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丁字路口右转差点被直行车撞到,如果被撞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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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6:32
你的理解有偏差,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是为了:1、保护人身安全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3、提高通行效率;目的有三,提高通行效率排在最后,你们现在和我争论的因为路权高可以选择撞击,和我说的因为要保证被撞时处于劣势的驾驶员的人身安全,看看哪个更贴近立法的本质精神


新西兰有一条奇芭的让路规则:左转车让右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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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微山湖 发表于 2014-2-14 17:30
还“每个人对法规都有自己的解读”,法律是给你遵守的,不是给你解读的,你可以不了解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但是你必须遵守。

对你这种歪曲解读法律人只能是强制执行,别无他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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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ano 发表于 2014-2-14 21:00
别提香港,在没有灯的丁字路口,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都差点被法拉利撞飞。


任何地方都有人违章,大家在讨论规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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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7:29
我从来没有说过,转弯让直行或者直行让转弯这么断章取义的话。五十二条第2、3、4则都是规定的让行原则是保护驾驶人安全,也就是避免撞击直接撞在驾驶人位置


违章抢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极大危险,你若违章受伤责任也是你的,你违章就是造成你受伤的原因。建议楼主今后切莫转弯抢行,否则真的会承担全部责任,害己害人,切记切记!如还不信,建议关注相关案例,切勿以身相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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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载雾2013 发表于 2014-2-14 13:25
我觉得兄台这里表述有点错误。

深圳特区处罚条例是下位法,而交法是上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时候,必然是以上位法为准,而不能说”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深圳特区处罚条例我没看过,感觉应该是按照交法针对具体问题给出的详细规则,比如说交法规定转弯让直行,结果转弯不让直行,转弯车全责,罚款多少扣分几何之类的。除此之外可能会有交法之外的补充,但必须跟交法的条款(或者和立法精神)不能有冲突。


深圳市人大具有地方立法权,它可以制定单行条例在自己的行政区域内实施。深圳特区处罚条例就是这种单行条例它不是法。去看看宪法,看看宪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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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alker1991 发表于 2014-2-14 10:52
你没路权不该走时却不管他人死活冲出去撞人家,好意思说自己是受害者?

不该你走时就不出来,会有受害者?

没有你这种不该走时乱走的,绿灯过路口需要减速?

好好想想吧,建议你出去看看,近的香港台湾澳门东南亚都可以。


别提香港,在没有灯的丁字路口,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都差点被法拉利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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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2-14 18:51
看来你还是没有搞清楚“行政官司”是什么意思。

看来你现在承认你的智商和法无是一样的水平了。凭你现在的智商和认知水平你无法理解现有法律,所以我也没有必要再和你讨论什么问题了。

祝你元宵节快乐!
我说了,不讨论了!你等着国务院法制办被打脸好了
祝你情人节快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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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7:20
你要明白一点,他是不认定交警的责任认定才去打你说的行政官司,他要是认可责任认定,还打个毛的官司啊,老法说你智商堪忧,我真替你捉急

看来你还是没有搞清楚“行政官司”是什么意思。

看来你现在承认你的智商和法无是一样的水平了。凭你现在的智商和认知水平你无法理解现有法律,所以我也没有必要再和你讨论什么问题了。

祝你元宵节快乐! 本帖最后由 不吃后悔药 于 2014-2-14 18: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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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7:33
我并没有歪曲解读法律,我遵从的是交法总则第一条,交规制定的目的第一要务是保障人身安全
PS:祝元宵节,情人节快乐

你想得太天真浪漫了,指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有人违反后当局者可以增加更多收入,法兄就是前车之鉴。
嘘。。。。。。关于这个事情我一般人都不告诉,今天是元宵节破例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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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2-14 17:32
你可能不清楚前面的情况。。。

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他是签字认可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认可,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赔付的。
他打行政官司是针对300元罚款和扣3分的行政处罚。
这个既然认了,我是不会去纠缠的,好吧,这个问题上我错了,他那个问题我没去参与过,不太了解,我看标题产生了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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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微山湖 发表于 2014-2-14 17:30
还“每个人对法规都有自己的解读”,法律是给你遵守的,不是给你解读的,你可以不了解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但是你必须遵守。

对你这种歪曲解读法律人只能是强制执行,别无他法了。
我并没有歪曲解读法律,我遵从的是交法总则第一条,交规制定的目的第一要务是保障人身安全
PS:祝元宵节,情人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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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7:20
你要明白一点,他是不认定交警的责任认定才去打你说的行政官司,他要是认可责任认定,还打个毛的官司啊,老法说你智商堪忧,我真替你捉急

