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路权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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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5 13:19
你大概又忘了吃药了吧?本楼讨论的就是美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路权或先行权的,不是在讨论中国所谓的“路权”!

再说了,哪一部中国的交通法律中有路权的说法和定义?路权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来自美国,只不过被你这样不懂装懂的歪嘴和尚把经给念歪了。你百度来的这个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公路的路权包括占有权和通行权,哪什么人有公路的占有权和通行权?直行车的驾驶员?难道包括转弯车、掉头车以及变道车的驾驶员就没有对公路的占有权和通行权?就不能上路?有谁会只开直行车不需要转弯、掉头或者变道?这说得过去吗?

中国的驾驶员之所以会对路权有误解并由于这种误解造成各种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就是你这种不懂装懂、误导国人的蠢货和歪嘴和尚给搅合的,不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行吗?


你是吃错药了吧?!看看你在开场白说的话:“路权大概是车坛给人印象最深的名词了。在许多同学看来,直行车有着最高的路权,只要自己的车是在直行,其他所有车辆在任何条件下都要为直行车让行。”这是美国吗?无忌的车坛是美国的论坛了?!

你之所以会对路权有误解并由于这种误解造成各种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就是你这种不懂装懂、误导国人的蠢货和歪嘴和尚给搅合的,不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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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5 13:37
你觉得那辆白色的汽车违法了吗

我当然不认为白车违法!我认为按照法律此时直行车要为白车让出路权!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5 13: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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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5 13:36
要不要越线,要视当时的路况和环境来决定,

你怎么就觉得美国的警察就这么不惜命呢?

在1、2两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越线,否则就是违法。除非你认为美国的警察也像中国的一样,可以违法开车!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5 14: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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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5 13:40
把车头探进路口和越过停车线是两个概念

停车线和路口之间是有距离的,越过停车线是不一定探出路口

看你自己贴的图就知道了

按照法律,越过停止线就等于进入路口了。否则要停止线干什么?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5 14: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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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5 12:52
第一,你为什么看不见,是盲人吗?我们什么时候开始讨论行人了?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我只讨论在法律基础上的正常行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不涉及特殊例子

第二,我也跟你说过,我对你的什么案子没有什么兴趣

第三,我也说过,法律法规只是指导性的条文,不会具体到教你如何操作,尤其是,像这样太多的变因的状况,如果视野好的话,你在停车线后面,就能确认安全;但有的时候,路边会停着其它的车辆,视野没那么好,那你怎么办?像你说的:按照美国的法律,只要我看不见,我就没有责任!直接转弯?

将车停在停驶线后方。左右观察,直至安全时方可转弯。也就是首先要将车停在停驶线后方,不能越线,然后才是左右观察,并没有说您可以越线观察!如果您越线,按照法律,您就已经违法了。

越线,就违法了? 我停车后,左右观察,我觉得当时安全了,越线了,突然发现有车过来,或我的右手边有自行车或行人要过马路,我停车再观察,我怎么就违法了呢?

我始终都不能明白的是:法律和驾驶手册对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规定的清清楚楚,为何您就不能照着做,偏要按照您自己的想当然?实际上您是这样开车的吗?

我正是这么开车,才十几年无事故

我从来没有看 ...

一、我们讨论的是先行权,难道您认为盲人的先行权就不是先行权?何况就是车辆也必须为盲人让路,或者说看得见的一方必须为看不见的一方让路,无论看得见的一方是车辆还是行人,也无论看不见的一方是行人还是车辆;

二、没有兴趣就更不必提起了,更何况还是在这个帖子里;

