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逛街遭偷拍 照片上了网 靓女要找“摄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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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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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报纸时尚栏都有这种偷拍照片,比如夏天到了街头裙子风景线之类,不过一般都是背影,按理说这更侵权,因为不是“非赢利目的”,报社摄影师肯定拿稿费的,更应该告。

话说还有超多国外的游览胜地的视频——好多卡拉OK和电视机演示片爱用——里面也有很多路人的特写,不见得都得了授权吧?不知国外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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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还是小DC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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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泥巴象 发表
呵呵,看了一遍,感觉不少人分不清法律和道德

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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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多那太罗 发表

在公共场合的一些不雅形象,不管有意无意,谁愿意让人知道呢?这是不是隐私?被你以侵犯肖像权的形式传播出去,你觉得呢?

无论摄影师创作权还是个人肖像权都要保护,关键是找到平衡点。不能因为你的创作,给他人带来不便,不能把你的创作权凌驾于一切之上。
传世的作品,有几件是给肖像拥有者带来恶劣影响的?

公众场合的还真不是隐私,前面一位兄弟已经将隐私的定义贴出来了请查阅。
如果意识到不雅可以不在公共场合里做这类动作,否则即使没拍下来也有人看见,也有人评论。你也没办法。
不愿意被评论是她的想法。但是公民也有评论权。这是宪法赋予的。所以尤其是在公共场合应该注意自己的举止。

另外记得好像是国家地理曾经拍过一个非洲小孩将死的照片。估计没签授权啊。后来那摄影师还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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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西 发表
这个问题有点类似PG问题:PG决定脑袋。

回顾过去,不少摄影师的照片被别人拿去用了,打官司没有几个赢过,对方的理由同样是:不是商业用途,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目前我们的法律条文,对这类事情根本没有同一的解释,无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剩下的,就只有拍摄者自己的心了,是良的还是不良的。

小西说的对,目前的法律判定均是以是否商业牟利作为主要的评判点。
甚至不同的法规对一件事的定义都有模棱两可的解释。所以就为律师的辩护流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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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多那太罗 发表

兄弟,你能不能明白?你没有侮辱她!但是你未经授权传播他人肖像,使他人受到侮辱,这是你的责任所在!

传播他人肖像怎么会使被摄者受到侮辱?公共场合的照片只要没刻意丑化,真实的记录。哪来的侮辱?人有评论的自由,如果评论你不爱听,那是因为评论者和被评论者理解不同。跟照片的拍摄者无关
发过人像作品的兄弟可能知道。经常有人酸溜溜的说着MT如何如何。如果要追溯也是和评论者理论。和拍摄者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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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用户名密码 发表
从法理和逻辑上讲,必然应该有一个环节出现了违背法律的行为,才导致最后的侵权。是哪 ......

注意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网友恶搞和摄友将美女照片放到网上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吧,把美女的照片放在网上只存在被网友恶搞的或然性,而不存在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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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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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们评论一个事情的对错,不能简单的从个人喜好入手。比如这样一个事件链:

1甲出门-
2路上有石头-
3甲不小心摔倒-
4摄影师捕捉-
5摄影师公布照片到网站(非盈利)-
6网友看到-
7网友评论-
8网友恶搞-
9甲名誉权受损

从法理和逻辑上讲,必然应该有一个环节出现了违背法律的行为,才导致最后的侵权。是哪个呢?法律没禁止1,没禁止2,没禁止3、4、5、6、7。但是法律在名誉权相关条文禁止了8。所以,法律认为,是8导致了最后的侵权,而不是4,不是5。

明白了么?法律就是这么工作的,别把道德也牵扯进来。说到道德就麻烦了:甲出门是为了去见他的情人怎么办?路上的石头是谁扔的?甲摔倒的时候旁边有没有人偷笑?摄影师和甲是不是有什么私人恩怨?……这确实是个很好的剧本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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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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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对肖像权的说法似乎只有一条,就是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作为商业用途。如果还有别的法条,请不吝赐教。

这句话的第一层含义是:必须同时满足1、未经本人同意;2、作为商业用处;两条,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单纯未经本人同意持有,是不构成侵权的。

这句话的另一层含义,根据法律的“没禁止就是允许”的精神,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是没规定别人不能同时拥有他/她的肖像;只要他人没有用作商业用途,也就不侵权;当然这个人也没有权利对别人进行“对肖像权持有的禁止”。

