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老太案:车主称搀扶老人被判赔10万续 二审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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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ashu 在2011-08-25 15:26发表

我说得非常之清楚,一码事还一码事,不交强险应当如何治罪,自有不交强险的法律条文,依法治罪之;把没有关系的罪行扯进来,这是哪门子的法制,哪门子的公正?

是的,我们知道,徐没有交强险,已经违法,但是一个人的一个罪行,不等于可以否定这个人的全部人权,除非依法剥夺生命与政治权利的罪罚,否则罪犯的合法 ......


玩版说的有一定的道理,根子还是那个“和谐”的76条。
记得无忌有个贴子说是某人的车丢了,而且报警了,一个月后偷车贼驾驶这个车将路人撞死,偷车贼也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警察找上他家来,叫他赔偿路人,说他的车没有买交强险。

[fukewu 编辑于 2011-08-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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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顽童 在2011-08-25 11:27发表
你这个理解不对。没有交强险的车,是不准上路的,上路就是违法。所以,许某违法在先。

按照新交法76条(不管其合理与否),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主要在交强险份内内赔偿。但是,按照交强险合同条文,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过11000元。据说无论交警或者法官,都要给机动车找一点责任,使得交强险赔偿可以多一些,在 ......


赞同玩版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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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顽童 在2011-08-25 11:27发表
你这个理解不对。没有交强险的车,是不准上路的,上路就是违法。所以,许某违法在先。

......


我说得非常之清楚,一码事还一码事,不交强险应当如何治罪,自有不交强险的法律条文,依法治罪之;把没有关系的罪行扯进来,这是哪门子的法制,哪门子的公正?

是的,我们知道,徐没有交强险,已经违法,但是一个人的一个罪行,不等于可以否定这个人的全部人权,除非依法剥夺生命与政治权利的罪罚,否则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是必须受到法律保障的,法律不止保护遵守法律的人,践踏法律的人,也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其它合法的权益,否则法律的公正就根本无从谈起。

原文由 washu 在2011-08-25 10:23发表

许没有交强险,那么应该根据没有交强险的条文治罪,不能因为不交强险就可以随便治罪,你的这种言论十分危险,就好像在说“罪犯是没有人权”的一样危险,我不知道你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但也不难理解为何神奇的国度监狱里的喝开水死、躲猫猫死层出不穷了。

所谓法制,一码事就是一码事,不能因为一个罪行而彻底否认其人的全部人格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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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加告栏杆所有者

吓倒就能告?
吓倒的损害才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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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毫无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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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翻护栏的就来气,多走几步能死么?单这老太太翻护栏这一项就丁点儿不值得同情。前年冬天雪下得挺大,本地因为一个SB翻护栏,车辆刹车躲避导致六车相撞,这个SB却跑了。现在交通法对行人违章处罚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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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上突然跳下个人来,被吓着的应该是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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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停在2米开外的车辆可以惊吓老太,构成交通事故的话,那周围老太目力所及的车辆都逃不了干系,他们都有可能惊吓到老太,要负共同责任,那旁边开走的车辆就应该是肇事逃逸,这下严重了,群体性的恶性刑事案件~!
天津的jcss可以倾城出动了~抓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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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一个案件?不知道。是不是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案件?不知道。如果是个交通事故的案件,要有施害者、受害者、违法者、损失状况、赔偿认定等等,这个案件中一点都不清晰,都送到新加坡去抽两鞭子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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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鸵鸟 在2011-08-25 08:18发表

这是两件事。
不买交强险,那么警察扣车的原意就是“强制去买”,并没有剥夺路权。
老太上路,非法穿越机动车道和中心护栏,应当属于“明知后果放任发生”,后果应当自负的。
这两件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打个比方:你的车前大灯坏掉一个,但是在中午时分被追尾,你该担责么?


其实很简单的事情,没买交抢险,由交管部门处罚就是了。

翻护栏的行人告司机要赔偿,不管要求是否合理(行人违法在先都可先不讨论),关键问题是否发生碰撞,如果没有发生碰撞后面的事情就都不需要讨论了,判决中也没给出碰撞的判定,只是假定和惊吓作为判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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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osterport 在2011-08-25 10:14发表
两个疑点,一直没有公布:
1. 老太摔伤到底在什么部位?如果像老太所言,被撞在盖子上弹回来,应该是正面撞击,形成的骨折是正面的。如果是摔伤,受伤部位应该在膝盖,手也应该有伤。这两种伤不可能一样。

2. 护栏高度是多少?较矮的护栏(我们单位门口的大约0.5米左右)不可能形成残疾。

最后,鄙视所有翻越护栏的, ......