三、当然,在下图这个路口,我右边的视线不好,我在停车线后左右观察没有任何车辆正在接近路口后,按照法律的要求越过停车线慢速右转弯,并且观察我的车行方向也就是我的右边道路上有没有行人以及停放的车辆或从我右后方过来的直行车,不可能同时扭头观察左后方是否有车正在接近。此时如果有直行车从我左后方接近,我是看不见的。如果直行车驾驶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减速慢行并随时准备停车,为已经进入路口的右转弯车让行,就是直行车驾驶员的全责。因为我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并且看不见从左后方过来的直行车,而直行车司机违反了VC的21802(b),其他所有正在接近的车辆驾驶员应该为正在进入或穿过路口的车辆让出路权;
如果你说的意思与我上面说的一样,即先在停止线后面停车观察左右是否有车辆正在接近?在视野范围内看不见任何正在接近的车辆后再越线转弯,如果是右转弯,观察右边,如果是左转弯,观察左边,在转弯的时候减速慢行并随时准备停车。是不是可以认为你我在这个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5 13: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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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14:28
我不记得之前是你还是其他人说的,美国的驾驶员都会在停车牌或停止线后规规矩矩地停车让行,不会把车头探进路口。现在怎么又成了“所有的美国驾驶人在停牌处看不清都会慢慢往前靠直到看清为止”?这两句话哪一句是真的?

什么情况算是在停牌处看不清?你慢慢往前靠的时候想要看清楚什么?往哪个方向看?


把车头探进路口和越过停车线是两个概念

停车线和路口之间是有距离的,越过停车线是不一定探出路口

看你自己贴的图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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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14:11
5)如果已经按照21802.(a)款让行了已经接近,或者接近到构成即时危害的任何车辆后,虽然看到有车正在接近但还没有接近到足以构成即时危险的程度(如下图所示):
右转弯车可以按照21802(b)款(按照(a)款规定让行的驾驶员可以进入交叉路口)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右转弯,其他所有正在接近的车辆驾驶员按照21802(b)款的规定应该为正在进入或穿过路口的车辆让出路权;

6)如果右转弯车的驾驶员认为上图所示的情况仍不够安全,可以在停止线后继续等待,为视野范围内所有正在接近路口的车辆让出路权,直到视野范围内没有任何车辆正在接近路口后,才越过停止线开始右转弯

7)右转弯时必须按照法律观察右边的情况,检查是否有行人正在穿越街道,以及是否有骑脚踏车者正在您身后右侧过来。并且转弯幅度切勿过大,不要拐进另一车道。在右车道内完成转弯。当然,转弯时應減慢車速,並隨時準備停車。而其他所有正在接近的车辆驾驶员按照21802(b)款的规定应该为正在进入或穿过路口的车辆让出路权。

你认为上述动作顺序有任何问题吗?如果是你右转弯,会如何操作?


你觉得那辆白色的汽车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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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13:37
第一、我早就说过了,我只谈法律以及我对法律的理解。如果你说的是法律,请举出法律条文,千万不要把你自己的理解当作法律,也不要不说清楚具体的情况就举例。比如,你说的这两个路口是什么情况?是不是在穿越路口前的最后100英尺,而且在任一方向上您的能见距离都不足100英尺?这个路口是丁字路口还是十字路口?你是左转弯还是右转弯?你的具体操作是怎么做的?这些你都不说清楚,能讨论问题吗?能证明你的观点吗?

第二、请你搞清楚基本的逻辑关系和动作顺序。按照法律规定,当你来到一个有STOP标志和标线的交叉路口准备右转弯时的动作顺序如下:

1)无论路口有没有车,你都必须在停止线后停车,不能越线。这有问题吗?你自己或者你说的警察会在这时越线观察吗?

2)停车后观察左右,如果有车已经接近(如下图),您要停车让行,不能越过停止线。如果你越线,就是违法行为。你敢说这时越线是不违法吗?你或者你说的的警察会在这种情况下越线吗?


要不要越线,要视当时的路况和环境来决定,

你怎么就觉得美国的警察就这么不惜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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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终结者 发表于 2014-3-25 11:11
你丫子该吃药了吧?!我说的就是中国的说法,你在中国用美国的法律来判定权利分配啊?!

你大概又忘了吃药了吧?本楼讨论的就是美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路权或先行权的,不是在讨论中国所谓的“路权”!

再说了,哪一部中国的交通法律中有路权的说法和定义?路权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来自美国,只不过被你这样不懂装懂的歪嘴和尚把经给念歪了。你百度来的这个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公路的路权包括占有权和通行权,哪什么人有公路的占有权和通行权?直行车的驾驶员?难道包括转弯车、掉头车以及变道车的驾驶员就没有对公路的占有权和通行权?就不能上路?有谁会只开直行车不需要转弯、掉头或者变道?这说得过去吗?

