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弯车一定要让直行车吗?(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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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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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2013-7-13 23:08
说那些话还的确挺让人同情的。


说这些的是“法定无法”,山寨的,你上当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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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2013-7-13 21:53
鉴于楼主是出于更年期的60岁老人,大家放他一马吧。。。。

楼主如果早说这些,就不会有二期了。。。。


如果楼主能说出那些话就好了,说那些话还的确挺让人同情的。
本帖最后由 八大行星 于 2013-7-13 23: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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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法 发表于 2013-7-13 21:22
我60岁了,国家弄个法律法规难道不会写清楚点,要理解清楚,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好不容易租辆车开开,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开了20年车,好不容易撞下美女开的车,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一个月的退休金都赔了,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临老了想打回官司玩玩,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这么多人围攻一个老人,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其他东西都不行了,上网找找快感,我容易吗?

我60岁了,说了官司二审败诉我就认错,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都才20、30岁,我容易吗?


楼主是58周岁。

本帖最后由 八大行星 于 2013-7-13 23: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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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falcon 发表于 2013-7-13 22:53
无间道


连我也被骗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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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法 发表于 2013-7-13 22:45
我60岁了,国家弄个法律法规难道不会写清楚点,要理解清楚,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好不容易租辆车开开,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开了20年车,好不容易撞下美女开的车,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一个月的退休金都赔了,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临老了想打回官司玩玩,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这么多人围攻一个老人,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其他东西都不行了,上网找找快感,我容易吗?

我60岁了,说了官司二审败诉我就认错,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都才20、30岁,我容易吗?


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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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法 发表于 2013-7-13 22:42


不知你是谁?不知你与LZ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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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718 发表于 2013-7-13 22:36
LZ啊,你就别再秀你从网上百度来的那点法律知识了,你没看出来吗,回帖的网友中,比你知法、懂法的多了去了,你在这样班门弄斧只会使你更加的丢人现眼!

    看了你的这么多回帖,只能说你的法律知识连社区的大妈都不如;

     有的网友说了,交通立法追求的是安全和效率,这句话的含义你懂吗?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这些的含义你明白吗?在使用上那个优先你懂吗?

      问你一个问题,你回答后再反思一下你的行为:你在深圳市内开车是否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一条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如你回答否,那你继续!


       如你回答是,那么你还有什么纠结的呢?

        其实,对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    的具体规定,你如何理解无关紧要,关键是立法和执法机关如何理解!
我60岁了,国家弄个法律法规难道不会写清楚点,要理解清楚,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好不容易租辆车开开,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开了20年车,好不容易撞下美女开的车,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一个月的退休金都赔了,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临老了想打回官司玩玩,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这么多人围攻一个老人,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其他东西都不行了,上网找找快感,我容易吗?

我60岁了,说了官司二审败诉我就认错,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都才20、30岁,我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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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21:01
也罢,就再食言一次,看看能不能让您明白点事理。

与某人共勉就不止是您一个人的事,而是要涉及到其他人。只要涉及到其他人,就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这不仅是道德和礼貌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因为按照法律您不能强迫他人做他人不愿意做的事,比如强奸就是强迫他人做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长辈对晚辈,老师对学生,或者平辈中男生对愿意听他话的女友才能说共勉之类的话,因为他们知道对方不会不接受的。但如果学生对老师,比如您对您的老师说要与他共勉,就是很不懂礼貌的行为,因为您的老师未必愿意接受您的共勉。这些都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您连这些都不懂,可见您的知识贫乏到什么程度。

如果您以为说与我共勉您就占了便宜,那您就错了。因为事实上您既不可能是我的长辈也不可能是我的老师,您这样说除了能证明您自己是一个既不懂礼貌又缺乏常识的人之外,什么都证明不了。骂我的人不止您一个,我又何必在乎多您一个?说这些话不过是为您好,您愿意听,就算我没白说,不愿意听,直接无视就好。回完此帖之后我不再回复您的任何帖子,好自为之吧。再见!