疑点确实有,但还不是这两点:
1、王老太起诉的案由是被撞伤致残要求赔偿,但其提交的被撞的证据并未被法庭采信,却支持了其赔偿要求,这从法理上不通;
2、判决书中也有王老太出事后拒绝医院治疗方案,之后又到别的医院手术治疗的记录,延误了治疗时机,扩大了损害程度,这在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是责任方重要的减、免责情节,而一审中认定了交通事故,却未提及拒医扩损减责,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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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醉太平 在2011-08-25 13:39发表

看这闯红灯的奔跑者
.


跑,说明他害怕或者自己知道这么做不对。

在北京见过大摇大摆闯红灯的行人,理直气壮迈着唱戏的步子在路口闯红灯,对过往车辆视而不见,如果你没让他/她,你还会收到白眼问候,绝无恐惧和脸红。

[BTIGER 编辑于 2011-08-25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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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是否买交强险,不是本质。

本质是:撞上了没有?

撞上了,该怎么处理都没关系;
没有撞上,与交强险一毛关系都没有。

如果说没有交强险本身就是犯法,所以要惩处。

OK!许还应该对发生在千里之外的强奸罪负责,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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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acloud 在2011-08-25 13:13发表
哥决定花钱买个行车仪,自保吧,唉,谁叫咱们生活在如此和谐的时代


看这闯红灯的奔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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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一九七八 在2011-08-24 18:33发表
不管碰没碰到,不管吓没吓到,也不管许有没说谎
至少老太翻护栏是违法在先,这种情况就算碰到也不该司机承担责任吧?!
啥世道啊?!

如果碰到,无论行人非机动车违法否,都是你观察不力,陪、那是一定的,根据责任多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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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决定花钱买个行车仪,自保吧,唉,谁叫咱们生活在如此和谐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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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顽童 在2011-08-25 11:27发表
你这个理解不对。没有交强险的车,是不准上路的,上路就是违法。所以,许某违法在先。


不买交强险违法,没有不许上路的规定。
法定的是行政处罚--扣车和罚款2倍,和本民事案处理无关,不能一起算帐。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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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鸵鸟 在2011-08-25 08:18发表
这是两件事。
不买交强险,那么警察扣车的原意就是“强制去买”,并没有剥夺路权
老太上路,非法穿越机动车道和中心护栏,应当属于“明知后果放任发生”,后果应当自负的。
这两件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打个比方:你的车前大灯坏掉一个,但是在中午时分被追尾,你该担责么?
你这个理解不对。没有交强险的车,是不准上路的,上路就是违法。所以,许某违法在先。

按照新交法76条(不管其合理与否),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主要在交强险份内内赔偿。但是,按照交强险合同条文,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过11000元。据说无论交警或者法官,都要给机动车找一点责任,使得交强险赔偿可以多一些,在11万以内赔偿。据说按新交法76条司法解释或各地的实际规定,无责赔偿应在10%左右。

就这个案子来说,一是双方都有责且老太受伤是事实,二是案件关键问题即是否碰撞双方都没有强力证据,但如果许某依法买了交强险,这个问题则不是问题。在交强险份额内赔偿10万多元、许某只在今后三年内总共损失60个百分点的交强险保费优惠。因此稀里糊涂结案,双方都不会抵触。

问题是许某没有购买交强险违法上路,带来了问题的复杂性。让我想,法官应该有两个方案选择:

方案一:判许某无责,按10%赔偿,即不超过11000元。
这个方案有三个严重问题无法解决,一是由于许某的过错(没有购买交强险)造成了老太依法或依常规(不管其合理与否)可以得到的赔偿失去了。二是案件关键问题即是否碰撞双方都没有强力证据,判许某无责很勉强。三是许某无交强险上路,本身有错。

方案二:按常规判,即由交强险给老太赔付11万元以内。但由于许某没有购买交强险,交强险赔付部分由许某自己掏钱。
这个方案的问题就是,许某将案件演绎成“助人为乐,反被敲诈”,而且法院也助纣为虐了。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一是驾车千万不要无交强险违法上路,二是行人过马路无论如何也不要违反交通规则。做到了这两条,无论你是司机还是行人,这个案件不过是“打酱油”耳!

[老顽童 编辑于 2011-08-2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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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决本来就是"和稀泥",这个法官没"和"好罢了,推论以及"吓倒"居然出现在交通事故的判决中,脑子一定是让马桶盖给夹了!

