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弯车一定要让直行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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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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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项没有先后顺序。不同的路口冲突适用52条第几项。如图适用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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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号入座哪行啊?人家号要自选,选不出来可以自编号码,编不出来可以复议啊,复议不成可以上诉啊,上诉不成可以※※啊,※※不成可以回精神病院啊,精神病院敢再收吗?好不容易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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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24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如何解释?我的答复如下:

《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

显然,第一项最优先,“因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虽然第二项规定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如果右方道路上有让行标志,那么就应该让左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同理,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必须服从第一项和第二项,不能说在直行车道上有等待或让行标志还要让转弯车让直行车。因此,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zt] ...

这4项没有先后顺序。不同的路口冲突适用52条第几项。如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与左转车适用第四项,与其他3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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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45
我已经说过,你的观点我已经知道了,不必再三重复。再见!

别介,你这么固执,正好拿你开涮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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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24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如何解释?我的答复如下:

《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

显然,第一项最优先,“因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虽然第二项规定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如果右方道路上有让行标志,那么就应该让左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同理,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必须服从第一项和第二项,不能说在直行车道上有等待或让行标志还要让转弯车让直行车。因此,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zt] ...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真是个法盲啊!这4项不是优先顺序,而是列举了4种不同的情况,你的车处于哪种情况,就对号入座适用那个条款来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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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45
我已经说过,你的观点我已经知道了,不必再三重复。再见!
这货最擅长的就是"已阅,再见”,还真把自己当回事了,化疗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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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24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如何解释?我的答复如下:

《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

显然,第一项最优先,“因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虽然第二项规定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如果右方道路上有让行标志,那么就应该让左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同理,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必须服从第一项和第二项,不能说在直行车道上有等待或让行标志还要让转弯车让直行车。因此,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zt] ...

扯淡了,自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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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芳 发表于 2013-6-10 23:43
那当然啰,成都交警的级别要比国务院法制办要高许多。
国务院法制办出了条文解释,他再出一个,你说谁级别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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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终结者 发表于 2013-6-10 23:44
你的车是右转弯,所以不属于“右方道路的来车”!明白不?!

我已经说过,你的观点我已经知道了,不必再三重复。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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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41
那是法制办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二)的原文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是来车,不是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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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41
那是法制办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二)的原文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你的车是右转弯,所以不属于“右方道路的来车”!明白不?! 本帖最后由 糊涂终结者 于 2013-6-11 00: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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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41
那是法制办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二)的原文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你还辩解个狗屁啊,你撞的车不在你右方道路,你不是从后面撞的?你岛国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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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24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如何解释?我的答复如下:

《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

显然,第一项最优先,“因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虽然第二项规定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如果右方道路上有让行标志,那么就应该让左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同理,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必须服从第一项和第二项,不能说在直行车道上有等待或让行标志还要让转弯车让直行车。因此,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zt] ...

那当然啰,成都交警的级别要比国务院法制办要高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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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终结者 发表于 2013-6-10 23:38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并不矛盾!你的车是转弯车,所以就应该按照对转弯车的规定来判断!

好,如果你没有其它的论点,只是主张按法制办的解释,那就到此为止吧。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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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终结者 发表于 2013-6-10 23:35
对方的车属于直行,但你的车属于转弯,所以即是严格按照《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52条第2项的解释也说得很明确了: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如果当时的情况,你的车也是直行,对方的直行车才应该按照52条第2项规定,“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啊!这都不明白?还狡辩个啥?!

那是法制办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二)的原文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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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24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如何解释?我的答复如下:

《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

显然,第一项最优先,“因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虽然第二项规定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如果右方道路上有让行标志,那么就应该让左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同理,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必须服从第一项和第二项,不能说在直行车道上有等待或让行标志还要让转弯车让直行车。因此,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zt] ...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并不矛盾!你的车是转弯车,所以就应该按照对转弯车的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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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04
我的做法是两条我都照办。转弯时只要我能看得到的直行车我都会避让,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与违法的直行车抢道。直行时严格按照《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不拿他人的生命当儿戏。


对方的车属于直行,但你的车属于转弯,所以即是严格按照《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52条第2项的解释也说得很明确了: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如果当时的情况,你的车也是直行,对方的直行车才应该按照52条第2项规定,“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啊!这都不明白?还狡辩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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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么说,按小学没毕业的理解只要车在右面都叫“右方道路来车”,别人车在LZ左面时要避让自己,走到他右方时可以白撞。这LZ祖上是岛国的吧?一向霸道惯了。
本帖最后由 bmwm3gtr 于 2013-6-10 23: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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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24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如何解释?我的答复如下:

《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

显然,第一项最优先,“因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虽然第二项规定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如果右方道路上有让行标志,那么就应该让左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同理,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必须服从第一项和第二项,不能说在直行车道上有等待或让行标志还要让转弯车让直行车。因此,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zt] ...
你是国务院法制办吗?国家已经出了条文解释,你再来个解释什么意思?成都交警哪句话说过直行车要让右侧道路右转车辆了?你不是从后侧撞右方车辆的?睁眼说胡话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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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终结者 发表于 2013-6-10 23:23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里指的是都是直行时在路口交会的情况!你的车属于转弯车,所以应该遵循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即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你自己理解有误,不是法律规定的不清楚,建议你重新考交规吧。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如何解释?我的答复如下:

《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

显然,第一项最优先,“因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虽然第二项规定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如果右方道路上有让行标志,那么就应该让左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同理,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必须服从第一项和第二项,不能说在直行车道上有等待或让行标志还要让转弯车让直行车。因此,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zt]转弯车须让直行车 右侧来车左转时也优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前城市的车辆保有量比较低,路面车辆较少,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了让行规则。"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内车辆保有量大幅度增加,旧版《条例》中的部分通行原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的道路通行状况,因此在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部分路口通行规则进行了调整。

  而作出调整的原因,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也在昨日的采访中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以一个十字路口为例,相对方向行驶的两辆车一辆要右转,一辆要左转,两车都将进入同一条道路。如果按照旧《条例》的规定,左转车让右转车先行,如果右转车较多,左转的车辆就会在路口造成积压,影响其他方向车辆的通行。"而按照新《道法实施条例》规定,右转车让左转车先行,即使右转车辆较多,但由于右转车的排行都在路口以外,对路口的占用率不高。让左转车快速走完后能达到净空路口的效果,给其他方向的来车创造通行条件。

  同时,对于该条微博中所提到的"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的通行规则,该负责人表示,这是正确和安全的让行方式。

  "※※的通行原则为车辆靠右行驶,驾驶室在车辆左侧。假设A车直行,B车从其右侧驶来,不论B车是直行还是左转,A车都应让B车先行,如果不让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A车车头将会直接撞向B车驾驶室一侧,对B车驾驶员造成伤害。同理,A车直行,B车对向驶来准备左转,B车就应让A车先走,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B车车头将会直接撞向A车驾驶室一侧。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驾驶员的生命安全。"

  成都交警在此也要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为保障驾车安全和道路畅通,行车时应自觉遵守路口通行规则通行,宁停三分勿抢一秒。

http://www_chexun_com/2013-02-27/101756613.html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23: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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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玩大神专用号 发表于 2013-6-10 23:20
按照这种情况,雷克萨斯已经在你的右边了,你为什么不让他呢
因为在路上他最大啊,看不见直行车就说没有车过来,看到撞上了,又说你为啥不减速,让我在你右面呢?这智商还去复议?我觉得他该去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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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04
我该做什么是我的事,不劳你操心。你的观点我已经知道了,谢谢回答。我的观点如下,供你参考:

在这里讨论的目的不是要说服谁,而是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出现抵触和矛盾怎么办?更重要的是作为驾驶员我要按照哪一项法律规定行驶?是《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给省公安厅的复函?

我是这样理解的,在出了事故追究责任的时候,如果公安交警部门以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为依据判我全责,到了法院后我完全可以申辩我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国务院法制办给省公安厅的复函,以此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公安交警部门以《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我无话可说,因为作为一个中国的驾驶员当你拿到驾驶证的时候,就表明你已经知道并且应该知道《中※※※※※道路安全法》以及《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正是因为在如何理解《中※※※※※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目前存在争议。所以我才要打这场官司搞清楚。

现在的问题是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您准备怎么行车?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复函的解释那样去开车还是严格遵守《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 ...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里指的是都是直行时在路口交会的情况!你的车属于转弯车,所以应该遵循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即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你自己理解有误,不是法律规定的不清楚,建议你重新考交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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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芳 发表于 2013-6-10 23:16
我突然发现,LZ小学没毕业。来车,什么是“来”,右边来车,就是直行的和左拐弯的车辆,右拐弯的是去车。
不能这么说,按小学没毕业的理解只要车在右面都叫“右方道路来车”,别人车在LZ左面时要避让自己,他走到他右方时可以白撞。这LZ祖上是岛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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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种情况,雷克萨斯已经在你的右边了,你为什么不让他呢

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3:14
是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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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说了,他就是来搞笑的

留芳 发表于 2013-6-10 23:16
我突然发现,LZ小学没毕业。来车,什么是“来”,右边来车,就是直行的和左拐弯的车辆,右拐弯的是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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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发现,LZ小学没毕业。来车,什么是“来”,右边来车,就是直行的和左拐弯的车辆,右拐弯的是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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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坏了,lz原来没有让右,肿么办

留芳 发表于 2013-6-10 23:05
我靠,终于有人发现了LZ撞的是其右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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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终结者 发表于 2013-6-10 23:13
WK,你都撞到对方车的后门上了,还要人家负责任?!

是的。如下图所示: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6-10 23: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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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6-10 21:33
我撞在她的车右后门上这个事实在首帖中就说过,前面的贴子里我也说过很多遍,交警那里也有照片。您还花那么多功夫整这个,可见您的智商不是一般的低。请继续,我旁观,哈哈!


WK,你都撞到对方车的后门上了,还要人家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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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芳 发表于 2013-6-10 23:05
我靠,终于有人发现了LZ撞的是其右方的车辆。
最好深圳的朋友把截图放交管局法制办去,自己承认撞了右方道路车辆,还恶意以第52条申请行政复议,应该吊销驾照,重新考科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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