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孩子在小区骑童车被撞责任如何划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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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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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7-11 11:54
关于这个案子,司机的责任毋庸置疑,所以用不着再讨论。。。

只是家长的责任方面,争议比较大。。。
在美国,监护人的责任是非常大的。
将5岁幼童一人丢在家里,就会被处罚甚至于丧失其监护权。无论是否出事情。。。
让5岁幼童一人独自到有汽车的路上骑车,无论是否出事,都是严重过失了。。。

5岁幼童能不能骑童车?能骑。但是必须在安全的区域以内,而且有父母陪护。
有陪护未必就能避免所有事故,但是没有陪护就是家长失职了。。。

前面有网友提到,“如果在餐饮地点,如果热饮没有警示,热水没有防护,家长还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估计大部分责任还是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司承担”。。。
但是,如果是5岁幼童独自到餐饮地点去玩热饮被烫伤,怎么承担责任且不说,家长(监护人)首先要收到传票了。。。


就按照你最后一句,5岁幼童独自去玩热饮,如果这是个公共区域,允许小朋友活动的场所

如果小朋友玩的是从家长手中拿走的热饮杯,那是家长监护责任

如果不是从家中手中拿走的热饮杯,是其他的热水源,那么场所管理公司就得承担防护不到位的责任并且肯能比家长监护责任更大,这种热源,电源,气源,转动设备都应该有防护避免任何人的意外接触,不光是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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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不少人爱提美国, 我尝试搜了一下, 没搜到美国具体案例, 不过有个有意思的讨论

http://news_hjnews_com/news/children-at-play-neighborhood-posts-speed-limit-signs/article_acd7f22c-c533-11df-9866-001cc4c002e0.html?mode=image&photo=0

发现美国人确实比中国人来的爱孩子, 第二帖就有人回复:exporting parent’s responsibility to the community is not the answer

这里的人懂得什么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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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顽童 发表于 2014-7-8 12:04
好像各方对事实并不很关心,胡说八道比较多。

孩子在小区道路上骑车、家长监管不到位,没有观察可能存在的危险,也没有指导孩子靠右行,所以50%的责任没错。但是,汽车司机如果不犯错,根本经不会有严重后果,只是碰一下而已,家长承担100%的责任都没什么。

司机在小区内严重超速,没有观察到存在的危险,转弯时没有减速也没有任何指示,出事后刹车不及时,所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在司机,应该判主责。

事故发生后司机又倒了一回车,我主张就这一个动作,应该负全责!如果倒车又碾压到孩子,这就是所谓的“二次碾压”,我主张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错,支持你这样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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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1:28
其实中国的很多所谓监护权,路权什么的都是参照国外,尤其是非常好的典型美国

美国人,对于孩童的保护,那做的是绝对严格,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提到的校车,只要校车一停,周边可能对孩童造成危害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就是考虑到孩童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很随意而且不能够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的,父母也不可能做到任何时候都能够在小孩边上约制小孩的行为,因此才这样非常苛刻的要求其他车辆人员要保证孩童的安全

加入查找美国相关的规定,一定会有类似的,儿童经常出没玩耍的区域要求其他人员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要求

加上美国的制度,很多时候这种复杂问题会经过陪审团听证会类似的进行决议,因此当机动车辆已经严格遵守了规定,但是还是避免不了的时候,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像这个帖子里,在小区道路中,绿化遮挡的弯道,还有32-36的行驶速度,这次碰的是个以反方向骑车的孩童,还觉得自己能找点借口,下次这种位置碰到2-3个靠边玩耍的小孩也不一定能及时避让开,那个时候还有借口吗

所以这个例子,我就认为司机以这种能够危害小区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速度在弯道行驶,对孩童造成严重的撞击和碾压,就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例子里,如果司机是控制安全速度,不说是严格的5km/h, ...