你可能不清楚前面的情况。。。

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他是签字认可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认可,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赔付的。
他打行政官司是针对300元罚款和扣3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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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2-14 17:23
不是说“找出直行车撞转弯车免责的法律条款才算”而是说,谁违法谁负责。
无法的案子,他确实没让人家,证据确凿,当然要被依法处罚。
对方不是免责,而是没有违法的事实。
无法指责对方的话,全是推测并无实据。按照他自己的复议申请所说,直到事故发生时他都没有看到对方车。如何指责别人?
如果对方也有责任,应该各自就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了,放下这些烦恼,过个快乐的元宵节和情人节。。。
好的,搁置争议;祝这个帖子里所有回帖的朋友元宵节和情人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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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6:46
找出直行车撞转弯车免责的法律条款才算。每个人对法规都有自己的解读,法官就一定对了?我说了老法现在撞的是对方后半部分,按五十二条来说,直行车可以辩解自己根本没看见右侧来车,等看到的时候刹车来不及才撞上的;可以说:撞击部位对老法很不利

还“每个人对法规都有自己的解读”,法律是给你遵守的,不是给你解读的,你可以不了解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但是你必须遵守。

对你这种歪曲解读法律人只能是强制执行,别无他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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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2-14 16:55
你还是不承认“转弯让直行”?你到底什么意思?
我从来没有说过,转弯让直行或者直行让转弯这么断章取义的话。五十二条第2、3、4则都是规定的让行原则是保护驾驶人安全,也就是避免撞击直接撞在驾驶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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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6:46
找出直行车撞转弯车免责的法律条款才算。每个人对法规都有自己的解读,法官就一定对了?我说了老法现在撞的是对方后半部分,按五十二条来说,直行车可以辩解自己根本没看见右侧来车,等看到的时候刹车来不及才撞上的;可以说:撞击部位对老法很不利

不是说“找出直行车撞转弯车免责的法律条款才算”而是说,谁违法谁负责。
无法的案子,他确实没让人家,证据确凿,当然要被依法处罚。
对方不是免责,而是没有违法的事实。
无法指责对方的话,全是推测并无实据。按照他自己的复议申请所说,直到事故发生时他都没有看到对方车。如何指责别人?
如果对方也有责任,应该各自就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了,放下这些烦恼,过个快乐的元宵节和情人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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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2-14 17:08
你说的话就是法律,不需要法律条文就行。。。是吗?

路权就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没有秩序就没有安全。
路权是个屁,拿什么来保障人身安全呢?就按照个人对法理的不同解释?

你现在有点激动,头脑不是很冷静。。。
冷静再说一下吧
我按总则第一条来理解,保障人身安全排在道路通行效率之前,直白说路权在人身安全面前就是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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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2-14 17:00
你这段帖又显示出你的无知!

法无的车祸不管是他撞了直行车的那个部位,他的官司都得输!就是直行车撞了他的车,他这个官司也必输!

你要搞清楚你的呕像打的是行政官司,不是交通责任官司!

请你先搞清楚什么是行政官司再来讨论吧!
你要明白一点,他是不认定交警的责任认定才去打你说的行政官司,他要是认可责任认定,还打个毛的官司啊,老法说你智商堪忧,我真替你捉急 本帖最后由 huangsana 于 2014-2-14 17: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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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6:37
我说了交法总则第一条,路权在人身安全面前就是个屁,可以作为“转弯车撞击的是直行车的驾驶位,所以要转弯让直行”法理依据;事实上法律法规不可能这么直白

你说的话就是法律,不需要法律条文就行。。。是吗?

路权就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没有秩序就没有安全。
路权是个屁,拿什么来保障人身安全呢?就按照个人对法理的不同解释?

你现在有点激动,头脑不是很冷静。。。
冷静再说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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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6:46
找出直行车撞转弯车免责的法律条款才算。每个人对法规都有自己的解读,法官就一定对了?我说了老法现在撞的是对方后半部分,按五十二条来说,直行车可以辩解自己根本没看见右侧来车,等看到的时候刹车来不及才撞上的;可以说:撞击部位对老法很不利

你这段帖又显示出你的无知!

法无的车祸不管是他撞了直行车的那个部位,他的官司都得输!就是直行车撞了他的车,他这个官司也必输!

你要搞清楚你的呕像打的是行政官司,不是交通责任官司!

