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路权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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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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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12:08
the drivers of all other approaching vehicles shall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the vehicle entering or crossing the intersection.

At intersections without “STOP” or “YIELD” signs, 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 Yield to traffic and pedestrians already in the intersection or just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


第一条,有提到要减速让行,你觉得交出路权,就要减速让行吗?

第二条只适用于四面没有 “STOP” or “YIELD” signs,你的那张图里,直行道里有"STOP"标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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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2 11:58
大哥你太猛了

按照美国的法律,只要我看不见,我就没有责任!

愿闻其祥


估计再讨论下去就变成

只要你们不让我,你们就违反了法无定法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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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2 12:06
麻烦你把有关的句子标出来,哪里有直行车要减速让行?


the drivers of all other approaching vehicles shall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the vehicle entering or crossing the intersection.

At intersections without “STOP” or “YIELD” signs, 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 Yield to traffic and pedestrians already in the intersection or just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
这条法律的意思就是在上面照片所示的情况下,直行的皮卡和公交车要为正在进入路口右转弯的白色轿车让出路权,因此,他们应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2 12: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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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大家凑钱让楼主去美国按他的理解去开开车吗!让他再以5公里的时速转弯并撞一辆直行车,看看美国的警察怎么处理!看看美国的法官怎么判!假如啊,仅仅是以楼主交通肇事后还活着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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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2 12:02
你是说这个吗?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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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12:00
我前面已经贴过了,再贴一遍:

21802.  (a) The driver of any vehicle approaching a stop sign at the entrance to, or within, an intersection shall stop as required by Section 22450. The driver shall then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any vehicles which have approached from another highway, or which are approaching so closely as to constitute an immediate hazard, and shall continue to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those vehicles until he or she can proceed with reasonable safety.
21802.  (a)在交叉路口的入口或入口内接近STOP(停止)标志的任何车辆驾驶员应该按照22450节的要求停车,为从另一条道路已经接近,或者接近到构成即时危害的任何车辆让出入路权,并且应持续到他或她有理由相信能够安全通过时为止。

(b) A driver having yielded as pr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may proceed to enter the intersection, and the drivers of all other approaching vehicles shall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the vehicle entering or crossing the intersection.
   (b) 按照(a)款规定让行的驾驶员可以进入交叉路口,其他所有正在接近的车辆驾 ...


麻烦你把有关的句子标出来,哪里有直行车要减速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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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1 23:13
我再说一遍,不要扯其它,为何就是不听呢?我可以明明白白的告诉你,我右转的那个路口没有停止线!

既然有关路权的法律中没有提到shoulder,扯这个有意义吗?

这么说你同意转弯前“必须在停止线前停车观察,不能越过停止线,否则就是正在进入或者已经进入交叉路口了”?我是不是可以认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了?


你是说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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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2 11:55
如下图所示,当转弯车越过停止线后,按照法律就是正在进入路口(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此时直行车必须减速慢行并随时准备停车(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为正在进入路口的车辆让出路权

哪条法律有此规定?

我前面已经贴过了,再贴一遍:

21802.  (a) The driver of any vehicle approaching a stop sign at the entrance to, or within, an intersection shall stop as required by Section 22450. The driver shall then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any vehicles which have approached from another highway, or which are approaching so closely as to constitute an immediate hazard, and shall continue to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those vehicles until he or she can proceed with reasonable safety.
21802.  (a)在交叉路口的入口或入口内接近STOP(停止)标志的任何车辆驾驶员应该按照22450节的要求停车,为从另一条道路已经接近,或者接近到构成即时危害的任何车辆让出入路权,并且应持续到他或她有理由相信能够安全通过时为止。

(b) A driver having yielded as pr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may proceed to enter the intersection, and the drivers of all other approaching vehicles shall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the vehicle entering or crossing the intersection.
   (b) 按照(a)款规定让行的驾驶员可以进入交叉路口,其他所有正在接近的车辆驾驶员应该为正在进入或穿过路口的车辆让出路权。

22450.  (a) The driver of any vehicle approaching a stop sign at the entrance to, or within, an intersection shall stop at a limit line, if marked, otherwise before entering the crosswalk on the near side of the intersection.
   If there is no limit line or crosswalk, the driver shall stop at the entrance to the intersecting roadway.
• At intersections without “STOP” or “YIELD” signs, 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 Yield to traffic and pedestrians already in the intersection or just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2 12: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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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00:49
当然,按照美国的法律,只要我看不见,我就没有责任!如果你认为不是,请举出有关法律规定来证明你的说法!