其实这个事故发生的地点和美国的小区更像, 都是在别墅区内, 不是传统的中国楼房式人流密集的小区

但是美国别墅小区的限速一般都是15-25mpg, 相当于25-40km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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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律途径,假如不行的话,花个几万,把那个撞你女儿的全家的腿都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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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11:41
请参阅366贴,及其我在整个主题中一直说的3个问题要分开说(参阅251帖)

但是在这一贴中,您给的是二选一呀。。。。

理解你的想法,但是好像表达上略过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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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1:28
其实中国的很多所谓监护权,路权什么的都是参照国外,尤其是非常好的典型美国

美国人,对于孩童的保护,那做的是绝对严格,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提到的校车,只要校车一停,周边可能对孩童造成危害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就是考虑到孩童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很随意而且不能够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的,父母也不可能做到任何时候都能够在小孩边上约制小孩的行为,因此才这样非常苛刻的要求其他车辆人员要保证孩童的安全 ...

关于这个案子,司机的责任毋庸置疑,所以用不着再讨论。。。

只是家长的责任方面,争议比较大。。。
在美国,监护人的责任是非常大的。
将5岁幼童一人丢在家里,就会被处罚甚至于丧失其监护权。无论是否出事情。。。
让5岁幼童一人独自到有汽车的路上骑车,无论是否出事,都是严重过失了。。。

5岁幼童能不能骑童车?能骑。但是必须在安全的区域以内,而且有父母陪护。
有陪护未必就能避免所有事故,但是没有陪护就是家长失职了。。。

前面有网友提到,“如果在餐饮地点,如果热饮没有警示,热水没有防护,家长还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估计大部分责任还是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司承担”。。。
但是,如果是5岁幼童独自到餐饮地点去玩热饮被烫伤,怎么承担责任且不说,家长(监护人)首先要收到传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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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11:28
其实中国的很多所谓监护权,路权什么的都是参照国外,尤其是非常好的典型美国

美国人,对于孩童的保护,那做的是绝对严格,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提到的校车,只要校车一停,周边可能对孩童造成危害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就是考虑到孩童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很随意而且不能够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的,父母也不可能做到任何时候都能够在小孩边上约制小孩的行为,因此才这样非常苛刻的要求其他车辆人员要保证孩童的安全

加入查找美国相关的规定,一定会有类似的,儿童经常出没玩耍的区域要求其他人员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要求

加上美国的制度,很多时候这种复杂问题会经过陪审团听证会类似的进行决议,因此当机动车辆已经严格遵守了规定,但是还是避免不了的时候,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像这个帖子里,在小区道路中,绿化遮挡的弯道,还有32-36的行驶速度,这次碰的是个以反方向骑车的孩童,还觉得自己能找点借口,下次这种位置碰到2-3个靠边玩耍的小孩也不一定能及时避让开,那个时候还有借口吗

所以这个例子,我就认为司机以这种能够危害小区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速度在弯道行驶,对孩童造成严重的撞击和碾压,就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例子里,如果司机是控制安全速度,不说是严格的5km/h,只要是一档或者二档怠速行驶,最大的可能就是和小朋友车碰撞倒地,可以预见的危害会小很多,除非到底出现其他头部着地等,那个时候父母没有给小朋友佩戴安全护具就成为最大的监护责任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是,32-36的速度,在小区内,弯道行驶,碰撞+碾压(非故意碾压,指速度过快不能及时刹停导致的碾压),这个才是造成整个事故的最严重的不安全因素

再次握手

我俩的整个意见和看法几乎完全相同。整个行文的严谨风格和用词的精准把握我非常赞赏。

最后一行的结论性总结(包括括号里的说明)再次直击要害。  准确,有力,简洁,但又不过度。

还得握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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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7-11 11:32
我认为,应该是两个选项都选择才是。。。

1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既为了他人,也为了家庭。。。
2 把孩子管好,教育他在安全的区域玩。为了家庭。。。