请你先搞清楚什么是行政官司再来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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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2-14 14:46
谢谢建议。不过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起诉书中我都表述了“我无法看到直行车”这一事实,并且在一审法庭上当面驳斥了被告认为我能观察到直行车的说法,法院在判决书中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这一事实。

法律不相信眼泪,只相信证据,而交警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我在转弯前能够看到远在30多米外的直行车,相反,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确实看不见远在30多米外的直行车。

你真是无赖。。。还赖上警察了。。。
你是对行政处罚不服。警察只要证明你确实没让直行车,处罚就已经成立。其它与处罚这一行政行为无关的,人家没有举证责任。
警察为什么要证明你能看多远?你若是闭上眼睛,那就什么都看不见了。。。
你自己的复议申请可以作证:

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3-7-16 07:26
一、陈述:2013年5月27日12时10分左右,我驾驶粤Bxxxxx小型汽车从华侨城的福清街右转到侨城西街。右转弯前我查看了路口左右两边都没有来车后低速(低于5公里/时)向右转弯,转到一半时(左前轮进入侨城西街,车身右转了约45度),一辆车从左后方突然冲到前面,我立即刹车但已来不及了...
但此时我正在观察右前方有无来车和障碍,不可能同时扭头向左后方观察,根本就无法看到从左后方过来的直行车 ...
事实上我在转弯前由于会车已经几乎是速度为0,此时离进入侨城西街的距离约7、8米的样子,看到路口左右两边都没车时才加油提速到5公里...

你看,你只是在转弯前看了看了路口左右两边,转弯时你正在观察右前方有无来车和障碍,不可能同时扭头向左后方观察,根本就无法看到从左后方过来的直行车。。。
那么,转弯时你在哪里呢?你自己说,“此时离进入侨城西街的距离约7、8米的样子”。
在距路口约7、8米的的地方,你要是能看到人家路上的来车,那是神仙了。
本帖最后由 tianman 于 2014-2-14 17: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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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6:47
你单独把我话的后半句“转弯让直行”拉出来就是耍流氓

你还是不承认“转弯让直行”?你到底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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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2-14 16:42
原来你是承认“转弯让直行”?
你单独把我话的后半句“转弯让直行”拉出来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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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2-14 16:38
你的呕像法无定法输掉的官司就是打在你的脸上!
找出直行车撞转弯车免责的法律条款才算。每个人对法规都有自己的解读,法官就一定对了?我说了老法现在撞的是对方后半部分,按五十二条来说,直行车可以辩解自己根本没看见右侧来车,等看到的时候刹车来不及才撞上的;可以说:撞击部位对老法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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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6:37
我说了交法总则第一条,路权在人身安全面前就是个屁,可以作为“转弯车撞击的是直行车的驾驶位,所以要转弯让直行”法理依据;事实上法律法规不可能这么直白

原来你是承认“转弯让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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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2-14 16:32
谁打谁的脸?现在被打脸的是你啊。

在国务院法制办的脸没有被打之前还是希望你遵守现有法律。
从我的言行上看,我从来都是遵守法律的,我从来没有因为我路权高而选择与路权低的一方碰撞,倒是很多回帖的支持撞击路权低的一方让人长点教训,当然我更愿意相信是一句气话,真是碰到的时候谁也不愿意去惹这个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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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ana 发表于 2014-2-14 16:34
现在我怎么被打脸了,你们能找出直行车和转弯车发生碰撞,直行车的免责条款吗?找到了,我就承认

你的呕像法无定法输掉的官司就是打在你的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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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2-14 16:23
没有交通秩序,如何保护人身安全?你这是本末倒置。。。
交法总则第一条,就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这也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以及其它。。。
而下面的具体条款和它的实施细则,都是贯彻第一条的具体规定。所有人都必须遵守。
只有严格遵守交规,才能保护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转弯车撞击的是直行车的驾驶位,所以要转弯让直行”这一条 -- 如果有,不妨找出来给大家看看。。。
我说了交法总则第一条,路权在人身安全面前就是个屁,可以作为“转弯车撞击的是直行车的驾驶位,所以要转弯让直行”法理依据;事实上法律法规不可能这么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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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2-14 16:32
谁打谁的脸?现在被打脸的是你啊。
现在我怎么被打脸了,你们能找出直行车和转弯车发生碰撞,直行车的免责条款吗?找到了,我就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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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2-14 16:29
你还是别说话了,越说得多越体现你的无知!
我说了,等国务院法制办被打脸,这个问题我们互相都说服不了对方
ps:国务院法制办真被打脸了,你认可我是对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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