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今天跟一个妹子撕逼之后,聊一聊拍陌生人像侵权的事情。 [主题管理员:从耗子胖成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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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耗子,这货让她去告吧。让事实告诉她什么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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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asion 发表于 2018-4-18 00:59
在公共场合参加公共活动的,不存在肖像权侵权问题,否则,所有的有关活动的新闻报道就没法做了。比如:全国的两会(总不能把代表脸部都打马赛克吧)、展会报道、马拉松比赛。。。。。。

请先搞清楚肖像权的定义,什么样的人拥有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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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体型不错,脸实在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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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aswift 发表于 2018-4-17 23:47
只要不是故意贬损歪曲,普通摄影爱好者在公共场所的公开活动上的非新闻报道拍摄不侵犯肖像权。这是律师的回答,而且说是国内之前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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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中心焦点都在妹纸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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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son 发表于 2018-4-17 22:36
这里说的是新闻报道类. 那普通摄影爱好者在公共场所的公开活动上的非新闻报道拍摄,又如何呢?


公共场合的公共活动上的拍摄(未必一定是记者),一般不存在肖像权侵权问题。原因是,你总不能让参加活动的人不许拍照吧,除非主办单位声明全程不许拍摄,或者你专门在活动上拍摄了不雅镜头(比如走光、抠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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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子胖成猪 发表于 2018-4-17 21:47
是的,我问了我一个做律师的亲戚。就是这么说的。公开活动随便拍,不支持肖像权主张。

但脱离活动场所就不能随便拍。


在公共场合参加公共活动的,不存在肖像权侵权问题,否则,所有的有关活动的新闻报道就没法做了。比如:全国的两会(总不能把代表脸部都打马赛克吧)、展会报道、马拉松比赛。。。。。。

这个女孩这么在意这个照片,没准是怕人知道她参加了这个活动或者在这个时间她应该在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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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站在那里,就是有很大机会被人拍到,不想让人拍可以不要站在那里,或者带一个面具头套都可以方便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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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son 发表于 2018-4-17 22:36
这里说的是新闻报道类. 那普通摄影爱好者在公共场所的公开活动上的非新闻报道拍摄,又如何呢?


只要不是故意贬损歪曲,普通摄影爱好者在公共场所的公开活动上的非新闻报道拍摄不侵犯肖像权。这是律师的回答,而且说是国内之前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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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一发 发表于 2018-4-17 23:32
好的律师不就是价格贵点嘛,反正是可以判决对方付钱,多花点律师费有什么关系?这样是不是可以延伸出一种诈骗的方式:一些必赢的官司,故意出天价去聘请律师,然后判决对方付钱,然后和律师分享收益?


请过律师的人表示,律师收费是有物价局的规定的,不能超过一定限值。如果超过这一限值,法院只能判令对方承担限值以内的律师费,多出来的就当你个人给律师的小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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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蝦 发表于 2018-4-17 18:04
呵呵,你知道吗,你去法院的公交车钱都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包括你取证的必要费用、误工费用、诉讼费。问题是不是你想请就能请到,好的律师按案值比例收费的,小钱的都没有像样律师接案子,按次收费的律师我也接触过好几个,那水平,就别提了,而且费用很便宜,千八百块钱就够了。


好的律师不就是价格贵点嘛,反正是可以判决对方付钱,多花点律师费有什么关系?这样是不是可以延伸出一种诈骗的方式:一些必赢的官司,故意出天价去聘请律师,然后判决对方付钱,然后和律师分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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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下,法律也许支持你公开活动的主张,但是既然当事人找来了,在不涉及重大得失的情况下,还是尊重当事人感受为好。毕竟,我们不能确定,暴露肖像对她到底有多大的伤害,可轻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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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猫将军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8672645/answer/41687976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纪实摄影作品拍摄中的肖像权问题
(一)肖像制作专有权问题
肖像权是公民对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其主要内容表现为制作专用权、使用专用权、利益维护权等几个方面。其中制作专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形象的再现权,即公民对自己的个人形象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再现的权利。※※法律对该项权利的解释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依照该法,纪实摄影的拍摄行为将自始缺乏正当性——因为在不征得被拍摄人同意的情况下抓拍,该行为效力待定;如事后遭到反对或得不到追认,就属侵权。如此说来纪实摄影与偷拍隐私性质相当。可见该项立法在衡平自由创作权与肖像权的博弈过程中,优先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倾向显而易见。但这一绝对的优先在此处应用得是否合适,则有待商榷。
首先,从理论上看,此二者均为人格权,因此肖像权一定高于自由创作权之说在法理上不能被认同。公民的人格权在法律面前受到同等保护,只不过相对而言肖像权问题涉案较多、较为敏感,但对其的保护并不一定要以牺牲自由创作权为代价。美国在立法上同样存在着“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冲突,其平行保护之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从立法体系上看,这一规定导致了法律规范内部的矛盾——依照本规定,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那么在纪实摄影侵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主张对方非法使用其肖像而构成侵权之理由根本无必要,只需主张对方在拍摄时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即可。这有悖于根据使用目的判定是否侵权的肖像权保护之立法目的,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举证困难等多方面问题。
最后,从实践中看,这一规定不免有些荒谬——如旅游时在公共场合随意拍摄一不留神就会遭遇侵权之诉,那恐怕将人人自危了。
针对此一问题,有人提出“模特认知说”——即如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协调问题,但模特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肖像作品创作人将发表、展览、复制、发行肖像作品,而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应推定肖像权人同意著作权人行使对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但裸体肖像作品以及将肖像作品用于纯商业性目的的情况除外。该种观点还指出:之所以做此推定,是考虑到艺术的发展与肖像权人利益之间的协调。一件艺术作品要体现其价值必须公之于众,使广大人民能够拥有欣赏的机会。从而获得精神追求上的满足。如果作者将作品匿子陋室之中孤芳自赏,则作品的社会价值无从实现,我们的艺术生活也将变得十分单调枯燥。因此,为了防止肖像权人利用肖像权来限制艺术作品的传播,阻碍人类艺术的发展,必须做出这一推定。
然而对于纪实摄影,这一推定显然是笼统的而不奏效的。因为在被拍摄者处于不    ( 有兴趣的去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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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摄影作品不需要任何许可就可以发表?(有兴趣的去无忌自己搜)
发布时间:2017-09-07 来源:Farbfoto 作者:菲利普?盖夫特 责任编辑:曲一了