LZ,我说你高考时语文不及格,还真让我说中了;你不知道共勉是什么意思吗?这次你为什么没有百度一下共勉是什么意思呢/

      查查词典,能清楚共勉是什么意思后,在看看你关于共勉的帖子,脸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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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718 发表于 2013-7-13 22:36
LZ啊,你就别再秀你从网上百度来的那点法律知识了,你没看出来吗,回帖的网友中,比你知法、懂法的多了去了,你在这样班门弄斧只会使你更加的丢人现眼!

    看了你的这么多回帖,只能说你的法律知识连社区的大妈都不如;

     有的网友说了,交通立法追求的是安全和效率,这句话的含义你懂吗?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这些的含义你明白吗?在使用上那个优先你懂吗?

      问你一个问题,你回答后再反思一下你的行为:你在深圳市内开车是否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一条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如你回答否,那你继续!


       如你回答是,那么你还有什么纠结的呢?

        其实,对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    的具体规定,你如何理解无关紧要,关键是立法和执法机关如何理解!
本帖最后由 法定无法 于 2013-7-13 22: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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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啊,你就别再秀你从网上百度来的那点法律知识了,你没看出来吗,回帖的网友中,比你知法、懂法的多了去了,你在这样班门弄斧只会使你更加的丢人现眼!

    看了你的这么多回帖,只能说你的法律知识连社区的大妈都不如;

     有的网友说了,交通立法追求的是安全和效率,这句话的含义你懂吗?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这些的含义你明白吗?在使用上那个优先你懂吗?

      问你一个问题,你回答后再反思一下你的行为:你在深圳市内开车是否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一条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如你回答否,那你继续!


       如你回答是,那么你还有什么纠结的呢?

        其实,对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    的具体规定,你如何理解无关紧要,关键是立法和执法机关如何理解!

         因为,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时它们并不理会你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的具体规定是如何理解的!

        说了这些,你明白吗?

         你说你都将近60的人了,怎么没有一点自勉的精神呢?《曾子家训》没看过吗?

          刚才你说到※※了,那就说一句※※时的语言,你怎么就没有一点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呢?
只能你批评别人,别人就不能批评你?

           你说众网友那个在一开始不是和你在认真的讨论问题,帮你分析,并指出你的错误之处。你说,这些网友不是 真心得吗?可你呢,对发表与你不同意见的网友冷嘲热讽、无端谩骂,甚至达到了侮辱人格的地步。在这种前提下,众网友才对你有了一些不适当的言语。但是,这种局面是如何形成的?你没有反思过吗?

           我说过的话在和你说一次:

      倚老卖老可以,但不要为老不尊!

       老而不死是为贼!

       我不知道在你的人生之中经历过什么,但我感觉你确实具有人格缺陷!也可能是你近30年从事的职业所受到的压力有关?但我也有朋友从事在线测试工作啊,他们都很正常啊!

       LZ,我劝你还是看一下心理医生吧!

       请LZ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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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21:01
也罢,就再食言一次,看看能不能让您明白点事理。

与某人共勉就不止是您一个人的事,而是要涉及到其他人。只要涉及到其他人,就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这不仅是道德和礼貌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因为按照法律您不能强迫他人做他人不愿意做的事,比如强奸就是强迫他人做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长辈对晚辈,老师对学生,或者平辈中男生对愿意听他话的女友才能说共勉之类的话,因为他们知道对方不会不接受的。但如果学生对老师,比如您对您的老师说要与他共勉,就是很不懂礼貌的行为,因为您的老师未必愿意接受您的共勉。这些都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您连这些都不懂,可见您的知识贫乏到什么程度。

如果您以为说与我共勉您就占了便宜,那您就错了。因为事实上您既不可能是我的长辈也不可能是我的老师,您这样说除了能证明您自己是一个既不懂礼貌又缺乏常识的人之外,什么都证明不了。骂我的人不止您一个,我又何必在乎多您一个?说这些话不过是为您好,您愿意听,就算我没白说,不愿意听,直接无视就好。回完此帖之后我不再回复您的任何帖子,好自为之吧。再见!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是指批评时,我们如有这方面的错就改正,无这方面的错也记住别犯。“共勉呢”,就是你我两人都记住别犯。共同勉励,一句谦和励志的格言,当然常用于长辈对晚辈自谦,也可用在同辈。泡菜嘛,都是网友,大家平起平坐,不知LZ为何如此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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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21:01
也罢,就再食言一次,看看能不能让您明白点事理。

