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孩子在小区骑童车被撞责任如何划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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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享口享 发表于 2014-7-11 00:04
路权是为了说清楚权利的简略说法,在中国的道路交通法规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有路权概念的。
比如:
红灯让绿灯,这个在交法实施条例中有吧?(既然您在前面已经说了,要求见到条款,第38条)。那么对于红灯车来说,绿灯车就有路权。
第44条,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注意应当,说明摩托车一般情况下在左道是没有路权的。应当,不是必须,有时候,摩托车也有左道行驶的权利。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和交警怎么裁定了。中国的文字就是这样,有一些模棱两可的词汇。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意思是变道车没有路权,要让相关国产内行驶的车辆行驶。
第48条,第四款。双向会车时,(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靠外面的车辆有路权,要让他们先行。
上面举了很多例子,都在说明“路权”在国内的法律中是存在的。而且在交警和法院判决时,都会按照路权的大小和各自的操作措施来判定。
第67条: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说明了在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行人才有路权。
...

路权的问题,是车坛里反复讨论的话题。。。

路权,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由法律来定义的,并不是一个概念。
在不同国家,法律对路权的定义是不同的。
比如美国,法律对路权的定义比较窄,就是在行驶或在路口处的优先权。
有些国家,法律是将上路的权利(通行权)定义为路权。
还有的国家(地区)将几乎所有的交通规则都定义为路权了。
所以,路权如何,要看所在国的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没有明确定义的,就没法说路权了。。。

以论坛上反复举例的美国加州法律来说,你在上面所列举的很多例子,在美国法律上多半并不属于“路权”的调节范围。
比如红灯让绿灯、最右侧车道行驶这些规定,都不是在“路权”这一章节里面规定的。
这个涉及到他们对路权的界定。他们认为,路权是优先权,是相对于其它车辆而言的。
而这些规定是普遍的要求,即使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你也必须执行。所以它们不是路权调节范围。
在他们看来,路权可以比大小,不是比有无的。没有路权就不能上路了。。。

在中国,并不是使用“路权”的比较来判断优先顺序,是在法律中制定“道路通行规定”,定义一系列规则来调节交通秩序的。
这“规则”中有一部分内容和美国路权定义相似,但是法律意义不一样。人家是用来比较“优先权”高低的,我们是用来判断谁是否守“规则”的。所以人家讲路权,我们讲交规。。。

在中国讲路权,和讲车速“XX迈”一样,属于误读。。。况且人家也没有“谁谁没有路权”的说法。

说到“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注意应当,说明摩托车一般情况下在左道是没有路权的。应当,不是必须,有时候,摩托车也有左道行驶的权利。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和交警怎么裁定了。中国的文字就是这样,有一些模棱两可的词汇。”
这个也是误解。法律文书的严密和精确很难从字面上理解的。每一个用语都有它特定的含义和范围。
所有国家的法律文书中,都有同样的程度不同的词语。
禁止、必须、允许、应当、可以、也可以。。。

就你所举的例子,为什么用“应当”?这“应当”一个词,表达了三层意思:
1 你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合法的,而且是应该的(正常的)。
2 遇有情况时,你还是可以到左边道的(超车、转弯、最右侧车道前方施工)
3 左边道不是你“应当”行驶的。所以你必须格外小心,出问题你得负较大的责任。
若换用其它词语,就无法完整地表达着所有的含义了。。。。
要是换用“必须”,看起来是不再“模棱两可”了,但是这车也没法开了。。。

你所列举的“第67条: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说明了在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行人才有路权。”
1 这一条充分证明了,小区确实属于交法及实施条例的调节范围。。。
2 在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这个没问题。这一条也是我主张车主应负70%责任的理由。。。
3 “行人才有路权”的说法并不确切。。。
本帖最后由 tianman 于 2014-7-11 11: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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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10:10
作为一个司机,红字一句的“预见”是责任,是义务。—— 至少我是这么理解的。
个人觉得这句有失偏颇,在没有红绿灯的道路上,个人认为“预见”不光是司机的责任和义务,是每个占用道路资源的行为人必须的责任和义务。只是在这个事故中,是个不具行为能力的儿童

蓝字一句你说得很对,我们无论是谁,在这个论坛里说的都是自己的理解和判断。

另外,“有机动车行驶的小区道路”的红字部分的内涵被司机派(不知道如何用词,权且这么说吧,方便后面讨论中界定这一派的观点)消无声息地偷换着。我一直没有先挑这个漏洞,因为价值判断的大问题还没有解决。

