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集体登山出人命,同队队员和领队有责任吗?[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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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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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随风8122 发表
俺有一个想法,不知道能不能在组织活动时,让法律滚蛋。

第一步,发贴,写明详细活动计划。 (发贴人,是跟本不参加活动的)

第二步,正常进行,直到召集结束。

第三步,声明活动取消。

第四步,某年某月的某一天,一群人再某个地点(此地点,和贴子里的地点不一致)偶然相遇,偶然的坐上同一辆车,并偶然的走 ......


何必那么复杂?就按照先前早已贴出来的标准格式发帖宣布就行,主要意思是:宣布你自己将于某时进行某项活动,活动内容及路线如下,而你发帖目的并非召集或组织别人共同参与这项活动。 如届时愿意跟随你一起活动者,皆为自愿、自发、自由跟随活动,但你对这些人既不认识,也不对其承担任何义务、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免除你对其他参与活动者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凡是带有“召集”“组织”意味的帖子皆有风险。

不光户外活动一定要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就连一同出外拍摄模特、风光、人体,一同聚餐,一同郊游。。。都应该参考上述标准公布格式,以避免哪怕发生率只有1/100万的安全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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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不分户内x免责与户外x免责。
一个例子,只用于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声明与免责间有可能出现的这一种情况。
仅此而已。不要做其他外延上的引申。
每一个声明都须做个别的甄别,不能于户外一概而论。

[2007-03-17 22:04 补充如下]


何为意外,不可预见,过失,过错 等等。

不针对这个事件
那一天的这座山和那几天的这座山有很大区别吗?哪个地区几天来的气象资料无处可寻吗?积雪深度、平均气温、极限气温和平均风速及最大风速的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吗?
那个山不再是一座可以根据常规资料做一天基本预测的山了?!一个领队不该了解或没有责任或没有必要去做一些基础的工作吗?面对一个可能出现较大风险的活动不该认真地对所需器材及相关人员的身体做必要的检查吗?不该严格一些吗?领队有没有权利剔除不合格的队员参加这个活动乃至于出于对生命安全的负责取消这个活动?领队没有这个权力和责任吗?这是很难做到的吗?不做,或没做好,是出于无知不可预知是意外还是不负责任还是故意?

需要什么知识准备,需要那些器材,需要提前做哪些安排,需要什么体能参加什么样的活动……等等,这些该领队去做吗?

难道一个人的性命会因为他参加的是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活,而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吗?!
难道一个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该共同的更加负责的…………真够累的。

[2007-03-17 22:05 补充如下]


何为意外,不可预见,过失,过错 等等。

不针对这个事件
那一天的这座山和那几天的这座山有很大区别吗?哪个地区几天来的气象资料无处可寻吗?积雪深度、平均气温、极限气温和平均风速及最大风速的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吗?
那个山不再是一座可以根据常规资料做一天基本预测的山了?!一个领队不该了解或没有责任或没有必要去做一些基础的工作吗?面对一个可能出现较大风险的活动不该认真地对所需器材及相关人员的身体做必要的检查吗?不该严格一些吗?领队有没有权利剔除不合格的队员参加这个活动乃至于出于对生命安全的负责取消这个活动?领队没有这个权力和责任吗?这是很难做到的吗?不做,或没做好,是出于无知不可预知是意外还是不负责任还是故意?

需要什么知识准备,需要那些器材,需要提前做哪些安排,需要什么体能参加什么样的活动……等等,这些该领队去做吗?

难道一个人的性命会因为他参加的是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活,而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吗?!
难道一个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该共同的更加负责的…………真够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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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随风8122 发表
俺有一个想法,不知道能不能在组织活动时,让法律滚蛋。

第一步,发贴,写明详细活动计划。 (发贴人,是跟本不参加活动的)

第二步,正常进行,直到召集结束。

第三步,声明活动取消。

第四步,某年某月的某一天,一群人再某个地点(此地点,和贴子里的地点不一致)偶然相遇,偶然的坐上同一辆车,并偶然的走 ......