中国的驾驶员之所以会对路权有误解并由于这种误解造成各种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就是你这种不懂装懂、误导国人的蠢货和歪嘴和尚给搅合的,不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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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2014-3-25 12:54
看了这个案子,这个小留犯下的错误,已经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刑事案件了.这个和讨论交通法规已经不挨边了


法无定法绝对可以把这2件事情拉上关系的

他一直在用2条路,一个是用法律条款证明直行的应该让他转弯,一个他没放弃努力去说直行车辆是估计加速超速冲撞,这样就是可以拉上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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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10:54
这位25岁的美国女孩被中国去的213司机撞死的报道如下:

$2M posted to bail out Chinese student facing vehicular-homicide charge

A Chinese national who faces a vehicular homicide charge for a Nov. 10 accident that left one woman dead and three injured is free on bail after his family posted a $2 million cashier’s check.

By Christine Willmsen

Seattle Times staff reporter

A Chinese national who faces a vehicular-homicide charge for a Nov. 10 accident that left one woman dead and three injured in Des Moines has been freed on bail after his family posted a $2 million cashier’s check.

Yichun Xu, 19, allegedly drove his newly purchased Mercedes-Benz at freeway speeds through residential areas of Des Moines and ran through a stop sign, crashing into another car.

The other driver, Brenda Gomez-Zapata(照片见下图), 25, later died from a severe brain injury, and three others in her car were injured. Xu, an international student, faces one count of vehicular homicide, three counts of v ...


看了这个案子,这个小留犯下的错误,已经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刑事案件了.这个和讨论交通法规已经不挨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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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09:57
第一、您的原话是“我记得当时是在讨论你的情况,如果你是盲人,那就适用这一条: 使用导盲犬或白色手杖的行人有绝对先行权”,而之前我与另一位网友(Appalachian)讨论的是如下图这样的有stop标志和停车标线、但驾驶员视线被遮挡(在穿越路口前的最后100英尺,而且在任一方向上您的能见距离都不足100英尺)的路口的问题。如果您说的是“你说的那种情况”而不是“你的情况”,我当然不会误解为您是在说我的案子。而我之所以举出盲人有绝对先行权的法律,是因为您要我详细说明为何我会认为在路权或者先行权的问题上,在我没有违法的前提下,按照美国的法律,只要我看不见,我就没有责任!因为这条法规的法理就是法律不能规定无法实施的行为,比如让我为我看不见的车辆或行人让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是让看得见的一方让行
第二、再说一遍,您如果想对我的案子置评,请到这个帖子(https://forum.xitek.com/thread-1186135-1-1-1.html),本楼只讨论美国有关路权的法律;

第三、我此前已经对您说过,现在再说一遍:美国的法律规定,在有停止标志和标线的路口,您必须 ...


第一,你为什么看不见,是盲人吗?我们什么时候开始讨论行人了?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我只讨论在法律基础上的正常行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不涉及特殊例子

第二,我也跟你说过,我对你的什么案子没有什么兴趣

第三,我也说过,法律法规只是指导性的条文,不会具体到教你如何操作,尤其是,像这样太多的变因的状况,如果视野好的话,你在停车线后面,就能确认安全;但有的时候,路边会停着其它的车辆,视野没那么好,那你怎么办?像你说的:按照美国的法律,只要我看不见,我就没有责任!直接转弯?

将车停在停驶线后方。左右观察,直至安全时方可转弯。也就是首先要将车停在停驶线后方,不能越线,然后才是左右观察,并没有说您可以越线观察!如果您越线,按照法律,您就已经违法了。

越线,就违法了? 我停车后,左右观察,我觉得当时安全了,越线了,突然发现有车过来,或我的右手边有自行车或行人要过马路,我停车再观察,我怎么就违法了呢?

我始终都不能明白的是:法律和驾驶手册对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规定的清清楚楚,为何您就不能照着做,偏要按照您自己的想当然?实际上您是这样开车的吗?