既然说到“有机动车行驶” —— 汽车进入小区无非让你方便停到你自己的车位上或者某个离目标楼房较近的位置上,小区“道路”本身并不是设计为一般意义上的市区通行道路,算不算“有机动车行驶”?
这句话主体改成非机,个人认为也是成立的。小区道路是通行用的,不是玩耍区,就算没有机动车,也会有高速骑行的自行车,特别是很多半大不大的小孩,骑行速度不会比汽车慢,撞个大人没事,撞个老人或是两三岁的孩子也不是小事。“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是每个家长都必须灌输给自己孩子的一句话

从物权法来说,小区道路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属于小区公共资源,起码在70年租用期内是如此,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借道问题。
当然了,咱们怎么讨论都是咱们一厢情愿的想法,最终看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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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03:32
作为家长,因为你控制不了所有的司机,你无法让他们都小心,所以,你只好“教育”、“控制”你的孩子,让他/她不要在小区里放开了玩。

作为司机,因为你控制不了所有的父母和孩子,让父母都管好孩子,所以你只好小心驾驶,而不能畅快地如那位宝马司机般驱驰。你只能小心地在小区内慢慢行驶。

------------------------

假设所有的家长都是你自己,假设所有的司机也都是你自己。你在以下两个选项之间选择哪一个?

1 把孩子都管好,不让他/她乱跑,然后自己可以畅快驾驶。
2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然后让孩子开心地在小区里玩。

-------------------------

你之所以反复强调家长的监护责任,是因为:你把司机看做是你自己,而孩子不是你的。

这就是人性之无奈。


假如你是司机, 你就会明白车是有盲区的, 是不能像走路一样想停就停的, 是不可能有绝对安全车速的, 停车场5KM以下压死小孩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了

假如你是家长, 你就会明白放任孩子出门自己玩的危险是无处不在的, 遇到坏人, 不小心的司机, 池塘, 没盖的窖井, 流浪狗...任何一样都能永远的改变孩子的一生
本帖最后由 allenlts 于 2014-7-11 11: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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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10:03
红字一句 hit the nail on the head.  可能真找不到直接的法律条文来参照,因为国情不同。(但也可能真有)

我想了好久,才想到校车的例子。美国人的价值判断是:保护孩子是第一位的,其他成年人的权利放在一边。当孩子出了单方意外,没有人可责怪了,就拿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来责怪。


其实中国的很多所谓监护权,路权什么的都是参照国外,尤其是非常好的典型美国

美国人,对于孩童的保护,那做的是绝对严格,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提到的校车,只要校车一停,周边可能对孩童造成危害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就是考虑到孩童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很随意而且不能够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的,父母也不可能做到任何时候都能够在小孩边上约制小孩的行为,因此才这样非常苛刻的要求其他车辆人员要保证孩童的安全

加入查找美国相关的规定,一定会有类似的,儿童经常出没玩耍的区域要求其他人员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要求

加上美国的制度,很多时候这种复杂问题会经过陪审团听证会类似的进行决议,因此当机动车辆已经严格遵守了规定,但是还是避免不了的时候,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像这个帖子里,在小区道路中,绿化遮挡的弯道,还有32-36的行驶速度,这次碰的是个以反方向骑车的孩童,还觉得自己能找点借口,下次这种位置碰到2-3个靠边玩耍的小孩也不一定能及时避让开,那个时候还有借口吗

所以这个例子,我就认为司机以这种能够危害小区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速度在弯道行驶,对孩童造成严重的撞击和碾压,就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例子里,如果司机是控制安全速度,不说是严格的5km/h,只要是一档或者二档怠速行驶,最大的可能就是和小朋友车碰撞倒地,可以预见的危害会小很多,除非到底出现其他头部着地等,那个时候父母没有给小朋友佩戴安全护具就成为最大的监护责任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是,32-36的速度,在小区内,弯道行驶,碰撞+碾压(非故意碾压,指速度过快不能及时刹停导致的碾压),这个才是造成整个事故的最严重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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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03:32
作为家长,因为你控制不了所有的司机,你无法让他们都小心,所以,你只好“教育”、“控制”你的孩子,让他/她不要在小区里放开了玩。

作为司机,因为你控制不了所有的父母和孩子,让父母都管好孩子,所以你只好小心驾驶,而不能畅快地如那位宝马司机般驱驰。你只能小心地在小区内慢慢行驶。
------------------------
假设所有的家长都是你自己,假设所有的司机也都是你自己。你在以下两个选项之间选择哪一个?

