现实生活却是非常复杂的;对于99%的人来说,并不能很好地认...

南京法官已经出名了。。。另外,老百姓只有被应用的份,灵活应用法律的不是老百姓,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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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武者Forever 发表于 2019-9-10 09:19
你才是法盲吧?中国的陪审制度是美国那种公民陪审员,并且有权利作出裁定的吗?完全不是一回事啊!居然还有人认为中国是美国那种陪审团制度???

再次确认你是法盲。我所有回帖中压根没提美国, 你一看陪审员仨字,立马自动往美国联想了,呵呵呵,你根本不知道中国还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吧?

为毛非得向美国看齐? 拿美国法律往中国身上套,你简直太盲了。

我就烦你们这种言必称美国的人 本帖最后由 lovehunters 于 2019-9-10 09: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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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hunters 发表于 2019-9-9 12:46
法盲。 你还不知道中国也有陪审制度吧?民事诉讼法第35条取读读再来辩
你才是法盲吧?中国的陪审制度是美国那种公民陪审员,并且有权利作出裁定的吗?完全不是一回事啊!居然还有人认为中国是美国那种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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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falcon 发表于 2019-9-9 16:52
视频记录都没有,何来因果关系


接触是因,接触导致物理作用。

合法的交通行为导致的顶多是心里作用,心里作用导致的事故不应负责。因为心里作用无法衡量并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主观意识,做一个鬼脸也许导致对方过敏,也要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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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武者Forever 发表于 2019-9-9 12:28
看这个帖子里,言辞激动喷法院的人,基本回帖都是情绪激动、不会语言表达,甚至还不少错别字的,更加理解不来法律的。可见越是没文化的人,越是对体制不满。
其实归根结底,他们是对自身的处境不满,却错误的认为是环境的因素而不是自身的因素导致自己混不好。
被喷很正常,在全人类的范围内,名声太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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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没人发啊?

都是空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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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falcon 发表于 2019-09-09 17:37
连逃逸的事实证据都不存在,何来因果判定?


逃逸只是例子,和本案无关

本案就是法官根据已知事实推定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能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相符或不符

本帖由 无忌论坛V3.1.0 iPhone6 iOS12.4.1 客户端编辑于:2019-09-09 18: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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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武者Forever 发表于 2019-9-9 12:28
看这个帖子里,言辞激动喷法院的人,基本回帖都是情绪激动、不会语言表达,甚至还不少错别字的,更加理解不来法律的。可见越是没文化的人,越是对体制不满。
其实归根结底,他们是对自身的处境不满,却错误的认为是环境的因素而不是自身的因素导致自己混不好。
娃是个好娃,就是么文化。你以为别人都跟你似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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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lark 发表于 2019-09-09 17:28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很复杂,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一回事,美国法学家专门写了本书来讲,有中文版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交通事故逃逸,如果现场证据...
连逃逸的事实证据都不存在,何来因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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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falcon 发表于 2019-09-09 16:52
视频记录都没有,何来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很复杂,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一回事,美国法学家专门写了本书来讲,有中文版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交通事故逃逸,如果现场证据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逃逸一方全责,这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事实已无从查清,只能推定逃逸一方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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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aname 发表于 2019-9-6 12:02
彭宇案:南京王法官的逻辑惊人,现在浙江也有了南京王法官了。

浙江一女子骑车时摔倒身亡,家属竟向超车司机索赔79万!

2019年2月份,事发地是浙江衢州衢江区一路口,一辆小轿车超过一辆电动车之后,致电动车翻车,骑车女子倒地后身亡。当时事发的时候,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所以交警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事后死者家属告到了衢江区法院,要求小轿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此事件到底是谁之责呢?

在2019年2月27日下午4点20分的时候,天空下着小雨,沥青路面非常的湿滑,衢江区莲花镇西山下村一路口的监控画面显示,一辆二轮电动车由左向右横驶过马路,当时骑车的女子是张女士,还穿戴着有帽子的雨衣,但张女士并未佩戴头盔。这个时候,一辆由方先生驾驶的银灰色轿车尾随其后并驶出监控画面。

监控画面的时间最终定格在2019年2月27日,下午16时20分46秒,接下来便发生了离奇的交通事故,小轿车超越电动车之后,电动车便发生了侧翻,张女士的头部着地后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时候超越电动车的小轿车已经驶离了现场。

在事故发生的时候,现场没有证人,没有监控,交警经过对现场的勘察,也调取不到相应的政策。

交警倒是找到了那辆银灰色小轿车和车主方先生,随后交警 ...
与南京法官根本不是一码事,汽车突然转弯对电动车确实有惊吓作用,是应该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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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忆缘 发表于 2019-09-09 15:19
楼主标题不妥当,这个和南京不一样,这个是真有因果关系!...
视频记录都没有,何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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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aname 发表于 2019-9-6 12:02
....路口,一辆小轿车超过一辆电动车之后,电动车翻车,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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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标题不妥当,这个和南京不一样,这个是真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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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和解那么双方随意,但是如果死者家属主张超车人对死者的死亡有责任,必须举证,不然谈何依法治国?

另外法官对“超车”这个说法是否有误解?警方给出的认定是“超越”而非“超车”。 本帖最后由 sonnys 于 2019-9-9 15: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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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武者Forever 发表于 2019-9-9 12:28
看这个帖子里,言辞激动喷法院的人,基本回帖都是情绪激动、不会语言表达,甚至还不少错别字的,更加理解不来法律的。可见越是没文化的人,越是对体制不满。
其实归根结底,他们是对自身的处境不满,却错误的认为是环境的因素而不是自身的因素导致自己混不好。
跟文化啥关系?不过是自觉带入了立场而已,他们开车,觉得自己车只要不碰上谁,就不该承担责任,同样这一拨人,没车的话,就会觉得,只要我摔倒了,方圆百里有车,都得担责;这些人可不是没文化,学得好着呢,从小政治教材里就写着,法律只是工具而已,达到自己的目的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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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是乱判,受惊吓也要有证据!法官怎么就确定不是自己滑到的呢?没有任何证据凭主观臆想断案,就是亵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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