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老太案:车主称搀扶老人被判赔10万续 二审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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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llenlts 在2011-08-24 22:58发表

没保险不能完全等同于没有路权吧, 等法律专家来科普


如果有路权,那就不应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而应该罚款、记分,然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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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szheng 在2011-08-24 22:49发表

既然引用法律条文,那我再加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是否可以做如下理解:
没有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案件中的许的机动车没有交强险,因此 ......


没保险不能完全等同于没有路权吧, 等法律专家来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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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angjian007 在2011-08-24 21:05发表
引用:
--------------------------------------------------------------------------------
原文由 土老鼠 在2011-08-23 17:57发表
支持许以惊吓老太且无交强险赔偿1万,罚款2千;老太以危害道路安全入狱3个月,罚款1万。
--------------------------------------------------------------------------------

这才是最公正的判决


监狱长表示鸭梨很大, 无法接收老太, 否则老太身体不适监狱赔不起...

法院执行庭表示无法执行老太财产, 否则老太心脏病发作赔不起...

不少老人真的是没人敢碰的(家族有势力的), 倚老卖老的太多了

行了, 洗洗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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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21:09发表

交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道标志第六十 ......

既然引用法律条文,那我再加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是否可以做如下理解:
没有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案件中的许的机动车没有交强险,因此,不享有“路权”。
王老太作为行人,享有“路权”。

于是,案件的性质就变成了:
没有“路权”的许,上路行驶
享有“路权”的王老太,不恰当的行使“路权”。
二人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但从“路权”这一点考查,显然许的违法性质更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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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三个野鹿 在2011-08-24 17:58发表
我觉得112L的分析很靠谱。也是,连交强险都舍不得买的人,叫他拿10万来赔偿,还真的会很肉痛吧?

没道理的罚款一分都很肉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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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刹车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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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夜行天涯 在2011-08-24 18:37发表

ABS应该不会再有刹车印。
高速公路上到处都是ABS刹车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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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angjian007 在2011-08-24 21:05发表

这才是最公正的判决


支持但要修改下老太不违章在先人家怎么会吓到你,应该改下顺序:

老太以危害道路安全入狱3个月,罚款1万      足以阻喝众多穿越族跨栏族!
支持许无交强险上路赔偿1万,罚款2千        足以警示众多玩小聪明,不顾他人安全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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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秦一 在2011-08-24 21:04发表

本案中是老太太违章穿越机动车道显然威胁到了高速行驶中的车辆,你会说了一个老太太怎么会威胁到汽车啊,会开车的都有体会,有准备的处理路面情况和突然处理路面情况是两个概念,出事都是突发情况没时间处理或处理措施不当,最应该明白的一个道理是是否有平等的路权,平等的处理责任,买不买交强险车主要受什么处罚那是 ......

交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道标志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实际上这三条完全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才导致行人漠视安全随意违章。交警部门算是渎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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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土老鼠 在2011-08-23 17:57发表
支持许以惊吓老太且无交强险赔偿1万,罚款2千;老太以危害道路安全入狱3个月,罚款1万。


这才是最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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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fukewu 在2011-08-24 19:53发表
交强险是强制险,许的车没有买这个险如何上路的?许违法在先?


本案中是老太太违章穿越机动车道显然威胁到了高速行驶中的车辆,你会说了一个老太太怎么会威胁到汽车啊,会开车的都有体会,有准备的处理路面情况和突然处理路面情况是两个概念,出事都是突发情况没时间处理或处理措施不当,最应该明白的一个道理是是否有平等的路权,平等的处理责任,买不买交强险车主要受什么处罚那是另一回事。问题是老太太在本案中要付什么责任?有护栏隔离的机动车道突然出现行人,司机会不会受刺激做出错误处置。国家规定行人禁止穿越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国家也规定了机动车上路必须有交强险,当大家都违法了,看看谁的最直接,买不买交钱险显然不会直接威胁到老太太,但老太太出现在机动车道上就是自己危险他人危险。我承认尊老爱幼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但要有个度防止某些老人为老不尊。本案的处理我认为如果想服众,且不会产生对社会不良影响的后遗症,那么,一定要分清责任,按现行法律老太太违章穿越机动车道要付主要责任,当然老太太已经为自己行为付出了自己的代价,车主事件中虽没有责任但要付无交强险违法上路的次要责任,车主也要付出漠视法律的代价。为了不再出讹诈的徐老太和冷血的药家鑫,还世界一个和谐局面,不要让道理无处可将讲,没了道理谁还会讲道理?