1 把孩子都管好,不让他/她乱跑,然后自己可以畅快驾驶。
2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然后让孩子开心地在小区里玩。
-------------------------
你之所以反复强调家长的监护责任,是因为:你把司机看做是你自己,而孩子不是你的。

这就是人性之无奈。

我认为,应该是两个选项都选择才是。。。

1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既为了他人,也为了家庭。。。
2 把孩子管好,教育他在安全的区域玩。为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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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lts 发表于 2014-7-11 11:27
假如你是司机, 你就会明白车是有盲区的, 是不能像走路一样想停就停的, 是不可能有绝对安全车速的, 停车场5KM以下压死小孩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了

假如你是家长, 你就会明白放任孩子出门自己玩的危险是无处不在的, 遇到坏人, 不小心的司机, 池塘, 没盖的窖井, 流浪狗...任何一样都能永远的改变孩子的一生

作为司机怎么做,作为家长怎么做,我前面都说了。和你还有其他网友估计都没有什么大的差别。

如果有分歧,大概是作为法律导向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我们持有不同的意见。—— 不多说了,求同存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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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7-11 11:32
我认为,应该是两个选项都选择才是。。。

1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既为了他人,也为了家庭。。。
2 把孩子管好,教育他在安全的区域玩。为了家庭。。。

请参阅366贴,及其我在整个主题中一直说的3个问题要分开说(参阅251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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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lts 发表于 2014-7-11 11:27
假如你是司机, 你就会明白车是有盲区的, 是不能像走路一样想停就停的, 是不可能有绝对安全车速的, 停车场5KM以下压死小孩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了

假如你是家长, 你就会明白放任孩子出门自己玩的危险是无处不在的, 遇到坏人, 不小心的司机, 池塘, 没盖的窖井, 流浪狗...任何一样都能永远的改变孩子的一生


你的屁股坐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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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7-11 11:32
我认为,应该是两个选项都选择才是。。。

1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既为了他人,也为了家庭。。。
2 把孩子管好,教育他在安全的区域玩。为了家庭。。。


如果小区里都不是安全区域了,我还想不到还有什么安全的开放区域了

公园里更安全?都是陌生人,除了公园里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行驶,任何速度都不行完全禁止进入

按照你们的想法,其实中国没有任何对孩童的安全开放区域,必须父母寸步不离分秒不离

如果是我,小区内,停车场内,各种开放式广场,公园,对孩童都应该是基本安全的,尤其应该避免这种机动车辆的损害,因为其他的固定的危险点比如井盖,池塘等是固定位置不移动的,其实是可以做到很好的预防,机动车这种移动的危险源就应该在这些区域被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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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1:28
其实中国的很多所谓监护权,路权什么的都是参照国外,尤其是非常好的典型美国

美国人,对于孩童的保护,那做的是绝对严格,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提到的校车,只要校车一停,周边可能对孩童造成危害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就是考虑到孩童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很随意而且不能够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的,父母也不可能做到任何时候都能够在小孩边上约制小孩的行为,因此才这样非常苛刻的要求其他车辆人员要保证孩童的安全

加入查找美国相关的规定,一定会有类似的,儿童经常出没玩耍的区域要求其他人员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要求

加上美国的制度,很多时候这种复杂问题会经过陪审团听证会类似的进行决议,因此当机动车辆已经严格遵守了规定,但是还是避免不了的时候,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像这个帖子里,在小区道路中,绿化遮挡的弯道,还有32-36的行驶速度,这次碰的是个以反方向骑车的孩童,还觉得自己能找点借口,下次这种位置碰到2-3个靠边玩耍的小孩也不一定能及时避让开,那个时候还有借口吗

所以这个例子,我就认为司机以这种能够危害小区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速度在弯道行驶,对孩童造成严重的撞击和碾压,就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例子里,如果司机是控制安全速度,不说是严格的5km/h,只要是一档或者二档怠速行驶,最大的可能就是和小朋友车碰撞倒地,可以预见的危害会小很多,除非到底出现其他头部着地等,那个时候父母没有给小朋友佩戴安全护具就成为最大的监护责任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是,32-36的速度,在小区内,弯道行驶,碰撞+碾压(非故意碾压,指速度过快不能及时刹停导致的碾压),这个才是造成整个事故的最严重的不安全因素