如果小区里都不是安全区域了,我还想不到还有什么安全的开放区域了

公园里更安全?都是陌生人,除了公园里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行驶,任何速度都不行完全禁止进入

按照你们的想法,其实中国没有任何对孩童的安全开放区域,必须父母寸步不离分秒不离

如果是我,小区内,停车场内,各种开放式广场,公园,对孩童都应该是基本安全的,尤其应该避免这种机动车辆的损害,因为其他的固定的危险点比如井盖,池塘等是固定位置不移动的,其实是可以做到很好的预防,机动车这种移动的危险源就应该在这些区域被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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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lts 发表于 2014-7-11 11:27
假如你是司机, 你就会明白车是有盲区的, 是不能像走路一样想停就停的, 是不可能有绝对安全车速的, 停车场5KM以下压死小孩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了

假如你是家长, 你就会明白放任孩子出门自己玩的危险是无处不在的, 遇到坏人, 不小心的司机, 池塘, 没盖的窖井, 流浪狗...任何一样都能永远的改变孩子的一生


你的屁股坐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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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7-11 11:32
我认为,应该是两个选项都选择才是。。。

1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既为了他人,也为了家庭。。。
2 把孩子管好,教育他在安全的区域玩。为了家庭。。。

请参阅366贴,及其我在整个主题中一直说的3个问题要分开说(参阅251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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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lts 发表于 2014-7-11 11:27
假如你是司机, 你就会明白车是有盲区的, 是不能像走路一样想停就停的, 是不可能有绝对安全车速的, 停车场5KM以下压死小孩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了

假如你是家长, 你就会明白放任孩子出门自己玩的危险是无处不在的, 遇到坏人, 不小心的司机, 池塘, 没盖的窖井, 流浪狗...任何一样都能永远的改变孩子的一生

作为司机怎么做,作为家长怎么做,我前面都说了。和你还有其他网友估计都没有什么大的差别。

如果有分歧,大概是作为法律导向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我们持有不同的意见。—— 不多说了,求同存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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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03:32
作为家长,因为你控制不了所有的司机,你无法让他们都小心,所以,你只好“教育”、“控制”你的孩子,让他/她不要在小区里放开了玩。

作为司机,因为你控制不了所有的父母和孩子,让父母都管好孩子,所以你只好小心驾驶,而不能畅快地如那位宝马司机般驱驰。你只能小心地在小区内慢慢行驶。
------------------------
假设所有的家长都是你自己,假设所有的司机也都是你自己。你在以下两个选项之间选择哪一个?

1 把孩子都管好,不让他/她乱跑,然后自己可以畅快驾驶。
2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然后让孩子开心地在小区里玩。
-------------------------
你之所以反复强调家长的监护责任,是因为:你把司机看做是你自己,而孩子不是你的。

这就是人性之无奈。

我认为,应该是两个选项都选择才是。。。

1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既为了他人,也为了家庭。。。
2 把孩子管好,教育他在安全的区域玩。为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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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10:03
红字一句 hit the nail on the head.  可能真找不到直接的法律条文来参照,因为国情不同。(但也可能真有)

我想了好久,才想到校车的例子。美国人的价值判断是:保护孩子是第一位的,其他成年人的权利放在一边。当孩子出了单方意外,没有人可责怪了,就拿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来责怪。


其实中国的很多所谓监护权,路权什么的都是参照国外,尤其是非常好的典型美国

美国人,对于孩童的保护,那做的是绝对严格,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提到的校车,只要校车一停,周边可能对孩童造成危害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就是考虑到孩童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很随意而且不能够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的,父母也不可能做到任何时候都能够在小孩边上约制小孩的行为,因此才这样非常苛刻的要求其他车辆人员要保证孩童的安全

加入查找美国相关的规定,一定会有类似的,儿童经常出没玩耍的区域要求其他人员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要求