[秦一 编辑于 2011-08-24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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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llenlts 在2011-08-24 20:23发表

当然这事件的真相如何我们这里还不好说, 不过单凭一个"停车姿势不正"就断定车主有责也说不过去

就连在停车场不少车也没停正, 何况马路上紧急停车

对。。所以我也有说不排除被冤枉,毕竟我不在现场.
但因为他这停车姿势,我才会觉得他不会像他在庭审时说的隔有3、40米,且看见老太跨越并摔倒,然后自己停车救助。。。。而比较符合他在交警队所说的情况,跟车突然看见然后打左刹车
但我就纳闷,车主为什么一开始新闻报道时会被冠以“天津彭宇”的头衔搞得很委屈似的后来看见原来车主是混天津媒体的,就明了了。
老太违章没错,在碰撞问题上由鉴定书得出她十有※※说了谎夸大其词但你见过那个碰瓷的跑到这个车道碰瓷的?这不叫碰瓷这叫自杀啦!
还有法官,这个的确是糊涂案,两边证据都不充分,那只好倾向受伤的弱势群体,结果车主傻了没有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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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illowy 在2011-08-24 20:25发表
不管这事结果如何,大伙开车的记住两点教训:一、千万要买保险,无牌无证别上路。二、最好都装上车载摄像头,避免争议。


三, 法官说了, 不要没事找事...不是你撞的扶做什么?

[allenlts 编辑于 2011-08-24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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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这事结果如何,大伙开车的记住两点教训:一、千万要买保险,无牌无证别上路。二、最好都装上车载摄像头,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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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20:07发表

判决书上车主在交警队说的情况:跟在大货车后面,变道到左边的第一车道,距离4、5米突然看见老太摔倒,然后打左刹车。。。所以没有刹车痕有可能,但车子※※成这个样子,像是正常停下的样子吗?尤其是司机驾驶座在左边,请问你看他车子的样子,开车门我都怕碰中,像正常停止的样子吗?

新闻里的报道:在庭审现场,许云 ......


当然这事件的真相如何我们这里还不好说, 不过单凭一个"停车姿势不正"就断定车主有责也说不过去

就连在停车场不少车也没停正, 何况马路上紧急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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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igitimes 在2011-08-24 19:33发表
“另据王秀芝主治医师、天津市人民医院骨科医师张寅龙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书面证明显示,王秀芝自己摔伤的可能性很小。“这是根据医学上多年的医学积累和实验数据得出来的。只是做医学上的推断。”他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这样解释。

  张寅龙还记得,王秀芝在医院住了5天,就要求出院”

现在大家一边倒的同情 ......


年轻人不好说, 老人平地摔跤住几个月医院的常见...何况从护栏上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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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xnhx 在2011-08-24 20:07发表
判决书上车主在交警队说的情况:跟在大货车后面,变道到左边的第一车道,距离4、5米突然看见老太摔倒,然后打左刹车。。。所以没有刹车痕有可能,但车子※※成这个样子,像是正常停下的样子吗?尤其


货车开的慢,变线应该是想超车,没想到刚变过来发现老太,老太也发现了他。
估计超过货车屁股了,或是后面有车,他才无法闪避,回不去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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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ear8 在2011-08-24 19:14发表

速度够快的话abs也有刹车印的,高速上很常见

判决书上车主在交警队说的情况:跟在大货车后面,变道到左边的第一车道,距离4、5米突然看见老太摔倒,然后打左刹车。。。所以没有刹车痕有可能,但车子※※成这个样子,像是正常停下的样子吗?尤其是司机驾驶座在左边,请问你看他车子的样子,开车门我都怕碰中,像正常停止的样子吗?