再次握手

我俩的整个意见和看法几乎完全相同。整个行文的严谨风格和用词的精准把握我非常赞赏。

最后一行的结论性总结(包括括号里的说明)再次直击要害。  准确,有力,简洁,但又不过度。

还得握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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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1:28
其实中国的很多所谓监护权,路权什么的都是参照国外,尤其是非常好的典型美国

美国人,对于孩童的保护,那做的是绝对严格,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提到的校车,只要校车一停,周边可能对孩童造成危害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就是考虑到孩童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很随意而且不能够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的,父母也不可能做到任何时候都能够在小孩边上约制小孩的行为,因此才这样非常苛刻的要求其他车辆人员要保证孩童的安全 ...

关于这个案子,司机的责任毋庸置疑,所以用不着再讨论。。。

只是家长的责任方面,争议比较大。。。
在美国,监护人的责任是非常大的。
将5岁幼童一人丢在家里,就会被处罚甚至于丧失其监护权。无论是否出事情。。。
让5岁幼童一人独自到有汽车的路上骑车,无论是否出事,都是严重过失了。。。

5岁幼童能不能骑童车?能骑。但是必须在安全的区域以内,而且有父母陪护。
有陪护未必就能避免所有事故,但是没有陪护就是家长失职了。。。

前面有网友提到,“如果在餐饮地点,如果热饮没有警示,热水没有防护,家长还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估计大部分责任还是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司承担”。。。
但是,如果是5岁幼童独自到餐饮地点去玩热饮被烫伤,怎么承担责任且不说,家长(监护人)首先要收到传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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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11:41
请参阅366贴,及其我在整个主题中一直说的3个问题要分开说(参阅251帖)

但是在这一贴中,您给的是二选一呀。。。。

理解你的想法,但是好像表达上略过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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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律途径,假如不行的话,花个几万,把那个撞你女儿的全家的腿都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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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1:28
其实中国的很多所谓监护权,路权什么的都是参照国外,尤其是非常好的典型美国

美国人,对于孩童的保护,那做的是绝对严格,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提到的校车,只要校车一停,周边可能对孩童造成危害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就是考虑到孩童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很随意而且不能够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的,父母也不可能做到任何时候都能够在小孩边上约制小孩的行为,因此才这样非常苛刻的要求其他车辆人员要保证孩童的安全

加入查找美国相关的规定,一定会有类似的,儿童经常出没玩耍的区域要求其他人员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要求

加上美国的制度,很多时候这种复杂问题会经过陪审团听证会类似的进行决议,因此当机动车辆已经严格遵守了规定,但是还是避免不了的时候,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像这个帖子里,在小区道路中,绿化遮挡的弯道,还有32-36的行驶速度,这次碰的是个以反方向骑车的孩童,还觉得自己能找点借口,下次这种位置碰到2-3个靠边玩耍的小孩也不一定能及时避让开,那个时候还有借口吗

所以这个例子,我就认为司机以这种能够危害小区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速度在弯道行驶,对孩童造成严重的撞击和碾压,就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例子里,如果司机是控制安全速度,不说是严格的5km/h, ...


其实这个事故发生的地点和美国的小区更像, 都是在别墅区内, 不是传统的中国楼房式人流密集的小区

但是美国别墅小区的限速一般都是15-25mpg, 相当于25-40km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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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顽童 发表于 2014-7-8 12:04
好像各方对事实并不很关心,胡说八道比较多。

孩子在小区道路上骑车、家长监管不到位,没有观察可能存在的危险,也没有指导孩子靠右行,所以50%的责任没错。但是,汽车司机如果不犯错,根本经不会有严重后果,只是碰一下而已,家长承担100%的责任都没什么。

司机在小区内严重超速,没有观察到存在的危险,转弯时没有减速也没有任何指示,出事后刹车不及时,所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在司机,应该判主责。