1999年,菲利普- 洛卡?迪柯西亚用三脚架在时代广场上架起自己的相机,把闪光灯挂到街对面的脚手架上,随机拍下了一系列走过闪光灯下的陌生人,延续了由来已久的街头摄影的传统。这个项目的拍摄持续了两年,作品最终在切尔西的佩斯/ 麦吉尔画廊展出,名为《头部》(Heads)。让迪柯西亚没有料到的是,其中一张作品给他招来了官司。

本帖最后由 zzf1771 于 2018-4-17 23: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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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街拍肖像权多年,法律界认为街拍合法没争议,公安部都发文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争议存在于街拍图像的展示和传播上。现在为止我还没收集到国内街拍肖像权纠纷起诉的案列,很是好奇那么多街拍作品在出版在网上传播居然没纠纷。倒是在屋脊上看到美国的一位有钱的犹太人起诉摄影师街拍侵权,但是法官认为人类的艺术权大于人类的隐私权,犹太人目前败诉。咨询了摄影界的大家,说放心拍没问题。吴家林,李振盛这两位世界级的大师不也是街拍吗,他们出版图集有肖像权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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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子胖成猪 发表于 2018-4-17 21:47
是的,我问了我一个做律师的亲戚。就是这么说的。公开活动随便拍,不支持肖像权主张。

但脱离活动场所就不能随便拍。
这里说的是新闻报道类. 那普通摄影爱好者在公共场所的公开活动上的非新闻报道拍摄,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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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子胖成猪 发表于 2018-4-17 19:08
1、发表在论坛的图片,就等于你授权了论坛内部应用或者讨论的权利。
所以你发在无忌上的任何图片,被其他网友在无忌上引用讨论,你都无权拒绝。(这个条款在你注册的时候,协议书里就有)

2、如果你发在无忌的图片侵权,那么对方只能告无忌论坛,然后由无忌论坛提供你的ID信息,找到你真身,并列被告。

3、你发表在无忌的图片,如果不合适要删除,你可以在投诉建议区找管理员帮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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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zcg 发表于 2018-4-17 18:21
发起诉讼的话,精力付出没有回报。

才是楼主的底气所在,说什么法都是有了这个底气才有时间在网上扯蛋。


刚楼主说是发的新闻,这样基本上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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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子胖成猪 发表于 2018-4-17 18:10
今日头条当然是媒体,我当天发的当然是新闻。  

其实也可以@bryanc  一下,他说电子烟展有拽妹不准摄影师随便发她照片。
显然,她参加展会站台,没资格提这个要求,展会也属于公开活动。


如果你发的是新闻,又有适马员工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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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ax 发表于 2018-4-17 21:52
人眼比电子设备耐操多了,只要对方不用激光炮就没事


唉,你还是不知道.  激光看的是能量密度. 激光炮和高能激光束的差别除了能量密度还有光束的截面积.

中国无良奸商乱放大功率的多了. 以前就有专家说过淘宝上面的激光笔有可能致盲的问题,结果这些玩意反倒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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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蚂蚁大力士 发表于 2018-4-17 21:44
你有没有考虑过你看取景器的那只眼睛的感受,cmos都能烧,眼睛受得了不。

人眼比电子设备耐操多了,只要对方不用激光炮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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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asion 发表于 2018-04-17 13:25
看看这个律师的解释:


是的,我问了我一个做律师的亲戚。就是这么说的。公开活动随便拍,不支持肖像权主张。

但脱离活动场所就不能随便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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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qin 发表于 2018-04-17 13:07
为啥不能重新删了文章,编辑好了再发一次呢?可能人家姑娘不希望自己周围的人知道自己在那个时候去光顾了这样一个展会?...


悟空问答是可以编辑的。我也编辑了。

头条的文章超过14天是不能编辑,删除重新发不会被收录。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编辑于:2018-04-17 2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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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考虑过你看取景器的那只眼睛的感受,cmos都能烧,眼睛受得了不。
ninax 发表于 2018-4-17 20:19
凡是在公共场所的活动,都是公开的公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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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遮挡之后整个都看不出来是男是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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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反就烧眼睛嗯

ninax 发表于 2018-04-17 20:17
烧cmos这个只针对微单,对单反影响不大,
用单反防激光啊,又一个单反胜过微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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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耗子胖成猪 发表于 2018-04-17 20:27
那也不是,我不想这么流氓的。
平时我也懒得拍陌生人,我们有素质的摄友,还是要讲道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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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道不是你们两个很有缘吗,我想作诗一首
你们同个时间
同个地点
你举起相机
而她就在那里
这一刻的相遇
可能不用引起你的在意
你再两个客户端发帖
我都不经意看到
这是上天的缘分
你我不应该拒绝
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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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竹← 发表于 2018-4-17 21:21
也拍年会,不过自觉打码,觉得这几张面孔会找我麻烦,打码掩饰。
也拍年会,不过自觉打码,觉得这几张面孔会找我麻烦,打码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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