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老太案:车主称搀扶老人被判赔10万续 二审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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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空头青年 在2011-08-24 17:16发表

如果他下意识向右打方向盘,那么很可能就是两车相撞事故了。

下意识向左,并非没有可能,否则为什么驾驶员右边的那个位置最不安全呢,因为驾驶员往往遇到紧急情况会下意识向左打方向盘,结果驾驶员右边那个就杯具了

****************
他驾车看到王老太翻越护栏时,车与其距离至少有30~40米,“当时我已实施刹车制动了。”他描述车速约为30~35码.
如果这样的描述成立,驾驶员会下意识往左侧栏杆上撞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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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wwww 在2011-08-24 17:00发表

"在庭审现场,许云鹤称,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驾车看到王老太翻越护栏时,车与其距离至少有30~40米,“当时我已实施刹车制动了。”他描述车速约为30~35码,“我刚看到时她还没有翻过护栏,发现她摔倒时距她大约有10米。”

  事发后他驾驶车辆成45度角向左靠在护栏上,这被称有明显的紧急制动嫌疑。许云鹤解释 ......


如果他下意识向右打方向盘,那么很可能就是两车相撞事故了。

下意识向左,并非没有可能,否则为什么驾驶员右边的那个位置最不安全呢,因为驾驶员往往遇到紧急情况会下意识向左打方向盘,结果驾驶员右边那个就杯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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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16:54发表

请你看判决书里第六页中间段落
“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的含义为---“不能确定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有接触”
这是鉴定方的解释.

......


判决书糊涂,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也糊涂吗?

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16:54发表
另外你跳楼未死的话在告我
......请问你自杀牵扯我有证据吗?


我最后一次回复与你,积一点口德,我说有人,你便按到我头上,很好,我当初举例就应该直接按你去跳楼自杀举例是不是?

胡搅蛮缠的人果然什么时候都是那么面目可憎 --- 就如同本案的老太,所以说,尊老?悠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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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osterport 在2011-08-24 11:44发表
现在机动车的违法成本倒是够高了. 对行人罚款,我就不明白为什么行不通?


那得一个路口配10个交警才罚得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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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llseasons 在2011-08-24 12:23发表

你们才注意到.其实早就发生了.
我跟你们说在1996年前后(可能是1995~1998年某个元旦前后几天的事,太久了,记不清)上海的一件事,新民晚报(希望没记错)报道过.

上海.某不太繁华的路口,老头过马路被撞倒,某女工骑自行车下来送他到医院,到了医院,老头的儿女来了,他一下子改口(刚才还感谢女工)说是女工撞的他,闹到官里,派出 ......


身边发生的事。两年前我的表弟也碰到这样的事,好心去扶一个骑车摔倒的老太,却被说成是他撞的。好不容易找来目击者才洗脱冤情。一个很阳光的小伙子从派出所出来以后用我从未见过的凶恶眼神说:“以后有陌生人死在我面前都绝不施援手,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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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fox 在2011-08-24 16:57发表

司机也是吓得。

"在庭审现场,许云鹤称,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驾车看到王老太翻越护栏时,车与其距离至少有30~40米,“当时我已实施刹车制动了。”他描述车速约为30~35码,“我刚看到时她还没有翻过护栏,发现她摔倒时距她大约有10米。”

  事发后他驾驶车辆成45度角向左靠在护栏上,这被称有明显的紧急制动嫌疑。许云鹤解释说:“向左打方向盘只是我停车时的一个下意识动作,不想挡住后面的车。”

  许云鹤说,下车后他先看了一下车门是否与护栏发生刮蹭,之后才走到老太太身边问:“您没事吧?摔到哪里了?”而且他记得很清楚,老太太第一句话是“我死了你们才高兴呢!”
*******************************8888

下意识地反映会是“向左打方向盘”?这一点,徐生的描述可信度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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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wwww 在2011-08-24 16:49发表
王老太翻越栏杆,许云鹤没有买交强险,都属于无视交通法规的错误。
目前上方对事件的陈述属于罗生门。
但从行车经验看现场图片,许的车子停的位置不符合正常行驶反应。通常在城市有路※※隔栏路上靠栏杆行驶,如果看到前方有人从隔壁翻越栏杆进入前方路段,正常的反应应该是停车或方向往右侧道打方向绕过。车子往左侧栏杆上 ......


司机也是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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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凉拌树 在2011-08-23 16:14发表

某人笑话蒙古人:你们连海都没有,要※※做啥子嘛?蒙古人:你们不是也有法院吗?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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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wwww 在2011-08-24 16:49发表
王老太翻越栏杆,许云鹤没有买交强险,都属于无视交通法规的错误。
目前上方对事件的陈述属于罗生门。
但从行车经验看现场图片,许的车子停的位置不符合正常行驶反应。通常在城市有路※※隔栏路上靠栏杆行驶,如果看到前方有人从隔壁翻越栏杆进入前方路段,正常的反应应该是停车或方向往右侧道打方向绕过。车子往左侧栏杆上 ......