你这个想法没用地。。。。一但出了事。。网上都留了证据引着JCSS当刑事案去调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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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西 发表
1?今天跟哪位喝酒给※※了?


没喝酒,现在打算出去喝了。

只是看到有人,完全把户外的“活动组织者”,当成了旅游团的“导游”,俺感觉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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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invista 发表
那个XX法院判例的影响是:今后大家无论在网上多熟络,在现实中参加集体活动时,见面也只好点头一笑,不要打听彼此的真实姓名,最好连手机也不要留! 彼此之间的关系就是志趣相投的陌路人而已,谁也不认识谁也没必要关心谁,尽量也少深入交谈,谈谈天气,谈谈风景应该是没问题的。

这种现象的广泛影响就是一言所说的:令社会分化,彼此充满猜忌和互不信任,整个社会群体失去了最起码的互相信赖,以致失去了信仰,什么也无法令人相信了。。。


兄弟,也不必太悲观,

1. 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某个具体的案例可能会对以后的案件判决有某些方面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由此会在法律上确认在这个案例里采用的原则。而南宁那个案例二审还没有结果吧?

2. 俺周围的大多数驴子还都是值得信赖的,特别是经过长时间考验的的老驴,都是可以以命相托的;

3. 俺对某些商业或非商业的队伍也是相当地。。。不耻啊。。。赫赫。。俺们对那些对风险一无所知或严重低估,以及盲目乐观或不能对队员或队友负责的队伍叫乌合之众,他们要不出人命才怪呢。。。

4. 俺们分析过很多出事的活动,他们无一例外地违反了俺们总结出来的9个原则中的一个或多个,这使他们自己陷于险境的概率大幅提高,他们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则是必然的。

5. 就网上找得到的资料看,俺觉得南宁那个案例是有硬伤的,但有很多事实的细节我们不知道,所以只说一点: 在这种活动中领队或组织者有责任这一点是没有问题,但同队的人员共同担责是有问题的。

6. 从法律上来说,造成人身侵害的免责声明或协议是无效的,但请注意区分侵权和意外。也有人举了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商品但同时声明免责的例子,这个例子就是由基于严格责任制归责的侵权,所以无效,但并不适用于户外活动。还有一种侵权是基于过错责任制的,即由于一方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另一方的人身损害,而对户外活动来说适用的是后者,对于领队或组织者来说,选错营地、错误判断或指挥失当导致的人员伤亡,就是有过错,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一名队员因为严重的花粉过敏死在路上,就是意外,除非能证明领队或组织者知道有队员过敏史却忽略了这件事,否责不会有人承担责任。

7. 俺的看法是:既然一起出去,每个人都应该把自己视为集体中的一分子,并且相互照顾,不能因为有人出事就往后缩,俺要是召集了人玩出了事,无论从良心还是从道义上来说,俺都会负责,一起出去的兄弟因为你的疏忽或过失没能一起回来,你还有脸说自己没责任?

8. 俺相信法律会来规范户外活动的,虽然有可能会有倒退,但俺还是相信早晚会合理地;现阶段么,你可以参见俺在楼下说的那些原则,尽力防止不出事比想尽办法在法律上免除自己的责任重要的多。当然,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条款也是有用地,但俺不希望用上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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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有一个想法,不知道能不能在组织活动时,让法律滚蛋。

第一步,发贴,写明详细活动计划。 (发贴人,是跟本不参加活动的)

第二步,正常进行,直到召集结束。

第三步,声明活动取消。

第四步,某年某月的某一天,一群人再某个地点(此地点,和贴子里的地点不一致)偶然相遇,偶然的坐上同一辆车,并偶然的走到了一起

相信每一个要参加户外活动的人,都不愿意户外的责任,由法官来处理(构成刑事案件的除外)。

[随风8122 编辑于 2007-03-17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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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西 发表

你说有“领队”?他们说了,没有领队;即使有领队,也是没有权利的领队;没有权利的领队是虚设的;。。。。。。。。

所以没有领队。


即使没有领队,其他驴友犯了错误也要负责任。做了错事就要负责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说到没有领队,因为怕担责任而无组织无纪律进行高风险的户外活动本身就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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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脑袋大脖子粗 发表
这么简单的东西怎么就整不明白?