加上美国的制度,很多时候这种复杂问题会经过陪审团听证会类似的进行决议,因此当机动车辆已经严格遵守了规定,但是还是避免不了的时候,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像这个帖子里,在小区道路中,绿化遮挡的弯道,还有32-36的行驶速度,这次碰的是个以反方向骑车的孩童,还觉得自己能找点借口,下次这种位置碰到2-3个靠边玩耍的小孩也不一定能及时避让开,那个时候还有借口吗

所以这个例子,我就认为司机以这种能够危害小区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速度在弯道行驶,对孩童造成严重的撞击和碾压,就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例子里,如果司机是控制安全速度,不说是严格的5km/h,只要是一档或者二档怠速行驶,最大的可能就是和小朋友车碰撞倒地,可以预见的危害会小很多,除非到底出现其他头部着地等,那个时候父母没有给小朋友佩戴安全护具就成为最大的监护责任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是,32-36的速度,在小区内,弯道行驶,碰撞+碾压(非故意碾压,指速度过快不能及时刹停导致的碾压),这个才是造成整个事故的最严重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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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03:32
作为家长,因为你控制不了所有的司机,你无法让他们都小心,所以,你只好“教育”、“控制”你的孩子,让他/她不要在小区里放开了玩。

作为司机,因为你控制不了所有的父母和孩子,让父母都管好孩子,所以你只好小心驾驶,而不能畅快地如那位宝马司机般驱驰。你只能小心地在小区内慢慢行驶。

------------------------

假设所有的家长都是你自己,假设所有的司机也都是你自己。你在以下两个选项之间选择哪一个?

1 把孩子都管好,不让他/她乱跑,然后自己可以畅快驾驶。
2 把自己管好,慢慢开,然后让孩子开心地在小区里玩。

-------------------------

你之所以反复强调家长的监护责任,是因为:你把司机看做是你自己,而孩子不是你的。

这就是人性之无奈。


假如你是司机, 你就会明白车是有盲区的, 是不能像走路一样想停就停的, 是不可能有绝对安全车速的, 停车场5KM以下压死小孩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了

假如你是家长, 你就会明白放任孩子出门自己玩的危险是无处不在的, 遇到坏人, 不小心的司机, 池塘, 没盖的窖井, 流浪狗...任何一样都能永远的改变孩子的一生
本帖最后由 allenlts 于 2014-7-11 11: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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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10:10
作为一个司机,红字一句的“预见”是责任,是义务。—— 至少我是这么理解的。
个人觉得这句有失偏颇,在没有红绿灯的道路上,个人认为“预见”不光是司机的责任和义务,是每个占用道路资源的行为人必须的责任和义务。只是在这个事故中,是个不具行为能力的儿童

蓝字一句你说得很对,我们无论是谁,在这个论坛里说的都是自己的理解和判断。

另外,“有机动车行驶的小区道路”的红字部分的内涵被司机派(不知道如何用词,权且这么说吧,方便后面讨论中界定这一派的观点)消无声息地偷换着。我一直没有先挑这个漏洞,因为价值判断的大问题还没有解决。

既然说到“有机动车行驶” —— 汽车进入小区无非让你方便停到你自己的车位上或者某个离目标楼房较近的位置上,小区“道路”本身并不是设计为一般意义上的市区通行道路,算不算“有机动车行驶”?
这句话主体改成非机,个人认为也是成立的。小区道路是通行用的,不是玩耍区,就算没有机动车,也会有高速骑行的自行车,特别是很多半大不大的小孩,骑行速度不会比汽车慢,撞个大人没事,撞个老人或是两三岁的孩子也不是小事。“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是每个家长都必须灌输给自己孩子的一句话

