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今天跟一个妹子撕逼之后,聊一聊拍陌生人像侵权的事情。 [主题管理员:从耗子胖成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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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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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确是招人烦的。既然招人烦,还是不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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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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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引用的“参加※※※※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这一条与所描述的场合情由没有对应关系。至少那个MM不属于“参加”,最多只是“参与”。如果她是站台MM或者受邀上台互动的观众才算是“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

她的要求不完全合理,但确实合法。至于诉讼……让她告吧,法院爱咋判你就咋配合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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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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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未 发表于 2018-4-17 17:21
从这事看,发含有陌生人的图片,要肾重。


要懂法,并依据法律进行撕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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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事看,发含有陌生人的图片,要肾重。

悟空里的半桶水很多(不是指楼主),很多答非所问混淆石灰。 本帖最后由 知未 于 2018-4-17 17: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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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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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装这种逼 发表于 2018-4-17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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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玩知乎  微博,只玩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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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看长篇大论,但从直觉讲,你未事先告知和被允许的情况下拍他人图片,这个如果仅仅是自己欣赏或练习啥的,没人跟你过不去。

但你把照片发到网上公开,如果不是出于恶意或商业,一般也没啥,但如果恰好对方看到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提出要求比如撤片,你就应该想办法撤掉,如果撤不掉,那就真诚致歉,但不用给自己找任何理由和借口比如;摄影师都不用街拍了。

这道理就好像你自己在家看A片没啥,你大庭广众环境下看性质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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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考拉用你第三条拍美女的。这样看来电子哥蛮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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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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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得我是不是要把720卖了,有时候看到美女会忍不住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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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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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悟空问答应邀回答了一个sigma 14-24art 镜头如何的问题。
https://www_wukong_com/answer/6545112739407200525

然后意外发现评论里面有个妹子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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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也没多大点事,悟空问答的图片是可以编辑的,我弄个方格子就把她挡了,可问题是头条文章超过14天编辑期是无法编辑的。
而且文章也是我的劳动成果,她凭什么让我删稿,还要威胁发律师函呢?

——————————————————————————————————
于是我与妹子探讨了法律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不经陌生人同意发表照片呢?

法律规定: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而我反击妹子的条例是依据肖像权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例第二条。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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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之后自然理直气壮,我在500px的深圳年会进行活动拍摄报道,妹子参加了这个年会公共活动,很显然,她无权要求我删除活动相关的报道照片。(其实能编辑的话,我也愿意编辑掉她,实在是超期限没法编辑啊……)

那么接下来,问题来了。

电子哥跟索尼版的木头同学经常拍陌生人PK器材,这种行为侵不侵权?

按照我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你要街拍一个美女,只有她闯红灯、破坏共享单车之类的违法行为时,你拍她才可以自由传播。否则,妥妥的侵权

如果你要狡辩的话,也不是不可以,耗子哥给你想了几个理由:

1、你可以说她衣服穿太小,有伤社会风气,你拍下来是为了鞭策她,是为了祖国强大,少年不撸。

2、你可以依据限制条例的第一条,认为她长得酷似某明星以至于你认为你就在拍某明星,而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是降权的。

3、你可以说你是大师,被你挑中拍成图片的人都是超级幸运儿,具有重大的新闻价值…… 本帖最后由 从耗子胖成猪 于 2018-4-17 17:09 编辑

相关标签: Sigma 索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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