事故发生后司机又倒了一回车,我主张就这一个动作,应该负全责!如果倒车又碾压到孩子,这就是所谓的“二次碾压”,我主张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错,支持你这样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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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不少人爱提美国, 我尝试搜了一下, 没搜到美国具体案例, 不过有个有意思的讨论

http://news_hjnews_com/news/children-at-play-neighborhood-posts-speed-limit-signs/article_acd7f22c-c533-11df-9866-001cc4c002e0.html?mode=image&photo=0

发现美国人确实比中国人来的爱孩子, 第二帖就有人回复:exporting parent’s responsibility to the community is not the answer

这里的人懂得什么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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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7-11 11:54
关于这个案子,司机的责任毋庸置疑,所以用不着再讨论。。。

只是家长的责任方面,争议比较大。。。
在美国,监护人的责任是非常大的。
将5岁幼童一人丢在家里,就会被处罚甚至于丧失其监护权。无论是否出事情。。。
让5岁幼童一人独自到有汽车的路上骑车,无论是否出事,都是严重过失了。。。

5岁幼童能不能骑童车?能骑。但是必须在安全的区域以内,而且有父母陪护。
有陪护未必就能避免所有事故,但是没有陪护就是家长失职了。。。

前面有网友提到,“如果在餐饮地点,如果热饮没有警示,热水没有防护,家长还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估计大部分责任还是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司承担”。。。
但是,如果是5岁幼童独自到餐饮地点去玩热饮被烫伤,怎么承担责任且不说,家长(监护人)首先要收到传票了。。。


就按照你最后一句,5岁幼童独自去玩热饮,如果这是个公共区域,允许小朋友活动的场所

如果小朋友玩的是从家长手中拿走的热饮杯,那是家长监护责任

如果不是从家中手中拿走的热饮杯,是其他的热水源,那么场所管理公司就得承担防护不到位的责任并且肯能比家长监护责任更大,这种热源,电源,气源,转动设备都应该有防护避免任何人的意外接触,不光是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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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lts 发表于 2014-7-11 12:16
其实这个事故发生的地点和美国的小区更像, 都是在别墅区内, 不是传统的中国楼房式人流密集的小区

但是美国别墅小区的限速一般都是15-25mpg, 相当于25-40km了


都说了,中美的住宅区域不太好对比

按照你说的美国的那种别墅区,一般还真是人车分离的,有自行车道,机动车道还真是开放式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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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1:47
如果小区里都不是安全区域了,我还想不到还有什么安全的开放区域了

公园里更安全?都是陌生人,除了公园里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行驶,任何速度都不行完全禁止进入

按照你们的想法,其实中国没有任何对孩童的安全开放区域,必须父母寸步不离分秒不离

如果是我,小区内,停车场内,各种开放式广场,公园,对孩童都应该是基本安全的,尤其应该避免这种机动车辆的损害,因为其他的固定的危险点比如井盖,池塘等是固定位置不移动的,其实是可以做到很好的预防,机动车这种移动的危险源就应该在这些区域被严格限制

对于整个小区来说,5岁幼儿确实不都是安全区域。
小区内有通行的道路,还有各种停车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它们不可能是用吊车来进出的。。。
虽然说安全区域时相对的,但是敢于将5岁幼童仍行车路上,这得多大的心呀。。。。
连幼儿园教师都教育幼儿不要到道路上玩耍。家长却认为在可能行车的路上可以放心地让幼儿骑车?

司机进小区当然必须谨慎驾驶,这个毫无疑问。。。
那么,家长就因此放心地让幼儿独自上路玩耍了?
幼儿骑车,到休闲广场或运动场不是比较安全?

当然,假如你所说的小区,是你的私人庄园,那么,当我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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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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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美国相关的规定,一定会有类似的,儿童经常出没玩耍的区域要求其他人员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要求

加上美国的制度,很多时候这种复杂问题会经过陪审团听证会类似的进行决议,因此当机动车辆已经严格遵守了规定,但是还是避免不了的时候,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像这个帖子里,在小区道路中,绿化遮挡的弯道,还有32-36的行驶速度,这次碰的是个以反方向骑车的孩童,还觉得自己能找点借口,下次这种位置碰到2-3个靠边玩耍的小孩也不一定能及时避让开,那个时候还有借口吗