民事裁决偏向弱者是大方向本来没错,但是如此的判决书,嘿嘿,想起多年前一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说过,中国的法官基本素质很差,体现在对事实的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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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szheng 在2011-08-24 22:49发表

...... 显然许的违法性质更恶劣


许没有交强险,那么应该根据没有交强险的条文治罪,不能因为不交强险就可以随便治罪,你的这种言论十分危险,就好像在说“罪犯是没有人权”的一样危险,我不知道你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但也不难理解为何神奇的国度监狱里的喝开水死、躲猫猫死层出不穷了。

所谓法制,一码事就是一码事,不能因为一个罪行而彻底否认其人的全部人格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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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鸵鸟 在2011-08-25 08:18发表

这是两件事。
不买交强险,那么警察扣车的原意就是“强制去买”,并没有剥夺路权。
老太上路,非法穿越机动车道和中心护栏,应当属于“明知后果放任发生”,后果应当自负的。
这两件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打个比方:你的车前大灯坏掉一个,但是在中午时分被追尾,你该担责么?

偶不是法律界人士,不知道。
打个比方,如果我喝酒了,在没有违章的情况下被被别人的车撞了,我要赔对方的修车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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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osterport 在2011-08-25 10:14发表
两个疑点,一直没有公布:
1. 老太摔伤到底在什么部位?如果像老太所言,被撞在盖子上弹回来,应该是正面撞击,而且高度应该和许某的车保险杠高度一致,形成的骨折是正面的。如果是摔伤,受伤部位应该在膝盖,手也应该有伤。这两种伤不可能一样。

2. 护栏高度是多少?较矮的护栏(我们单位门口的大约0.5米左右)不可能形成残疾。

最后,鄙视所有翻越护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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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疑点,一直没有公布:
1. 老太摔伤到底在什么部位?如果像老太所言,被撞在盖子上弹回来,应该是正面撞击,形成的骨折是正面的。如果是摔伤,受伤部位应该在膝盖,手也应该有伤。这两种伤不可能一样。

2. 护栏高度是多少?较矮的护栏(我们单位门口的大约0.5米左右)不可能形成残疾。

最后,鄙视所有翻越护栏的,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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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醉太平 在2011-08-24 17:50发表
两个人都没说实话。

分析

常理,司机远远看见左边有人,应该是向右变道去躲开才对。神经病了才会停到跟前去等着跨栏去扶。

现在照片看许的停车情况,应该是许从中线向左变线(这个他已经承认),
变过来距离过近了,才发现老太,而中线有车,无法闪避,于是惊慌急刹,习惯向左靠。

而老太,原来左道没人才敢跨 ......

如果是你说的这个情况,那司机更是一点责任也没有。没有人知道会有人突然出现在中间的车道上,就是撞上也是行人的责任,何况没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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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虹桥梧桐 在2011-08-25 07:27发表
重现事故现场:叫老太再翻栏杆一次,能不跌倒的安全下来?年轻小伙翻爬过护栏不跌跌撞撞,能安全下来都是问题。

现场图片显示,路中间的隔离栏杆并不高,成年人很容易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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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鸵鸟 在2011-08-25 08:18发表

这是两件事。
不买交强险,那么警察扣车的原意就是“强制去买”,并没有剥夺路权。
老太上路,非法穿越机动车道和中心护栏,应当属于“明知后果放任发生”,后果应当自负的。
这两件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打个比方:你的车前大灯坏掉一个,但是在中午时分被追尾,你该担责么?


你的例子比喻的不恰当。
因果关系是:如果你没有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你必须自身承担索赔的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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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fukewu 在2011-08-24 19:53发表
交强险是强制险,许的车没有买这个险如何上路的?许违法在先?


这是两件事。
不买交强险,那么警察扣车的原意就是“强制去买”,并没有剥夺路权。
老太上路,非法穿越机动车道和中心护栏,应当属于“明知后果放任发生”,后果应当自负的。
这两件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打个比方:你的车前大灯坏掉一个,但是在中午时分被追尾,你该担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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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现事故现场:叫老太再翻栏杆一次,能不跌倒的安全下来?年轻小伙翻爬过护栏不跌跌撞撞,能安全下来都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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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szheng 在2011-08-24 23:21发表

如果有路权,那就不应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而应该罚款、记分,然后放行。


扣车的理由多了, 我觉得不一定能和路权联系起来, 比如交警怀疑你的车肇事就可以扣车查验, 新车未上牌也可以扣车(即使是去办理牌照路上), 连没有贴年检标都可以扣车

而且此案和路权关系不是太大吧, 交警在实际处理各种事故的时候也并没有把没保险之类的小细节考虑得那么重, 实际考虑更多的是强势赔弱势和事故的实际情况

[allenlts 编辑于 2011-08-25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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