大哥你太猛了

按照美国的法律,只要我看不见,我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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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11:39
如果只就VC而论,其中有关路权的条款中确实没有说到 要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但VC关于路权的条款(21800-21804)的每一节都有要求让出路权的条款,特别是Yield to traffic and pedestrians already in the intersection or just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

因此,即使是您所在的道路没有停车标志,我这边的道路有停车标志,如果我遵守21802.(a),让行了我应该让行的车辆后 ,already in the intersection or just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您就应当按照21802.(b)的规定:the drivers of all other approaching vehicles shall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the vehicle entering or crossing the intersection,为我让出路权。而当您需要为我让出路权时,您就应该按照《加州驾驶手册》的要求, 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 Yield to traffic and pedestrians already in the intersection or just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

如下图所示,当转弯车越过停止线后,按照法律就是正在进入路口(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此时直行车必须减速慢行并随时准备停车(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为正在进入路口的车辆让出路权。


如下图所示,当转弯车越过停止线后,按照法律就是正在进入路口(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此时直行车必须减速慢行并随时准备停车(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为正在进入路口的车辆让出路权

哪条法律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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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2 11:52
看报告问题上面的白线了吗?

他说的白线不是这张照片上的停止线,而是下面这张照片上路边的白线: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2 11: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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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00:25
那你说的白线在哪里?如果按照停车位置才开始转弯,我右转岂不是要转到对向车道去了?


看报告问题上面的白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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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2 10:51
这个条款哪里提到要减速?我就不明白,你有路权为什么老要想减速?

按65迈通过路口,你有停车标识,我没有

如果只就VC而论,其中有关路权的条款中确实没有说到 要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但VC关于路权的条款(21800-21804)的每一节都有要求让出路权的条款,特别是Yield to traffic and pedestrians already in the intersection or just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

因此,即使是您所在的道路没有停车标志,我这边的道路有停车标志,如果我遵守21802.(a),让行了我应该让行的车辆后 ,already in the intersection or just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您就应当按照21802.(b)的规定:the drivers of all other approaching vehicles shall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the vehicle entering or crossing the intersection,为我让出路权。而当您需要为我让出路权时,您就应该按照《加州驾驶手册》的要求, 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 Yield to traffic and pedestrians already in the intersection or just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

如下图所示,当转弯车越过停止线后,按照法律就是正在进入路口(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此时直行车必须减速慢行并随时准备停车(slow down and be ready to stop),为正在进入路口的车辆让出路权。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2 11: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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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09:47
我说了深圳法官不是中国法官吗?自己蠢就不要以为别人也像你一样蠢!

你怎么知道加州法官会不认可《加州车辆法》21802节而会认可Appalachian自订的法律?难道你也以为你自己是美国加州的法官?

你搞清楚你到底是谁没有?哈哈!


只有像你这样天天在梦里的才搞不清楚自己是谁、在哪,明明在中国违了章,天天一知半解的要拿美国驾驶员指南来证明自己无辜,你以为你是谁,连自己居住地的法律都搞不清,还要天天替美国人民解读交通法,真是病的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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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10:02
再贴一遍《加州驾驶手册》的有关内容:
看清楚了没有?按照法律右转要“在转弯前约100英尺处打开信号灯。观察右后方的情况,同时减慢车速。将车停在停驶线后方。左右观察,直至安全时方可转弯。转弯幅度切勿过大,不要拐进另一车道。在右车道内完成转弯。

我按照上述规定将车停在停驶线后方。左右观察,看见路口没有车之后开始右转弯,如果看见路口没有车都不算安全,难道看到路口有车才算安全?才能右转弯?

按照美国法律,路权首先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出让,然后才是如果对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出让路权,自己要为安全出让路权而不能与对方争。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前者,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让出路权?还没有到讨论到后者,即,如果对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出让路权,自己要为安全出让路权而不能与对方争。我请你看前面的帖子就是希望你明白现在正在讨论什么?否则你说的与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你蠢到现在还在拿驾驶手册当法律,你自己去查查加州哪条法律要求100尺处打开信号灯?你还在梦里没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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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1 16:25
我之前已经说过了,法律规定“應減慢車速,並隨時準備停車”的目的是“為已經駛入或剛剛駛入交叉路口的車輛讓行",如果您认为不减慢车速也能够“為已經駛入或剛剛駛入交叉路口的車輛讓行”,当然可以不减慢车速。

问题是当你以65迈的速度接近交叉路口时,未必看得见100米以外有没有车辆正在准备进入路口,如果您看不见另一条道路上100英尺之外有没有车辆接近路口,你会怎么做?是“減慢車速,並隨時準備停車”,还是不减速甚至加速冲过路口?