只有可能王老太已经翻过栏杆一定距离,许生行驶判断王老太和栏杆之间的距离可以通过,才有可能那方向往左打。那么,宽度误判有可能碰到栏杆或王老太。
如果是王老太翻过栏杆就倒地,许生行驶的车还有距离,停车也应该是正位或车头向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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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ashu 在2011-08-24 16:46发表

首先,是你自己胡搅蛮缠搞浑水,要加薪扯进来又不是我;其次,要加薪案非常的清晰,我一开始就已说过,只是故意杀人案;最后,这里已经有“津HAK206号小客车未发现接触痕迹”《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你还在那里颠倒什么是非,歪曲什么黑白?

请你看判决书里第六页中间段落
“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的含义为---“不能确定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有接触”
这是鉴定方的解释.

另外你跳楼未死的话在告我
我们两者是人和人之间纠纷,这时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是你要举证来证明我的过错
而机动车和行人,法律上是举证倒置,要机动车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行人故意
请问你自杀牵扯我有证据吗?

[gxnhx 编辑于 2011-08-2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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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RT101 在2011-08-24 16:16发表

举证责任就应该是这样的
我现在就搞不明白,为什么交警,法院,双方当事人没要求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录相呢


不用调了,已经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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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司不管谁赢了,反正道德输了,人性输了,法律也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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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在黑暗中互相撕咬”-说得太好了!法律失去了公正,我们还能相信谁?
对这件事,无论许是否真的撞了老太婆,我都支持他。因为这事根本就是由于老太明目张胆的违规引起的,结果她还理直气壮地说别人怎么怎么地,简直就是流氓无赖!这种人渣就该被撞死!被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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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翻越栏杆,许云鹤没有买交强险,都属于无视交通法规的错误。
目前上方对事件的陈述属于罗生门。
但从行车经验看现场图片,许的车子停的位置不符合正常行驶反应。通常在城市有路※※隔栏路上靠栏杆行驶,如果看到前方有人从隔壁翻越栏杆进入前方路段,正常的反应应该是停车或方向往右侧道打方向绕过。车子往左侧栏杆上打方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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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16:25发表
跳楼自杀难道是应用交法?
我就很奇怪了,大家都呼吁依法治国,都希望依法办事
但请问怎么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不靠证据,靠个人喜好?
本来就是以事论事......


首先,是你自己胡搅蛮缠搞浑水,要加薪扯进来又不是我;其次,要加薪案非常的清晰,我一开始就已说过,只是故意杀人案;最后,这里已经有“津HAK206号小客车未发现接触痕迹”《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你还在那里颠倒什么是非,歪曲什么黑白?

笑话,你可以支持法官判人家是吓的,这叫做依法?我就不能跟你扯跳楼自杀,难道跳隔离栏不是自杀行为?滑天下之大稽!

[washu 编辑于 2011-08-2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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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醉太平 在2011-08-24 15:40发表

按新交法,只要认定为交通事故,就要无过错赔偿。


关键是这个事件是否成立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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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王老太,恐怕禁不起几天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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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ashu 在2011-08-24 15:54发表

有人去跳楼自杀,因为不是从 18 楼而是从 2 楼往下跳,居然没死,残了,然后说 1 楼家养的狗惊吓了他,要求 1 楼赔钱,我觉得也是很有依据的。

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15:38发表
......  他何尝不是在掩过饰非?
所以我搞不懂为什么车主能站在道德制高点.......

因为老太体力太好了 ......


跳楼自杀难道是应用交法?
我就很奇怪了,大家都呼吁依法治国,都希望依法办事
但请问怎么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不靠证据,靠个人喜好?
本来就是以事论事,东扯个自杀西扯个要加薪,请问要加薪案件里事实是不是很清楚?是不是有证据证明?
就算同一性质的案件都有其共同点与不同点。而这个案件呢?原被告两方面的说辞说真的都会掩过饰非,这本就是人之常情,所以我说不能完全相信一方的说辞,而要证据证明,那么请问我指出的是不是有问题的地方?那么有问题的话法官是不是要完全采信?大家都是不在现场的围观者,那是不是该从证据入手分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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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unternudt 在2011-08-24 16:13发表

1、说谎者已经有一个是确定的:老太太。因为其诉的是司机撞了她,然后飞起来,落在前引擎盖上,又落地了。而鉴定结果证明没有这样的碰撞。
死机是否说谎无定论。

2、司机无需证明其没有撞到老太太。


举证责任就应该是这样的
我现在就搞不明白,为什么交警,法院,双方当事人没要求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录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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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15:38发表
老太的违章行为不由车主负责处理,所以发生交通事故你一样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因此这方面你可以骂老太无耻但不能排除许的嫌疑

关于《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请你看http://www_xcar_com_cn/bbs/viewthread.php?tid=15299422&extra=&showthread=&page=1
判决书的第六页,有鉴定单位的解释 ......  
那么依照车主陈述,法官推理老太可能受惊吓是不是有一定的根据?