所以这个例子,我就认为司机以这种能够危害小区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速度在弯道行驶,对孩童造成严重的撞击和碾压,就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例子里,如果司机是控制安全速度,不说是严格的5km/h,只要是一档或者二档怠速行驶,最大的可能就是和小朋友车碰撞倒地,可以预见的危害会小很多,除非到底出现其他头部着地等,那个时候父母没有给小朋友佩戴安全护具就成为最大的监护责任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是,32-36的速度,在小区内,弯道行驶,碰撞+碾压(非故意碾压,指速度过快不能及时刹停导致的碾压),这个才是造成整个事故的最严重的不安全因素


金李兄(?)说得有思路。一些初步想法,纯理论的探讨一下。

如果像金兄所主张的,
‘司机以这种能够危害小区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速度在弯道行驶,对孩童造成严重的撞击和碾压,就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那这会相当于引入了一个需要过多事後裁判的、有着相当弹性的‘标準’(standard),而非事先明確的、不容易引發太複杂事实争议的‘规则’(rule)(see, eg, Kennedy 1976 (form); Kaplow 1992 (standards); Sullivan 1992 (standards))。

一,在这个弹性标準之下,司機的责任其实仍然是相当不確定的:到底多少纔算这样的‘危害速度’?
比如,是否应攷虑进车型、车况、路面材料、司機年龄性别状态、以至行人状态(葫芦娃还是家常娃?正常走路还是在滑轮滑?)等?

这裏的关键是,作为标準(standard),对事实问题的查证,要远远比规则之下的事实查证複杂:裁判者既需要發现特定情形中的事实,又要用内嵌于该标準之中的目标或社会价值,去衡量这些事实,尤其是要对何種行为是可接受的给出特定的‘规格’(specification)。

这一问题,在中国缺少对 事实查证(trial) 这一步骤的严格程序保证的情况下(比如,缺少像米国那样有严密控制和良好配合体系的作为事实审查者(trier of fact)的陪审制度),恐怕尤其突出。

那,可不可以引入客观标準呢?那又相当于在相当程度抽空了‘危害’因素,从而使得这一标準本身的意义大受限制。

一,即使解决了‘危害速度’的数值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太容易引發太複杂的争议。
比如,老兄提到,
‘如果司机是控制安全速度,不说是严格的5km/h,只要是一档或者二档怠速行驶,最大的可能就是和小朋友车碰撞倒地,可以预见的危害会小很多’
但如果某司機以老兄所说的‘安全速度’(先不说它怎麽判断出来的)开着车、仍然出了大事故,比如,某小朋友就是‘头部着地’了;
此时,家长如果主张,司機就是在以‘能够危害小区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速度’行驶,似乎也仍然是合乎老兄所用的整体思路的?
毕竟,小概率事件的最终危害不会有啥区别。

这裏的关键是,老兄所提的这个‘危害’标準本身,从措辞上来说,容易让人(尤其普通人,比如娃儿他家长)得到一个跟老兄所同时主张的‘安全速度’可能存在着潜在衝突的循环悖论;
比如,一个普通家长很容易这样想:
但凡出现了伤人事件,那司機的速度就是‘危害速度’,不管它有多麽慢,因为我们的标準本身就是‘危害’;
别扯甚麽‘头着地’、‘佩戴安全护具’;这次是骑车,您可以这麽说;可难道在小区裏的日常玩耍和走路,都要随时‘佩戴安全护具’麽?安全护具包括头盔麽?

这一‘太容易引起无谓争议’的问题,如果攷虑到社会普遍存在的对‘法庭或会偏袒权势者’这一担心,容易远远超出纯法律领域。

一,
进一步,其实,一旦引入‘佩戴安全护具’问题(是为了解决‘安全速度’之下的事故责任认定的?),顺着这个思路下去,又很容易的引出了家长监护责任界限的確定问题:
如果孩子需要‘佩戴安全护具’以开脱‘以安全速度行驶’的司機,那‘随时看顾’为甚麽就不能成为这样监护责任的一部分呢?