领队带人出去玩,驴友被陨石击中身亡,领队不需要负责任。没问题吧?

领队带人穿着沙滩裤、拖鞋去爬雪山,死人了,当然要负责任,没异议吧?

关键在于有没有人为错误!


你说有“领队”?他们说了,没有领队;即使有领队,也是没有权利的领队;没有权利的领队是虚设的;。。。。。。。。

所以没有领队。

原文由 随风8122 发表

您给了领队多少钱??

领队凭啥要负责你的一切??

户外活动,不是跟团。 不是您给了钱就当大爷的,搞清楚。


1?今天跟哪位喝酒给洗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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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GF或LD一没体力、二没装备、三没经验,却要去参加该行动,你会同意她去吗?绝大多数人不会!但首帖的领队却漠然!


这个理由最荒唐可笑。一个成年人自己不能评估自己的体力与能力?该不该参加行动自己毫无主见,全听别人叫你去你就去?

不禁想起我们这里吵架时常听到的对话:

甲:“是他叫我干啥干啥的。。。”

乙:“他叫你干啥你就干啥?他叫你去跳楼你去不去?!”



领队带人穿着沙滩裤、拖鞋去爬雪山,死人了,当然要负责任,没异议吧?


当然有异议了! 自己没脑筋呀? 领队叫你穿沙滩裤爬雪山,你听了,真的穿沙滩裤去爬雪山了,死人了该谁负责?当然是你自己啦!



[winvista 编辑于 2007-03-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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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简单的东西怎么就整不明白?

领队带人出去玩,驴友被陨石击中身亡,领队不需要负责任。没问题吧?

领队带人穿着沙滩裤、拖鞋去爬雪山,死人了,当然要负责任,没异议吧?

关键在于有没有人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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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西 发表
领队原来发话说:不带不准上车。

但是后来还是让其上车,不能说没有责任。领队可以将没有带头灯/电筒的人赶下车,不让她/他参加,这是领队的权力。

如果只召集,而将先前的约定毁掉,难道没责任吗?


领队不是警察,他没有权利搜查每一位同行者的背包。

所以,按惯例,每个人缺啥东西,必须要自己声明。 这个您应该可以理解吧???

就比如说,您组织聚会,AA制,每人50元。 聚会之前,您不能让每个人出示钱包吧!! 任何人不声明,就当是带了钱的

如果我没有记错,夏子回贴中,好像还说了自己装备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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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屏山客 发表
什么是责任?各位告诉我!是否换成陌生人,我们天然地就不存在任何责任?!俺谴责这样的领队并坚持这样的领队应当付出代价,这时候你们又跳出来说我们利用法律制造社会总总的“冷漠”,简直无稽之谈!这种人为占主要因素的人命事故,却被你们描绘成了相互扶助、独立自强的美好画面——与官方媒体在描绘抢救人为事故的手法竟然如此雷同。


您给了领队多少钱??

领队凭啥要负责你的一切??

户外活动,不是跟团。 不是您给了钱就当大爷的,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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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GF或LD一没体力、二没装备、三没经验,却要去参加该行动,你会同意她去吗?绝大多数人不会!但首帖的领队却漠然!


领队并不知道你的GF或LD,没体力和没经验。而没装备,您的GF也并没有声明啊!

但是,你的GF或领导,明知道自己一没体力、二没装备、三没经验,却要去参加该行动,这是对自己生令的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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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67MM 发表

小西,这个和诚信是两回事!

如果你认为我们有说错的地方可以指出来,不要扣帽子


“……说明你的无知与偏见不能说明别的。”您的这帽子给人扣的也不小耶!