只要涉及到其他人,就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这不仅是道德和礼貌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因为按照法律您不能强迫他人做他人不愿意做的事,比如强奸就是强迫他人做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回完此帖之后我不再回复您的任何帖子,好自为之吧。再见!

再次请教lz,按照这个说法,您向我说再见,是不是“涉及到其他人”,是不是“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
您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向我说再见,有点不大好吧?
另外,从客观事实上,lz耳顺之年仍然可以驰骋网络,与时俱进之精神真令后生我佩服,年龄和阅历上您是我的长辈,这精神上,您是我老师。您还是多提点提点我吧。

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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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症!这名字有点不好听,有人建议重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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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法 发表于 2013-7-13 21:22
我60岁了,国家弄个法律法规难道不会写清楚点,要理解清楚,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好不容易租辆车开开,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开了20年车,好不容易撞下美女开的车,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一个月的退休金都赔了,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临老了想打回官司玩玩,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这么多人围攻一个老人,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其他东西都不行了,上网找找快感,我容易吗?

我60岁了,说了官司二审败诉我就认错,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都才20、30岁,我容易吗?


鉴于楼主是出于更年期的60岁老人,大家放他一马吧。。。。

楼主如果早说这些,就不会有二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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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21:01
也罢,就再食言一次,看看能不能让您明白点事理。

与某人共勉就不止是您一个人的事,而是要涉及到其他人。只要涉及到其他人,就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这不仅是道德和礼貌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因为按照法律您不能强迫他人做他人不愿意做...

你又是信口胡柴....

与人共勉不过是客气话而已,又不是与人上床,如何还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
有人在大会上演讲中表示要“与大家共勉”,难道他还要事先逐个征得与会者的同意?那样不是成了精神病患者了?

你的偏执使得你总是钻牛角尖。。。
所以才会认为公路上除了你别人都在逆行、都是车盲加法盲。。。
本帖最后由 tianman 于 2013-7-13 21: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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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19:34
既然您还不懂,我可以再说清楚一点。

就算您说的是祈使句,将您的祈使句中的LZ改为某女(假定您是男的),共勉改为共眠,就是与某女共眠。如果您不经某女允许,就与某女共眠,您就是犯了强奸罪,要做牢的。所以,您不但要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刑法》,不要犯了法都不知道。懂了吗?


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19:59
我说的是按照他的逻辑设定的假设,上了什么纲?什么线?您想说的不会是※※※的革命路线吧?

如果他接受我的劝告,没有不经允许就与某女共眠,当然就不会犯罪。如果他继续以为只要用的是祈使句,就可以不经允许就与某女共眠,按照法律就是犯罪行为,有问题吗?


LZ真是奇葩,网友的一句“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勉”,可以被改成“共眠”,进而将LZ自己定义为“某女”,这样就将“与lz共勉”篡改为“与某女共眠”,然后引申不经某女允许,就与某女共眠,您就是犯了强奸罪,要做牢的。如果继续以为只要用的是祈使句,就可以不经允许就与某女共眠,按照法律就是犯罪行为。

莫须有,莫须有啊!真是法无定法,法定无法!

哈哈,LZ警告网友,就算您说的是什么祈使句“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勉”。就可以按照您的逻辑设定的假设,第一次LZ警告,“您就是犯了强奸罪,要做牢的。”再一次LZ就说,“按照法律就是犯罪行为。”这难道不是恣意引申,上纲上线?