我正是这么开车,才十几年无事故

我从来没有看见过有谁会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看到没有车接近路口后,不是立即右转弯,而是越过停止线把车头先伸进直行车道上观察后再转弯的。这样做不仅无法保证安全,而且无法象法律要求的那样“不要拐进另一车道。在右车道内完成转弯”,如果只有一条车道,这样做就会拐进对向车道,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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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5 08:08
所以说你在不懂装懂!美国各州的车辆法以及《驾驶手册》中说到路权的都是公路(Highway),公路上任何人都有占有权和通行权,也都有先行权。但在两辆或以上的车辆在同一时间到达同一地点的时候,必须要规定某一方让出先行权才有可能不造成冲突。所以,公路上的路权只涉及到交叉路口的先行权!这就是为何美国各州的《驾驶手册》中文版都把right-of-way翻译为先行权的原因。懂了吗?哈哈!

以下是VC(加州车辆法)中关于Highway的定义:

360.  "Highway" is a way or place of whatever nature, publicly maintained and open to the use of the public for purposes of vehicular travel. Highway includes street.

“Highway”是道路或自然形成的场地,由公家维护并且开放给为了车辆出行的目的而使用的公众。公路包括街道。

再看看VC对Right-of-way的定义:

525. "Right-of-way" is the privilege of the immediate use of the highway.

“路权”是立即使用公路的权利。
换句话说就是先行权!

你从百度抄来的是中国的说法,不是美国的定义!

你丫子该吃药了吧?!我说的就是中国的说法,你在中国用美国的法律来判定权利分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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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n 发表于 2014-3-25 10:00
搂主逻辑乱了。。。
标题是“路权到底是什么?”可现在,楼主自己都搞不清路权到底是什么了。。。

既然 "Right-of-way" is the privilege of the immediate use of the highway.
那么,公路上的路权怎么会仅仅涉及到交叉路口的先行权?
举例说,正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遇到消防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不需要让出路权吗?

"Right-of-way" is the privilege of the immediate use of the highway.
"Right-of-way"是使用道路的权利,但它没有“优先使用”的含义。所以它不是“先行权”
“先行”是相对于其它对象的,是“优先使用”的表达。
如果上路使用的都是“先行”,它们是相对于谁的“先行”呢?谁又是“后行”的呢?

驾驶手册就是一本学习教材,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别把它太当真了。


他早就错乱啦,按下面的红字,如果两个州的司机在路上相遇就会发生车祸

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15:36
你搞清楚是谁在说“胡扯”这两个字了吗?说话怎么老是张冠李戴、颠三倒四的。

首先,按照法律是先进入路口的车有路权,如果直行道上的车先进入路口,转弯车要让出路权;如果转弯车先进入路口,直行道上的车要让出路权;

其次,如果两车同时到达丁字路口,照特拉华州的法律,左边车辆的驾驶员要为其右边的车辆让出路权。按照加州的法律,直行车道上的车有路权。


他的策略就是大量摘取各种不相干的东西拼在一起把大家绕晕,结果最后把自己给绕晕了。 本帖最后由 homes 于 2014-3-25 10: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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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5 08:08
所以说你在不懂装懂!美国各州的车辆法以及《驾驶手册》中说到路权的都是公路(Highway),公路上任何人都有占有权和通行权,也都有先行权。但在两辆或以上的车辆在同一时间到达同一地点的时候,必须要规定某一方让出先行权才有可能不造成冲突。所以,公路上的路权只涉及到交叉路口的先行权!这就是为何美国各州的《驾驶手册》中文版都把right-of-way翻译为先行权的原因。懂了吗?哈哈!

以下是VC(加州车辆法)中关于Highway的定义:

360.  "Highway" is a way or place of whatever nature, publicly maintained and open to the use of the public for purposes of vehicular travel. Highway includes street.

“Highway”是道路或自然形成的场地,由公家维护并且开放给为了车辆出行的目的而使用的公众。公路包括街道。

再看看VC对Right-of-way的定义:

525. "Right-of-way" is the privilege of the immediate use of the highway.

“路权”是立即使用公路的权利。
换句话说就是先行权!

你从百度抄来的是中国的说法,不是美国的定义!

搂主逻辑乱了。。。
标题是“路权到底是什么?”可现在,楼主自己都搞不清路权到底是什么了。。。

既然 "Right-of-way" is the privilege of the immediate use of the highway.
那么,公路上的路权怎么会仅仅涉及到交叉路口的先行权?
举例说,正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遇到消防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不需要让出路权吗?