新闻里的报道:在庭审现场,许云鹤称,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驾车看到王老太翻越护栏时,车与其距离至少有30~40米,“当时我已实施刹车制动了。”他描述车速约为30~35码,“我刚看到时她还没有翻过护栏,发现她摔倒时距她大约有10米。”
  事发后他驾驶车辆成45度角向左靠在护栏上,这被称有明显的紧急制动嫌疑。许云鹤解释说:“向左打方向盘只是我停车时的一个下意识动作,不想挡住后面的车。”
  许云鹤说,下车后他先看了一下车门是否与护栏发生刮蹭,之后才走到老太太身边问:“您没事吧?摔到哪里了?”而且他记得很清楚,老太太第一句话是“我死了你们才高兴呢!”

我不否认车主罚得冤承担的责任重,也不排除他的确是被冤枉的可能

但现有证据我不认可他是见义勇为,两个人说的完全不同且都在说谎的情况下,那我们凭什么这么相信车主的话?媒体炒作真是功不可没第一时间第一标题就是“天津彭宇案”,南京彭宇好歹还有这么多人证,请问各位这位车主的证据呢?本来是件罗生门的案件,被媒体吹成了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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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强制险,许的车没有买这个险如何上路的?许违法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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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wwww 在2011-08-24 18:44发表

交法对两种事态的处罚规则并不对等。
行人翻越栏杆、机动车撞伤行人都算违法,处罚的度却不一样;
违法有先后,是责任分担的比重问题,机动车一定有责任是交法偏重的结果。


是啊责任还没分清就乱出规矩自然是乱的,假设行人违章在先,机动车为了闪避行人出了事故算谁的?明显司机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却为别人的违法行为买单,行人没事只会拍屁股走人,司机即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没人追究行人的责任,这明显失了公平原则,这些事都是有先例的。此法明显助长行人违章的随意。如果没有行人违章的责任处罚规矩,自然难以让广大司机心服口服,谁违法谁负责,不能因为你是弱势就可以违法,否则弱势都去违法,以后哪个司机还敢出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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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夜行天涯 在2011-08-24 18:37发表

ABS应该不会再有刹车印。


这种情况,一脚刹死,肯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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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饭思辙 在2011-08-24 18:51发表

唉,天朝为了这条,花了多少钱啊。
去国外,过马路,车开得都快着呢,那个也tmd不让行人,人行道除外。


你是到了索马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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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王秀芝主治医师、天津市人民医院骨科医师张寅龙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书面证明显示,王秀芝自己摔伤的可能性很小。“这是根据医学上多年的医学积累和实验数据得出来的。只是做医学上的推断。”他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这样解释。

  张寅龙还记得,王秀芝在医院住了5天,就要求出院”

现在大家一边倒的同情许,我觉得有点疑问。即使从栏杆的最高处跳下,也不至于摔伤的这么厉害(伤残,住了5天医院)。所以我认为许说谎的可能性大。
我从不赞成以面相和表情判断一个人。更相信证据和合理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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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脑细胞 在2011-08-24 18:13发表

10个交警哪够,得要10个居委会大妈,然后还得给她们50%的罚款提成


我们这一个交警基本标配3、4个辅警,10个交警还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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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位82岁的老人,摔倒在地后不停呻吟,路人围观了15分钟,终于有三个站出来,相约互相作证,才把老人扶起来。

这个办法很好,以后我用这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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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夜行天涯 在2011-08-24 18:37发表

ABS应该不会再有刹车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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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车不买交强险,在网络上声称“助人为乐”被判罚,这两件事来看,车主许生不会是个省油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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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饭思辙 在2011-08-24 18:54发表

+1

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如果是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是由机动车对其免责部分进行举证
有这条在,车主不论过错,出了事非机动车和行人只要不是故意的,车主都得担赔偿责任,所以交强险一定要交啊

[gxnhx 编辑于 2011-08-24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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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wwww 在2011-08-24 18:44发表

交法对两种事态的处罚规则并不对等。
行人翻越栏杆、机动车撞伤行人都算违法,处罚的度却不一样;
违法有先后,是责任分担的比重问题,机动车一定有责任是交法偏重的结果。


为啥现在这么乱啊。法制不严,自上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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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一九七八 在2011-08-24 18:33发表
不管碰没碰到,不管吓没吓到,也不管许有没说谎
至少老太翻护栏是违法在先,这种情况就算碰到也不该司机承担责任吧?!
啥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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