LZ小学语文读得怎样,我知道你对分号理解得不透,  所以当学习《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时,对条下的四项并列分句理解不了,一直想给这四个款项排个队,先后理一个顺序。当然我也学得不好,只知道分号是表示一句话中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但还是能明白五十二条中四个款项的排列秩序。  而“上纲上线”这个词应该是可以广义的应用,并不是是狭义的仅仅指“※※※的革命路线”吧。  

本帖最后由 froth 于 2013-7-13 21: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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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2013-7-13 11:48
你被楼主误导了。法无定法肇事的路口是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路口,适用五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条无关。
扯出第二条,然后说法律有漏洞,还攻击国务院法制办,把简单的问题弄的好像很复杂,这是错误的。

目前的法律条文很好,按照目前的法律条文处理楼主肇事的交通事故是完全清楚的。没有任何不明确,易混淆的地方。你如果全面关注这个帖子就知道除了法无定法思维混乱,其他人对他的这个交通肇事的责任归属都是很明确的。所以大家在这里反复和他讲道理。

法无定法总是攻击他人没有遵守五十二条第二款,这是毫无道理的。除了法无定法,这里的每个人都在强调遵守法律,没人说那一条法律应该不被遵守。

提出一个不存在的假设扣在别人头上,然后说这个假设是错误的,然后夸大这个错误,对别人进行攻击。这是很无耻的行为。
我60岁了,国家弄个法律法规难道不会写清楚点,要理解清楚,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好不容易租辆车开开,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开了20年车,好不容易撞下美女开的车,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一个月的退休金都赔了,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临老了想打回官司玩玩,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这么多人围攻一个老人,我容易吗?

我60岁了,其他东西都不行了,上网找找快感,我容易吗?

我60岁了,说了官司二审败诉我就认错,我容易吗?

我60岁了,你们都才20、30岁,我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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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21:01
也罢,就再食言一次。看看能不能让您明白点事理。

与某人共勉就不止是您一个人的事,而是要涉及到其他人。只要涉及到其他人,就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这不仅是道德和礼貌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因为按照法律您不能强迫他人做他人不愿意做的事,比如强奸就是强迫他人做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长辈对晚辈,老师对学生,或者平辈中男生对愿意听他话的女友才能说共勉之类的话,因为他们知道对方不会不接受的。但如果学生对老师,比如您对您的老师说要与他共勉,就是很不懂礼貌的行为,因为您的老师未必愿意接受您的共勉。这些都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您连这些都不懂,可见您的知识贫乏到什么程度。

如果您以为说与我共勉您就占了便宜,那您就错了。因为事实上您既不可能是我的长辈也不可能是我的老师,您这样说除了能证明您自己是一个既不懂礼貌又缺乏常识的人之外,什么都证明不了。骂我的人不止您一个,我又何必在乎多您一个?说这些话不过是为您好,您愿意听,就算我没白说,不愿意听,直接无视就好。回完此帖之后我不再回复您的任何帖子,好自为之吧。再见!


愿意听!lz说的我很愿意听啊,要不怎么这么勤快回帖呢。
既然已经食言了,就继续聊吧,因为您把共勉给解释错了啊,而且Lz很多地方得表述都不准确,比如“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此句。
而且,我认真的告诉lz, 您说的我都懂了,我说的您不懂。
另外,我好像没有骂Lz吧?请各位指正。
我可不敢自称是Lz的老师,但我是乐意把所有网友当成自己老师的哦。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勉 本帖最后由 爱生活爱Party 于 2013-7-13 21: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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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爱Party 发表于 2013-7-13 20:31
哦哈哈,害得lz食言了。另外,如果,我和lz说再见,假设是杀人的意思,那么lz是不是就自杀了。

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眠,不,是共勉。

也罢,就再食言一次,看看能不能让您明白点事理。

与某人共勉就不止是您一个人的事,而是要涉及到其他人。只要涉及到其他人,就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这不仅是道德和礼貌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因为按照法律您不能强迫他人做他人不愿意做的事,比如强奸就是强迫他人做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长辈对晚辈,老师对学生,或者平辈中男生对愿意听他话的女友才能说共勉之类的话,因为他们知道对方不会不接受的。但如果学生对老师,比如您对您的老师说要与他共勉,就是很不懂礼貌的行为,因为您的老师未必愿意接受您的共勉。这些都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您连这些都不懂,可见您的知识贫乏到什么程度。