"Right-of-way" is the privilege of the immediate use of the highway.
"Right-of-way"是使用道路的权利,但它没有“优先使用”的含义。所以它不是“先行权”
“先行”是相对于其它对象的,是“优先使用”的表达。
如果上路使用的都是“先行”,它们是相对于谁的“先行”呢?谁又是“后行”的呢?

驾驶手册就是一本学习教材,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别把它太当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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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终结者 发表于 2014-3-24 21:07
我认为将 right-of-way翻译为先行权比路权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你丫子就会意淫!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例如: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在机动车道这一范围内享有通行的权利,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路权原则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所以说你在不懂装懂!美国各州的车辆法以及《驾驶手册》中说到路权的都是公路(Highway),公路上任何人都有占有权和通行权,也都有先行权。但在两辆或以上的车辆在同一时间到达同一地点的时候,必须要规定某一方让出先行权才有可能不造成冲突。所以,公路上的路权只涉及到交叉路口的先行权!这就是为何美国各州的《驾驶手册》中文版都把right-of-way翻译为先行权的原因。懂了吗?哈哈!

以下是VC(加州车辆法)中关于Highway的定义:

360.  "Highway" is a way or place of whatever nature, publicly maintained and open to the use of the public for purposes of vehicular travel. Highway includes street.

“Highway”是道路或自然形成的场地,由公家维护并且开放给为了车辆出行的目的而使用的公众。公路包括街道。

再看看VC对Right-of-way的定义:

525. "Right-of-way" is the privilege of the immediate use of the highway.

“路权”是立即使用公路的权利。
换句话说就是先行权!

你从百度抄来的是中国的说法,不是美国的定义!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5 08: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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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屋越狱 发表于 2014-3-24 23:20
特拉华州法律规定:在四方都有停车标志的交叉路口,先抵达的司机先行(在完全停车之后)。如果多辆车同时抵达,则右边的车辆先行。

说的是Stop 标志的路口, 你那T路口有Stop牌吗? 有你更应该慢慢看清楚再转弯, 没有你也应该慢行观察随时准备停车, 确定安全再转,  你不要死扛了, 那样开车很危险.

一个巴掌拍不响,  你不要当第一个巴掌, 遇到警觉的人家让你, 遇到粗心的第二个巴掌就虾米了.


别争啦,他都神经错乱了,按他说的特拉华转弯司机碰上加州的直行司机就肯定撞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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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14:28
我不记得之前是你还是其他人说的,美国的驾驶员都会在停车牌或停止线后规规矩矩地停车让行,不会把车头探进路口。现在怎么又成了“所有的美国驾驶人在停牌处看不清都会慢慢往前靠直到看清为止”?这两句话哪一句是真的?

什么情况算是在停牌处看不清?你慢慢往前靠的时候想要看清楚什么?往哪个方向看?

我不记得说过这话。这话并没有错。停车当然要停到停车线后。我的意思是说如果视线被遮挡,停完以后会慢慢往前靠直到看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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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早就说过了,我只谈法律以及我对法律的理解。如果你说的是法律,请举出法律条文,千万不要把你自己的理解当作法律,也不要不说清楚具体的情况就举例。比如,你说的这两个路口是什么情况?是不是在穿越路口前的最后100英尺,而且在任一方向上您的能见距离都不足100英尺?这个路口是丁字路口还是十字路口?你是左转弯还是右转弯?你的具体操作是怎么做的?这些你都不说清楚,能讨论问题吗?能证明你的观点吗?

第二、请你搞清楚基本的逻辑关系和动作顺序。按照法律规定,当你来到一个有STOP标志和标线的交叉路口准备右转弯时的动作顺序如下:

1)无论路口有没有车,你都必须在停止线后停车,不能越线。这有问题吗?你自己或者你说的警察会在这时越线观察吗?

2)停车后观察左右,如果有车已经接近(如下图),您要停车让行,不能越过停止线。如果你越线,就是违法行为。你敢说这时越线是不违法吗?你或者你说的的警察会在这种情况下越线吗?