各位兄台的热情着实感人,咱没研究这个事件也没认真研究诸位的发言,对所谓行规及相关法律更是无知,不好深入的,口若悬河的,阴阳铿锵的,动情动义的,更无能于举一反三深入浅出的列举,也更无能于那些驴唇不对马嘴的对一些法律常识的歪解。咱就试着拢拢自己的头绪,拢到哪是哪。顺便劝一句,如果不是把争论的目的放在是非曲直上,而是带有其它一些目的,比如“中伤”。那你们可以效仿“一言”开个邀骂的专贴,待到挨不住时再改“邀打”,通常胆小的都会被吓个四分之三死。

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户外运动在普通人群中(非专业人士)的开展越来越广泛,其中包括一些危险项目乃至于高危项目的参与人数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业余。这导致了近几年来,因一些低级的错误原因而付出了很多高级别的代价,不仅财产乃至生命都…… 。

有些户外运动在国内就是国内发达城市中也不能算是一个成熟了的运动项目,有些人难免凭着无知凭着热情凭着一些其它的企图,而涉足到一个对未来风险全然不知的处境当中去。随着面的扩大,它以然不是一个小圈子里的事情了。从不断涌出的报道中不难看出,社会其它部门的介入,比如警察和※※及当地居民……。当一个行当的发展不再是这个行当自己的事情时,它就有了它的社会性,就有了站在社会更广泛的角度上来考虑它的必要性。这就使得它处在某一个阶段时,仅靠自身的行规和以为,靠觉悟靠热情靠真诚靠胡搅蛮缠,靠对法规的不正确理解乃至曲解,来进行它的自身完善和发展是远远不够的了。这里不仅有直接参与者的责任也有社会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以就有必要使之不断的被制度化,及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在某一个时期,就会体现在相关的责任追究上附带的一定程度上的惩罚性。这是必要的,是社会对相关人员以及未来相关人员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成本的加大,是不是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他们的盲动加大慎重,以减小或减少可能的发生。而那些慎重的有技术的有责任愿意各自承担相关责任的活动不会受到什么伤害,就如同贴中有些人提到的“小圈子”,难道这本身不是一种更谨慎更有了责任心的趋向吗?

纳税人的钱不是针对某一个兴趣群体的,它应更合理的更高效率的使用在更广泛的地方,当然包括各种运动灾难。但这并不是允许某一群体因无知就可不负责的而扩大对它的使用,这包括对人力物力对医疗资源等很多……。这已不是你们自己的游戏,社会要对更多人负责!要让他们负责,但,怎么一个量,不知道。有人100元就会倾家荡产……
但100元,拦得住那些色迷之心吗?

如果没有组织者,如果没有人声称是领队,如果……。可能她就会量自己的力而不去爬这座她生命中不可翻越的山,一个姑娘还那么年青……,又一个,又一个年青或许鲁莽或许冲动,或许更加的热爱自然,或许就因为他们愚蠢的和你一样认为你行,而他们就在不知不觉中走进黑暗……。从制度上让那些组织者真正的知道,光有牛B的冲动是远远的不能负起责任的,减少灾难!!!

一个虚假的广告,一个伪略的产品,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然后言称我又没比你买,我又没权逼你买回去后按我的方式使用,我又什么责任……哈哈哈。

免责,不是声明了免责就可以免,要公平要……在司法上有它的认定标准!
吃这个有可能会死,死了我不负责啊。买了啊,快了啊,可吃着会很香啊,我可没权逼你要少吃呀……。哈哈哈,你告诉我,吃出事来会怎样?会免责?!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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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遇声明:
俺的所有活动计划,仅供有自助经验者参考、讨论、提供建议,以便使俺的出行计划更加完善及安全。俺公布该计划并不意味着俺邀请、组织或暗示任何人来参与俺的活动,俺无力也无心做组织者、领队或向导,对目的地、线路、未来面对的风险及任何意外情况俺可能已有准备,也可能一无所知。如果有任何人与俺在出发地点或途中偶遇,请依据你自己的意愿做你想做的事情(当然得是合法地事情,打俺可是不成地),并对你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之间不受任何约束。偶遇仅代表我们可能相互尾随或同车同行同吃同床,但并不代表我们是一个团队,更不能代表俺或你是组织者、领队或向导。俺对于在行进中遇到任何人需要帮助时,在俺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会提供必要的帮助,俺也接受任何人在俺需要帮助时在你自愿和能力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的帮助,但这并不表示俺对你或你对俺负有任何义务。


跟俺草拟那个召集声明有异曲同工之妙,看来应当推广到全国所有户外网站作为标准范本!