又错了。
老太太可是起诉许某撞了她,而不是吓了她!这里老太太在撒谎已经是显然的了。
其次,因为没撞,所以就判吓了,这啥逻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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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顽童 在2011-08-24 14:56发表
许云鹤与王老太之间,至少有一个是极为无耻的撒谎者。

奇怪的是:事情闹得这么大了,竟然没有一个目击者站出来说话!难道没有一个目击者?或者所有目击者都不知道这个案件的新闻?难道他们都没有在私下里议论过这个事情、并且被好事者传出来?这个很可疑。

许云鹤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没有撞到王老太
王老太肯定有一个严重过错:违反交通规则翻越栏杆。许云鹤没 ......


1、说谎者已经有一个是确定的:老太太。因为其诉的是司机撞了她,然后飞起来,落在前引擎盖上,又落地了。而鉴定结果证明没有这样的碰撞。
死机是否说谎无定论。

2、司机无需证明其没有撞到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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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如果这个成立什么事都可以说被吓倒。无良老人只要摔倒都可以说被吓倒。

原文由 老编外 在2011-08-24 15:54发表

如果“吓倒”成为确定交通事故的判例必将遗祸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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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醉太平 在2011-08-24 15:57发表

所以啊,现在全国群情激奋,关键就是这个被吓倒,居然能成为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

吓倒就是看见,
不纠正的话,以后被看见也能成为碰瓷事故案由了。


可惜法院宣判现场没有好事的记者来个现场“吓倒”了示范
然后说要起诉法官,因为被被法官“如此雷人的理由”吓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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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编外 在2011-08-24 15:54发表
如果“吓倒”成为确定交通事故的判例必将遗祸无穷。


所以啊,现在全国群情激奋,关键就是这个被吓倒,居然能成为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

吓倒就是看见,
不纠正的话,以后被看见也能成为碰瓷事故案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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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15:38发表
...... 那么依照车主陈述,法官推理老太可能受惊吓是不是有一定的根据?


有人去跳楼自杀,因为不是从 18 楼而是从 2 楼往下跳,居然没死,残了,然后说 1 楼家养的狗惊吓了他,要求 1 楼赔钱,我觉得也是很有依据的。

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15:38发表
......  他何尝不是在掩过饰非?
所以我搞不懂为什么车主能站在道德制高点.......


因为老太体力太好了,隔离栏都翻得过去嘛,你看我还那么年轻,都做不到这种事。所以老太肯定无法占据道德制高点了的,那就只好委屈斯基同志占据一下道德制高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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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醉太平 在2011-08-24 15:51发表
什么不排除不确定撞没撞人,按最大可能性(高度盖然率)判断,就应该是没撞上,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是不是认定为交通事故。

现在认定为交通事故的理由就是被吓倒。
如果认定正确,原来的判决就基本正确,就肯定有个无责赔偿问题。

如果“吓倒”成为确定交通事故的判例必将遗祸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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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排除不确定撞没撞人,按最大可能性(高度盖然率)判断,就应该是没撞上,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是不是认定为交通事故。

现在认定为交通事故的理由就是被吓倒。
如果认定正确,原来的判决就基本正确,就肯定有个无责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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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顽童 在2011-08-24 14:56发表
许云鹤与王老太之间,至少有一个是极为无耻的撒谎者。

奇怪的是:事情闹得这么大了,竟然没有一个目击者站出来说话!难道没有一个目击者?或者所有目击者都不知道这个案件的新闻?难道他们都没有在私下里议论过这个事情、并且被好事者传出来?这个很可疑。

王老太肯定有一个严重过错:违反交通规则翻越栏杆。许云鹤没 ......

如果按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应该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车撞到了她,而许无需证明他没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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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的说,老太太的姑爷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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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15:38发表
老太的违章行为不由车主负责处理,所以发生交通事故你一样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因此这方面你可以骂老太无耻但不能排除许的嫌疑

......

老太违章没话说但是交法规定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就是无过错还是要承担10%无过错责任的


你又在搅混水了,很明显许的嫌疑已被排除,所以他才会承担“无过错责任”,否则叫什么无错过责任???

原文由 Alpha5 在2011-08-24 15:28发表
二审的判决结果啥时候公布啊?

不管许云鹤撒没撒谎,我都不支持王老太。
如果王老太胜诉,那是不是可以给要加薪※※!!!


要加薪案中,被害者没有过错,而此案中,老太具有 120% 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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