关键一点是,肖像权必须和隐私权、名誉权区分。到别人家里偷拍,是侵犯隐私权;在公共场合对别人的照片品头论足进行恶意恶搞并让他人知晓,是侵犯名誉权。这两个都不是肖像权的范畴。法律上的界定点是:眼镜和镜头是等效的;照片和记忆是等效的。多那太罗兄大概是把这几个概念搞混了。我看你发言很有条理性,似乎有些研究;不过这三个概念的混淆,确实是法律新手很容易犯的过错。

另外,个人非常同意多那太罗兄的那句“无论谁,都必须学会尊重”。无论何时这都是很重要的。但是这已经进入到道德的范畴,脱离法律了。所谓尊重,太主观了。对不同的人,尊重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当然也就不是机械的法律法条能够限制的了。——当别人明确表示反对的时候,还是放下架子把片子删了吧。这时候※※律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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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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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多那太罗 发表

在公共场合的一些不雅形象,不管有意无意,谁愿意让人知道呢?这是不是隐私?被你以侵犯肖像权的形式传播出去,你觉得呢?

无论摄影师创作权还是个人肖像权都要保护,关键是找到平衡点。不能因为你的创作,给他人带来不便,不能把你的创作权凌驾于一切之上。
传世的作品,有几件是给肖像拥有者带来恶劣影响的?


这些问题我前面已经解释过:不妨再总结一次。

公共场合的不雅形象,传播的确不妥(谁希望让别人看到不好的一面呢),但没有上升到侵犯隐私的程度,因为这不符合隐私的定义,我们江core的挖鼻子照还广为流传呢,难道你以前知道他有这样的习惯?他希望别人知道他有这样的习惯?

照片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的确是负面的,我们可以谴责网上冷嘲热讽的回帖者,也应该在发生后果时撤掉照片(这在道德上是非常提倡的),但是如果被告人仅仅是让大家知道重庆的美女有多漂亮,那最多只能说,被告人的审美取向有问题,而不能说被告人仅仅因为记录了重庆的美女而侵犯了肖像权。法律不能因为情感上的喜好而改变尺度。当然,如果被告人若怀有一丝丑化的想法,是应该坚决追究责任的。

我并没有宣传创作权凌驾于一切之上,恰恰相反,我认为创作权不能凌驾于肖像权,但是,肖像权的保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合情,合理,能够操作的范围内。

[上帝武装 编辑于 2009-08-14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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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看了一遍,感觉不少人分不清法律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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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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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多那太罗 发表

法律同样规定了,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资深为什么对此条习惯性视而不见?为什么对本事件中造成的后果视而不见?


既然兄台那么看得起资深的名号,那我就不妨再探讨一下(实际上很多资深都是灌水出来的,和普通泡菜无异,比如在下)

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就这条法条本来而言,明眼人都知道,它不可能具有操作性,除非有规定的例外条款,这些条款不外乎: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其实应该还包括个人旅游照,记录照等情况。那么本贴案例中的照片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呢?个人认为,如果作者没有故意丑化原告的企图,那照片本身可以作为记录社会现实来判断(比如重庆的MM夏天穿些啥),从而推翻侵犯肖像权的论点。

不过小西童鞋说得对,大陆法系的法律,往往不能避免有文字描述而带来的灰色地带,这其中究竟怎么判,还是要依靠法官们的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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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了,大家休息吧!

我还是那句话,并强调好的摄影师必须学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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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上帝武装 发表

那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过失责任。。。

而侵犯肖像权,法律规定的要件是:1 未经同意,2 商业目的,所谓要件,相信老兄有法律基础,应该明白。。

[上帝武装 编辑于 2009-08-13 23:54]

法律同样规定了,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资深为什么对此条习惯性视而不见?为什么对本事件中造成的后果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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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riancy 发表

实际上,在这个社会,很多人会造成你困扰的, 有的是有意,有的是无意。如果你认为别人有责任不该造成你困扰,那你把自己看得太高了。

你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你把底线推的太往前了,你能不能守住和费多大劲守住,都是你的问题。

这就是你说的:你要走路,就必须学会看车

[briancy 编辑于 2009-08-13 23:53]


但是正常走路被车剐了的时候,任何人都会申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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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riancy 发表

哦,请相信,法律不是你家的。


法律不是谁家的不用说,但是法律不支持你的时候,你胆再大,泪再多,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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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上帝武装 发表

老兄,你看看自己贴出的肖像权定义和肖像拥有权,使用权定义,哪里有隐私两字。。

我们拿出大陆法系的隐私定义:隐私则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为人所知的事情

当你出现在公共场合中,你当前的形象还不为人所知?请不要把侵害肖像和侵害隐私混而一谈,否则所谓“偷换概念”,只能贻笑大方。

我还是 ......