那个XX法院判例的影响是:今后大家无论在网上多熟络,在现实中参加集体活动时,见面也只好点头一笑,不要打听彼此的真实姓名,最好连手机也不要留! 彼此之间的关系就是志趣相投的陌路人而已,谁也不认识谁也没必要关心谁,尽量也少深入交谈,谈谈天气,谈谈风景应该是没问题的。

这种现象的广泛影响就是一言所说的:令社会分化,彼此充满猜忌和互不信任,整个社会群体失去了最起码的互相信赖,以致失去了信仰,什么也无法令人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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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这就是那种运动爱好者圈子中的※※※吧。想想偶们小时候一群孩子玩的冒险活动,现在回想起都是出冷汗的,但是互相帮助有错就认的基本道德标准是一直遵守的。

题外话:现在社会一直在呼唤诚信,说这个社会的诚信缺乏。许多人也在寻觅其原因,多数都是怪社会。今天终于知道了部分原因,因为可以打着什么旗号是不用诚信的;同样,不少人也在喊要求法制废除人制,而当法律有可能介入的时候,却认为是洪水猛兽。

叶公者,众!

小西,这个和诚信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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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称兄道弟呼朋唤友,然而却从没有把兄弟朋友的小命放在眼里,甚至出了人命还要表功。这样表面一套背地里一套的做法,俺是相当的不齿!

你这是肆意的歪曲~!

与你的这种偏持片面的猜测正相反,这个圈子里是最容易产生深厚友谊的地方,以本次灵山事件来说,无论是领队还是同伴在小夏出事的时候不是弃之不管,而是一直在全力救助陪伴,如果附近有其他队伍也一定会赶过来帮助,远在城里的驴友在听到求救信号后,会半夜驱车数十里山路赶来救援。就算你随商业旅游团出行,如果你倒地不起,你觉得有多大可能性同团的其他人会救你?在这个人情日益冷漠流行见死不救的时代,俺相信除了在这个圈子里,你不会见到这种感人的事情。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个圈子里的人都以兄弟相称的原因。
“风险自担责任自付”在国外的户外圈已经流行上百年,甚至已经得到健全化人性化法律的默认,你觉得是偶然吗?责任明晰不代表就一定会冷漠,责任不清最后反目成仇更不代表真热情。
你的这个“不齿”除了说明你的无知与偏见不能说明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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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老,屏山客,不希望你们对户外留下这样的印象。

实际上,高高兴兴地去安安全全地回,志趣相投团结互助,这才是AA户外的主流,否则这些年也不会这么红火。

对户外活动的危害性不宜高估。就说死人吧,据中登协近三年的统计,全国户外死亡事故不过几起到十几起,这其中多数还是商业和专业领域的,AA的只是少数,相比庞大的参与人群,这个比例并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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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屏山客 发表

承认是合同关系就好办了。根据召集帖来看,队员带足装备是参与行动的实质要件,队员未予准备,而队长懈怠审查,则默认为队长认可队员之要件瑕疵且队长继续履行合同,因而发生侵权损害行为,队长之怠乎审查之责不可推卸。

俺同意队长的决定并不是造成死亡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但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必须承担其应 ......

承认是合同关系还是不承认合同关系领队都无责:承认是合同,那就意味着免责条款有效,不承认合同关系意味着彼此没关系,那哪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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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当前反正俺也不会去参与这种活动,还是省省心撤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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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屏山客 发表
抱歉,对他人的生命如此不负责的一圈子人组织的任何活动,俺没有任何兴趣。


Me too.