从物权法来说,小区道路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属于小区公共资源,起码在70年租用期内是如此,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借道问题。
当然了,咱们怎么讨论都是咱们一厢情愿的想法,最终看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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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享口享 发表于 2014-7-11 00:04
路权是为了说清楚权利的简略说法,在中国的道路交通法规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有路权概念的。
比如:
红灯让绿灯,这个在交法实施条例中有吧?(既然您在前面已经说了,要求见到条款,第38条)。那么对于红灯车来说,绿灯车就有路权。
第44条,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注意应当,说明摩托车一般情况下在左道是没有路权的。应当,不是必须,有时候,摩托车也有左道行驶的权利。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和交警怎么裁定了。中国的文字就是这样,有一些模棱两可的词汇。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意思是变道车没有路权,要让相关国产内行驶的车辆行驶。
第48条,第四款。双向会车时,(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靠外面的车辆有路权,要让他们先行。
上面举了很多例子,都在说明“路权”在国内的法律中是存在的。而且在交警和法院判决时,都会按照路权的大小和各自的操作措施来判定。
第67条: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说明了在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行人才有路权。
...

路权的问题,是车坛里反复讨论的话题。。。

路权,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由法律来定义的,并不是一个概念。
在不同国家,法律对路权的定义是不同的。
比如美国,法律对路权的定义比较窄,就是在行驶或在路口处的优先权。
有些国家,法律是将上路的权利(通行权)定义为路权。
还有的国家(地区)将几乎所有的交通规则都定义为路权了。
所以,路权如何,要看所在国的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没有明确定义的,就没法说路权了。。。

以论坛上反复举例的美国加州法律来说,你在上面所列举的很多例子,在美国法律上多半并不属于“路权”的调节范围。
比如红灯让绿灯、最右侧车道行驶这些规定,都不是在“路权”这一章节里面规定的。
这个涉及到他们对路权的界定。他们认为,路权是优先权,是相对于其它车辆而言的。
而这些规定是普遍的要求,即使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你也必须执行。所以它们不是路权调节范围。
在他们看来,路权可以比大小,不是比有无的。没有路权就不能上路了。。。

在中国,并不是使用“路权”的比较来判断优先顺序,是在法律中制定“道路通行规定”,定义一系列规则来调节交通秩序的。
这“规则”中有一部分内容和美国路权定义相似,但是法律意义不一样。人家是用来比较“优先权”高低的,我们是用来判断谁是否守“规则”的。所以人家讲路权,我们讲交规。。。

在中国讲路权,和讲车速“XX迈”一样,属于误读。。。况且人家也没有“谁谁没有路权”的说法。

说到“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注意应当,说明摩托车一般情况下在左道是没有路权的。应当,不是必须,有时候,摩托车也有左道行驶的权利。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和交警怎么裁定了。中国的文字就是这样,有一些模棱两可的词汇。”
这个也是误解。法律文书的严密和精确很难从字面上理解的。每一个用语都有它特定的含义和范围。
所有国家的法律文书中,都有同样的程度不同的词语。
禁止、必须、允许、应当、可以、也可以。。。

就你所举的例子,为什么用“应当”?这“应当”一个词,表达了三层意思:
1 你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合法的,而且是应该的(正常的)。
2 遇有情况时,你还是可以到左边道的(超车、转弯、最右侧车道前方施工)
3 左边道不是你“应当”行驶的。所以你必须格外小心,出问题你得负较大的责任。
若换用其它词语,就无法完整地表达着所有的含义了。。。。
要是换用“必须”,看起来是不再“模棱两可”了,但是这车也没法开了。。。

你所列举的“第67条: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说明了在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行人才有路权。”
1 这一条充分证明了,小区确实属于交法及实施条例的调节范围。。。
2 在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这个没问题。这一条也是我主张车主应负70%责任的理由。。。
3 “行人才有路权”的说法并不确切。。。
本帖最后由 tianman 于 2014-7-11 11: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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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引起无谓的冲突和过多的误会,我就最后说两句吧。

