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老太撞上停着的车子 死了 车主赔19.5万!!(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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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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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台州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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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土老鼠 发表
如果老太撞上的不是汽车,而是一部自行车,那么会不会判自行车主赔20万给老太呢?法律,在中国有如儿戏!


就是就是,哪位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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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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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overlsg 发表
建议一些身缠不治之症的病患们都去学学齐达内

集体撞这个法官去

后半辈子的花销就有着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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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风筝不断线 发表
认了吧,谁让他是个穷人
要是个富人,故意开车撞死人都没事
在咱们这里,法律的威严都体现在了穷人身上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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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景深 发表
假如车是停在合法的车位被老太太撞上。但车是:手续不全,或是未带驾驶照,或是N年前闯过红灯,或是超载,或是喇叭不响,或是大灯不亮,或是轮胎气压不足!!!!!

靠!欲加之罪太多了!!!!!!!!


不要抬杠。
我认为法官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意味着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非证明了两点:1,司机存在过错(这一点不可否认);2,司机的过错与老太太的死亡之间有因果联系(虽然不一定是必然联系)。有时候在民事案件中有后一点就完全足够了。

你所提及的种种情况中,司机的过错与老太太撞车无因果联系,所以无法判定司机赔偿。当然,我这是从法律角度分析,具体判案是法官的事,我无法左右。

另;大家有意见是因为司机被判得太多了(我也这么觉得)。如果司机被判罚一万,大家还会有这么多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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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wo-way 发表

要证明自杀当然可以,但要由车主举证。


应该是警方证明不是自杀。

把人明放什么位置,修现吧。

[larkin 编辑于 2006-10-1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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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四非色 发表
引用:
----------------------------------------------------------------
"今年8月14日,交警部门认为由于取得的证据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动态,事故责任于是无法认定。"
----------------------------------------------------------------

也就是说老太太是故意自杀还是意外也是无法确定的事.被告 ......


要证明自杀当然可以,但要由车主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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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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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都变灰了,大家争论可以,不要太过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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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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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没错,“造成”的话,明显这意外是老太太造成的。

原文由 螺丝 发表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是“交通事故”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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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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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T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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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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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死者被外力撞倒,头部撞到违章停放的车,然后一命呜呼,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施加外力者”承担相关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通俗的假设,我想不会有任何人存在任何异议。

本事故中不存在外力因素,是死者自己失控导致撞死,是内因造成的,所以判决死者自己承担责任、或起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是理所应当的。

还会有疑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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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土老鼠 发表
如果老太撞上的不是汽车,而是一部自行车,那么会不会判自行车主赔20万给老太呢?法律,在中国有如儿戏!


如果当时站那抽根烟,老太太走得急撞个满怀,摔倒~~不知道是不是也该赔二十万?

就算违章停车有责任也不该付50%责任.如果车是停在马路上的,不是人行道也不是斑马线的话,说明行人首先违规走了车道.

老太太自付50%责任也说不过去.依据是她走得太快了.也就是说她走路超速.不知道哪条法律对行人有限速的?

中国的法律呀~~真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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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四非色 发表
引用
石头可用作杀人工具,有人撞石墙死了,建墙人就成了凶手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问题不是石头能解决的!
这#¥%#¥·%¥……既成了法律,总要算数吧?

[螺丝 编辑于 2006-10-1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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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是“交通事故”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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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承担50%的责任是便宜车主了... ...
这法律并没有区分运动和静止的机动车,也就是说停止的机动车和行驶中的机动车同等责任。

这法官没有依法办案,是有问题!”
----------------------------------------------------------------------------------------------

石头可用作杀人工具,有人撞石墙死了,建墙人就成了凶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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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要以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判决依据.法院单方"查明的事情真相"说明司法程序上有问题.
再者,在无任何法律条文界定此案为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就不能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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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承担50%的责任是便宜车主了... ...
这法律并没有区分运动和静止的机动车,也就是说停止的机动车和行驶中的机动车同等责任。

这法官没有依法办案,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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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个好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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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取得的证据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动态"就是说没有现场人证或其它证据证明车辆的动态,同时也可推理出无现场人证或其它证据证明"老太太是故意自杀还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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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今年8月14日,交警部门认为由于取得的证据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动态,事故责任于是无法认定。"
----------------------------------------------------------------

也就是说老太太是故意自杀还是意外也是无法确定的事.被告翻案一点问题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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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d95 发表
查明的事情真相是:翁老太太当天从李强办事的这家公司前的斜坡路段经过时,因为坡度较陡,而自己行走速度过快,一时失去平衡摔向了李强停放着的车辆尾部,头部撞车后又因惯性作用仰倒在地,造成颅脑急性损伤。


路面坡度较陡,行走速度过快,一时失去平衡
》这是导致死者摔倒的直接原因。

头部撞车后又因惯性作用仰倒在地,造成颅脑急性损伤
》这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原文由 zd95 发表
老太太的儿子觉得,就是停在那里不动的车,才让母亲送命的。“如果不是你乱停车,我妈顶多是额头在地上被撞,不会接着后脑又被撞。医院诊断的死亡根本原因就是后脑被撞。”


但是,即便没有车、直接撞地也未必不会引起颅脑急性损伤,

换言,车辆停放位置不是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死者家属就是泼皮无赖式的诉棍。

原文由 zd95 发表
此案的主审法官孙宾说,案子最后的判决依据也只有一个,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车辆停放违规,但车辆位置并不是死者通过的唯一路径,即死者完全可以绕行,也就是车辆位置与死者身体失控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官解释只能理解为放屁。

车主违规是违反行政规章,除非有特别规定,违规责任仅限于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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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emmi 发表

在美国有这样一个事例:
一对夫妇在公园散步,累了在椅子上休息。此时,一枚椰子掉了下来,正好砸在老太太的头上,死了。家人控告市政相关部门,官司赢了。
在中国,不知道城市里是否有种树不当的说法?撞死了是否可以控告园林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日期:2004.05.01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撞死了是自己的责任

[two-way 编辑于 2006-10-17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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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出事只能是开车的人倒霉,车辆行驶中出事是处理情况不当,车辆停着肯定是违章停车你有责任的谁让你开车呐
什么TMD事呀估计又是法官用下半身想出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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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定性没错,上诉也不可能翻案,最多是责任比例有的商量。

个人认为50%比例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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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xxyxx 发表
...... 不管法律合不合理,只要没违法停车,具体到这事司机一点责任都不用负,大不了给点人道赔偿,由交强险支付。否则被逮着有过错就惨了,法院正愁没人出钱呢,司机也就能在赔付比例上与法院争执。


太不严谨了吧,首先保险公司帮你赔人道赔偿于合同无据,此外,合法停车,出了事故,能一点责任都不用负吗?

就拿76条来说事。
停在路边的汽车被后车碰撞,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及赔偿都较为清楚;

停在路边的汽车被行人碰撞,只要发生在道路上,就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排除行人的主观故意,机动车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改动,以上判断有错吗?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要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就够了。

[two-way 编辑于 2006-10-17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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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N80S 发表
这个案子判的有些搞笑了,负一半责任显然搞笑。

要是老太太走路撞到树上摔死,这样树的所有者负什么责任啊?

在美国有这样一个事例:
一对夫妇在公园散步,累了在椅子上休息。此时,一枚椰子掉了下来,正好砸在老太太的头上,死了。家人控告市政相关部门,官司赢了。
在中国,不知道城市里是否有种树不当的说法?撞死了是否可以控告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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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中国没有法官,只有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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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欲加之罪太多了!!!!!!!!

[景深 编辑于 2006-10-17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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