原文由 屏山客 发表
看着称兄道弟呼朋唤友,然而却从没有把兄弟朋友的小命放在眼里,甚至出了人命还要表功。这样表面一套背地里一套的做法,俺是相当的不齿!


也许这就是那种运动爱好者圈子中的潜规则吧。想想偶们小时候一群孩子玩的冒险活动,现在回想起都是出冷汗的,但是互相帮助有错就认的基本道德标准是一直遵守的。

题外话:现在社会一直在呼唤诚信,说这个社会的诚信缺乏。许多人也在寻觅其原因,多数都是怪社会。今天终于知道了部分原因,因为可以打着什么旗号是不用诚信的;同样,不少人也在喊要求法制废除人制,而当法律有可能介入的时候,却认为是洪水猛兽。

叶公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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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称兄道弟呼朋唤友,然而却从没有把兄弟朋友的小命放在眼里,甚至出了人命还要表功。这样表面一套背地里一套的做法,俺是相当的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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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西你再尝试一下在绿叶注册一个id,然后把屏山客对此事的观点打包发表,然后看看谁愿意aa带这个id出去玩。
最后会明白我们免责派在想什么。子 ......


抱歉,对他人的生命如此不负责的一圈子人组织的任何活动,俺没有任何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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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醒各位“权利义务对等”派的驴友们,有种民事法律关系叫做“单务”,在公平自愿的民法基本原则下,完全可以放弃“等价有偿”。嚷嚷权利义务对等是没有意义的。

好在,现在基本同意如下两个事实:
1、类似活动是危险的;
2、召集出行系合同关系。

那么责任的认定就不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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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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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伦敦雾 发表

你的理解未必绝对了,队员之间应适用合同关系,谁也没有绝对的权利,你列举的这些基本是队员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后果。

他人的提醒劝戒仅是可能影响损害后果的多因一果中主因之外的次因之一,与后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构成责任。


承认是合同关系就好办了。根据召集帖来看,队员带足装备是参与行动的实质要件,队员未予准备,而队长懈怠审查,则默认为队长认可队员之要件瑕疵且队长继续履行合同,因而发生侵权损害行为,队长之怠乎审查之责不可推卸。

俺同意队长的决定并不是造成死亡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但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必须承担其应负之责。比如我挖个坑,结果有人摔坑里伤了;不能说他是成年人,有坑应该懂得绕开,他是摔在坑里的,又不是我推下去的,和我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我就毫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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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坛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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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西:头灯的细节恰恰表现了领队所谓权力的虚无。虽然约好了不带头灯不准上车,但领队真的因此赶下车一个人
试试?你敢。真的以为发个帖子召集了一群同好就是领导了,这在现行中国是绝对行不通的。这里几个所谓免责派
的人观点无不是如此:你真正的权力不是“放弃”,而是“没有”,但一旦出事,责任是确定的,那就没法子玩了。

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如果我们觉得网络上这样争论效率太低从而决定当面讨论三天的话也很正常吧?我们两派
各自有自己的团队,约好aa制聚齐在某个中间的城市里,我们前两天讨论,最后一天在附近的景点游玩一下。假如
是这样的话我们免责派是很好组织的,随便有一个热心的人出来召集,大家接受他的服务,同时给与他应得的尊重。
我们个人心里都清楚自己的安全是自己负责的,有事没事的不会咬所谓“领队”一身血。

但你们有责派谁召集?谁张罗事务性工作?游玩时谁做这个所谓的领队?如果你们连召集都完成不了,还拿什么跟
我们讨论?

不知道我这么说小西你明白了没有?我们这些给领队辩护的人实际都有如下担心:如果aa的,免费义务性的,权责
极端不对等的这种召集行为也要在法律与道义层面上问责的话,那么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会直接干扰
到我们的具体生活。

小西你找到的那个长长的“领队是如何练成的”,全文都是为大家义务服务的热情。你看看下面有没有“如果队员
安全出现任何问题,则领队负法律责任”的热情?!再想想如果加上这条,前面的热情会怎样。你就是没有明白
现行所谓领队他的工作是免费的服务性质的,而并不是管理性质的。现在所有的领队都是在用服务换取大家的尊重,
从而实现自我价值的认定。这个层面上付出与得到是对等的,所以平衡。可一旦这个“得到”潜在成本与风险变得
无穷大,你想想会怎样,还有领队了吗?新人如何入门时获得免费的(初级)引领?这个环节缺失掉,民间户外
活动如何发展?