如果您以为说与我共勉您就占了便宜,那您就错了。因为事实上您既不可能是我的长辈也不可能是我的老师,您这样说除了能证明您自己是一个既不懂礼貌又缺乏常识的人之外,什么都证明不了。骂我的人不止您一个,我又何必在乎多您一个?说这些话不过是为您好,您愿意听,就算我没白说,不愿意听,直接无视就好。回完此帖之后我不再回复您的任何帖子,好自为之吧。再见!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7-13 21: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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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20:24
看来我的再见说早了,您的常识实在是太可怜了,就再多说一句吧。

如果再见可以假设为杀人,那也只是自杀,不可能犯杀人罪。懂了吗?

哦哈哈,害得lz食言了。另外,如果,我和lz说再见,假设是杀人的意思,那么lz是不是就自杀了。

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眠,不,是共勉。
本帖最后由 爱生活爱Party 于 2013-7-13 20: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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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20:24
看来我的再见说早了,您的常识实在是太可怜了,就再多说一句吧。

如果再见可以假设为杀人,那也只是自杀,不可能犯杀人罪。懂了吗?


非常感谢您的合作!!!!!

再见嘛,就是您想再就再,想见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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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胖的猪 发表于 2013-7-13 20:24
太多文字了,有官方结论了没?讨论过程相对于官方结论来说并不重要

最早7月28日才能拿到行政复议结果。还得等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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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爱Party 发表于 2013-7-13 20:18
如果把lz的再见,假设为杀人,那么lz岂不是涉嫌故意杀人罪?:gun:

看来我的再见说早了,您的常识实在是太可怜了,就再多说一句吧。

如果再见可以假设为杀人,那也只是自杀,不可能犯杀人罪。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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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文字了,有官方结论了没?讨论过程相对于官方结论来说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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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爱Party 发表于 2013-7-13 20:07
请问lz,您有什么资格和权利,或者某人某机构赋予您相关的资格和权利,不经我的允许,和我说再见?

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勉


一看你就是新人, 凡是提的问题楼主说不清了, 楼主就会再见, 但是再见只是一种说法而已, 随时你的说法影响到楼※※威,楼主立即和你再见。

再见嘛,顾名思义,就是一会再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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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20:16
好吧,回答完您这个问题后再对您说再见!

再见是我对自己采取的行为,不需要经过您的允许,对您说再见只是通知您。如果您以为别人不经您的允许就不能说再见,那您同样会犯法。比如某女要对您说再见,您却以为不经您的允许她不能说再见,不让她离开,您这种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再见!

如果把lz的再见,假设为杀人,那么lz岂不是涉嫌故意杀人罪?: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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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爱Party 发表于 2013-7-13 20:07
请问lz,您有什么资格和权利,或者某人某机构赋予您相关的资格和权利,不经我的允许,和我说再见?

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勉

好吧,既然连这么常识的问题您都不知道,我老人家回答完您这个问题后再对您说再见!

再见是我对自己采取的行为,不需要经过您的允许,对您说再见只是通知您。如果您以为别人不经您的允许就不能说再见,那您同样会犯法。比如某女要对您说再见,您却以为不经您的允许她不能说再见,不让她离开,您这种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再见!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3-7-13 20: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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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3 20:02
我该说的已经说过了,您就好自为之吧,不要犯了法都不知道。再见!

请问lz,您有什么资格和权利,或者某人某机构赋予您相关的资格和权利,不经我的允许,和我说再见?

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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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似得有定力,只要功夫深,铁棒磨成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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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爱Party 发表于 2013-7-13 19:59
首先,告诉lz,没错,我是老爷们,知耻敢当的老爷们
其次,看了lz的假设,不得不说,Lz看来不太懂法律。
然后,我再说一遍,lz说的我都懂了,我说的lz不懂。

知耻者近乎勇也,与lz共勉

我该说的已经说过了,您就好自为之吧,不要犯了法都不知道。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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