在公共场合的一些不雅形象,不管有意无意,谁愿意让人知道呢?这是不是隐私?被你以侵犯肖像权的形式传播出去,你觉得呢?

无论摄影师创作权还是个人肖像权都要保护,关键是找到平衡点。不能因为你的创作,给他人带来不便,不能把你的创作权凌驾于一切之上。
传世的作品,有几件是给肖像拥有者带来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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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是有风险的,尤其是现在是人人都玩相机的时代,还不知谁偷拍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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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图无真相....楼猪上此美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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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多那太罗 发表

开车门的那位也没有恶意杀人的意图,但是他造成了死者死亡的事实,他没有责任?


那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过失责任。。。

而侵犯肖像权,法律规定的要件是:1 未经同意,2 商业目的,所谓要件,相信老兄有法律基础,应该明白。。

[上帝武装 编辑于 2009-08-13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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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多那太罗 发表

实际上,从法律上说,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其实这个事件的关键在于未经许可传播当事人的肖像,给当事人造成困扰,要求删除又不理会,换谁都不会善甘罢休
学乖点,人家守法公民你传播她美的一面,她高兴还来不及,会闲得告你侵犯肖像权?


实际上,在这个社会,很多人会造成你困扰的, 有的是有意,有的是无意。如果你认为别人有责任不该造成你困扰,那你把自己看得太高了。

你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你把底线推的太往前了,你能不能守住和费多大劲守住,都是你的问题。

这就是你说的:你要走路,就必须学会看车

[briancy 编辑于 2009-08-13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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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riancy 发表
想想看,以前那么多大作,那么多让人感动激动的照片,都可以说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产,在某些人可笑的肖像权理解下,居然就成了侵权。然后还要拍完了就签授权书什么地。。。

幸亏我们的法律没有这么丧心病狂。

[briancy 编辑于 2009-08-13 23:46]


你可以牢骚满腹,但是,你要走路,就必须学会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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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上帝武装 发表

道德和法律是不同的,从道德上,摄影师可以被谴责,但是法律上,个人认为,如果摄影师没有恶意丑化作者的企图,是没有责任的。


开车门的那位也没有恶意杀人的意图,但是他造成了死者死亡的事实,他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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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这是灰色地带。

如果此网站不属于商业网站, 将来也不打算成为商业网站,那可以说不以盈利为目的。 但是,将来,谁知道呢?


实际上,从法律上说,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其实这个事件的关键在于未经许可传播当事人的肖像,给当事人造成困扰,要求删除又不理会,换谁都不会善甘罢休
学乖点,人家守法公民你传播她美的一面,她高兴还来不及,会闲得告你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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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多那太罗 发表

请问,公共场所上正常活动的公民,他违法了么?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了么?他的正当权利凭什么因为你的不当行为受到侵犯?

在这起事件中,做为摄影师,拍拍良心,你一点责任也没有么?没有你的行为,当事人会无端受到侮辱么?


道德和法律是不同的,从道德上,摄影师可以被谴责,但是法律上,个人认为,如果摄影师没有恶意丑化作者的企图,是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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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以前那么多大作,那么多让人感动激动的照片,都可以说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产,在某些人可笑的肖像权理解下,居然就成了侵权。然后还要拍完了就签授权书什么地。。。

幸亏我们的法律没有这么丧心病狂。

[briancy 编辑于 2009-08-13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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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请不要偷换概念!肖像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与公众场合形象不能等同!
本事件中,包括许多摄影师的所谓片子中,有多少符合特定意义的公共事件?又有多少方面符合公共利益?你不能否认,本事件中仅仅是出于娱乐性的传播,没有任何可以拔高的意义!并且 ......


老兄,你看看自己贴出的肖像权定义和肖像拥有权,使用权定义,哪里有隐私两字。。

我们拿出大陆法系的隐私定义:隐私则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为人所知的事情

当你出现在公共场合中,你当前的形象还不为人所知?请不要把侵害肖像和侵害隐私混而一谈,否则所谓“偷换概念”,只能贻笑大方。

我还是要说:个人肖像权一定要保护,但是不能超过一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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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吓不吓,你胆子再大,大不过法律


哦,请相信,法律不是你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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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吓不住我。


没什么吓不吓,你胆子再大,大不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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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的,并不能代表你没有侵权,造成事实后果的,你同样需要负法律责任!


这吓不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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