本帖最后由 nuserr 于 2014-7-11 13: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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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2:44
就按照你最后一句,5岁幼童独自去玩热饮,如果这是个公共区域,允许小朋友活动的场所

如果小朋友玩的是从家长手中拿走的热饮杯,那是家长监护责任

如果不是从家中手中拿走的热饮杯,是其他的热水源,那么场所管理公司就得承担防护不到位的责任并且肯能比家长监护责任更大,这种热源,电源,气源,转动设备都应该有防护避免任何人的意外接触,不光是小朋友

确实,即使家长在现场,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发生。
但是,要是家长不在现场,5岁幼儿独自来餐馆玩热饮,家长是逃不掉监护责任的。。。还可能因此丧失监护权。。。
和本案一样,不因为餐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就可以免除家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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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受害者的家长挺混蛋的,以为自己是受害者,理所当然的就全是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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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者的过失:

1.5岁小童骑车,尽管是儿童车;

2.在小区道路上玩耍。(如果是在广场上则领导那个别论。)

3.家长监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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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KM/H,这个速度是什么概念?这是一般人走路的速度!!!让骑车开得和走路一样,可能吗?规定这个速度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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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辨 发表于 2014-7-11 13:46
5KM/H,这个速度是什么概念?这是一般人走路的速度!!!让骑车开得和走路一样,可能吗?规定这个速度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


不光是汽车,小朋友骑的童车起码也超速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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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7-11 13:21
确实,即使家长在现场,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发生。
但是,要是家长不在现场,5岁幼儿独自来餐馆玩热饮,家长是逃不掉监护责任的。。。还可能因此丧失监护权。。。
和本案一样,不因为餐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就可以免除家长的责任。。。


孩童独自去餐馆,和幼童在自家小区住房附近玩耍骑童车,这个差别有点大

应该是和,家长带孩童去餐馆但是孩童在餐馆的公共区域单独玩耍的场景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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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4:26
孩童独自去餐馆,和幼童在自家小区住房附近玩耍骑童车,这个差别有点大

应该是和,家长带孩童去餐馆但是孩童在餐馆的公共区域单独玩耍的场景比较

你没有说清楚,不是幼童在自家小区住房附近玩耍骑童车,是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
如果是在住房附近的草坪上玩耍骑童车,就用不着家长雇人拉横幅去闹事了。

好了,到此为止吧...

本帖最后由 tianman 于 2014-7-11 15: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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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9 18:14
支持去法院起诉。

孩子骑童车,在普通道路上被撞和在小区道路上被撞,责任确定应该是不同的。


支持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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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7-11 15:06
你没有说清楚,不是幼童在自家小区住房附近玩耍骑童车,是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


小区内的道路,人车混行公共道路还是有差别的

说再严格点在小区自家住房附近的路上玩耍骑童车

人车混行的道路,没有注明就是交通法中规定的道路

小区内道路交通法里是区别对待的,只是说在处理时可以参照道路规则

参照交法和按照交法执行,这个还是有差异的,按照交法就直接把孩童童车骑行按照交法定义成非机动车在道路逆向行驶,是违法行为

参照交法,就不能完全把孩童童车在小区内路上骑行定义成一个违法的行为,只能类比给最终审核机构参考
交警部门根本就不应该出事故责任认定,就应该取证并客观描述后交给派出所和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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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5:27
小区内的道路,人车混行公共道路还是有差别的

说再严格点在小区自家住房附近的路上玩耍骑童车

人车混行的道路,没有注明就是交通法中规定的道路

小区内道路交通法里是区别对待的,只是说在处理时可以参照道路规则

参照交法和按照交法执行,这个还是有差异的,按照交法就直接把孩童童车骑行按照交法定义成非机动车在道路逆向行驶,是违法行为

参照交法,就不能完全把孩童童车在小区内路上骑行定义成一个违法的行为,只能类比给最终审核机构参考
交警部门根本就不应该出事故责任认定,就应该取证并客观描述后交给派出所和法院去

咱不争这个了,成不?这离题远了些。。。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什么是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判定责任、是交警的职能,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之一。。。
交警接警后要是不出事故责任认定,拿什么交给派出所和法院?
派出所和法院本身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能和手段。
派出所只负责调解。。。
法院只负责打官司。。。
那么,责任认定还是要“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的。。。

“按照交法就直接把孩童童车骑行按照交法定义成非机动车在道路逆向行驶,是违法行为”更是匪夷所思。。。
“按照交法定义”违反那一条法了?
既然是参照执行,就不可能参照出和交法不一样的结果来。。。

前面也有网友说,小区道路没有逆行,不用右侧通行。。。假如俩车一个左行一个右行撞上了,你认为警察会按照什么定责任?--何况还是这样6米宽的道路--

假如小区内道路交通法里真的是区别对待的,那就不用参照了,直接按照交法执行就是了。。。

本帖最后由 tianman 于 2014-7-11 16: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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