首先,这个主题里无论谁说了什么,都只是自己的判断,不代表现行的法律和判决,也不代表未来中国法律的修订方向。

其次,这个案子最后会怎么判,我们都只能围观,拭目以待。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作为家长该怎么做,作为司机该怎么做(参阅336贴),才是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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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单车道和双车道,校车停车等候时也是不得超越的,必须停车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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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fish 发表于 2014-7-11 10:01
你所谓的想见也不过是自己的主观判断罢了
校车的事和小区里根本不是同一种情况
校车是孩子的专车,校车停下谁都可以预见很多小孩会下车过马路
但小区里谁能预见一个拐角会突然出现一个汽(骑)车的儿童?
真要比较就比较在美国父母放任5岁的孩子在有机动车行驶的小区道路骑自行车,出了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作为一个司机,红字一句的“预见”是责任,是义务。—— 至少我是这么理解的。

蓝字一句你说得很对,我们无论是谁,在这个论坛里说的都是自己的理解和判断。

另外,“有机动车行驶的小区道路”的红字部分的内涵被司机派(不知道如何用词,权且这么说吧,方便后面讨论中界定这一派的观点)消无声息地偷换着。我一直没有先挑这个漏洞,因为价值判断的大问题还没有解决。

既然说到“有机动车行驶” —— 汽车进入小区无非让你方便停到你自己的车位上或者某个离目标楼房较近的位置上,小区“道路”本身并不是设计为一般意义上的市区通行道路,算不算“有机动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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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leechn 发表于 2014-7-11 09:50
这个观点是严重赞同+10086

美国是个非常会追究家长监护责任的国家

但是儿童如果在要求车辆避让儿童的地方出了事故,比如校车上下车点,学校门口,那肇事车辆基本别想找任何借口,美国估计类似我们这种小区不多,没有直接可以对照



红字一句 hit the nail on the head.  可能真找不到直接的法律条文来参照,因为国情不同。(但也可能真有)

我想了好久,才想到校车的例子。美国人的价值判断是:保护孩子是第一位的,其他成年人的权利放在一边。当孩子出了单方意外,没有人可责怪了,就拿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来责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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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09:53
343贴说的不是闭关锁国,不闻不顾;而是正确的“拿来”。

这个主题,许多人反复提到“监护责任”,这个法律概念不是中国原生的,是引入的,典型的就是美国这样的国家的法律。

而我343贴的意思就是许多人其实没有真正理解美国的法律精神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

从“停车等候不可逾越校车”的规定,我们其实可以想见美国人的价值判断。

这个主题不是探讨普通道路上的事故,而是小区道路。

你所谓的想见也不过是自己的主观判断罢了
校车的事和小区里根本不是同一种情况
校车是孩子的专车,校车停下谁都可以预见很多小孩会下车过马路
但小区里谁能预见一个拐角会突然出现一个汽车的儿童?
真要比较就比较在美国父母放任5岁的孩子在有机动车行驶的小区道路骑自行车,出了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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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fish 发表于 2014-7-11 09:43
参见343贴

343贴说的不是闭关锁国,不闻不顾;而是正确的“拿来”。

这个主题,许多人反复提到“监护责任”,这个法律概念不是中国原生的,是引入的,典型的就是美国这样的国家的法律。

而我343贴的意思就是许多人其实没有真正理解美国的法律精神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

从“停车等候不可逾越校车”的规定,我们其实可以想见美国人的价值判断。

这个主题不是探讨普通道路上的事故,而是小区道路。
本帖最后由 filters 于 2014-7-11 09: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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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 发表于 2014-7-10 12:54
起码你要靠边吧?反正这种有车经过的路我不会在路中间走,而且从录像上看这条路应该是小区的入口一类,几乎没有行人,车流量应该不小的,孩子家长让孩子在这地方骑车真是疯掉了。


起码你要靠边吧?
恰恰相反,我尽量走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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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09:29
出事后,司机肯定指责父母,父母肯定指责司机,双方都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责任,这是最正常不过的情形。如果不这样才不正常。