这个条款哪里提到要减速?我就不明白,你有路权为什么老要想减速?

按65迈通过路口,你有停车标识,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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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屋越狱 发表于 2014-3-22 09:53
你还是看清楚你自己的帖子吧, 看不清就别急着转弯这么简单的事情不用思考吧。前面贴了美国加州DMV官方的驾驶手册, 关于路权的问题说得很清楚了,你这不是视而不见强词夺理了么?你必须明白你的路权是个随时要为安全而出让的东西。

再贴一遍《加州驾驶手册》的有关内容:
看清楚了没有?按照法律右转要“在转弯前约100英尺处打开信号灯。观察右后方的情况,同时减慢车速。将车停在停驶线后方。左右观察,直至安全时方可转弯。转弯幅度切勿过大,不要拐进另一车道。在右车道内完成转弯。

我按照上述规定将车停在停驶线后方。左右观察,看见路口没有车之后开始右转弯,如果看见路口没有车都不算安全,难道看到路口有车才算安全?才能右转弯?

按照美国法律,路权首先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出让,然后才是如果对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出让路权,自己要为安全出让路权而不能与对方争。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前者,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让出路权?还没有到讨论到后者,即,如果对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出让路权,自己要为安全出让路权而不能与对方争。我请你看前面的帖子就是希望你明白现在正在讨论什么?否则你说的与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2 10: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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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是看清楚你自己的帖子吧, 看不清就别急着转弯这么简单的事情不用思考吧。前面贴了美国加州DMV官方的驾驶手册, 关于路权的问题说得很清楚了,你这不是视而不见强词夺理了么?你必须明白你的路权是个随时要为安全而出让的东西。

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00:43
请先看清楚前面的帖子再提问,我说的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任何行为是违法的。法律不会也不可能要求我去看我看不见的东西,更不可能要求我去让我看不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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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 发表于 2014-3-22 09:38
还是您老人家明白,深圳法官不是中国法官,但是加州法官是美国法官。

我说了深圳法官不是中国法官吗?自己蠢就不要以为别人也像你一样蠢!

你怎么知道加州法官会不认可《加州车辆法》21802节而会认可Appalachian自订的法律?难道你也以为你自己是美国加州的法官?

你搞清楚你到底是谁没有?哈哈!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2 09: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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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alachian 发表于 2014-3-22 09:44
你真以为我是问你问题?

你真以为我是问你问题?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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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 发表于 2014-3-22 09:38
还是您老人家明白,深圳法官不是中国法官,但是加州法官是美国法官。

你怎么知道加州法官会不认可《加州车辆法》21802节而会认可Appalachian自订的法律?难道你也以为你自己是美国加州的法官?

你搞清楚你到底是谁没有?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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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09:40
请先回答我之前的问题后,我再回答你的问题。

再贴一遍我的问题:

你以为你是谁?你不但想要代替美国的法官来判定我的理由"美国法官买不买账",居然企图取加利福尼亚州议会(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立法,将《加州车辆法》21802.(a)篡改成““白线是路的边界,白线右面是shoulder,左面才是路。美国白线就不算进入”!你是不是还打算取代美国国会,将你自订的这条法律变成美国的联邦法律?!

你搞清楚你到底是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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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alachian 发表于 2014-3-22 09:35
你肯定你这破案子能到高法,最高法?