车轱辘话说那么多烦不烦?停车线后停车这是没有异议的。 现在讨论的是,如果停车线处视野被阻挡,如何处理。这和什么样的路口,左转弯或右转弯没关系。和100英尺还是200英尺也没关系,没人会每天拿个尺子。所有的人都是基于一个判断,就是在目前这个视野范围没有车的情况下我能不能安全的完成转弯。如果不行,所有的人都会越过停车线慢慢把车往前挪以扩大视野。

至于你怎么认为,是不是违法毫无意义,我没有兴趣和你讨论。我就是告诉你,这是一个所有驾驶人包括警察都在做的动作。下回来美国看见不要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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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屋越狱 发表于 2014-3-24 23:20
特拉华州法律规定:在四方都有停车标志的交叉路口,先抵达的司机先行(在完全停车之后)。如果多辆车同时抵达,则右边的车辆先行。

说的是Stop 标志的路口, 你那T路口有Stop牌吗? 有你更应该慢慢看清楚再转弯, 没有你也应该慢行观察随时准备停车, 确定安全再转,  你不要死扛了, 那样开车很危险.

一个巴掌拍不响,  你不要当第一个巴掌, 遇到警觉的人家让你, 遇到粗心的第二个巴掌就虾米了.


我代楼主回你一个:

反正法规说了左边车辆要让右啊,其它我没看见啊;

什么?我贴出来的法规还说了小巷/转弯车辆要让道甚至“必须停车”?哦。。。我告诉你法规说了左边车辆要让右啊

什么什么?你是说我这种情况明显符合小巷/转弯车辆要让道?哦。。。我各诉你法规说了左边车辆要让右啊

所以,法规都说了左边车辆要让右对吧?所以你们都错了是吧?所以我赢了是吧?

我法无定法再质问你们几个问题,你们别再揪着我说小巷/转弯要让主路的直行车了:

你看看难道你以为主路上的车只有直行车没有转弯车?!
噢你说主路上的转弯车和右转弯的我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啊?这个,反正法规说了左道车要让右啊。。。

再说了,难道你以为小路上只有转弯车没有直行车?我法无定法也许本来就要直行的呢?要让右的哦!
噢你说我不可能直行?我为啥不能直行?我当然可以直行。。。你说我那是丁字路口直行不过去?哦,反正法规说了左道车要让右啊。。。

我法无定法再问你:如果小路上的是直行车,主路上的是转弯车,到底谁让谁?
噢你说主路的转弯车和我没关系啊?这个,但是法规说了左道车要让右啊。。。
你说我在小路直行不了啊?这个,但是法规还说了左道车要让右啊。。。

你看,连隔了几万里的特拉华的法规都是说要让我,那你们都错了是吧!那我就赢了是吧!

你们都看看我这个图,一看就知道你们错了啊,一看就知道我赢了啊,一看就知道大家都该让我啊,你们咋都不懂法呢???!!!
@法无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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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15:36
你搞清楚是谁在说“胡扯”这两个字了吗?说话怎么老是张冠李戴、颠三倒四的。

首先,按照法律是先进入路口的车有路权,如果直行道上的车先进入路口,转弯车要让出路权;如果转弯车先进入路口,直行道上的车要让出路权;

其次,如果两车同时到达丁字路口,按照特拉华州的法律,左边车辆的驾驶员要为其右边的车辆让出路权。按照加州的法律,直行车道上的车有路权。


特拉华州法律规定:在四方都有停车标志的交叉路口,先抵达的司机先行(在完全停车之后)。如果多辆车同时抵达,则右边的车辆先行。

说的是Stop 标志的路口, 你那T路口有Stop牌吗? 有你更应该慢慢看清楚再转弯, 没有你也应该慢行观察随时准备停车, 确定安全再转,  你不要死扛了, 那样开车很危险.

一个巴掌拍不响,  你不要当第一个巴掌, 遇到警觉的人家让你, 遇到粗心的第二个巴掌就虾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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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718 发表于 2014-3-22 12:07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大家凑钱让楼主去美国按他的理解去开开车吗!让他再以5公里的时速转弯并撞一辆直行车,看看美国的警察怎么处理!看看美国的法官怎么判!假如啊,仅仅是以楼主交通肇事后还活着为前提!