这会儿,无论父母还是司机,肯定都已经后悔到要死。

我们讨论的是法律如何制定才合理,本案例如何判决才合理的问题。

----------------------

许多人喜欢提美国。美国是一个只要有校车出没别的汽车就得老老实实停车等候不得逾越的国家。

说到家长被追究监护责任 —— 绝大多数孩童意外而家长被起诉未尽监护责任的是单方孩童意外,如烫伤、摔伤、溺水、触电等。碰上交通事故,必须联系时间地点场合。“小区里出事故”这种情况,可以想见美国人的价值判断。

有熟悉美国法律的泡菜不妨结合首贴案例说说。


这个观点是严重赞同+10086

美国是个非常会追究家长监护责任的国家

但是儿童如果在要求车辆避让儿童的地方出了事故,比如校车上下车点,学校门口,那肇事车辆基本别想找任何借口,美国估计类似我们这种小区不多,没有直接可以对照
以下内容由 kimleechn 于 2014-7-11 09:59 补充
另外烫伤的监护责任

在家里烫伤,家长就该承担责任了

如果在餐饮地点,如果热饮没有警示,热水没有防护,家长还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估计大部分责任还是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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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小车还是应该主要责任。
因为如果小车严格按照5km/h 行驶,就算碰上,也不会这么严重。
因此超速是主要原因,小孩骑车乱跑是次要原因。
----------------
我住的老小区,最近暑假,一帮小孩傍晚在小区门口主干道滑滑轮来回穿梭~
唉,做为驾驶员,我只能小心再小心。
我也是一个2岁女儿的父亲。
本帖最后由 nikonfans007 于 2014-7-11 09: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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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09:39
放眼世界,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价值判断、文化选择、法制建设,作为中国的借鉴,是一种合理的态度。

重要的是鲁迅先生说的“拿来主义”。

把什么东西拿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参见343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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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fish 发表于 2014-7-11 09:34
美国怎么样,和我们有关系吗?

放眼世界,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价值判断、文化选择、法制建设,作为中国的借鉴,是一种合理的态度。

重要的是鲁迅先生说的“拿来主义”。

把什么东西拿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本帖最后由 filters 于 2014-7-11 09: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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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ters 发表于 2014-7-11 09:29
出事后,司机肯定指责父母,父母肯定指责司机,双方都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责任,这是最正常不过的情形。如果不这样才不正常。

这会儿,无论父母还是司机,肯定都已经后悔到要死。

我们讨论的是法律如何制定才合理,本案例如何判决才合理的问题。

----------------------

许多人喜欢提美国。美国是一个只要有校车出没别的汽车就得老老实实停车等候不得逾越的国家。

说到家长被追究监护责任 —— 绝大多数孩童意外而家长被起诉未尽监护责任的是单方孩童意外,如烫伤、摔伤、溺水、触电等。碰上交通事故,必须联系时间地点场合。“小区里出事故”这种情况,可以想见美国人的价值判断。

有熟悉美国法律的泡菜不妨结合首贴案例说说。

美国怎么样,和我们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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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fish 发表于 2014-7-11 09:10
而且他们还有一个儿子,这对奇葩父母女儿出事后一味谴责司机,根本不反省自己有什么问题,真替他们儿子担心。

出事后,司机肯定指责父母,父母肯定指责司机,双方都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责任,这是最正常不过的情形。如果不这样才不正常。

这会儿,无论父母还是司机,肯定都已经后悔到要死。

我们讨论的是法律如何制定才合理,本案例如何判决才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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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喜欢提美国。美国是一个只要有校车出没别的汽车就得老老实实停车等候不得逾越的国家。

说到家长被追究监护责任 —— 绝大多数孩童意外而家长被起诉未尽监护责任的是单方孩童意外,如烫伤、摔伤、溺水、触电等。碰上交通事故,必须联系时间地点场合。“小区里出事故”这种情况,可以想见美国人的价值判断。

有熟悉美国法律的泡菜不妨结合首贴案例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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