请先回答我之前的问题后,我再回答你的问题。

再贴一遍我的问题:

你以为你是谁?你不但想要代替美国的法官来判定我的理由"美国法官买不买账",居然企图取加利福尼亚州议会(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立法,将《加州车辆法》21802.(a)篡改成““白线是路的边界,白线右面是shoulder,左面才是路。美国白线就不算进入”!你是不是还打算取代美国国会,将你自订的这条法律变成美国的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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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09:27
哈哈!我早就说过,你的英语没问题,但理解力和逻辑有问题,这不,你又一次自证了我的这个观点。

我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到目前为止只是深圳地方法院的法官不买账,高法和最高法的法官是否买账现在还不清楚。你说我这套理论中国法官不买账是不符合事实的夸大其词。你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错误是因为你的逻辑有问题,分不清楚中国法官与深圳法官有什么区别,将局部说成是整体。

我就纳闷了,你以为你是谁?你不但想要代替美国的法官来判定我的理由"美国法官买不买账",居然企图取加利福尼亚州议会(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立法,将《加州车辆法》21802.(a)篡改成““白线是路的边界,白线右面是shoulder,左面才是路。美国白线就不算进入”!你是不是还打算取代美国国会,将你自订的这条法律变成美国的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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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您老人家明白,深圳法官不是中国法官,但是加州法官是美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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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09:27
哈哈!我早就说过,你的英语没问题,但理解力和逻辑有问题,这不,你又一次自证了我的这个观点。

我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到目前为止只是深圳地方法院的法官不买账,高法和最高法的法官是否买账现在还不清楚。你说我这套理论中国法官不买账是不符合事实的夸大其词。你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错误是因为你的逻辑有问题,分不清楚中国法官与深圳法官有什么区别,将局部说成是整体。

我就纳闷了,你以为你是谁?你不但想要代替美国的法官来判定我的理由"美国法官买不买账",居然企图取加利福尼亚州议会(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立法,将《加州车辆法》21802.(a)篡改成““白线是路的边界,白线右面是shoulder,左面才是路。美国白线就不算进入”!你是不是还打算取代美国国会,将你自订的这条法律变成美国的联邦法律?!

你搞清楚你到底是谁没有?

你肯定你这破案子能到高法,最高法?

本帖最后由 Appalachian 于 2014-3-22 09: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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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后悔药 发表于 2014-3-22 09:17
LZ的这套奇葩理论已被无数网友指出是错误的、被交警部门证明是错误的、被一审二审法院证明是错误的,难道还不够吗?

现在祭出美国法律有什么用?

想要证明你是对的,最好是去美国开车试试。

在美国第一州找个T型路口右转,撞下直行车。

然后看看美国警察怎么判?看看美国法官怎么判?

看看美国警察和美国法官是不是比中国警察和中国法官水平高一点。

你搞清楚没有,美国的警察能判谁违法吗?法盲!

你以为你是谁?你是不是也想要不仅代替中国的法官,还要代替美国的法官?什么玩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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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alachian 发表于 2014-3-22 01:14
我没兴趣看你这些胡扯。 我只知道,你这套理论中国法官不买账,下次来美国试一下看看美国法官买不买账。

哈哈!我早就说过,你的英语没问题,但理解力和逻辑有问题,这不,你又一次自证了我的这个观点。

我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到目前为止只是深圳地方法院的法官不买账,高法和最高法的法官是否买账现在还不清楚。你说我这套理论中国法官不买账是不符合事实的夸大其词。你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错误是因为你的逻辑有问题,分不清楚中国法官与深圳法官有什么区别,将局部说成是整体。

我就纳闷了,你以为你是谁?你不但想要代替美国的法官来判定我的理由"美国法官买不买账",居然企图取加利福尼亚州议会(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立法,将《加州车辆法》21802.(a)篡改成““白线是路的边界,白线右面是shoulder,左面才是路。美国白线就不算进入”!你是不是还打算取代美国国会,将你自订的这条法律变成美国的联邦法律?!

你搞清楚你到底是谁没有?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2 09: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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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的这套奇葩理论已被无数网友指出是错误的、被交警部门证明是错误的、被一审二审法院证明是错误的,难道还不够吗?

现在祭出美国法律有什么用?

想要证明你是对的,最好是去美国开车试试。

在美国第一州找个T型路口右转,撞下直行车。

然后看看美国警察怎么判?看看美国法官怎么判?

看看美国警察和美国法官是不是比中国警察和中国法官水平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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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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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00:30
我将车停在停驶线后方,左右观察后,看见路口没有车接近就认为安全,可以右转弯。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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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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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2 00:49
当然,按照美国的法律,只要我看不见,我就没有责任!如果你认为不是,请举出有关法律规定来证明你的说法!


既然你说的按照美国法律你看不见就没责任,那是你该找出那个条款来,否则的话没有这种免责条款,就是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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