你这个可是涉嫌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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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12 01:19
路权大概是车坛给人印象最深的名词了。在许多同学看来,直行车有着最高的路权,只要自己的车是在直行,其他所有车辆在任何条件下都要为直行车让行。路权就像美国宪法里的人权一样,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种观念是如此的深入人心,在吵得一塌糊涂的帖子里,只要有祭出路权这个法宝,就能让对手哑口无言,无往而不胜。热血哥们了捍卫自己的路权,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流血牺牲,开车去撞侵犯了其路权的车辆。无数的纷争因路权而起,更有无数的事故源于路权之争。

人们不禁要问,这个让人争得头破血流的路权到底是什么?

路权是Right of way这个词组的直译,但美国各州的车辆管理部门(DMV)官方出版的中文驾驶手册中均将这个词组翻译为先行权。我认为将 right-of-way翻译为先行权比路权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因为先行权比路权更直观明了。美国第一州——特拉华州驾驶手册法律篇中关于先行权的定义如下:

车辆或行人可能相遇的地方如果没有管制交通的标志或信号,有规则规定谁必须让出先行权。这些规则说明在不同的交通情况下谁先行、谁必须等待。在任何情况下,您必须竭尽所能避免撞到行人或其他车辆

请注意,上述定义的第一句话明确指出:只有在[b ...


我认为将 right-of-way翻译为先行权比路权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你丫子就会意淫!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例如: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在机动车道这一范围内享有通行的权利,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路权原则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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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15:36
你搞清楚是谁在说“胡扯”这两个字了吗?说话怎么老是张冠李戴、颠三倒四的。

首先,按照法律是先进入路口的车有路权,如果直行道上的车先进入路口,转弯车要让出路权;如果转弯车先进入路口,直行道上的车要让出路权;

其次,如果两车同时到达丁字路口,按照特拉华州的法律,左边车辆的驾驶员要为其右边的车辆让出路权。按照加州的法律,直行车道上的车有路权。


为神马你贴的特拉华州的那个规则,却说是小巷进入/转弯专用道进入的,“必须让道,必要时停车呢”?

你是说你贴出来的这个特拉华州的东西是胡扯八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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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这么坚持自己的想法,那就大胆实践吧。
一方面继续上诉,用美国法律彻底打败深圳法官。
另一方面坚持自己的路权,按自己的方式开车。
这个世界会清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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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24 15:18
哈哈!又忍不住要跳出来了?我就是要敲打敲打你这个不懂装懂、误导国人的蠢货!


这个自我评价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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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屋越狱 发表于 2014-3-24 00:21
https://www_dmv_ca_gov/pubs/curriculum/Unit%207.pdf

When entering “T” intersections, vehicles on the through road
have the right of way


请问T路口的路权属于谁?
说的都是正经的事情怎么是胡扯呢? 说不合你意, 对了就是胡扯?

你前面说的"看不见"的情况在美国就叫blind intersection, 你视野被阻看不见路况就是不应该认为是安全, 你跑美国去之前先看看人家车管局怎么说的, 你做到了吗? 你这样子去美国肯定fail!

http://www_dmv_ca_gov/pubs/dl603/teen_htm/drivingskills.htm?lang=en

A blind intersection means that a driver cannot see traffic on the cross street for at least 100 feet in each direction during the last 100 feet before crossing because a building or other object blocks the view. When approaching a blind intersection:

* Slow to a speed, such as 15 miles per hour, which will let you stop safely.
* Look for pedestrians and cross traffic.

你搞清楚是谁在说“胡扯”这两个字了吗?说话怎么老是张冠李戴、颠三倒四的。

首先,按照法律是先进入路口的车有路权,如果直行道上的车先进入路口,转弯车要让出路权;如果转弯车先进入路口,直行道上的车要让出路权;

其次,如果两车同时到达丁字路口,按照特拉华州的法律,左边车辆的驾驶员要为其右边的车辆让出路权。按照加州的法律,直行车道上的车有路权。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24 15: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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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alker1991 发表于 2014-3-24 15:12
※※根本不会开车的一主儿天天到汽车论坛坐堂教大家开车

哈哈!又忍不住要跳出来了?我就是要敲打敲打你这个不懂装懂、误导国人的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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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x 发表于 2014-3-24 14:16
LZ就是邯郸学步,关于怎么转弯都可以写篇几十万字的论文了,可还是不会开车


※※根本不会开车的一主儿天天到汽车论坛坐堂教大家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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