小西你再尝试一下在绿叶注册一个id,然后把屏山客对此事的观点打包发表,然后看看谁愿意aa带这个id出去玩。
最后会明白我们免责派在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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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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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出去玩的话或是和别人一起出去玩的话依据以下原则:

1.只和熟悉的人出去;
2.严格限制人数,最多12人;
3.如有完全没有经验的人参加,人数不超过同行人数的四分之一;
4.如有完全没有经验的人参加,只安排熟悉的路线,不会安排超过两天的活动,不会安排冬季活动,也不会安排离开最近居民点一天以上路程的路线;
5.一切行动无论是前进、后撤、停留均以同行的体力最差的人及装备最差的人为准;
6.决不分组行动,全体人员同进同退;
7.遇有紧急情况时,按事先制定的预案抛弃装备;
8.事后返回时AA结算费用;
9.出发前严格规划路线,并将大致的活动范围和路线交待给不出去的朋友。

就现在的法律环境和俺的理解,你要是非在BBS上召集队伍,你就必须对同去的人多少负责,包括严格要求队员遵守上面9个原则。如果你不想承担任何责任,就不要去满世界地去招菜鸟。

只要你发贴子的目的是找同行者,就别指望万一有个什么闪失将来会有人告你。

对于参加活动的人,不如出发前都去声明一下:

偶遇声明:
俺的所有活动计划,仅供有自助经验者参考、讨论、提供建议,以便使俺的出行计划更加完善及安全。俺公布该计划并不意味着俺邀请、组织或暗示任何人来参与俺的活动,俺无力也无心做组织者、领队或向导,对目的地、线路、未来面对的风险及任何意外情况俺可能已有准备,也可能一无所知。如果有任何人与俺在出发地点或途中偶遇,请依据你自己的意愿做你想做的事情(当然得是合法地事情,打俺可是不成地),并对你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之间不受任何约束。偶遇仅代表我们可能相互尾随或同车同行同吃同床,但并不代表我们是一个团队,更不能代表俺或你是组织者、领队或向导。俺对于在行进中遇到任何人需要帮助时,在俺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会提供必要的帮助,俺也接受任何人在俺需要帮助时在你自愿和能力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的帮助,但这并不表示俺对你或你对俺负有任何义务。

想想也真是可笑和可悲,俺就是想出去爬爬山,可是现在的法律环境却非逼着俺弄出个法律文件来,以后还是不要和生人一起出行,弄不好连熟人也不成。你以后就自己背上所有的东西自己去玩好了,看你背不背得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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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坛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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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过几次召集,一般在出发前我会问大家是否带齐了召集贴上面规定的装备,还会特地强调其中几样。如果大家说带齐了,我也只能相信,总不能去搜身。如果极端情况出现要用到某些装备而某些队员没有带,还偏偏出事了,会有什么后果,现在想起来一头冷汗。
另外,我作为领队钱一般是不过手的,一般会请大家推举一个财务,什么地方要交钱的与他一起去,当时倒不是考虑到什么法律责任,仅仅是因为我不习惯管钱而已。如果碰上本次案例,不知道是我的罪大些还是他的罪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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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坛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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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授权就没有法律义务,这个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至于道德义务那是肯定有的,但不能作为被起诉的依据。
我们广东有一句老话:“帮你是人情,不帮是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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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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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西 发表

这话就有点绕了。

队员违约在前是肯定的。

召集者在这个违约的基础上,就应该按照自己先提出的“不准上车”的约定,将其违约在前的队员赶走。

这样理解对吗?


不行使这种权利也是违约,但对方违约在先,所以就很难追究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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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主题: 集体登山出人命,同队队员和领队有责任吗?[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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